今早一起床就開始準備這個早已定好的安排 - 去法庭做證人。事因一位酒後駕車的男子為了躲避警察的追捕,慌亂之中闖入了我們這個沒有出口的 court. 而且還胡亂地撞壞了4-5輛停在parking lot 的車,不幸的是我們其中的一輛也在其內。我們的車前麵的 bumper 已經完全撞壞了,隻能送去body shop 修理,花了大約 $2000,自己還要付$250 deductable.
顯然,這位酒後駕車者已經觸犯了交通法規,當場就被警察帶上手銬帶走了。餘下的就是我們的麻煩了。首先要聯係對方的保險公司索賠和評估。聯係了幾次,對方說不能辦理,隻能轉向我們自己的保險公司。最後商談好了價錢,不過我們還得支付 deductable. 我們不想太糾纏隻能答應了。修理期間保險公司負責租車費用。
記得這事發生在去年年底聖誕節左右,這樣的話光等待送到body shop 就花費了十幾天的時間。最後,一月初終於修好了車。我們以為一切就這樣結束了呢。雖然損失了$250, 但是在可承受的範圍,隻能認倒黴了吧。
大約在今年2月份左右,接到一封從法院寄來了一封開庭通知信。打開之後匆匆一覽,上有"酒後駕車" 字眼,馬上緊張起來。是啊,本人是曾經酒後駕車來的. (在朋友家年底聚會喝了一點)。可是記得那天是酒後兩三個小時之後才離開的,而且記得那天開車沒有問題呀。想想難不成有一種技術可以透過車窗,不經呼吸就能測出駕車人的酒精含量嗎?再次觀察了道路周圍的各種柱子好像沒有什麽新式照測儀器。然後又讀了一邊這封法院來信,按著上麵的電話號碼打過去,小心詢問了一下。當對方說出了“witness" 時,我立刻放鬆了,然後想起了之前的撞車事情。
烏龍的事情搞清楚了,才知道這是一封出庭作證的信件。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這個出庭作證的事情一再拖延,直至今日。可是,今天到了地方法庭,聽了幾個前麵的判例,想著該輪到我們的案例了吧。當場律師說你的案件要推遲了。看著法官離去的背影,想著還要來一趟,似乎意義不太大,就和當場的律師說,如果沒有必要出席的話,我不打算再來了。律師似乎很通融,當即在案宗上寫下了備注。我也可以輕鬆的回家了。
法庭高高在上,為了這點小事值得往複幾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