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tter from China

張欣,男,漢族,住址:晉中礦業汽修廠宿舍3-1-2號,現住北京市朝陽區西壩河中裏4號樓,1993年由於企業破產失業,通過借外債方式組建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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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與被執行人勾結,弄虛作假,

(2005-06-21 03:51:44) 下一個
控 告 信 胡錦濤總書記.溫家寶總理.中央國務院法製辦公室.最高法院: 債權人張欣對《(2002)山西榆民初字第968號民事判決書》申請執行情況的控告 此判決書是對一起債權債務案。山西省榆次區法院依法扣押被執行人的財產(汽車),法官與被執行人勾結,弄虛作假,又將依法扣押的汽車“依法”放行,本來容易執行的案件最終被法官人為地造成“執行難”的現狀。 一、申請執行人簡曆 張欣,男,漢族,住址:晉中礦業汽修廠宿舍3-1-2號,現住北京市朝陽區西壩河中裏4號樓,1993年由於企業破產失業,通過借外債方式組建一商店,經營軸承、紡織機械配件等,經過幾年奮鬥,生活略有好轉,但由於外欠債款討要不回來,造成商店不能繼續維持,被迫停業,導致本人再次失業。 二、被執行人簡曆 晉中精紡機械配套有限公司,老板·張榮輝,男,49歲,漢族,原住址:榆次區經緯路150號7區32號,現住址:榆次區窯新街窯上小區7號樓1單元4樓東戶。原工作單位:陽泉糧食局,1989年調入山西經緯紡織機械配件廠工作,1990年辭職經商至今。(由於申辦公司營業執照,工商局規定必須有兩人以上股東,因此,其他兩名股東為虛數,名為合資,實為個體經營) 榆次公司地址:榆次區窯新街15號 聯係電話:0354-2425444 手機:13603543610 13835453710 1999年張榮輝為了擴大業務,在山東濟南設立分公司 濟南公司地址:濟南市解放東路姚家莊民營企業科技園院內 濟南聯係電話:0531-8944934 8944604 手機:13356662789 13854196054 (以上電話、手機號碼由於被執行人逃避債務,現在可能變更) 三、被執行人2003年底之前的財產情況 榆次總公司,庫存商品數十萬元。自建房150m2左右,投資10萬元,機動車三輛,分別為晉KA2050皮卡客貨車、晉KA2880昌河小貨車、晉KA2890北京福田貨車,流動資金不詳。 濟南分公司,自建房200m2,投資20萬元,辦公設施10萬元,另租車間倉庫400m2,庫存商品數十萬元,別克轎車40萬元,車牌號為魯A14083(為逃避債務汽車戶口用別人的身份證登記),叉車一輛,流動資金不詳。 四、欠款起因及法院審判結果 1999年12月至2000年原告為張榮輝供貨,口頭商定貨到付款。但是,貨到後被告違約,以無資金為由拒付貨款,貨款截止2001年12月20日尚欠179700元,原告經多次討要未果,迫於無奈,將被告於2002年7月份向榆次區法院提起訴訟。 榆次區法院在開庭審理中,被告拒不到庭,(2002)榆民初字第968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判決被告張榮輝於判決書生效後10日內支付原告貨款174700元,利息損失6728元,共計181428元,訴訟受理費5139元由被告承擔,缺席判決書送達後,被告未上訴(見判決書複印件)。 五、執行情況 判決書生效後,申請執行人員於2002年11月27日申請執行,貨款174700元、利息6728元、訴訟受理費5139元、申請執行費940元,共計187507元,榆次執行局在執行過程中於2003年3月10日收到5萬元,同時被執行人口頭承諾剩餘欠款分三次結清。 執行局扣留9000元(不知什麽費),申請執行人實際收到4.1萬元,剩餘146507元(判決書生效後的利息不包括在內)至今執行未果。 2003年7月份,在申請執行人強烈要求下,執行局於2003年8月份凍結被執行人的汽車3輛(分別為晉KA2050、晉KA2880、晉KA2890),2003年10月中旬,申請執行人積極配合執行局的工作,扣押回晉KA2050皮卡客貨車一輛,價值5萬元,但是事後又被執行局“依法”放行了。 