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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幼女下跪求饒,臨海副局是強奸不是嫖宿
貴州習水縣5名公職人員嫖宿未成年少女案令全國震驚之際,浙江臨海市一名有人大代表頭銜的商人王宗興也因涉嫌嫖宿幼女,4月10日上午在當地法院受審。
不久前,臨海市氣象局原副局長池全勝“買處”案已經審結,池因嫖宿幼女罪被判刑6年半。兩人嫖宿幼女,是基於徐某某、張某某等人的介紹而促成。同樣令人震驚的是,介紹人還是在校初中女學生。
2008年10月26日上午,池全勝通過電話達成協議。一個女孩將一名叫豆豆的小姑娘送上門來,女孩離開後,豆豆突然跪在地上乞求:“叔叔,我還是一個學生,隻有13歲,你放我回去吧。”(4月18日《四川新聞網》)
就臨海市氣象局原副局長池全勝案來說,已經完全構成了“強奸罪”的犯罪要件,因為池全勝明知被受害人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了性關係。根據《刑法》規定,“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誌,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之性交,或者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而“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行為。
根據司法解釋,從主觀方麵看,“強奸罪”表現為明知對方為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對之奸淫。而“嫖宿幼女罪”表現為明知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且為賣淫女而對之嫖宿。其最大的區別就在於被侵害對象是否為賣淫女。
池全勝與其發生性關係的幼女在遭到性侵害之前,跪地乞求池全勝放她回去,說明她不是賣淫女。被侵害幼女顯然不是自願,明顯是被強迫的。
因此,池全勝毫無疑問犯的是“強奸罪”。而浙江臨海司法部門卻以“嫖宿幼女罪”去審判池全勝副局長,這是適用法律不當,不排除裏麵有貓膩。
近期貴州習水奸淫幼女案,無論是犯罪的時間、範圍都是相當嚴重了,可也是被監察機關先入為主地定性為“嫖宿幼女”,這些司法人員真的不懂“嫖宿幼女罪”的構成要件嗎?
按照我國《刑法》規定,“強奸罪”中對“奸淫幼女”的量刑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量刑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池全勝案以“強奸罪”起訴,起碼也得判10年。而池全勝沒有按照“嫖宿幼女罪”的最低刑期來判,或許也是為了掩人耳目。
通過分析,我們發現設立“嫖宿幼女罪”實在是荒唐透頂了。本來《刑法》規定了“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就是“強奸罪”,而1997年修訂《刑法》時卻增加了“嫖宿幼女罪”,這等於是在一部法律裏炮製了兩個概念,人為地模糊了法律界限,其設立本身就是一種對法律的羞辱,“嫖宿幼女罪”在危害社會風化和公共秩序的同時,也成了司法腐敗的遮羞布。
因此,建議取消“嫖宿幼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