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曲《瀏陽河》的創作曆程
“瀏陽河,彎過了幾道彎,幾十裏的水路到湘江……”20世紀50年代,一曲《瀏陽河》唱遍大江南北。奇怪的是,在以後大約20年的漫長歲月裏,這支歌的詞作者似乎消失了,《瀏陽河》被當作無名氏之作詠唱著。這裏有一段曲折的故事。
《瀏陽河》的詞作者
1950年9月,湖南省湘江文工團土改工作隊來到長沙市東郊瀏陽河畔的黎托鄉,一邊幫助農民土改分田,一邊創作反映農民新生活的文藝作品。
當年19歲的《瀏陽河》詞作者徐叔華就是文工團的一員。他有一副好嗓子,愛唱民歌。
很快就秋收了,分到了田地的農民有了種糧積極性,交公糧也暢快,送糧路上,頗有些你追我趕的味道。徐叔華受到啟發,打算編一個小歌舞劇“送糧路上”。當時,土改工作隊隊部設在一個祠堂裏,徐叔華經常參加會議,很晚才回住戶。有一天回來又很晚,天黑路窄坑坑窪窪,他一個趔趄差點兒栽到路邊的水溝裏。正是這個趔趄觸動了他的構思:爺爺和孫子推著小車送公糧,在路上和一位青年人你追我趕,一不小心車陷水溝。因為糧食裝得多,爺孫兩人力氣小抬不動,請青年人幫忙。青年農民有意逗樂,對小孩說:你答得出我的問題就幫你抬。於是歌舞小劇本《雙送糧》就這樣誕生了。
《瀏陽河》的曲作者
一年後的1951年5月,《雙送糧》演出小組來到武漢,參加中南區選拔並順利入選。但是主持者要求,將《瀏陽河》曲調由原先套用的京劇曲調《小放牛》改換成湖南民歌的調子,因為劇中其他兩個唱段用的是湖南花鼓戲腔調,《小放牛》夾在其中實在不協調。
當時徐叔華另有任務沒有參加演出,領隊儲聲虹將臨陣換曲的任務交給了樂隊指揮兼打鼓的朱立奇。時間緊迫,刻不容緩。朱立奇靈機一動,想到自己一年前演過一個湖南花鼓戲《田寡婦看瓜》,其中有一個《送瓜調》用的是湖南祁陽小調音樂。作曲是長沙市工人文工團的唐璧光。能不能將這個曲子套用到《雙送糧》上來?當時朱立奇接觸到的湖南花鼓調有限,別無選擇,決心一試。他大膽地改動了原曲的節奏,將原曲的慢四拍改為快二拍,使改編的曲調表現出歡樂的情緒。幾個演員試唱,都認為很成功。
領袖愛上了《瀏陽河》
《雙送糧》進京演出,很受歡迎。1951年5月22日關於西藏問題的和平談判成功,在北京中南海簽字。簽字儀式後要演出幾個節目助興,《雙送糧》入選了,到懷仁堂為政治局委員們表演,其中也包括毛澤東。
第二天講評,藝術事業管理局局長周巍峙對大家說:昨晚上毛主席看了《雙送糧》,很喜歡,起立鼓掌,點頭微笑。這下子《雙送糧》一炮打響。
領袖毛澤東確實愛上了《瀏陽河》。20世紀50年代初,中南海春耦齋每星期六晚上總要舉行舞會,毛澤東是經常來的。他到場後總會在沙發上坐一會兒。通常情況下,樂隊為毛澤東奏起的第一支曲子就是《瀏陽河》。
《瀏陽河》的對答全歌如下:
第一段:瀏陽河,彎過了幾道彎?幾十裏的水路到湘江?江邊有個什麽縣?出了個什麽人世界把名揚?第二段:瀏陽河,彎過了九道彎,五十裏的水路到湘江。江邊有個湘潭縣,出了個毛主席世界把名揚。
“反右”造成的一個悲劇
《瀏陽河》年輕的詞曲作者們正待滿懷激情地投入新的創作,“反右”開始了。曲作者唐璧光和原曲改編者朱立奇、齊芝田被劃為“右派”,開除公職,強迫勞動。徐叔華稍輕,被別出心裁地劃為“中右”,但是開除黨籍。
唐璧光的命運異常悲慘。1957年8月,被劃為“右派”受到監視的唐璧光接到電報,妻子難產。他偷偷翻越高牆而出,星夜奔赴家中。到家時,妻子已產下一個男孩。但是他無法享受初當父親的歡樂,天不亮就趕回長沙。不久,他被關押到洞庭湖勞改農場,飽受苦難煎熬。1970年,唐璧光被遣送回原籍湖南東安縣,他在師母家中找到了13年沒有見麵的兒子。孩子身有殘疾,拄著拐杖。妻子已經離去,唐璧光從此帶著兒子相依為命。
修改《瀏陽河》歌詞
1971年8月,年近八旬的毛澤東到南方視察途中,於下旬到長沙停留數日,下榻於蓉園賓館。毛澤東在蓉園賓館內觀看電視轉播。濃濃鄉情觸動了毛澤東的情懷,他聽完了《瀏陽河》後,情不自禁地說:“再來一遍。”轉播現場完全靠電話指揮,聽得指令傳來,獨唱演員趙海蘭馬上又唱了一遍《瀏陽河》。
當時,她完全不知道毛澤東在觀看演出。
毛澤東看過演出後離開長沙去南昌。華國鋒於領袖離去後傳達了毛澤東的觀感,提到了毛澤東聽不夠《瀏陽河》的情節。
徐叔華受命後不敢怠慢,趕緊鋪紙命筆,改成了5段詞。其中新添三段:瀏陽河,彎過了幾道彎?五十裏的水路到湘江。江水滔滔流不斷哪,比不過毛主席恩情長。
