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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趙瑞剛

(2010-01-14 09:46:06) 下一個
我叫趙瑞剛,男,47歲,家住北京豐台區六裏橋馬官營家園2#樓301,電話:13691283033。我申訴的材料附後,在我走投無路的情況下,我準備近期將這份申訴材料及大量證據材料在國內上網暴光,同時也在國外互聯網上曝光,在台灣的報紙上也可以看到。我今天寫信向您反映的是,我在2003年11月22日狀告豐台區乘客大隊在沒有履行法律的情況下,於2002年9月8日將我豐台區花鄉看丹村的房子強行拆除,而豐台法院,市第二中級法院,市第二檢察分院在被告提供漏洞百出,自豐矜持,完完全全是假證據的情況下,采信使用。判決我狀告豐台區城管大隊行政違法的有效期已過不和予立案。整個事情的經過是:我於1999年8月15日與豐台區花鄉看丹園藝廠簽訂聯營協議,在園藝廠廢耕地的糞場上翻建50房屋,用於花木養殖和我辦公室使用。在聯營期間,我又與園藝長的第二任廠長朱清芳簽訂了擴建的補充協議。協議一直履行到2002年9月8日被強行拆除。在這期間我一直按照協議給看丹村繳納各種費用(有發票為證)。我自己投資所建的房屋被無理以違章建築的名義被強行拆除後,我先後到豐台區法院,豐台建委,區政府辦公室反映。均未得到答複,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我於2003年11月20日將參加聯合強行拆除我房屋的豐台區規劃局,花鄉政府,豐台區城管大隊以行政違法,狀告到豐台法院。豐台法院於2004年1月5日開庭,開庭審理的結論是:“合議庭認為,被告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有已將鏟除決定書送達。進麵證明原告已超進法定起訴期限,合議庭決定本案將於16日上午9時繼續開庭審理。豐台法院得出結論理由是:被告的兩名證人,一人認定拆除決定書是貼在我所建房屋的大門上,一會認定的貼在大門徬的牆上,而且兩人均不知所送達的是什麽什麽內容。我在等待第二次開庭時,2004年1月13日上午11時左右,我父親打電話給我講:太平橋派出所警察找你,有人跟你談拆房的事,下午2點在家等他們。”“下午2點左右我們村隊隊長饑起河到我父親家找我,我們倆一塊到支村聯聯隊辦公室。在聯防辦公室,見到豐台公安局太平橋派出所民警小那。小那講:”是我們頭讓我來找你,把這活幹好,你跟城管大隊的人見個麵,商量賠你錢的事。“並約好本月15日上午再到聯防辦公室見麵。15日上午9時左右,民警小那和饑起河到我家叫我,我們三個一起到聯防辦公室。在辦公室見到豐台區城客大隊的許翔(女),李俊(男)兩位幹部,許翔稱:我們是代表丹村來的,是關於賠你錢的事,賠完錢,你就撤訴,官司你也打不贏。”我就講了我損失的情況。她講:回去向領導匯報,研究一下。“就在當天下午2點,豐台法院給我打電話通知我延期開庭,等通知。”2004年2月10日下午我接到豐台法院電話通知,12日下午2點開庭,開庭後,女法官邵平讓我看一張證明,證明是城管大隊給法院的,內容為:李嚴因參加市局封閉培訓,開庭之日不能及時參加訴訟,特申請延期開庭。在庭審中,被告的證人徐萬忠(男,花鄉建委幹部)向法庭出示5張照片,其中2張證明拆除決定書釘在我所建房屋的大門上,另3張為開會照片。並放映了拆除我房屋的錄像片段。在兩次庭審中,我均向法院陳述在2002年9月5日我不在場,根本就不知道所謂拆除決定書,隻是在第一次開庭時見到這個所謂的拆除決定書。第二次開庭後,2004年2月18日豐台法院判決我狀告的時效期已過。我不服豐台法院的裁定,上訴到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法官張昆侖約談我兩次,在兩次約談中,我均陳述我沒有收到所謂的拆除決定書,並向法官張昆侖講述豐台城管大隊幹部,通過公安幹警找我私下和解的經過,但第二中級法院還是在2004年5月21日裁定維持原裁定。我還是不服,2005年10月18日申訴到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在申訴中,倫朝平檢察長約見我三次,常務副檢察長田玉容約見我一次。倫朝平檢察長明確批示,嚴格執法,一查到底,有證據就翻案。民行處處長郝明,副處長寧貴東。豐台檢察院的蔡柏林檢察長,尚寶華副檢察長,陳寶珍處長多次接待我。並明確告訴我,要給一個明確的答複。但是在2006年3月17日,第二分院通知我,不能立案,理由是:被告的證人穆軍,李春奎的證詞和徐萬忠提供的照片證明,時效期已過。2006年8月12日下午2時,第二分院民行處處長郝明,副處長寧貴陽市東等3人和豐台檢察院副檢察長尚寶華,民行處處長陳寶珍等7人已起在豐台檢察院接待我,但對我提出的問題沒有一個人答複,郝明處長見狀,讓我再去二分院找他,但至今郝處長不見我。