六、民事判決書=簽定書? 欠債還錢,這是一條凡是地球上的人都知道的簡單道理,是不需要討論的道德規範,就連債務人也不否認的天經地義的真理。債權人通過法律途徑討債,目的很明確,就是希望執法機關強製債務人履行自己的承諾,將欠款歸還債權人。但是初級法院需要經過立案、開庭審理數月之久,才能做出判決。如果債務人不服一審判決(為了鑽法律空子,明知上訴也是維持原判,故意拖延時間),再上訴中級法院從新審理數月,最後送達終審判決書產生法律效力後,才能申請執行。債權人從起訴立案之日起到最後拿到勝訴判決書,需要長達少則半年、多則一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在此期間,債權人為起訴支付的訴訟費、交通費,尤其異地起訴的差旅費,還有耽誤的時間等,影響了正常的生活、經營,造成的損失更是無法估量,而債務人卻可以不到庭。債務人在應訴期間,長期占用債權人的資金周轉,相當於無息貸款,雖然敗訴,而得到實惠,何樂而不為?債務人經濟上、時間上不受任何損失。究竟誰勝、誰負,一目了然。法律究竟是在保護誰?像這樣的法律難道不應該修改嗎? 債權人領到勝訴判決書後,並不等於勝訴,充其量也隻是一張能夠證明“該欠款應該由債務人償還”的簽定書,而且是連小孩都懂的道理的簽定書,像這樣的簽定書還用得著高水平的法官審理數月之久? 收到勝訴判決書後還需要再次付費申請執行,能否收到欠款,這就要看執行法官的心情好壞了。如果收不回欠款,這樣的判決書還有他的實際意義嗎?說它是簽定書不為過分吧? 司法為民,司法護民怎麽來體現?正義得不到保護,歪風斜氣必然上升。 早在16年前的1989年,我為本單位的應收帳款到山西省山陰縣將債務人告上法庭。立案程序很簡單,立案的同時法官傳喚被告到庭詢問,被告認可欠款事實後,法官當庭要求被告歸還原告欠款,還不到一天的時間,將案件圓滿處理。 但是在逐步完善、建立健全法律法規的今天,法院卻將一些證據確鑿,而且原被告都認可的簡單的債權債務案開庭審理數月之久,不知道將簡單的民事案件複雜化對法製建設有什麽優越性? 這是法製建設的進步,還是倒退? 七、法律=雙刃劍,兩麵都能揮舞? 執行局在本案執行過程中,2003年7月初在申請執行人的強烈要求下,執行局才將被執行人在山西的3輛機動車戶口凍結。2003年10月下旬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積極配合執行局的工作,提供被執行人的晉KA2050皮卡客貨車扣押回執行局封存。當時的司機是一位江蘇人,據江蘇人講所有權已歸江蘇人,“客貨車是2003年9月底被執行人頂帳5萬元,不知道該車被法院凍結戶口。” 被執行人9月份辦理汽車年檢時,已知道該車被執行局凍結戶口,因此,9月底將皮卡車頂帳折給江蘇人,江蘇人當時並不知道內情,因此盲目接受,10月份執行局扣押車輛時,江蘇人才知道上當受騙。這是事情的真相,業內人士眾所周知。 車輛被扣押後,江蘇人完全可以拿上執行局的“扣押證書”回頭找張榮輝要帳。但是,江蘇人與張榮輝雙方協商,為了共同鑽法律的空子,弄虛作假、重新簽定用車頂帳的協議書,並且將頂帳時間填寫在執行局凍結戶口之前,冠冕堂皇地稱“善意取得”。在當前現實生活中,製造假證、假文憑、假身份證的小廣告遍布全國的大街小巷,何況涉及雙方共同利益的一張假合同,是舉手之勞的事,何樂而不為? 被執行局“依法”扣押的財產汽車又被“依法”放行了,“執行難”難於登天,放行車輛又易如反掌。 難道說,扣,有扣的法律依據;放,又有放的法規?扣、放都受法律保護?法律等於兩刃劍,左右都能揮舞? 既然,江蘇人“善意取得”的車輛被依法放行是合法的,那麽,扣押車輛毫無疑問就是“非法”的,執行官既然是“非法”扣押車輛,又應該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呢?難道說申請執行人是“惡意”的? 疑問: 1、執行扣押車輛的當天晚上,江蘇人口述記錄及證據?申請執行人當時也在現場,江蘇人當時明確表示9月份辦理的頂帳手續。到後來怎麽就變成7月份之前的買賣合同了呢? 2、買車人既然是7月份之前已完成交接車手續,為什麽至法院凍結戶口之日都沒有辦理過戶手續? 