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rfectionist No.1

品味中美文化,輕奏中年心曲
個人資料
正文

ZT: 被中國影視圈炒熱的“IP“到底是什麽鬼?

(2016-06-19 06:44:08) 下一個

2015-06-25 來源:搜狐文化

文:周鐵東。北京新影聯影業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導語:如果你還沒聽說過【IP】,你out了。隨便走進一家咖啡館,總會看見幾個人聊【IP】。被網友黑成渣的《盜墓筆記》就是一個巨大的【IP】,剛剛結束的上海電影節,也達成了很多巨大的巨大的【IP】,那麽問題來了。【IP】到底是什麽鬼呢?

英語世界中的“IP”僅指“IP地址”

  30多年來,無論寫了啥說了啥,隻要公開發表,都會被無限盜版,以至於本人所有的文章都能在各種期刊網和學術搜索平台上尋到蹤影。曾向律師朋友求助想要討回公道,答曰,可以幫你打贏官司,但贏回來的錢卻不夠咱倆一頓酒錢。由於中國沒有懲罰性賠償,這種知識產權官司,即使能夠打贏,也不夠覆蓋打官司所付出的機會成本,這無疑是在法律層麵上鼓勵侵權和盜版。

  可是,就是在這樣一個知識產權屢遭侵犯的大環境中,無數對“知識產權”不甚了了甚至連26個英文字母都念不標準的人卻在言必談IP。

  在英語世界,如果提到IP,人們首先想到的隻能是“IP地址”。隻有特別指出,對方才能明白你說的是“知識財產”(Intellectual Property)。可是,這樣一個連外國人都不用的簡寫概念最近卻在中國火燒火燎,炙手可熱,大有燎原之勢。為此,我曾立帖為證,斷言這一熱詞要不了多久便會被人唾棄,就像“互聯網思維”和“大數據”一樣,而且將會有無數熱錢被忽悠得栽在這個熱詞上,因為並非所有的“知識財產”都有可被開發成電影項目的潛質:無論什麽故事,若要在大銀幕上呈現,它必須“可拍攝”(能轉化為電影視覺語言),“可融資”(有人願意砸錢投拍),“可營銷”(具有足夠的賣點說服投資人砸錢),“可觀賞”(影院願意排片,觀眾願意買票)。這幾個要素相輔相成,互為因果,缺一不可。

  之所以強調“知識財產”而非大家通常理解和言說的“知識產權”,是因為那些奢談IP的人根本就不知道,他們口中像口水一樣流出的“IP”這兩個洋字碼實際的所指僅僅是“知識財產”(intellectual property)而已,是一個指稱“心智創造”(creations of the mind)的法律術語,包括音樂、文學和其他藝術作品,發現與發明,以及一切傾注了作者心智的語詞、短語、符號和設計等被法律賦予獨享權利的“知識財產”。這種“獨享權利”才是我們耳熟能詳的“知識產權”,英文簡稱是“IPR”(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常見的IPR有版權、專利權、工業設計權以及對商標、商業外觀、商業包裝、商業配方和商業秘密等進行保護的法律權利。正是這些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才使得那些“心智創造”成為“無形資產”。

  與其叫“知識產權” 不如叫“文學潛在財產”

  由此可見,那些對“IP”趨之若鶩、垂涎欲滴的國人口中噴出的所謂“IP”其實隻不過是諸多“IPR”(他們落了一個R)中可以被改編為電影的“文學財產”而已。所以,與其奢談語焉不詳、大而無當、言不及義的“知識財產”(intellectual property),不如遵循世界電影產業慣例直稱“文學財產”(literary property)或“潛在財產”(underlying property)。

  好萊塢對“文學財產”的定義非常簡潔明了:可以改編為電影的文學作品;而“潛在財產”的所指則更為寬泛,包含了文學作品之外的可以開發成電影項目的其他作品,如圖書、戲劇、故事大綱、故事梗概和原創劇本等。本人在拙著《號脈電影》中曾總結過好萊塢電影產生的三個源頭:一是好萊塢之外的素材,如小說、戲劇、新聞報道或報告文學,甚至流行歌曲或電子遊戲等。這便是目前在中國炙手可熱而在好萊塢早已成為行業事實的所謂“IP”。二是製片人、導演、演員或製片廠經理人想象中的一個故事創意,指派作家將其開發為電影劇本。這一過程通常需要曆經很多步驟:故事大綱、處理台本、初稿、改寫、潤色、定稿。這就是好萊塢按步論酬的“步驟交易”,整個交易過程悉由製片人掌控,編劇僅是雇傭槍手而已,把各方麵的想法經他之手形成文字,其創造性勞動被淪為一種雇傭式勞務,從本質上而言與代寫情書或代寫狀紙無異。第三個故事來源則是終年掙紮在好萊塢外圍的龐大的原創編劇大軍。美國作家協會劇本登記服務處平均每年記錄在案的劇本多達35萬多個,這還僅僅是記錄在案的數字。在全美國,每年出籠的劇本數以百萬計,而真正能稱為上品者卻寥寥無幾。因此,從1990年代開始,好萊塢的劇本開發成本便攀升到每年5億多美元,而且一直居高不下,其中有四分之三都付給了作家去“選定”或改寫一些永遠不可能投拍的影片。

  所謂“選定”,在好萊塢的語境中,是指作家和製片人或製片公司之間經談判而簽定的書麵協議書。根據選定協議書,製片方付給某一文學財產(劇本)的所有人(作家)一定的選定費以取得在一定期限內獨家開發或出售該文學產權的權利。選定合同的內容通常包括投拍劇本的規定期限、資金到位的規定期限,最後購買劇本的規定期限或者延長選定期的條款以及費用。選定期過後,製片方若無進一步行動,劇本的選定權以及相關權利將會自行失效,重新歸原作者所有。選定協議通常是文學財產被開發成影片的第一步,也是作家出賣自己劇本的第一筆收入。這便是目前中國的“挨劈”愛好者們所謂的“囤積IP”了。

  這些每年數以百萬計的原創劇本在好萊塢業內有一個不太好聽卻直奔金錢主題的專門稱謂,叫“投機劇本”。正是這種被視為“投機生意”的原創劇本構成了好萊塢劇本貿易的主體。好的原創劇本很有可能通過好的經紀人之手炒作成為一項“熱門財產”,使得作者的獲益遠遠超過那些被指派的命題作文。因為好萊塢的製片大亨們都心知肚明:劇本永遠是電影的靈魂,隻不過早期的製片廠製度將編劇的作用屏蔽在人們的視聽和認知之外。在製片廠製度統領著好萊塢電影製作的半個多世紀,編劇本身便是製片廠的合同財產,唯製片老板馬首是瞻,毫無創作自主權。隨著大片時代的來臨,好萊塢製片廠製度解體,其外圍才湧現出一批企望靠劇本投機來登堂入室的自由創作大軍。

  無論源頭如何,電影的靈魂和根本還是劇本和內容本身。其他的一切都是為這一故事核心服務的。因為觀眾不會為IP買單,而隻會被故事打動。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