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86)
2015 (70)
2016 (57)
2019 (35)
2020 (76)
2021 (45)
2023 (36)
我一直很愛美國警察,我們知道美國槍支開放,警察工作非常危險,遇到持槍的犯罪份子,警察有權開槍。可那是麵對“持槍搶劫、持槍殺人”的罪犯,李燕她不是逃犯也不是罪犯。
耶魯女博士李燕隻是一個拒絕接受驅趕的房主。看視頻當時雙方情緒都很緊漲,李燕情緒在失控狀態,她語無倫次地亂喊:“你們怎麽會進來的?誰讓你們進來的?”“我怎麽知道你們是不是警察?”。李燕是個瘦弱的女人,手裏拿一把水果刀。而十來個穿著防彈衣的專業警察完全可以用其他方法製服她。就算采取開槍射擊,一定要把她打死嗎?不可思議!我認為警察執法過度了!她不應該死!
據說李燕畢業於耶魯生物化學博士,曾經在輝瑞公司工作過。她是單身母親?(沒有見到丈夫的信息)她有個兒子就讀伯克利大學。如果是這樣,那就更悲哀了!47歲的李燕可能是被物業管理亂賬氣瘋,又逢更年期情緒不穩,沒有及時處理好HOA的糾紛,被逼到最後拍賣房子,才會如此情緒激烈對抗警察,不幸遭警察槍擊身亡。作為一個小房主,一個單身母親,我深深同情李燕!為她鳴冤!她的父母和孩子如何麵對這一切?!
根據傳媒所述:李燕欠費HOA累計3萬多美元,HOA先發警告通知(notice),之後開始施行抵押權(lien);HOA賣lien收回欠費,買lien的公司開始驅逐(eviction)程序;法院判決申請驅逐方勝訴,警察拿著法院判決執行驅逐。
李燕之死,讓我想到自己也遭遇HOA物業管理的亂賬騷擾,再看他們常用亂賬給房主壓力,深陷這種糾紛中的人有時是很煎熬的。去年物業管理寄給我一張“欠付HOA費”帳單,聲稱欠付四個月,並借此在我房子上放Lien抵押,欲拍賣房子。我馬上查證銀行付款記錄,打印出來找他們去理論,管理員知錯,慌亂取消了Lien,還答應取消所有的“遲付費”罰款。可是至今沒有兌現。月月照樣寄來不斷增漲的“遲付金”賬單。看到這些亂賬,精神壓力極大,令人憤怒又煩惱。我想李燕大概遇到類似的感受,導致情緒如此激憤。她失控把所有的怨氣都發泄到警察頭上,引來殺身之禍。在美國是絕對不能抵抗和威脅執法警察,警察有權開槍。生命是自己的,失誤不起。
李燕所欠HOA費三萬多,不知是否屬於一些模糊不清的罰單積累,物業管理常常變著花招逼迫做帳單,惹惱房主。我有親身體會。有房東對我說:“HOA給我寄帳單,我就不付!讓她們告我去吧!”人們在憤怒的時候會失去理智,李燕不付HOA費一定有她的委屈和煩惱。
綜合所見報道,我覺得女房東李燕被警察槍殺的事件不該發生,這警察執法過度造成李燕死亡:
1,警察越權執法:他們是給李燕送達驅趕文件的,當事人開門接受文件後,又扔出來,關上了門。程序上完成送達任務了。警察應該離開,完全沒有必要再衝進去製服她。
2,警察失策激怒當事人:屋主李燕一手接過驅趕文件,另一手拿著水果刀站在自己家中,不算犯法。警察吼她:“你把刀放下!你若衝出來,我就會開槍!”李燕回答:“我不會出去!” 她是理智回答。李燕扔出文件關了門,警方卻找來8、9個人,還有警犬,強行打開門衝進李燕家,激化了衝突。
3,警察過度執法造成李燕傷亡:李燕收到法庭文件後,情緒激憤把文件扔出去又關上了門。警察不應該再衝進入李燕的家,她不是殺人搶劫犯,她沒有犯罪記錄,法院也沒有發逮捕令。警察無端強行進屋一番爭鬥,受刺激的李燕拿著刀往外衝,導致一名警察受輕傷,李燕卻遭4名警員開9槍射擊當場亡命。
4,警察粗暴,缺乏執法能力:李燕是個弱女子,手中沒槍,也不是行凶的逃犯。她手裏拿一把水果刀而已,危險性不大。警察完全可以用電擊槍、噴霧器製服她,而不是亂槍射殺!加州大黑熊走進居民後院,也是用麻醉槍,不是火藥槍斃的。何況是一個活生生的女人!
