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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 羅馬書第四章

(2011-01-13 04:22:56) 下一個

羅馬書第四章

4:1 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什麽呢?
4:2 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隻是在 神麵前並無可誇。
4:3 經上說什麽呢?說:“亞伯拉罕信 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4:4 做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
4:5 惟有不做工的,隻信稱罪人為義的 神,他的信就算為義。
4:6 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 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
4:7 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4:8 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4:9 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嗎?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嗎?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
4:10 是怎麽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
4:11 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
4:12 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
4:13 因為 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
4:14 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
4:15 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注:或作“叫人受刑的”),哪裏沒有律法,那裏就沒有過犯。
4:16 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
4:17 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複活、使無變為有的 神,他在主麵前作我們世人的父。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
4:18 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國的父,正如先前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
4:19 他將近百歲的時候,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
4:20 並且仰望 神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心裏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裏得堅固,將榮耀歸給 神。
4:21 且滿心相信 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
4:22 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
4:23 “算為他義”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
4:24 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 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裏複活的人。
4:25 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複活,是為叫我們稱義(注:或作“耶穌是為我們的過犯交付了,是為我們稱義複活了”)。


五.福音與舊約的協調(四)

  保羅要處理的第五個主要問題是:福音與舊約的教導吻合嗎?這問題的答案,對猶太人來說特別重要。所以,保羅要在這裏表明,新約的福音與舊約的信息是完全協調的。一直以來,人都是因信而得稱為義的。

  四1 保羅用以色列兩個最偉大的曆史人物,即亞伯拉罕和大衛,來作例子證明他的論點。神與兩人訂立了重要的約。前者遠在頒布律法前已在世上,後者則在神頒布律法多年後才出現。前者在行割禮前已得稱義,後者則在其後。

  我們先來研究亞伯拉罕,猶太人都以他為祖宗。他憑著肉體有什麽經曆呢?對於人稱義的途徑,他有什麽認識呢?

  四2 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他就有誇囗的理由了。他大可以因為在神麵前賺得義人的地位而感到自豪。不過,這是絕對不可能的事。沒有人能夠在神麵前誇囗(弗二9)。聖經從來沒有表示,亞伯拉罕有任何根據,可以誇囗他是靠本身的行為而稱義的。

  然而,有人會爭辯說:“雅各書二章21節不是說,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的嗎?”經文的確這樣說,但那裏的意思與這裏頗有出入。當亞伯拉罕在創世記十五章6節相信神的應許要賜他無數的後裔時,他就因信稱義了。到三十多年後,當他將以撒作燔祭獻給神時(創二二),才因行為稱義(即證明他的義)。這種順從的行動,證明他的信是真的。這是外在的表現,證明他的確已經因信稱義了。

  四3 至於亞伯拉罕的稱義,經上說什麽呢?聖經說:“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創一五6)神親自向亞伯拉罕顯現,並應許賜他無數的後裔。這位族長相信耶和華,神便將義歸到他的帳上。換句話說,亞伯拉罕是因信而得稱為義的。就是這麽簡單。這與行為無關,經文甚至沒有提到行為。

  四4 這要引領我們來看聖經中一節最崇高的經文,論到在救贖計劃中,行為與信心的對比。

  試想一想:某人作工以謀生計,並在周末支取工資;他有資格領這工價。這是他賺回來的。這人沒有向他的雇主叩頭鞠躬,感激他這麽仁慈,或申明自己不配得這筆錢。完全不是這回事!他把錢放在囗袋裏便回家,心想他所耗費的時間和勞力已得到報酬。

  然而,在稱義這事上,實情卻不是這樣。

  四5 或許人會有點驚訝,但蒙稱義的人,首先就是個不作工的人。他否定任何能夠賺取救恩的可能。他否定人有任何功德或好處。他承認,盡管他克盡所能,仍永不能滿足神公義的要求。

  相反,他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相信和信靠的對象是主自己。神怎樣說,他就怎樣接受。如前文說,這並不是什麽值得稱讚的行為。值得稱讚的不是他的信,而是他所信的對象。

  要留意,他乃是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沒有申辯說,自己已盡最大的努力,按照金科玉律去生活,已經比其它人活得更好了。沒有。他以罪人的身分近前來,是個罪有應得的罪人,所倚靠的隻是神的憐憫。

  結果如何呢?他的信就算為他的義了。由於他是本著信而不是憑行為而來到主麵前,神就把義歸到他的帳上。因著複活的救主所成就的功勞,神給他披戴起義,使他配到天堂去。從此,神看他是在基督裏的,並在這基礎上接納他。

