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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司法實踐可供中國借鑒

(2010-05-29 21:01:05) 下一個
南京一老太摔倒. 救助者卻被該老太告並被罰巨款. 法官認為如果被告無責任則不會去救助. 該案細節不重要. 重要的是該案例在中國可能, 但在美國則不可能. 因為司法實踐原則不同.

美國司法實踐有如下原則:
1. 存疑之利歸於被告.
2. 取證之責在於原告.
3. 取證過程不合法的事物不能作為證據.

依此原則, 南京老太案, 法官必須判救人者無罪, 即使該法官內心認定被告無責任則不會去救助. 該案原被告各摯一詞. 依"存疑之利歸於被告"的原則, 應做對被告有利的判決. 這種司法實踐不依法官不同而不同.

該案中有人證明救人者與老太摔倒無關. 法官認為該證明不足信. 但是, "取證之責在於原告". 法官根本不應要求被告證明自己無罪. 法官應要求原告證明被告有罪.

按美國司法原則, 這是一個毫無懸念的案例. 在中國, 卻由不同法官將產生不同判決. 原因在於中國的許多公認的司法原則須要改進.

中國的司法實踐有如下原則:
1. 坦白從寬, 抗拒從嚴.
這完全違背了"取證之責在於原告"的原則. 在"雙規"貪官時也許可繼續用. 但對民事和刑事案件則根本不應采用. 應從所有刑警隊問訊室的牆上摘除.
2. 勿枉勿縱.
法官也許強烈認為被告與老太摔倒有關. 在"勿縱"的指導下, 應判被告有罪. 但法官與被告在人格上是平等的. 社會不應賦予法官"縱"或"枉"其他人的權力. 法官以"勿枉勿縱"為己任, 則是先認定自己
有"縱"或"枉"其他人的權力. 法官應按適用的司法原則和判例判案. 即使這樣做出的判決違背法官自己的主觀認定, 也可能讓法官感到有"縱"或"枉"的可能.
3. 以事實為依據, 以法律為準繩.
假設倆警察未經授權進入一嫌疑人的家中取得毒品. 以此為證法官判其死罪. 法官認為該倆警察皆為社會楷模, 決無做偽證之可能. 法官這樣認定並無不妥. 所有人也都會認定毒品確為此人所有. 但按美國司法原則, 此人會被判無罪, 若無其它證據. 這就違背了"勿縱"的原則. 可見"勿枉勿縱", "以事實為依據, 以法律為準繩"等中國司法實踐與美國的"取證須合法", "取證之責在於原告"等原則是抵觸的. 以這個假設的案例來說, 中國的司法實踐更好地懲罰了壞人. 但其人治而非法治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 應該"以證據為依據", 或說"以合法證據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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