3、榆次區車輛每年的年檢時間是9月1日至12月底,該車在扣車之前已辦理過年檢,而且是賣車人經辦的,車管所是有據可查的。 法官是否參與共同作弊不敢肯定,據江蘇人在紡織機械行業內傳說,為“善意取得”送禮請客花費五千多元才得以實現。 很顯然,被執行人與江蘇人為了各自利益共同作弊。被執行人鑽法律的空子,為逃避債務轉移財產,除此之外沒有別的解釋。 像這樣的扣、放都有理的法律法規還有存在的必要麽?不應該修改嗎? 八、法律=豆腐 軟弱無能? 法律是神聖的,法律的尊嚴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司法為民,司法護民是立法之根本,懲惡揚善是立法之目的。人民法官頭頂國徽、肩扛天平,是秉公執法的象征。但是,通過本案的執行過程,讓人難以理解,絲毫感受不到公平、公正,更感受不到法律的尊嚴。連法院自己審理判決的案子都執行不了,這樣的法律要它何用? 這就好比老百姓說風涼話:執行民事法規好比老和尚給小和尚念經,聽也行,不聽也行。本案執行的全過程完全可以證明這一切。 當申請執行人遞交的申請執行書受理後,法官經過調查落實,很快得出“被執行人有財產,此案不難執行”的結論。當時傳喚被執行人是由女秘書及其侄子張小林到庭代理,經與法官討價還價後,口頭達成還款計劃,並承諾,分期分批歸還債款。並於2003年3月初由被執行人張榮輝開著別克轎車親自送到法庭5萬元,同時表示4月份再歸還5萬元(二十一世紀初期,在經濟不太發達的山西榆次,能夠開上價值40萬元的別克轎車出門,也是鳳毛麟角、眾中之豪傑,了不起的人物,平時出入賓館飯店,娛樂打牌每次動輒上萬元輸贏)。當時法庭扣留9000元(不知什麽費),剩餘4.1萬元由申請執行人領回。 4月下旬由於“非典”時期,造成執行中斷,“非典”結束後,7月份重新繼續執行時,形勢急轉。據法官稱“被執行人傳喚不到庭,打電話不接,送達傳票置之不理,住址不詳,代理人也不代理了,被執行人‘失蹤’了,再也聯係不上了,原有的財產、庫存商品、蓋起的房屋均全部轉移頂帳了。”(既然全部財產已頂帳,經營場地沒有了,工商營業執照是怎樣年檢合格的?)法官們得出的結論是“此案無財產可供執行”。經過申請執行人的多次強烈要求,執行法官才將三輛汽車戶口辦理凍結手續,申請執行人同時要求法官去山東濟南執行被執行人分公司的財產,法官表示“去山東也不容易,而且開支很大,至少得一至兩萬元,這些費用都得由申請執行人承擔,能否有效果,誰也不能保證。”由於法官的態度不誠懇,不積極,而且出爾反爾,因此,申請執行人隻好放棄去山東的要求。 而在扣押晉KA2050皮卡客貨車過程中,也體現了法律的軟弱。2003年10月份,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發現皮卡車在某小區停放,要求法官去現場扣車,法官去人後說“沒有車門鑰匙,無法扣車,我們也沒有時間在現場等候”,說完就要離開,在此情況下,申請執行人好言相求,並親自到處打聽,找到司機後,申請執行人用哄騙的方式讓司機很勉強地打開車門,申請執行人將車門鑰匙交到法官手中,車才被扣回法庭封存。被執行人的財產汽車由申請執行人交到法官麵前都無法執行扣押,可見“執行難”難到什麽程度了。 從“此案有財產,不難執行”到被執行人傳喚不到庭、打電話不接、送達傳票置之不理、被執行人找不到(當時住址電話並未變更),眼看著被執行人將財產轉移、變賣易主,執行局沒有任何辦法,還振振有辭:“我們隻能依法辦案,隻能在法律的權限範圍內執法,法院也不是萬能的”等等。 就在法官們製造“無財產可供執行”、“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同時,被執行人攜帶數十萬元現金和業內朋友一起出國到緬甸豪賭,除輸掉隨身攜帶的數十萬元之外,另欠賭資三十餘萬元,被賭場扣押人質,打回電話,讓朋友們帶上賭債三十餘萬元到緬甸換回人質。被執行人回到榆次後,又多次到榆次禦景國際大酒店賭博,又輸掉二十餘萬元,共計八十餘萬元。出國賭博一事紡織機械行業人士眾所周知,法官也有所耳聞,而且被執行人的代理人侄子張小林在法庭上也認可了賭博輸八十餘萬元的事實。 更可笑的是,在法庭上,法官無法與被執行人用電話對話,法官所要表達的語言需要通過代理人張小林用手機與他叔叔通話後轉達,此事就發生在咱們執行局“威嚴”的法庭上。 這究竟是法律軟弱無能?還是法官沒有能力?