李燕一個耶魯女博士的一生就這樣結束,令人心痛不已!父母養育多年,自己奮鬥讀書成才,兒子上了名牌學校,她的自己的生活剛剛開始就結束了。讓她的孩子和父母如何麵對失去親人的痛?!
聖地亞哥被譽為天堂中的天堂,而李燕卻在這樣美好的地方,因為欠三萬多物業不明帳單的糾紛,被八、九個全副武裝的警察執法過度殺害了!蒼天都會為她哭泣!
https://bbs.wenxuecity.com/tzlc/1584311.html
她在自己家拿著刀,開門,有啥罪?
她的質疑可以理解?
她不出來就無罪
她回答很理智,不是精神病人?
警察是去送法庭驅趕文件,憑什麽進屋製服房主??
警察進屋打鬥一番。刺激她衝出來?
她被警察逼出了門,遭4名警察開9槍射擊
很有可能HOA 是引火線,亂賬造成業主困惑,氣憤失控,引來警察誤殺業主。
我不認為李燕有精神病。完全是警察的過度愚蠢和霸道。
x瀟瀟你好,剛才看了你寫的回複,非常感謝。李燕這次事情,最後的結果讓人非常難過。我一直在想,有沒有可能從法律上為李燕找到一些公道。沒有辦法,美國是非常嚴格遵守法律的。
如果要指控某一方當事人存在過錯,就得找到可以用來指控對方的嫌疑罪名,然後將用來支持這一指控的證據提交給法庭,有陪審團或法官來進行判決。
在這起事件中,如果想要指控警方存在處置失當的過錯,就得先找到一條或是幾條可以用來指控警方的嫌疑罪名。我看過很多次警方事後公布的視頻,感到目前可以進行考慮的是警方的布袋槍好像一點左右也沒有。布袋槍畢竟屬於非致命性武器,如果當時布袋槍能發揮一些作用的話,可能會致使李燕不再具有與警方繼續對峙的能力,很有可能不會失去生命的。
不知“x瀟瀟”能否說一下你的看法,看選擇哪一項涉嫌的罪行項目,可以用來指控警方,對警方發起訴訟。謝謝你了,祝你這個周末愉快!
我不是代表李燕的家屬,也不是起訴警察的一方。隻是我見,我思,說出我的看法:警察時刻以保護人民生命安全為上,而不是保護自己濫殺無辜。這群警察真的讓我很失望,憐惜李燕的生命。
HOA的問題需要懂一點記賬的人查一查,我願意義務幫她查賬,這並不容易,需要細心和耐心。三年的賬不算很久,3萬塊欠債是究竟是怎麽原因。
找專業會計,律師處理此事,理論上是這樣的。為了3萬塊去找律師,一般律師都不會接。
謝謝你的認真,查閱資料,希望懂行的人能借鑒,給李燕一點人道幫助。
祝您周末愉快!
博主您好,剛才那個回複寫的是從李燕角度來對警方提起控訴,我剛才在網上查了一下,下麵從警方角度來對待這個案件。
假如有人代表警方表明警方當時認為李燕涉嫌的罪名,其中有“Failure to obey a police order”,也就是抗拒警方執法。在這裏先來討論一下李燕有無可能被判定抗拒警方執法罪名成立,關於李燕為什麽會抗拒警方執法的原因我們稍後在討論,這裏先看在什麽情況下,嫌疑人的這項控罪會有可能成立。
下麵是我從維基百科中查到的資料————“In the United States, a failure to obey charge is typically a misdemeanor. For example, in Virginia, it is a misdemeanor to refuse to assist an officer in responding to a breach of the peace[1] or in executing his official duties in a criminal case.[2]”
也就是說在美國,抗拒警方執法是一項典型的行為不當罪名。以弗吉尼亞州為例,抗拒警方執法屬於行為不當,後麵的英文我拿不太準,先不翻譯了。
然後我又查找了維基百科關於這條解釋的信息來源,維基百科提供的鏈接是“https://law.lis.virginia.gov/vacode/18.2-464/”。這條鏈接是以.gov結尾的網站,應該具有較高的真實性與權威性。
這條鏈接顯示的是“Code of Virginia Title 18.2. Crimes and Offenses Generally ? Chapter 10. Crimes Against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 Article 6. Interference with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 § 18.2-464. Failure to obey order of conservator of the peace.
If any person, being required by a conservator of the peace on view of a breach of the peace or other offense to bring before him the offender, refuse or neglect to obey the conservator of the peace, he shall be guilty of a Class 2 misdemeanor; and if the conservator of the peace declare himself or be known to be such to the person so refusing or neglecting, ignorance of his office shall not be pleaded as an excuse.”