毛主席,像太陽,他指引著人民前進的方向。我們永遠跟著毛主席,人民的江山萬年長。
瀏陽河,彎過了幾道彎?兩岸歌聲響四方。幸福歌兒唱不盡哎,歌唱敬愛的毛主席我們心中的紅太陽。
徐叔華此時的創作心境,與當年最初創作《雙送糧》時已不可同日而語。新寫詞與原詞相比,疊加了對領袖的頌揚之語,至於這樣會不會有加重個人崇拜之嫌,那時完全顧不上了。
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結束了,依法治國的觀念逐步深入人心。經過調查,《瀏陽河》的詞曲作者的“右派”問題全係子虛烏有,他們恢複了名譽,也恢複了在自己作品上的署名權。
摘自《黨史博覽》錢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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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省 長 沙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0)長中經二終字第76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朱立奇,男,一九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出生,漢族,住所地長沙市八一路湖南省文聯大院內。
委托代理人徐岩立,湖南擎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唐璧光,男,一九二?五年一月八日出生,漢族,湖南省永州市文化館離休幹部,住該單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何迪明,湖南瀟湘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湖南新聞發展中心,住所地長沙市迎賓路130號。
法定代表人孫煒劍,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泓,該中心職員。
委托代理人於金旺,新華通訊社湖南分社職員。
上訴人朱立奇因與被上訴人唐璧光、原審被告湖南新聞發展中心著作權侵權糾紛、名譽權侵權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1995)芙民初字第412號民事判決,於二00年元月十四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一九五一年,湖南省湘江文工團的小歌舞劇《雙送糧》進京演出,在武漢經中南文化局審查,認為劇中第三曲使用的曲調《小放牛》沒有湖南的地方特色,應換成具有湖南風格的曲子。文工團經商議決定由在劇組中擔任指揮兼司鼓的朱立奇負責換曲子。朱立奇即將唐璧光於一九四九年冬在長沙文化團工作時創的長沙花鼓戲《田寡婦看瓜》中的第四曲“秋生送瓜”這一唱段的曲子,結合《雙送糧》的劇情與人物感情,通過劇組加工努力,運用到小歌劇《雙送糧》的第三曲,並由此成為現廣為傳唱的《瀏陽河》歌曲。一九五一年,《雙送糧》進京匯演後被灌製成唱片,其署名方式為“徐叔華、劉高林詞,湖南民歌,儲聲虹編”。一九五二年,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單行本《雙送糧》,其第三曲《瀏陽河》的曲作者署名為“唐璧光”。一九五四年,湖南省人民政府文化事業管理局歌舞劇巡回演出工作團開展巡回演出,其演出節目單《瀏陽河》之曲作者署名為“樂曲改編儲聲虹,朱立奇等”。之後因曆史原因,《瀏陽河》歌曲的署名一度被稱為“集體創作”或“湖南民歌”。一九七九年,由中國音樂家協會湖南分會編輯、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湖南創作歌曲選》中收錄的《瀏陽河》曲,其署名方式為“唐璧光”。一九九?年五月,由文化藝術出版社出版的《中國戲曲誌湖南卷》中,《雙送糧》劇目介紹為:“劇中男女聲對唱的曲子,係唐璧光編曲,後經朱立奇等加工,成為著名民歌《瀏陽河》”。