  故此,總結說,罪人需要稱義,好人並沒有這個需要。所牽涉的是施恩,而不是報償;且是憑信心,而不是靠行為。

  四6 保羅轉過來舉出大衛的例子,以證明他的論點。本節開首說正如,表示大衛與亞伯拉罕有相同的經驗。這位優秀的以色列詩人說,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罪人,是有福的。雖然大衛在這方麵的說話不多,但保羅取材自詩篇三十二篇1至2節,並在以下兩節經文中引用。

  四7 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四8 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保羅從經文中觀察到什麽呢?首先,他發覺大衛並沒有提及行為;赦罪是基於神的恩典,並非由於人的努力。第二,他知道如果神不將某人算為有罪,這人在神麵前必定有公義的身分。最後,他知道神稱罪人為義。大衛曾犯過奸淫和殺人的罪,然而這些經節給我們看見,他正享受著完全和白白得赦免的美好滋味。

  四9 然而,在部分猶太人的腦海中,可能還留著一個觀念,就是選民在神稱人為義的事上有特權,隻有受了割禮的人才可以稱義。保羅再一次引用亞伯拉罕的例子,證明這並不是事實。他提出這樣的問題:“是否隻有相信的猶太人才可被算為義,還是相信的外邦人也可同得此恩福?”以亞伯拉罕為例,或會令人以為這恩福隻是給猶太人的。

  四10 保羅在這裏舉出一件曆史事實,是我們大部分人都不曾覺察的。他指出,亞伯拉罕在他受割禮(創一七24)之前已得稱為義(創一五6)。如果以色列人的祖先可以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得稱為義,那麽問題就是:“為什麽其它未受割禮的人就不能得稱義呢?”事實上,當亞伯拉罕得稱義時,他的身分仍是外邦人;既是這樣,其它的外邦人也完全可以得稱為義了,和受割禮與否毫無關係。

  四11 因此,割禮並不是使亞伯拉罕得稱為義的成因。割禮隻是他肉體上的一個外在記號,表示他已因信得稱為義。基本上說,割禮是外在的象征,標誌著神與以色列人所立的約;不過,這裏更將其意思加強,表明神因亞伯拉罕的信,就把他算為義了。

  割禮除了是記號外,還是印證──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記號的用途是表示所象征的實體是存在的。印證則證明、確定、核實,或保證所印證之物的真實性。割禮確認了亞伯拉罕,因信的緣故,神已將他看為是義人,也在此地位上對待他。

  割禮是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印證。這可以指他的信是合乎義的,也可以指他因為信而得稱為義。大概可以肯定,後者是正確的意思;割禮就是他的信所擁有的義,或因信而稱義的印證。

  由於亞伯拉罕是在行割禮之前已得稱為義,他就能夠作其它未受割禮的人之父,就是那些信主的外邦人。他們也可以循他的途徑稱義,就是因信稱義。

  當我們說亞伯拉罕是信主的外邦人之父時,意思當然不是從血脈而言。意思隻是指出,這些信徒仿效他的信,就是他的兒女了。他們並不是因血緣關係成為他的兒女,而是因為他們效法他的模樣。這段經文也不是說,信主的外邦人成為了屬神的以色列人。屬神的以色列人,是由那些接受耶穌為彌賽亞、為他們的主和救主的猶太人組成的。

  四12 亞伯拉罕接受割禮這記號,有另一個原因,是讓他成為一些猶太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了割禮,並且還追隨他信的腳蹤的人。這信是他在未受割禮時已有的。

  成為亞伯拉罕的子孫與成為亞伯拉罕的兒女,是有分別的。耶穌對法利賽人說:“我知道你們是亞伯拉罕的子孫。”(約八37)然而,他繼而說:“你們若是亞伯罕的兒子,就必行亞伯拉罕所行的事。”(約八39)因此,保羅堅稱,要緊的並不是肉身的割禮。人必須信永活的神。那些受割禮而又相信主耶穌基督的人,就是真正的屬神的以色列人。

  因此,可總結說,在亞伯拉罕的人生中,他有一段時期是有信而未受割禮的,另有一段時間是有信並已受了割禮。保羅憑他敏銳的洞察力,得知信主的外邦人和信主的猶太人,都可以根據這事實以亞伯拉罕作他們的父,並與他同證,作他的兒女。

  四13 “保羅持續不倦地討論下去,循著每一條論理思維及聖經的細小脈絡,把任何可能出現的反對觀念駁倒。”現在保羅要處理的反對觀點,就是認為祝福從律法而來,既然外邦人並不認識律法,就受到咒詛(參看約七49)。

  當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會承受世界時,他並沒有為這應許附加條件,要他們遵行若幹律例條文(律法要到四百三十年後才頒布──加三17)。這是無條件的施恩的應許,要憑信來接受,即今日使我們蒙神稱義的那信。

