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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自由、正義潰敗於官員政績(轉經濟觀察網)

(2011-12-22 08:55:25) 下一個




經濟觀察網 楊濤/文 “宣告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瑞武、尚誌紅、楊洪義無罪。”2011年11月4日上午,當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宣讀這份長長的判決書時,45歲的楊洪義聽到最後幾句,啞然痛哭。這個結果他等了10年,但若按照判決書上顯示的日期,他隻用等8年就夠了。這份由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委托廊坊中院宣判的終審判決書,其末尾顯示,“誕生”日期是2009年11月12日。“兩年來,這份判決書究竟去了哪兒?誰償還我們被無辜多關的兩年?”(《中國青年報》12月30日)

這個案件創造了兩個人間奇跡:一個是河北高院的發回重審時間之長、之多,令人咋舌。從2002年廊坊市一審開始,到2009年作出終審,在近8年的時間裏,三次發回重審。二是宣判時間之長,也堪稱世界記錄。從2009年11月12日河北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到2011年11月4日廊坊市中院受委托宣判,從石家莊市到廊坊市的距離,竟然走了兩年的時間。

兩個人間奇跡都是建立在嚴重違法的基礎上創造出來的。有關法官如此漠視法律也是司法界奇葩。比如發回重審,按照刑訴法的規定,對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上級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實真相後直接宣判,也可以發回原審法院重審。但是,早在2003年,最高法院就下發通知,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對於原判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案件,隻能裁定撤銷原判一次,嚴格禁止多次發回重審。”但河北高院卻是三次發回重審,將責任的皮球直接踢給了下麵。

廊坊市中院的做法更是神奇。按照刑訴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特殊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那麽,河北省高院在2009年11月12日作出終審判決後委托廊坊市中院宣判,廊坊市中院理應在接到判決書迅速宣判完畢,但是,他們居然在兩年後才宣判,期間,當事人家屬和律師一直在查找判決書的下落,但“中院始終說不知道,沒見著。”

為何正義要在10年以後才姍姍來遲?為何一份無罪判決書要走兩年路程?

原來這是某些官員政績維穩需要。當初,破獲楊洪義等人的所謂殺人案後,沒有等到終審判決下來,霸州市有關官員又是表彰,又是提拔重用:該案專案組組長、霸州市公安局原局長段上禾目前升任廊坊市政法委副書記;10年裏,廊坊市中院經手過本案的法官中,幾名審判員升任處室處長,有審判長升至廊坊市中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另有兩個審判員已分別升至該院刑一庭和刑二庭的副庭長。如今,河北高院卻宣告楊洪義等人無罪, 這不是在用力地扇那些警察、法官的耳光嗎?這就怪不得有關方麵要對判決書藏著掖著,遲遲不肯宣判。

正是官員政績“維穩”的需要,所以,他們可以公然無視法律,一次次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發回重審,將判決書推遲2年宣判,將公民無辜關押10年。然而,公民的生命與自由在官員政績的“維穩”麵前就如此脆弱不堪嗎?如果官員政績都高於公民自由與生命,那麽,公民還有法律安全嗎?法治還能彰顯嗎?事實上,與此案有關的官員均須承擔相應的行政、紀律責任,甚至還涉嫌枉法追訴罪、非法拘禁罪,所以,有關方麵不能僅僅是對無辜關押了10年的當事人國家賠償了事,更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紀律和刑事責任。同時,要研究我們司法製度中存在的頑症,要讓公民在超期羈押之時,有向上級法院、人大和媒體尋求救濟的權利,否則,公民的自由、國家的法治將無以安身立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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