上麵這段英文有些地方我看不太懂,好像是說在弗吉尼亞州法典對抗拒警方執法罪名的判定條件為————任何人在一些情形之下拒絕服從執法人員的要求,會被判定2級行為不當罪名。
根據李燕這起案件時候警方公布的視頻來看,警方當時曾經多次要求李燕放下其持有的刀具,但李燕一直沒有聽從警察的要求。如果按照弗吉尼亞州關於抗拒警方執法罪名的成立條件來看,我認為李燕涉嫌當時抗拒警方執法這項定罪是幾乎會成立的
博主您好,昨天晚上我也在想這件事情。我覺得從法律角度來說就是提起訴訟主張,然後提出證據。下麵先從李燕這邊來說。
假設博主您代表李燕的家人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我從您的回複中看到,您對警察的不滿,也就是訴訟主張主要有————警察“魯莽執行任務”,“警察是過分了”! “警察不應該亂槍打死李燕”,“警察這樣粗暴踐踏生命”。
美國法院一般由控方承擔舉證責任,那麽請問博主您將會向法官提交哪些證據來支持您的訴訟主張呢?謝謝!
博主您好,您在回複中寫到“李燕肯定遇到難處,被HOA逼到隻剩下憤怒了,不知怎樣去麵對”。
我認為李燕當時應該找財務或是法律專業人員谘詢,尋求專業人士的建議。如果李燕收入較低,難以承擔谘詢專業人士建議的話,可以試圖尋找當地有無對低收入人士提供的免費或低價財務或法律援助服務
最近,我也正在麵臨被HOA亂賬威脅,想到李燕的悲劇,催促自己要抓緊時間去麵對!
這個案子的過程錄像都顯示了,隻是缺了一小段。各種看法都是正常的,也許從程序上來說,李燕的行為觸碰了警察的危險界限,警察開槍屬於程序防衛行為。可是法律是人民寫的,是保護人民生命安全的,警察是執行保護人民安全的。程序是程序,警察不應該是機器人,各種案例應該用智慧處理,把損失減到最低,保護生命為上。這個課題也許需要很長的時間去改善,警察應該有良好的專業訓練和教育,而不是魯莽執行任務。
美國法官都會包容意外犯錯的人,好警察高情商,會辨別真正的危險份子和執法的進退。我從人性從角度上看這個案件,警察是過分了! 以強欺弱,李燕的威脅並不大,就算那些男人不是警察,也不會置李燕於死地!雙方條件差距太大了,無論怎樣解釋,我都覺得警察不應該亂槍打死李燕,生命至上!她的生命不應該這樣結束。訓練有素的警察這樣粗暴踐踏生命,令人感到恐懼和悲哀!
李燕不該死,總有人錯了!無論怎樣懺悔道歉,都換不回一個母親的生命!
我一向熱愛美國警察,他們勇敢,用生命保護人民,我很感動!這次李燕的死,讓我感到不適,我們熱愛警察,不應該是害怕警察。
李豔如果被束手就擒,後麵的官司更可怕,要花天價的律師費與警察打官司,這下半生也不會有平安生活了。同情她的遭遇,HOA的問題,警察的魯莽,自己的情緒,真是難逃一劫。
您寫了非常細致的論詞,建議您把它整理成章,發博文,那樣更有價值和便於收藏。
再次感謝您的認真和表達論點。
博主您好,您在回複中寫到“這是公寓人口密集住宅走廊裏,那麽多警察擁擠在走廊裏,射擊一個女居民,她又不是拿著原子彈!一把水果刀而已!”
非常不幸,刀具已經屬於致命性武器了。12年前在加拿大溫哥華曾經有過一起案件,是有一名當事人在與警方對峙過程中持有或揮舞一把美工刀,結果後來被警方擊斃。溫哥華警察監管機構經過審核後,認定警方開槍合法。我從google上找到這起案件簡介的鏈接,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參考https://www.cbc.ca/player/play/1359894026
博主您好,您在回複中寫到“她在自己家裏拿刀開門是防衛意識,沒有犯法”
拿刀開門已經有些超出合理範圍了。特別是麵對的還是身穿製服的執法人員,如果持有刀具的話,已經涉嫌武力威脅執法人員的罪名了,已經涉嫌犯法了。而且李燕還拒不服從執法人員要求其放下刀具的要求,已經涉嫌抗拒警方執法的罪名了。
如果李燕對該名投送法律文件的執法人員有任何不滿,可以在事後向警方舉報或是投訴,而不是一直持有刀具與執法人員對峙
博主您好,您在回複中寫到“我隻是提出質疑,立場是聲援弱者,愛護生命。畢竟警察是保護人民安全為己任,這樣殺害一個女屋主,理由不充分”。
弱者的確處於境遇不太好的境地,但還是應該遵守法律。需要從守法還是違法的角度來考慮。舉例來說,有人騎三輪車突然闖紅燈進入路口,綠燈直行車輛在沒有超速的前提下,盡管已經采取最大程度的刹車,但還是撞到了騎三輪車的人。這一起事故有攝像頭完整記錄下。騎三輪車的人盡管是弱者,但在事實非常清楚的前提下,難道要判決汽車駕駛員承擔責任嗎?那樣對汽車駕駛員公平嗎?
