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其措辭,第一修正案有一個最重要的的預設前提,即國會,或(聯邦)政府,是言論自由的最大的,也是唯一的敵人。當時的立法者們顯然沒想到若幹年後會有很多中國人需要借助它的幫助來對另外一些中國人說:我在美國享有受法律保護的言論自由。如果不是美國政府,而是一小撮外星人,限製了另外一小撮外星人的言論自由該怎麽辦竟然完全沒有提及。
嗬嗬,說笑了。我想要說明的是,第一修正案的製訂者們顯然不會想到,此法案的發展竟頗具黑格爾式的辨正,其最大的否定,竟然就來自於它所要保護的自由資本主義內部。當私人的力量借助其掌握的經濟資源無限膨脹時,其對於公民言論自由的限製無論規模還是有效性都更有甚於一個集權政府。更因為商業利益的緣故使得政府成為現成的擋箭牌和替罪羊(當然不會白替的),使得各種非政府性質的對言論自由的限製成為不可見。此類限製如果留心隨處可見,(譬如 Mclibel 案,Murdoch 取消衛視(BBC)新聞台,Chrysler 的廣告,等等),以後隨想隨議。換言之,第一修正案並沒有防止政府(聯邦的或州的)對言論自由的限製,同時為商業機構對言論的有效控製創造了良好的環境。
有熱愛美國民主製度的人一定會跟我急,事實上經常是我一說到這兒,就會有人反應激烈:你說美國不民主,那中國就民主了嗎,中國要更糟糕!遇到這種人我隻有哭笑不得,世界上能評論的不民主就隻有中國了,什麽邏輯嘛。
做一個類比,如果中國對於言論自由的限製是《 1984 》,那麽美國就是《美麗新世界》(Brave New World ), 前者是限製言論自由,後者是限製言論自由而人們堅信自己沒有受到了限製,在美麗新世界裏,人人享有一切幸福,除了自由。這個類比可能會引起歧異,好像我在說美國比中國更不民主。我的觀點是,爭論誰比誰更民主或更不民主毫無意義,因為它和老百姓的生存問題沒有關係。
對付言論自由的最好辦法,是美國的辦法,就是允許自由地說,但是沒有人聽得見,允許人聽得見,但是人人都以為自己什麽都沒聽見。
我們其實也可以舉出很多例子來證明第一修正案對於言論和新聞自由的保護,但是仔細看,這些案例中起作用的其實不是憲法原則,而是誹謗案例的判決所建立的先例,就成功率而言,大約一半對一半,有時候誹謗成立有時候不成立,不成立的時候,言者有理,我們就說是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了言論和新聞自由。說到底,美國的憲法第一修正案其實不關我們什麽 P 事兒。在個人的層麵,譬如說當論壇上有了爭論的時候,真正適用的並不是第一修正案。所以呢,想說什麽就說吧,覺得不爽,可以互相告對方誹謗,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什麽的,還是省省吧。
結束語:我們揮舞這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大旗給自己大氣撐腰,仿佛它是一個外在的絕對的權威可以評判我們的對錯,全然不知我們所依賴的根本就不在那裏。相信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與信仰上帝一樣,兩者都需要堅定的信心。按照黑格爾的觀點,法律之所以成為法律,不過是因為它作為所有暴力行為中最牛 B 的一種取代了其它一切形式的暴力而已。深以為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