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粥的厚古薄今

流水前溪去不留,餘香駘蕩碧池頭。燕銜魚唼能相厚,泥汙苔遮各有由。委蛻大難求淨土,傷心最是近高樓。庇根枝葉從來重,長夏陰成且少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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閑話美國:關於憲法第一修正案(2)

(2005-10-31 12:37:29) 下一個

現在我們來看看這個神秘的隻有人說沒有人知道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全文引用如下: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1st Amendment to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是啊,其實大名鼎鼎的憲法第一修正案就這麽一句話。

很多人如 Daniel Webster 和 Franklin D. Roosevelt 把憲法第一修正案浪漫化,把言論自由奉為美國人所享有的最重要的權利,因為它的“第一”。說句掃興的話,不管第幾,這都隻是個“修正”案,在製定憲法本身的過程中顯然沒有享受什麽優先,而且是當年的國父們為了憲法能通過而對地方利益集團做的若幹許諾之一。另外,這個議案提交國會時其實是第三,第一第二修正案是關於眾議院議席和議員不得在下一屆選舉前給自己漲工資的,這兩個都被否決才有了這個第一。也就是說,對國父們來說,漲工資可比言論自由重要多了。言論自由的浪漫地位隻是俗世政治的一個副產品罷了。

關於自由,它涉及到了(宗教)信仰,言論/出版,集會請願(或曰行動)這三種自由,它也的確提到了已經被用濫了的短語“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可是,注意了,這個法案所針對的主體並不是人,不是美國人,更不是我們這些外星人,而是國家的立法機構――國會。此法案的關鍵,也是人們完全不知道的地方,在於它的前五個字:"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很明顯,第一修正案所傳達是一個否定的概念,即“Congress shall not”,它所製約的是國家機器的一個組成部分。你可以把它看做是美國權力製衡機製的一個延續,它更多地是為了限製政府機構的權力而不是保護公民和媒體的言論自由。有人會說,那限製了政府對個人的控製不就意味著對個人權利的保護嗎?這個說法似是而非。就我看來,這種理解,連同這個表達含糊邏輯不清的法案產生的混亂實在大於它所創造的秩序。

最基本的問題,從法案的起草直到今天,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論自由”始終是個糾纏不清的概念,譬如說,它保證已經發表的言論受到保護呢,還是言論不會在未發時受到限製;是什麽都可以說呢還是要區分對待,這些看似常識的問題可不是一兩句話就說得清的。

即使我們不去追究概念的模糊,此法實行起來也根本無法言行一致,遠的有 Alien and Sedition Act(1798),Espionage Act(1917),近的有Patriot Act(2001),追究起來,哪一個不是違憲?所謂的美國的建國之父們還不是剛剛通過人權法案緊接著就會通過若幹禁止發表反對政府言論的法案。這些自己扇自己耳光的事情可並不是什麽稀罕事,在傳說中形象高大無比高風亮節的Founding Fathers 其實和今天的政客們境界相仿。

曆史地看,此法案在起草時就經曆了一番論辨,即是否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在都應當受到法律的限製,結果是主張隻限製聯邦政府的占了上風,於是我們今天就隻看到“congress shall not”。這個邏輯顯然很可笑,為什麽隻有聯邦政府才有可能威脅到言論自由而州政府難道就是聖人主持?或者說,為什麽聯邦政府限製言論自由就違法,州政府就無所謂呢。這裏麵當然有著地方利益的介入,或者說,“曆史局限性”。後來( 1925年 )最高法院默認了此種限製也適用於州政府。可是問題顯然並沒有消失:隻有政府才會限製言論自由嗎?隨著時間的推移此法的弊端日益現露,而仍然屹立不到,顯然另有原因。請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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