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八日,湖南省文化廳政策法規室就《瀏陽河》的署名問題通過查閱曆史資料,走訪、調查部分知情人後,對《瀏陽河》曲作者的署名方式進行了調整,確認為:“原曲唐璧光,朱立奇、齊芝田等集體編配”,並形成了書麵文件。一九九二年,中央電視台在製作第一一二集正大綜藝節目時,特邀朱立奇為嘉賓,並介紹其為《瀏陽河》的曲作者之一。一九九三年,湖南新聞發展中心之前身湖南新聞發展公司為紀念毛澤東同誌誕辰一百周年,在發行的錄音帶《曆史的回聲》中,將唐璧光署名為《瀏陽河》原曲作者,朱立奇署名為該曲改編,該署名方式事前未征得朱立奇的同意,亦未向唐璧光給付報酬。
關於《瀏陽河》歌曲曲作者的署名。自一九五一年以來頗有變動,至訴訟前,被上訴人唐璧光與上訴人朱立奇對該曲由《田寡婦看瓜》中之《秋生送瓜》調移植之的事實均無爭議。訴訟中,上訴人朱立奇陳述其對《瀏陽河》曲在《秋生送瓜》調的基礎上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創造性,並提供了當時在創作現場的儲聲虹、姚滌新、齊芝田、詹仲?、龔業、等五位《雙送糧》劇組成員的證言,及《雙送糧》劇目組織湘江文工團原團長劉斐章、副團長鐵可的證言。上述證人出具證言的時間為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七年,其基本內容為:(1)《瀏陽河》由朱立奇、齊芝田等進行了改動。(2)《瀏陽河》與《秋生送瓜》調相比,其速度、節奏、感情均有變化。由四四拍子變了四二拍子,由悔恨悲涼的感情變成了歡快跳躍的感情,情感上有本質的區別。(3)在主旋律的比較中,上述證人證言存在三種不同的說法。一種是主旋律沒有淵源關係,完全不同;二種是主旋律基本未動;三種是主旋律並非完全相同,也並非原封不動,是《小放牛》與《秋生送瓜》調所混成。針對朱立奇提供的證人證言,被上訴人唐璧光亦在訴訟中提供了相應的證據,即《瀏陽河》詞作者徐叔華與唐璧光的商榷文章《也許不是多餘的話》,《雙送糧》劇組主胡齊芝田所寫《綠葉也來說幾句》。上述證據基本內容為:(1)《瀏陽河》是由《秋生送瓜》移植的,由朱立奇等進行了加工。(2)從《秋生送瓜》調到《瀏陽河》,旋律基本未動,但的確發生了一些變異包括節奏的變動,原曲強弱次序的變動,增加了頓音過門,增添了曲調的歡樂跳躍感。同時被上訴人唐璧光提供了朱立奇於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日向中央電視台、湖南電視台所出具的信函。該函稱:“現在《瀏陽河》的曲調是唐璧光同誌為小花鼓戲《田寡婦看瓜》譜的,唐璧光是曲作者,但原與《瀏陽河》無涉。我既非《瀏陽河》的詞作者,又非曲作者。但對《瀏陽河》的藝術魅力的開發卻又起了關鍵的作用。”唐璧光以此說明朱立奇對《瀏陽河》曲無創造性改動,並證明自己對《瀏陽河》曲擁有著作權。
另查明: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九日,朱立奇在《廣東商報》第四版發表了一篇“誰是《瀏陽河》的作者”的文章。文章以批評的方式,對一段時間內關於《瀏陽河》創作過程所做的不實采訪報道進行了舉例和評論,闡述了作者自己對《瀏陽河》曲的署名方式的看法。文章指出,近幾年來小報上流傳的“唐璧光為創作《瀏陽河》,來到瀏陽河畔與鄉親們同吃、同住、同勞動”,“由唐璧光創作移植”是神話、謊話。該文稱:“我把唐璧光早年用《孟薑女》改編的花鼓調《送瓜調》用於《雙送糧》第三曲,經過我指揮處理排練加工,就成了今日的《瀏陽河》……從《送瓜調》到《瀏陽河》,是我作的藝術處理是我加了工,我認為還應歸功於唐璧光的原曲和演唱者。對於前者,我在一九五二年出版《雙送糧》的單行本時,在《瀏陽河》題頭上寫了‘唐璧光曲’四個字,而我這個加工者的名字卻沒有署上。當年我的失誤,寫‘曲’而不寫‘原曲’,是今天出現篡改曆史現象的總根子。”一九九五年五月,唐璧光即以朱立奇侵犯其著作權、名譽權訴至法院。朱立奇則提起反訴,請求法院確認其與齊芝田對《瀏陽河》音樂的著作權。