警察是保護生命,也包括在執法過程中保護自身以及同事的生命。目前從警方事後公布的錄像來看,警察開槍的理由充分。如果以後有人以該案當中警方開槍理由不充分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話,我認為是很難勝訴的
博主您好,您在回複中寫到“隻有向門外跑,門外是子彈上膛的警察,出門就是實彈射擊。 有這樣執法的嗎?”
李燕在當時的情形之下,確實應該聽從警方的要求,而不應該往門外跑,更不應該手持刀具向門外跑。她如果認為警方執法不當,合法的方式是可以在事後向警方投訴,或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博主您好,您在回複中寫到“警察進屋,把她逼到內屋,發彩彈射擊,狼狗,讓她往哪裏逃?”
當聽到警方的要求時,任何當事人所能做的唯一合法行為是————請遵守執法人員的要求去做,而不是逃跑。
如果當事人對警方的要求有任何不滿,可以在事後按照規定向當地警方,或是警方監察部門,或是法院提起投訴或是上訴。
如果當事人拒不服從執法人員的要求,至少已經涉嫌觸犯抗拒執法的罪名。
博主您好,您在回複中寫到“HOA 管理遞給鑰匙去開門,有法院命令嗎?警察越權了。”
HOA管理員遞給鑰匙去開門,不一定一定要有法院的命令。執法人員在有合理的懷疑的前提下,是可以進入私人住所的。在此案例中,如果HOA管理員沒有提供鑰匙,警察使用破門器進入李燕的住所,也是不違反法律的。因為從事後警方公布的錄像中,可以明顯的看出李燕至少涉嫌武力威脅執法人員,抗拒警方執法兩項罪名。
打個比方來說,警方接到有居民報警說在某處房屋內傳來爭吵,打鬥,慘叫,求救的聲音,警方到達該處房屋外可以明顯的聽到從其市內傳出打鬥和呼救的聲音,難道這個時候警方要去法院申請入門令才能進入該處房屋嗎?不需要的,因為911處理中心的電話記錄、警方到達現場後聽到的聲音已經構成充分的懷疑理由,警方是可以直接進入該處住所的。
還可以更進一步的說,假如警方到達某處住所後,盡管從屋內傳來明顯的求救聲,但警方拒絕進入室內,說要有法庭命令才行,大家會怎麽想?
博主您好,你在回複中寫到“警察在李燕家門外喊話45分鍾“放下刀”,很搞笑!人家在家拿的是刀還是拿水果,你看到了嗎?”
但是從事後警方公布的錄像來看,可以較為明顯的看到李燕在第一次與遞送法庭文件的執法人員交涉過程中,以及在第二次有多名警察進入室內後的對峙過程中,李燕手裏確實持有刀具。我現在沒有足夠的證據來否定你所提出的“拿水果”的主張,但是我確實從錄像中看到李燕在與警察對峙的過程中持有刀具,甚至是一直持有刀具
博主你好,你在回複中寫到“送法庭文件,見到當事人,文件放在門口,就算完成。不需要簽字。送件人應該離開”。但是從事後警方公布的錄像來看,李燕在與第一次遞送法庭文件的執法人員在交涉過程中,一直手持刀具,而且拒不服從執法人員的要求,已經涉嫌觸犯武力威脅執法人員以及抗拒警方執法兩項罪名。執法人員已經具有合理理由,將李燕拘捕。
您在上文中提到“ 警察這次真的是越權了,執法過度,傷害無辜”。美國一般是實行控方舉證責任,就是說有人在指控或是指責他人犯有過錯時,需要提出合理或充分的證據或論據。
請問您認為警察這次真的是越權的論據有哪一些?您認為警察這次執法過度的論據有哪一些?謝謝
我認為在次案件中,李燕並不是完全無辜的。李燕具有觸犯至少下列4種犯罪行為的嫌疑:
1,武力脅迫他人。論據是我在國內的抖音上聽過一個抖主的解說,他說警方曾經在此案發生前一天接到過李燕大樓裏的人員報告,李燕持刀威脅過他人。我看這個抖主解說的中文和英文比較接近,因此我對他的解說較為相信。
2,武力脅迫執法人員。證據是在警方公布的錄像上看,在於警察的對峙過程中,李燕明顯一直持有致命性刀具。
3,暴力抗拒警方執法。證據在警方公布的錄像上,警察多次要求李燕放下刀具,但李燕拒不服從,屬於抗拒警方執法。
4,武力致使執法人員受到傷害。證據在警方公布的錄像上,好像是一名攜帶警犬的警察被李燕持刀傷害。這名警察在被送到當地醫院治療後,已於當晚出院。以後法庭可以從那所醫院找到相應的警察受傷的醫療記錄作為證據。
想請問博主,假如您作為李燕的辯護律師,您認為上述用來指控李燕4項罪名的證據是否成立?謝謝了
非常感謝博主的回複。非常想和您再探討一下,您說“沒有一次需要帶槍去的”,但是並不等於說投送法庭文件的專業執法人員就不能佩戴槍支吧?嚴格來說,除非有法律的明文規定,嚴格禁止專業執法人員投送法庭文件的時候佩戴槍支,否則執法人員在投送法庭文件時佩戴槍支不算違法吧?這是想和您探討的第一點,其它的過幾天再寫吧,謝謝了!