我又給倫朝平寫了三封信,最後一封信我郵寄了1張光盤,光盤的內容證明徐萬忠的照片不是有我所建房屋的大門拍攝,這3封信,倫朝平檢察長均有批示,但至今沒有人答複我。在整個打官司這段時間內,我向豐台區人大,區政府多次反映情況,其中區政府辦公室薑東升主任接待我,並答應給我4萬元的訴訟費,副區長李昌安答應給我4萬元困難補助,但均未領取。我在這裏特別向您講的是,這是一起假案,證據是:1.2002年9月5日上午那天我根本不在我所建的房屋那裏,上午我和楊萬福(男,61歲,首都病退職工)去豐台杜家坡買東西,根本就不知道拆除決定書的事。2.被告的兩名證人之一,穆軍在豐台法院第一次開庭時稱在2002年9月5日上午給城管帶露兒送的什麽他不知道,在送達回執簽字時也沒看見上麵的內容是什麽,那份所謂的拆除決定書在門上了。被告的另一個證人李春奎在豐台法院第1次開庭時稱,他也是負責在2002年9月5日上午給城管帶路,而他講給我的所謂拆除決定書是貼在牆上,也不知道是什麽內容,而他本人在所謂送達回執也沒有簽字,是後來簽字的,也記不清是什麽時間了(二人證詞均有庭審記錄。)3.這2名被告的所謂證人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證明同一事情經過。送達所謂拆除決定書,為什麽一份拆除決定書,一個稱貼在大門上,另一個稱貼在牆上,另一個事後都不知道是什麽時侯簽的字,(均有豐台法院庭審時的原始記錄為證),正因為被告證人的證言互相矛盾,漏洞百出,甚至有做假證的重大嫌疑,豐台法院在第1次開庭後認為,不能證明拆除決定書送到我手中。4.豐台區城管大隊的法製幹部為什麽在第1次庭審後,通過豐台公安分局太平橋派出所的民警小那,找到我們的聯防隊對長饑起河找到我父親,再找到我,要和我私下和解賠我錢,要求我撤訴。難道做為法製幹部的他們不知道行政官司不允許和解。他們這樣做的真正的目的是什麽?他們害怕的是什麽?他們擔心什麽?我將太平橋民警小那和豐台區城管幹部找我私下和解的事情向豐台公安局反映,分局一位副局長接待過我,豐台分局紀檢幹部在查實後告知我,是豐台城管大隊通過組織要求配合工作(豐台分局有材料作證,並有豐台分局信訪事項告知單做為證據)。5.更令人不解的是原定2004年1月16日第2次開庭的前一天,也就是豐台區城管大隊許翔,李嚴找我私下和解的當天下午,豐台法院通知我延期開庭,延期開庭的理由是,作為城管大隊在法院上的委托代理人李嚴因參加市局的集中封閉培訓,不能及時趕回,這裏最解釋不通的是,既然是封閉培訓,不能及時趕回開庭,為什麽能在前1天找我和解,這不是在扯謊,又能做何解釋。6.偽證照片,是這2張偽證照片忙亂變了整個案子的性質。2004年2月12日下午豐台法院第2次開庭時,豐台城管大隊向法庭陳述時稱:我們有拍照片的證人可以出庭作證。另外,有拆字的門是關著的,沒有拆字的門是開著的,拆除決定書是貼在東邊的半扇門上,拆字是在西邊的豐擅門上,因為是兩扇門,所以開著的時候就沒有照到西邊有字的門。(有豐台法庭審記錄)而徐萬忠所向法院提供的照片,1張是我所建大門的遠景,1張是近景。遠景照片大門兩扇都是開著的,而近景照片上有一個拆字。(而且那張所謂的拆除決定書隻是一張白紙,什麽內容也沒有)。兩個漏洞自相矛盾的地方,證明這張照片是事後偽造的。1.城管大隊稱有拆字的門是關著的,而遠景照片的門是開著的。2.城管大隊稱:拆字是在西邊的半扇門上,所以開著的時候就沒有照到西邊有字的門,而近景照片上為什麽拆字號有被告向法庭提供的照片為證)。這樣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的假照片竟然也被采用,這不是假案又是什麽?事情也這樣湊巧,我因近期準備拆遷,整理物品時,無益發現在拆我房屋前期,我請人錄下了我所建房屋的錄像,(城管大隊也有拆我房屋的錄像。可以對比)我仔細看多次,我所建房屋的東邊的門上沒有拆字,西邊門的門上有拆字,而徐萬忠提供在東邊們上的拆字從何而來。這張照片真是假的不能再假了。(錄像我已刻成光盤,在前期郵寄給倫朝平檢察長,而倫檢察長也批示,要查清楚,但為什麽二分檢的工作人員就是不查呢?這裏的原因到底是什麽?2007年我不服市二分檢所做的結論,又上訴到北京高級人民法院,市高級人民法院同樣不受理我的申訴,在我申訴期間,豐台區人民法院邵平法官多次找我,並稱是替高院做工作,並答應做工作賠償我5萬元,其中2008年10月13日上午9時在豐台區人民法院105房間,行政廳的邵法官,白書記員,信訪辦蔡法官,沈法官,齊法官都在場。 趙瑞剛 200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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