原審法院認為:《瀏陽河》的音樂源自於唐璧光所創作的《田寡婦看瓜》中的第四曲秋生送瓜這一唱段的曲子。唐璧光作為該唱段的創作者,對《瀏陽河》的音樂享有當然的著作權及由該權利所產生的收益權。發展中心應當承擔向唐璧光給付報酬和賠償適當精神損失的民事責任。《曆史的回聲》音帶的發行,事前朱立奇並不知曉,則不構成侵犯唐璧光著作權。但朱立奇在《廣東商報》所發表的“誰是《瀏陽河》的作者”一文中,使用了有明顯貶損唐璧光的詞語,其行為侵害了唐璧光的名譽權。朱立奇應采用相應的方式向唐璧光賠禮道歉,並賠償適當的精神損失。朱立奇的反訴請求於法無據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七)、(九)、(十)項的規定,判決:(1)湖南新聞發展中心給付唐璧光報酬五百元;(2)湖南新聞發展中心賠償唐璧光精神損失一千元;(3)朱立奇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應在《廣東商報》相應版麵上刊登向唐璧光賠禮道歉的文章,其文字內容須經本院許可;(4)朱立奇賠償唐璧光精神損失一千元;(5)駁回唐璧光的其他訴訟請求。(6)駁回朱立奇的反訴請求。
朱立奇不服上訴稱:歌曲《瀏陽河》的音樂是上訴人根據全國通用民歌《小放牛》及唐璧光《秋生唱調》兩曲的音樂素材,結合《雙送糧》歌舞劇的劇情和人物感情改編而成,是上訴人和齊芝田創造性的勞動成果。庭審中證人提供的《小放牛》、《秋生唱調》和《瀏陽河》三曲唱調,以及我所提供的分析圖係本案的關鍵事實,應予審理。上訴人具有歌曲《瀏陽河》音樂的改編著作權。上訴人在《廣東商報》上所發表的文章,係上訴人針對《瀏陽河》曲作者尚無法律意義上的確認而發表的言論,上訴人沒有侵害唐璧光的名譽權。原審法院對部分事實認定不清,引用不當,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公正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雙送糧》之第三曲《瀏陽河》,係著作權法意義的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瀏陽河》音樂確係從唐璧光所創作的《田寡婦看瓜》中之《秋生送瓜》唱調移植而來,但由於二者劇情的區別,朱立奇等人根據《雙送糧》的劇情要求進行了編配加工,嵌進了間奏過門,變動了原曲的強弱秩序,使《瀏陽河》歡快跳躍的感情與《秋生送瓜》的悲切悔恨有了明顯的反差,朱立奇等對《瀏陽河》音樂的加工付出了創造性勞動。故被上訴人唐璧光應為《瀏陽河》的原曲作者。但《秋生送瓜》的曲調不能等於《瀏陽河》,如若沒有在特定的曆史條件下經過朱立奇等人創造性的工作,沒有集體的智慧,也就不會產生傳唱大江南北的中國名曲《瀏陽河》,故朱立奇等享有《瀏陽河》一曲的著作權。上訴人朱立奇在《廣東商報》所發表的“誰是《瀏陽河》的作者”的文章,以批評的筆觸,評論了對《瀏陽河》采訪報道中的不實內容,其目的在於闡述作者自己對《瀏陽河》音樂署名方式的看法,所反映的事實是基本真實的。故上訴人朱立奇提出“文章不構成名譽侵權”的上訴理由本院予以采納。原審被告湖南新聞發展中心雖未提起上訴,但原審法院對其造成唐璧光精神損失的事實認定上存在明顯錯誤,依法應予改判。
綜上,原審判決事實不清,適用法律及處理均不當。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1995)芙民初字第41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湖南新聞發展中心給付唐璧光報酬五百元。
二、撤銷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1995)芙民初字第412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
三、朱立奇等對《瀏陽河》一曲享有改編的著作權。
四、駁回唐璧光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一審受理費一百五十元、二審受理費一百五十元,合計三百元,由唐璧光負擔二百七十五元,由湖南新聞發展中心負擔二十五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 晴
審 判 員 熊 萍
審 判 員 李浩波
二○○○年五月十日
書 記 員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