我是一名法庭送件員,送過許許多多法庭傳票,驅趕文件,沒有一次需要帶槍去的。警察這次真的是越權了,執法過度,傷害無辜。
送法庭文件,見到當事人,文件放在門口,就算完成。不需要簽字。送件人應該離開。
警察在李燕家門外喊話45分鍾“放下刀”,很搞笑!人家在家拿的是刀還是拿水果,你看到了嗎? HOA 管理遞給鑰匙去開門,有法院命令嗎?警察越權了。
在屋裏那段錄像呢?警察進屋,把她逼到內屋,發彩彈射擊,狼狗,讓她往哪裏逃?隻有向門外跑,門外是子彈上膛的警察,出門就是實彈射擊。 有這樣執法的嗎?
英文報道下麵的評論很多是對華人歧視,罵妓女,間諜,病毒的都有,不排除警員中有對亞裔歧視心態。
90%人需要時間去認識世界,參與討論也是思考,好事!
我隻是提出質疑,立場是聲援弱者,愛護生命。畢竟警察是保護人民安全為己任,這樣殺害一個女屋主,理由不充分。
理性發言2022-03-21 12:47:33“她在自己家拿著刀,開門,有啥罪?”
————她的嫌疑罪名是武力威脅他人,武力威脅執法人員,拒不服從執法人員指令,武力致使執法人員受傷
理性發言2022-03-21 12:45:24“警察粗暴,缺乏執法能力:李燕是個弱女子,手中沒槍,也不是行凶的逃犯。她手裏拿一把水果刀而已,危險性不大。警察完全可以用電擊槍、噴霧器製服她,而不是亂槍射殺!加州大黑熊走進居民後院,也是用麻醉槍,不是火藥槍斃的。何況是一個活生生的女人”
————警察不粗暴,具有執法能力。李燕手中沒槍,但手握刀具,和拿槍同樣構成武力脅迫執法人員的嫌疑,危險性一樣較大。當地警方應該先用電擊槍,噴霧等非致命武器,但用了豆袋槍卻沒有效果。加州黑熊是用麻醉槍,但距離很遠,如果保育員發現距離很近有危險的話,保育員也是有槍支的
理性發言2022-03-21 12:41:22“警察不應該再衝進入李燕的家,她不是殺人搶劫犯,她沒有犯罪記錄,法院也沒有發逮捕令。警察無端強行進屋一番爭鬥,受刺激的李燕拿著刀往外衝,導致一名警察受輕傷,李燕卻遭4名警員開9槍射擊當場亡命”
————警察應該再衝入李燕的家裏。警察進入某人的住所,具有合理的理由即可。像是有人舉報李燕在前一天曾經持刀威脅過他人,警方已經具備了合法進入李燕的處所並將其逮捕的合理原因。警察不是無端強行進屋的。對李燕遭受槍擊身亡深表同情,
理性發言2022-03-21 12:36:20“李燕扔出文件關了門,警方卻找來8、9個人,還有警犬,強行打開門衝進李燕家,激化了衝突。”
————警方沒有激化衝突,警方是按照程序辦事。因為有視頻介紹過,警方了解到李燕前一天有持刀威脅他人的情況,這已經算是構成行為不檢罪名的嫌疑。因為假如有人持刀威脅你,你是否希望警方將對方繩之以法呢?我是希望的
理性發言2022-03-21 12:33:33“警察吼她:“你把刀放下!你若衝出來,我就會開槍!”李燕回答:“我不會出去!” 她是理智回答。”
————這不是理智的回答,理智的回答是聽從警方的要求,如果有任何不滿,事後可以向當地警察局投訴
理性發言2022-03-21 12:31:41“警察失策激怒當事人:屋主李燕一手接過驅趕文件,另一手拿著水果刀站在自己家中,不算犯法”
————麵對警察手裏拿著水果刀好像就算犯法,因為警察一般會要求對方將刀具放下,如果不放的話,就屬於違抗警方執法。設身處地的想一下,假如你是一名警察去處理某個案件,當事人手握刀具,你會怎麽做?我是會首先要求對方放下刀具的!!!
