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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大氣汙染防控法案
飄塵
美國芝加哥和辛辛那提於1881年首次設立的煙霧條例。 1904年,費城通過了一項法令,限製煙囪的數量。所有煙囪的排煙均需通過檢查, 否則征收罰款。但直到1947年,加州才批準在每一個縣增設空氣汙染管製區。
20世紀30年代和40年代是燃料排放的高峰。美國的第一次全國空氣汙染專題研討會召開於1949年,由斯坦福研究院( SRI International)主辦。1955年空氣汙染防治法的目的是為了提供研究經費,以找到一種方法,從源頭上控製大氣汙染。政府投放了500萬美元進行這項為期5年的公共衛生服務研究。 該法案的影響在於使美國公民和決策者認識到空氣汙染這一全球性問題。這項法案不能防止空氣汙染,但它至少使政府意識到,這是一個全國性的問題。
1955年大氣汙染防控法案( Pub.L. 84-159)是由美國國會頒布的清潔空氣的法案 (CAA),以解決空氣汙染的問題。主要預防和控製空氣汙染源頭。 空氣汙染危害公眾健康和福利,控製空氣汙染是各州和地方政府的主要職責和權利。 該法案沒有規定聯邦政府通過懲罰汙染者防治空氣汙染。
1955年的空氣汙染防製法的第一項修訂是在1960年,延時四年。1962年的修正案基本上執行原有的原則和規定。但要求研究由外科將軍來完成。1963年生效的修正案,對空氣質量標準作了定義,賦予了衛生與健康,教育和勞工部長們更多的權力, 包括提供助學金給本地和州立研究機構對大氣汙染進行研究。美國的清潔空氣法案(CAA ),在1955年空氣汙染防控法案的基礎上加以修訂。
1967年,空氣質量法案通過。規定了允許的聯邦汽車排放標準。這是第一次全麵的聯邦空氣汙染控製。 全國大氣汙染控製管理局隨後給各州提供了用於製定空氣質量標準的技術資料。1955年空氣汙染防製法是關於空氣汙染的第一個聯邦法律。它使公眾了解空氣汙染的危害和詳細的新排放標準。盡管1955年的法案的標題中有“控製”一詞,但這一立法並沒有對如何控製做出說明。20世紀50年代初,美國國會不想幹涉行政當局的權利,因此,該法案的法律約束性是不強的。該法案要求政府將在對空氣汙染的影響與控製研究中發揮的作用。
1970年,進一步修訂擴展了汽車的低排放和燃料標準。1970年的修訂完全改寫了1967年的法案。 1970年的修訂法案要求新建立的美國環境保護局 (EPA)設置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以保護公眾健康和福利。此外, 1970年的修訂案,要求各州提交國家實施計劃,以實現和維護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這項修正案還允許公民起訴汙染者或政府機構不遵守法規的行為。修正案要求美國在1975年達到空氣淨化。值得一提的是,1975年的汽車空氣汙染防製法製定了更具體的汽車排放標準。兩年後,聯邦空氣質量法案界定了以科學為基礎的空氣汙染地形和氣象方麵??的“空氣質量控製區”。
加州是第一個國家采取行動對付空氣汙染的州。當洛杉磯開始注意到日益惡化的都市空氣質量時,洛杉磯的位置,以及其獨特的幾個地理和氣象問題加劇的空氣汙染。 1990年,布什總統簽署了最新修訂法案,與任何以前的空氣質量法案相比,它授予聯邦政府更多的權力。這項修正案確定了煙霧,酸雨,機動車排放,有毒空氣汙染。用嚴重程度分類,鑒定和測量煙霧,以更好地控製酸雨,並提出了新的監管方案。1995年,對機動車與實行新的,更嚴格的排放標準。對有害空氣汙染物項目,建立了國家排放標準,拓展更廣泛的行業和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