這時我想起了電影《南征北戰》中,國民黨的高級將領張軍長的台詞“不是我們無能,而是共軍太狡猾”,在這裏是否可以改為“不是我們法官無能,而是被執行人太狡猾”。 如果說,賭場扣押人質就能很快收回賭債,相比之下,我們的法律與豆腐又有什麽區別?軟弱到連法官想見被執行人一麵都辦不到,那執行起案件來,毫無疑問就更是難上加難了。難道這樣的法律不應該修改嗎? 如此執行結局,誰是勝訴者,還需要再討論嗎? 我隻能說,這是貪官和被執行人對法律的公開挑釁和示威!是對共產黨的威脅!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威脅!這是人民的悲哀!同時也是法律的悲哀!更是製定法律的人的悲哀!! 九、天平是怎樣傾斜的? 過去老百姓之間傳說,榆次政法機關如何腐敗黑暗,尤其是執行局的法官,胃口太大,執行回來的債款要拿出百分之30左右的“辛苦錢、好處費”作為法官的回報,我不太相信。我始終認為正義是主流,貪官隻是個別現象,就是在本案中,走進法院執行局的大門,法官們除了抽著高級香煙,經常開著警車出入於高級賓館飯店,也絲毫看不出有其他什麽問題,法官們“平易近人,說話和氣,辦事認真”,而且案件受理後積極查辦,並很快得出“此案不難執行”的結論,同時很快執行回5萬元,除扣留9000元外,剩餘4.1萬元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手中。 當時,我滿懷喜悅的心情,認為社會上的傳說是對政法機關的誣陷抹黑。但是事情並非我想象的那麽簡單,由於我不識時務,沒能按照“慣例”將法官們的“辛苦錢、好處費”及時回送到他們手中,因此,形勢急轉直下,“執行難”問題也同時出現了,同樣是“平易近人,說話和氣,辦事認真”,顛倒黑白是非、指鹿為馬的事也就隨之發生了。 代理人也不來法庭了,被執行人也找不到了,財產也被轉移易主了,好不容易在申請執行人的積極努力下扣押的車輛又被“依法”放行了。很顯然法官與被執行人串通一氣、弄虛作假,讓本來容易執行的案件人為地複雜化了。 還有奇怪的就是每年年終前執行局將未執行完的案件“中止”執行,本來被執行人的住址、聯係方式沒有變,財產還是原來的財產,但執行局必須要求申請執行人違心地承認“無法找到被執行人和可供執行的財產”,“自願”申請延期執行,然後執行局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書(見複印件)。待來年一月份再辦理恢複執行手續。據說這是一種年終上報結案率高的一種方式。 究竟是誰在欺騙誰?阻礙公正執法的症結到底在哪裏呢? 十、路在何方 由於腐敗導致“執行難”問題日趨嚴重,讓民眾望法而卻步,同時感到失望。這時想起小說中的一段話“這是最好的時期,也是最壞的時期,這是智慧的時代,也是愚蠢的時代,這是信任的年代,也是懷疑的年代,這是光明的季節,也是黑暗的季節,這是希望的春天,也是失望的冬天,我們的前途無量,同時又感到希望渺茫,我們一齊奔向天堂,我們又全部走向另一個方向。” 如果像本案執行的結局,如果還有與本案相類似的債務糾紛,還願意求助於法律的幫助嗎?我本來還有一個債權案,原計劃本案結束後再起訴,同樣是上門討債,讓債主放出的狼狗咬傷(債務人的工廠占地30畝,固定資產數千萬元),債務人不但不給看病,不歸還欠款,還惡語傷人,氣焰囂張地講“愛上哪告,告去”等等,被強行趕出廠門。本案的結局讓我再也不願意求助於法律的幫助了。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貿易往來,債權債務的產生是必然的,也是無法避免的,債務人違約,理由很簡單——沒錢。(討債人騎著自行車,債務人開著高級轎車),債權人應收的帳款收不回來,靠自己的力量是無法實現的,靠社會上的討債公司是非法的(討債公司一般都帶有黑社會性質),依靠法律又執行不了,那麽債權人的路又究竟在何方呢? 難道“執行難”問題還不夠引起政府的重視嗎?究竟是沒有能力解決,還是不願意解決? 腐敗不除,民無寧日,國無太平。 控訴人:張欣 聯係人:張欣 電話:010-84481183 北京市朝陽區西壩河中裏4號樓(10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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