理性發言2022-03-21 12:29:05“警察越權執法:他們是給李燕送達驅趕文件的,當事人開門接受文件後,又扔出來,關上了門。程序上完成送達任務了。警察應該離開,完全沒有必要再衝進去製服她”
————後來第二次有很多警察敲門的時候,好像至少有一部分原因是為了解決前一天有人報警李燕持刀威脅他人的情況,好像並不隻是為了送驅逐令
理性發言2022-03-21 12:27:16“綜合所見報道,我覺得女房東李燕被警察槍殺的事件不該發生,這警察執法過度造成李燕死亡:”
————我覺得這不是警察執法過度造成李燕的死亡,這是豆袋槍沒有發揮其應有作用造成李燕死亡,邁阿密警察局應該對此進行檢討,並向李燕家人做出賠償
理性發言2022-03-21 12:25:26“李燕所欠HOA費三萬多,不知是否屬於一些模糊不清的罰單積累,物業管理常常變著花招逼迫做帳單,惹惱房主。我有親身體會。有房東對我說:“HOA給我寄帳單,我就不付!讓她們告我去吧!”人們在憤怒的時候會失去理智,李燕不付HOA費一定有她的委屈和煩惱。”
但是——“在美國是絕對不能抵抗和威脅執法警察,警察有權開槍。生命是自己的,失誤不起。”
理性發言2022-03-21 12:24:05“她失控把所有的怨氣都發泄到警察頭上,引來殺身之禍。在美國是絕對不能抵抗和威脅執法警察,警察有權開槍。生命是自己的,失誤不起。”
————你說的非常正確,完全同意你的看法。如果有不滿,可以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絕對不應該抵抗和威脅執法警察
理性發言2022-03-21 12:22:09“47歲的李燕可能是被物業管理亂賬氣瘋,又逢更年期情緒不穩,沒有及時處理好HOA的糾紛,被逼到最後拍賣房子,才會如此情緒激烈對抗警察,不幸遭警察槍擊身亡。作為一個小房主,一個單身母親,我深深同情李燕!為她鳴冤!她的父母和孩子如何麵對這一切?!”
————Yan Li不應該“如此情緒激烈對抗警察”,我對她被警察槍擊身亡感到深深的同情。我也想為她鳴冤,問一下邁阿密警察局他們的豆袋槍為什麽一點作用也沒有?!她的父母和孩子很難麵對這一切,我對他們表示深深的同情。但是,Yan Li當時的確不應該“如此情緒激烈對抗警察”
————她的嫌疑罪名是武力威脅他人,武力威脅執法人員,拒不服從執法人員指令,武力致使執法人員受傷
————警察不粗暴,具有執法能力。李燕手中沒槍,但手握刀具,和拿槍同樣構成武力脅迫執法人員的嫌疑,危險性一樣較大。當地警方應該先用電擊槍,噴霧等非致命武器,但用了豆袋槍卻沒有效果。加州黑熊是用麻醉槍,但距離很遠,如果保育員發現距離很近有危險的話,保育員也是有槍支的
————警察應該再衝入李燕的家裏。警察進入某人的住所,具有合理的理由即可。像是有人舉報李燕在前一天曾經持刀威脅過他人,警方已經具備了合法進入李燕的處所並將其逮捕的合理原因。警察不是無端強行進屋的。對李燕遭受槍擊身亡深表同情,
————警方沒有激化衝突,警方是按照程序辦事。因為有視頻介紹過,警方了解到李燕前一天有持刀威脅他人的情況,這已經算是構成行為不檢罪名的嫌疑。因為假如有人持刀威脅你,你是否希望警方將對方繩之以法呢?我是希望的
————這不是理智的回答,理智的回答是聽從警方的要求,如果有任何不滿,事後可以向當地警察局投訴
————麵對警察手裏拿著水果刀好像就算犯法,因為警察一般會要求對方將刀具放下,如果不放的話,就屬於違抗警方執法。設身處地的想一下,假如你是一名警察去處理某個案件,當事人手握刀具,你會怎麽做?我是會首先要求對方放下刀具的!!!
