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光明正大侵吞國有資產?(轉載)

(2010-04-22 19:53:32) 下一個
  ---中國遼寧本溪關廣生、汪景潔等十名遼寧省人大代表無法無天充當侵吞國有資產人的保護傘  本溪龍山泉啤酒有限責任公司、本溪中日龍山泉啤酒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蘭寵印,原係本溪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啤酒廠負責人。現為本溪市人大代表。2003年5月25日根據本溪市政府決定,本溪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啤酒廠(以下簡稱化工啤酒廠)進行改製,改製後蘭寵印以5435萬人民幣將該企業買斷。但是買斷人蘭寵印竟然分文未付,而是以改製後成立的本溪龍山泉啤酒有限責任公司、本溪中日龍山泉啤酒有限公司,替化工啤酒廠償還銀行貸款2430萬元及安置改製前的企業1471名職工,抵頂了5435萬元的買斷費用。然而蘭寵印的侵吞國有資產的行為正是在買斷該企業過程當中明目張膽的實施了。  2002年化工啤酒廠(此時該單位負責人即為蘭寵印)以其各種機器設備為其與工行本溪支行簽訂的9700萬元借款合同提供最高額貸款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提供擔保,抵押合同簽訂後,雙方在本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登記證抵字第0500200104號記載抵押總金額為9851萬元。而在改製後以蘭寵印為法人代表的本溪龍山泉啤酒有限責任公司,向法院提供的化工啤酒廠(此時該單位負責人即為蘭寵印)自己委托評估機構形成的化工啤酒廠資產評估報告顯示,改製後化工啤酒廠的機器、設備的評估價值是714元,同在2002年,機器設備的評估價值縮水了9000餘萬元,讓人無法理解究竟,是化工啤酒廠為騙取得銀行巨額貸款而高估了設備價值,還是該單位負責人即蘭寵印為低價處置國有資產,低估設備價值以實現以蘭寵印為法人代表的本溪龍山泉啤酒有限責任公司,自己買受後侵吞國有資產的目的。  首先,蘭寵印在企業改製時,以化工啤酒廠的名義委托評估機構對該企業的資產進行了貶值評估,工業廠房最高評估值為每平方米600元;最低評估值為每平方米30元。93242平方米的工業用地評估值為每平方米127元,共計評估總價值為1190萬元人民幣。該單位所有的機器設備評估值為714萬餘元。嗣後,蘭寵印未經國家法律規定的國有企業資產出讓的招投標程序予以買斷,而本溪市政府竟然也無視國家法律規定,對這種買斷人自己對國有資產委托貶值評估後,自己購買的嚴重違法行為以政府文件的形式確認為合法有效。  其次,蘭寵印在參與買斷該企業時,竟然無視該企業所有資產已經在國有銀行抵押貸款109,850,000元的基本事實,未經國有銀行許可,將該企業的資產低價買斷據為己有,而對銀行貸款棄之於不顧,其行為嚴重侵犯了國有銀行的財產利益,而本溪市政府竟然對這一違法行為置之不理,在客觀上起到了慫恿和包庇犯罪的作用。  第三,買斷人蘭寵印在買斷該企業後,根本未償還化工啤酒廠的2430萬元銀行貸款,同時,也並未有實際全部安置虛報的1471名職工。化工啤酒廠被買斷前職工836人,實際買斷後職工802人。而本溪市政府對蘭寵印這種嚴重違法行為,竟然視而不見。  第四,化工啤酒廠2003年5月25日改製時,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該企業償還銀行2760萬元的貸款,民事調解書早在2002年5月10日生效,並且該債務已進入執行程序。按照法律規定,公檢法三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任何人不得變賣、轉移,違者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第三百一十四條之規定,追究其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刑事責任。買斷人蘭寵印在擔任化工啤酒廠負責人時,明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該企業償還銀行2760萬元的貸款的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並已實際執行,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已下達了民事裁定書,查封該企業財產3000萬元,按照法律規定化工啤酒廠(此時該單位負責人即為蘭寵印)應當主動償還其債務,但其卻公然違反法律規定,將該企業財產以改製的形式出讓並自己買斷,對法律確定的應當履行償還銀行2760萬元的貸款的義務置之不理,其行為已明顯涉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對於這樣一個涉嫌侵吞國有資產、涉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犯罪的人,本溪市人大常委會竟然允許其被選舉為本溪市人大代表。這種人究竟是犯罪分子的代表還是本溪市人民的代表。更讓人不可思議的是,蘭寵印所在的企業被列為被執行人時,本溪市政府竟然向依法執行的人民法院出函,證明其不應當承擔被執行債務的民事義務,嚴重幹擾了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裁判權的權力,公然違反憲法之規定,替涉嫌違法犯罪的人說情,充當保護傘。  試問,本溪市政府是應當保護國有資產?還是鼓勵國有資產流失於蘭寵印之流的違法人員兜裏?是應當維護國家利益?還是應充當違法人員的保護傘,與之同流合汙?  目前,改製前的化工集團啤酒廠的數名工人已將蘭寵印的不法行為形成文字材料刊登在互聯網上(本溪中日龍山泉啤酒真實的內幕),強烈要求本溪政府還化工啤酒廠工人一片藍天!   作為省人大代表,對法律執行情況依法監督無可非議,但是,  以關廣生、汪景潔為首的十名省人大代表,在不了解案件任何事實和證據的情況下,僅以蘭寵印個人的片麵之詞為依據,公然指責法院下達的法律文書及執行行為嚴重違法,並聯名上書遼寧省高級人民院對該案提出質疑,其本身所謂的監督行為就是違法。這十名省人大代表究竟是站在法律的角度上維護國家利益、維護人民群眾利益,還是維護涉嫌違法犯罪的人的利益,支持慫恿違法犯罪人員的犯罪行為呢?值得深思!!!    本文的證據來源: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 (2009)西執字835號 執行一案卷宗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2008)遼民三初字第4號民事判決書 如需谘詢詳細情況致電:13 8 4 1 4 6 2 9 9 9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