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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律通則

(2010-02-10 12:19:34) 下一個

聯 律 通 則

(修訂稿)

中 國 楹 聯 學 會

引 言

   楹聯是中華文化寶庫中的獨立文體之一,具有群眾性、實用性、鑒賞性,久盛不衰。

   楹聯的基本特征是詞語對仗和聲律協調。

   為弘揚國粹,我會集中聯界專家將千餘年來散見於各種典籍中有關聯律的論述,進行梳理、規範,形成了《聯律通則(試行)》。在一年多的實踐基礎上,又吸納了各方麵的意見進行修改,製定了《聯律通則》(修訂稿)。現經中國楹聯學會第五屆第十七次常務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予以頒發。

第一章 基本規則

   第一條 字句對等。一副楹聯,由上聯、下聯兩部分構成。上下聯句數相等,對應語句的字數也相等。

   第二條 詞性對品。上下聯句法結構中處於相同位置的詞,詞類屬性相同,或符合傳統的對仗種類。

   第三條 結構對應。上下聯詞語的構成、詞義的配合、詞序的排列、虛詞的使用,以及修辭的運用,合乎規律或習慣,彼此對應平衡。

   第四條 節律對拍。上下聯句的語流節奏一致。節奏的確定,可以按聲律節奏 “ 二字而節 ” ,節奏點在語句用字的偶數位次,出現單字占一節;也可以按語意節奏,即與聲律節奏有同有異,出現不宜拆分的三字或更長的詞語,其節奏點均在最後一字。

   第五條 平仄對立。句中按節奏安排平仄交替,上下聯對應節奏點上的用字平仄相反。單邊兩句及其以上的多句聯,各句腳依順序連接,平仄規格一般要求形成音步遞換,傳統稱 “ 平頂平,仄頂仄 ” 。如犯本通則第十條避忌之( 3 ),或影響句中平仄調協,則從寬。上聯收於仄聲,下聯收於平聲。

   第六條 形對意聯。形式對舉,意義關聯。上下聯所表達的內容統一於主題。

第二章 傳統對格

   第七條 對於曆史上形成且沿用至今的屬對格式,例如,字法中的疊語、嵌字、銜字,音法中的借音、諧音、聯綿,詞法中的互成、交股、轉品,句法中的當句、鼎足、流水等,凡符合傳統修辭對格,即可視為成對,體現對格詞語的詞性與結構的對仗要求,以及句中平仄要求則從寬。

   第八條 用字的聲調平仄遵循漢語音韻學的成規。判別聲調平仄遵循近古至今通行的《詩韻》舊聲或現代漢語普通話的今聲 “ 雙軌製 ” ,但在同一聯文中不得混用

   第九條 使用領字、襯字,介詞、連詞、助詞、歎詞、擬聲詞,以及三個音節及其以上的數量詞,凡在句首、句中允許不拘平仄,且不與相連詞語一起計節奏。

   第十條 避忌問題。( 1 )忌合掌。 ( 2 )忌不規則重字。

   ( 3 )仄收句盡量避免尾三仄;平收句忌尾三平。

第三章 詞性對從寬範圍

   第十一條 允許不同詞性相對的範圍大致包括:

   ( 1 )形容詞和動詞(尤其不及物動詞);

   ( 2 )在以名詞為中心的偏正詞組中充當修飾成分的詞;

   ( 3 )按句法結構充當狀語的詞;

   ( 4 )同義連用字、反義連用字、方位與數目、數目與顏色、同義與反義、同義與聯綿、反義與聯綿、副詞與連詞介詞、連詞介詞與助詞、聯綿字互對等常見對仗形式;

   ( 5 )某些成序列(或係列)的事物名目,兩種序列(或係列)之間相對,如,自然數列、天幹地支係列、五行、十二屬相,以及即事為文合乎邏輯的臨時結構係列等。

   第十二條 巧對、趣對、借對(或借音或借義)、摘句對、集句對等允許不受典型對式的嚴格限製。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通則作為楹聯創作、評審、鑒賞在格律方麵的依據。由中國楹聯學會解釋。

   第十四條 本通則自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2007 年 6 月 1 日公布的《聯律通則(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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