————後來第二次有很多警察敲門的時候,好像至少有一部分原因是為了解決前一天有人報警李燕持刀威脅他人的情況,好像並不隻是為了送驅逐令
————我覺得這不是警察執法過度造成李燕的死亡,這是豆袋槍沒有發揮其應有作用造成李燕死亡,邁阿密警察局應該對此進行檢討,並向李燕家人做出賠償
但是——“在美國是絕對不能抵抗和威脅執法警察,警察有權開槍。生命是自己的,失誤不起。”
————你說的非常正確,完全同意你的看法。如果有不滿,可以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絕對不應該抵抗和威脅執法警察
————Yan Li不應該“如此情緒激烈對抗警察”,我對她被警察槍擊身亡感到深深的同情。我也想為她鳴冤,問一下邁阿密警察局他們的豆袋槍為什麽一點作用也沒有?!她的父母和孩子很難麵對這一切,我對他們表示深深的同情。但是,Yan Li當時的確不應該“如此情緒激烈對抗警察”
https://www.sandiegouniontribune.com/opinion/commentary/story/2022-03-21/opinion-vermund-desai-zhang-deputies-shot-colleague-mental-crisis-yan-li
————警方開始使用豆袋槍,但好像一點用也沒有,最後才開槍將Yan Li擊斃的。加拿大警方好像配有電擊槍,盡管也有電擊槍致死的案例發生,但大多數時候好像還不會致命。邁阿密警察應該檢討他們的豆袋槍,為啥沒有用?
你說對了, 我就是在110指揮中心工作過,派警犬被懂動物語言的人用口技控製警犬反過來咬警察的案例都遇過。
————不是隻有麵對“持槍搶劫、持槍殺人”的人,警方才能開槍。持刀也不行,前幾年加拿大溫哥華有個向警方揮舞美工刀的流浪人被警方開槍打死,後來結論是開槍合理。你可以設想一下,如果要求警方也隨身攜帶著刀具出警的話————看到嫌疑人拿刀的時候,先不能用槍,也隻能用刀上去和嫌疑人搏鬥。如果嫌疑人又把槍掏出來,警方這個時候才能也把槍掏出來還擊。你覺得這樣要求警方有實際操作的可能性嗎?
另外,警方並不隻能對逃犯或是罪犯才能采取執法行動。逃犯或罪犯的稱呼要等到法庭判決以後才能確定。警方執法的依據是要有合理的懷疑即可。假如有人在某些地方,持刀威脅他人,警方不先將其逮捕,如何判決其為罪犯?
————她犯了武力威脅執法人員的罪行。要如此強硬處理的原因是開始的豆袋槍好像沒有發揮一絲一毫的作用。我不認為是警察執法過度濫殺了當事人。但我認為警方應該對豆袋槍的效果進行檢查,為什麽豆袋槍一點用都沒有。這可以作為向警方提起投訴的方麵之一
————我也認為她死的有點冤,但不是警察執法過度,而是為什麽那種豆袋槍一點作用也沒有。警察應該評估一下那種豆袋槍到底有沒有用,沒用的話就別用了,換電擊槍不行嗎?
————請問你是如何得知“指揮中心是很容易做出判斷的”這一論點的呢?你是911的電弧中心工作過,還是有在警察局工作過的經曆?如果沒有的話,請你設想一下,一名在指揮中心工作的工作人員,是如何很容易就能判斷出某個被人報告為有危險性攻擊行為的人是精神異常的呢?
巡警日常工作中是很經常遇到情緒不穩精神異常的人的,指揮中心是很容易作出判斷的。李女士的個案根本不值得動用那麽多的警力,還出動警犬,還荷槍實彈把一個單身女人射殺在家門口。這都不是問題的話,治安係統根本就是個笑話。
事情弄明白,她才能安息。令人心疼!
不排除部份警員有沒有對華人的厭惡,病毒,俄烏戰,和近期一些“辱華”情緒。
法庭送傳票:見到當事人,放在地上就算送達完成,不需要簽字。
送法庭驅趕文件以後,警察再會去帖警告限製日期搬出去,
最後一天警察直接進去請人十分鍾內離開。
然後帖紅色告示:”此房是私人境地,未經許可進去者,將逮捕。"
房東換鎖。
看到她兩腿無力地被拖走,心裏很難受!
開始是向裏退,退到裏屋被彩彈射擊後,向外衝。
全副武裝的男警們舉槍朝她近距離射擊的舉動加上子彈打到身上的疼痛可能是她失去最後的理智並絕望的刺激源,此時已無退路(已在最裏麵的房間)的她就向前衝了。
還有個很奇怪的現象, 至今沒見她的朋友和同事出來說話, 她先生在哪裏?
