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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的流氓”非得坐穿牢底嗎

(2011-02-24 07:33:41) 下一個

“最後的流氓”非得坐穿牢底嗎
 大洋網-廣州日報

文:和靜鈞
 

  依一個不複存在的“原罪”,在其基礎上,重計刑期,這還有多少合法和合理性?重計刑期,推定了原刑法之罪的“存續”,這顯然是荒謬的。

  “中國最後一個流氓”牛玉強,正麵臨著牢底坐穿的命運。近日,相關監獄管理局回函確認,牛玉強刑期順延至2020年的決定有“合法依據”。

  27年前,時年20歲的北京人牛玉強,因“搶了一頂軍帽”、“砸碎一戶玻璃窗”、“打了一個人”,受到“流氓罪”指控。根據原刑法第160條,流氓罪可處七年上下兩個檔次浮動的刑期。在1983年“嚴打”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中規定,流氓罪中首要分子或持凶器作案的,可處以死刑。當時牛玉強在打人過程中,曾持軍刀,雖未用軍刀傷人,但還是按《決定》中所規定的“嚴重情形”判了死緩。

  由於特殊時期的刑事政策背景深厚,牛玉強所領的刑較之於其罪,顯得“畸重”和失衡。但問題或許不在此。刑法的目的在於預防犯罪和懲罰犯罪,其功能除了具有“複仇性”之外,還有一個重要的方麵,即“修複性”。所以,我們的觀測點應更多地放在以“死罪”入監的牛玉強,最後得到了什麽。

  顯然,牛玉強入監表現來看,應該是肯定的,其死緩之身,後改為無期,後再減為18年有期徒刑,法律的“修複性”功能在其身上已經在體現。即使在其保外就醫到事實上處於超期未歸期間,牛玉強按規定向當地派出所報告,並娶妻生子,開始重歸正常人生活,他的行蹤並非“失控”和處於“危險”狀態。

  很難想象,一直固定居住於原籍地的牛玉強,監獄方居然需要動用“網上追逃”的方式來應對一個因存一份僥幸心理而拒絕重回監獄服刑的人。牛玉強11年超期未歸這一事實,顯然是監獄管理方的縱容與不作為等種種因素造成的。到2004年,監獄方首次派人來“抓”其回監,就“輕鬆得手”,隻能進一步證明牛玉強根本就沒有潛逃等心理和行為準備。

  所以,法律的不公,就在這兒出現。一個基本“修複”了的人,將因對方的管理過失而受到再一次的刑事懲罰。由於監獄方機械地援引司法部等部門就超期未歸的保釋人員視為“潛逃犯”對待,在刑期重新計算時,把超期時間從原刑期在2008年屆滿後順延十二年,致使牛玉強為“流氓罪”要坐牢到2020年,這顯然是不公正和不必要的。

  第二個觀測點是,牛玉強入監服刑之罪,乃屬舊刑法之罪,在新刑法中已經取消,牛玉強所獲之刑“畸重”之社會條件,在其重歸監獄之時就已經不複存在,依一個不複存在的“原罪”,在其基礎上,重計刑期,這還有多少合法和合理性?重計刑期,推定了原刑法之罪的“存續”,這顯然是荒謬的。一個合乎法理的做法,應該是服刑剩餘刑期,這個刑期應在2008年就立即結束,重計刑期的基礎是新法,而不是舊法。

  舊法的“流氓罪”被稱為“口袋罪”,內容龐雜,又留一個“其他流氓活動”的活口,任何人稍微不慎,就有可能掉入其陷阱。曾有組織家庭舞會的西安馬燕秦,受此罪之控遭槍決。往事不堪回首,今又碰上了一個重歸社會的牛玉強困境。這樣的沒有一個明確預見性的法律適用,隻會背離法律的寬容精神和“救濟正義”,它無異於用一種更大的“不法”對付另一種或許不存在的“不法”,從而導致社會對法律信仰的迷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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