隻有物業公司是否有問題, 是否告黑狀, 這與警察是否有權開槍是兩回事。隻能過後請律師告物業。
這些實際上在社會上都有爭論的, 有可能是警察被訓練如此, 或者一些警察缺乏經驗。碰到警察最好的辦法是絕對服從, 有理到法庭上講去; 相反, 中國的警察在國內執法太nice了, 尤其在偏遠山區反而被群眾傷害。
這個案件, 的確開始第一個警察處理的不好, 但最後該女博士持刀襲擊警察, 估計任何一個警察都會開槍的, 無論持刀的是女士或老人。
我遇到過很多房客都是把驅趕文件扔出來,還破口大罵。但我的任務算完成了。這是法庭程序。
她開門的時候,接過文件,沒有揮舞刀和威脅警察。
至於嗎?
回複 '奔跑的森林' 的評論 : 警察有防彈服,還有大狼狗,還有槍…… ,這個女人的威脅不大。她被警察衝進自己家裏亂射彩彈激怒,失去控製。悲劇來自警察過度執法。
—————
防彈衣,大狼狗,第二次帶的是長槍,彩彈朝向她一通亂射……真的至於嗎?我覺得警察不僅“過度”,而且似乎是在“故意”的激惹她,就像用紅布激惹已經失去理智的瘋牛一樣激她做出可以讓警察合理開槍的舉動和多角度充分拍攝的場景:出了門,舉了刀,刺向了警察……
警察是專業的,很專業……
你應該去HOA Board of Directors那裏申訴。
x瀟瀟 發表評論於 2022-03-20 14:14:16
回複 '山韭菜' 的評論 : HOA涉嫌違法拍賣我房,我遇到過了!但怎麽辦呢?誰去告他們?律師費很貴,他們每天拿著工資,就是做這些亂賬整房主,我們好像是HOA的房客一樣。
我目前也在整理HOA作假賬的記錄,可是到哪裏去說理呢?!
警察執法過度,本來她已經關門了。再衝進去製服她,沒有道理。
無處講理,律師費高過這些錢,也沒人願意做。再說打官司就像賭博。難,煩。
就是呀。明顯搶劫的不管,HOA亂來不管。卻對一孤身女人開那麽多槍。要是某些族裔又會上街暴亂了。
1,她在自己家裏拿刀開門是防衛意識,沒有犯法。
2,警察送驅趕文件,不是抓逃犯。
3,警察說“你衝出來,就開槍” 她說:“我不會出去”理智的。
4,就算有人舉報她有威脅(證據?舉報人?時間?)警察應該拿到逮捕令再執行。
5,十個武裝警察穿防彈衣,麵對一個女子拿刀。一定要搞到女人激化情緒,失控衝出門,4個警察開9槍射擊,打到她死!有這樣執法的嗎?
警員本來並無危險,女人本來並無威脅。
開始她很理智:“我是不會出來的” 並關上了門,沒有對任何人造成威脅。 警察再增加警力強心衝進她的家裏,她情緒失控,衝到門外,遭槍擊死亡的。
原本不應該發生的死亡事件。警察逼她造成悲劇。
非常煎熬。
找律師不容易,律師費又要幾千塊錢,不知告什麽名目,打官司是一場賭博,難!所以HOA就敢不斷用亂賬給你施加壓力,弄瘋了你。他們一群人上班沒事幹,專門整房主,房主哪有那麽多精力和法律知識對付他們。真的很難。
警察宣稱是聽說屋主曾經持刀威脅過其他人。但是警察第二次入屋的時候沒有clear and present danger,沒有flight risk,也沒有法院搜查令,總之就是完全沒有合法理由。
Yan Li對這個完全沒有合法理由的闖入反應錯誤,所以丟了命。但是事件完全是由警察無故挑起的,警察絕對要負責。
想想要是死的是個黑人,會怎麽樣?
留得青山在 不怕沒柴燒。何況頂著一個名校博士大公司白領的光環。
---------
理解!
但我覺得需要雇個律師,把證據交給律師,讓律師發函,如果再如此,就告HOA騷擾!
花錢免煩惱吧!僅供參考!
警察第二次增援,在路上時,HOA的manager和修水管的人告訴警察,她前一天也曾用刀威脅他們,所以警察覺得有必要逮捕她!
再看倒數第二張照片,看見那把刀了嗎?這種情況下警察開槍難理解嗎?
我覺得,在美國有天大的冤屈,沒必要和警察起如此激烈的衝突,我們知道警察不是講理的人,有理上法庭給法官說!
我知道博主膽子很大,但這種情況下沒必要膽大,上法庭!
這世界...
問好 老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