  承受世界的意思,指他會成為信主的外邦人和猶太人的父(四11、12)。他會成為多國的父(四17、18),而不單是猶太國的父。當亞伯拉罕的後裔主耶穌執掌宇宙王權,成為萬王之王及萬主之主時,這應許便會圓滿地實現。

  四14 如果那些追求神的福氣,特別是追求稱義之福的人,可以憑著遵守律法而得福,那麽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信要被廢棄,因為這是與律法完全相反的原則:信關乎相信,而律法卻關乎行為。這樣應許也毫無價值了,因為這是根據條件的,而這些條件是沒有人可以達成的。

  四15 律法是惹動神的忿怒的,而不是招來他的祝福。任何人不能完全而又持續地遵守誡命的,都要遭律法定罪。由於沒有人能這樣遵守誡命,所以凡在律法之下的,都要被定罪受死。凡在律法之下的,都不得不同時在咒詛之下。

  然而,那裏沒有律法,那裏就沒有過犯。過犯就是觸犯了明文規定的律法。保羅並不是說,那裏沒有律法,那裏就沒有罪。一個行動,就算沒有律法加以禁止,其本身也可以是錯的。然而,在“速度限製每小時二十哩”的路標前,就會有過犯出現。

  猶太人以為,他們得了律法,就是承襲了祝福;隻是他們所承襲的,是過犯而已。神頒下律法,使人藉過犯而了解罪;或從另一方麵說,使人可以看見罪的惡劣可恥。神從來沒有打算藉著律法,使充滿罪惡的犯律法者得著拯救。

  四16 由於律法招致神的忿怒,而不是帶來他的義,因此他決意要藉著恩和本乎信來拯救人。他要的是不虔敬的罪人,憑著單純的信,白白得著這不配得的永生。

  這樣,得生命的應許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我們必須留意這裏的兩個詞語──定然和一切。首先,神要這應許是定然的。如果人要靠遵守律法而得稱義的話,他就一定不能有所肯定的了,因為他不能肯定自己所做的善行是否已經足夠,也不能肯定是否合乎要求。試圖賺取救恩的人,沒有一人能有百分之百的確據。然而,當救恩是賜予的禮物,要用信心來接受時,人就可以因神權威的說話而肯定自己是得救的。

  第二,神要使這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是給獲頒律法的猶太人,也歸給那些效法亞伯拉罕相信主的外邦人。亞伯拉罕在神麵前作我們眾人的父(聖經新譯本),即是眾相信主的猶太人和外邦人的父。

  四17 保羅為要確立亞伯拉罕是所有真信徒之父,便在這裏引述創世記十七章5節:“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神揀選以色列作為他在地上的選民,並不表示將恩典和憐憫局限起來,隻賜給他們。保羅一節又一節地引用舊約聖經,巧妙地顯示神一直以來的心意,就是但凡有信心的,都會得到他的重視。

  他在所信的主麵前(直譯自新英王欽定本)一句,連接上一節的思想:“亞伯拉罕在神麵前作我們眾人的父。”連接點是這樣:亞伯拉罕在他(神)麵前作我們眾人的父,他(亞伯拉罕)所信的神,是那叫死人複活,使尚為無的成為好象已經是有的神。繼續看後隨的經文,就能夠明白這種對神的描述。神叫死人複活,對於亞伯拉罕和撒拉而言,雖然他們並未離世,但他們沒有兒女,也過了生育的年齡(參看四19)。神使無變為有,為他們帶來多國的無數後裔(參看四18)。

  四18 保羅在前麵的經文,已強調亞伯拉罕蒙應許,是因為信心而不是憑守律法。這樣應許就屬乎恩典,且定然歸給一切後裔。自然地這樣就引導我們前來思想亞伯拉罕對使人複活的神的信心。神應許亞伯拉罕的後裔,會象天上的星、海邊的沙一樣無法可數。從人的角度看,這是完全沒有機會實現的。然而,與人一般的指望相反,亞伯拉罕因信仍有指望,相信自己會作多國的父,正如神在創世記十五章5節所說的:“你的後裔將要如此。”

  四19 亞伯拉罕第一次得神應許會有眾多後裔時,年紀是七十五歲(創一二2~4)。當時,他在身體上仍有條件做父親,因為他生下了以實瑪利(創一六1~11)。但保羅在本節所提到的亞伯拉罕,已年屆百歲,神向他重申這應許(創一七15~21)。至此,除非神施行神跡,否則他夫妻二人就沒有可能誕下新生命了。不過,神既應許了亞伯拉罕得一兒子,他就相信神的應許。

  他的信心……不軟弱,並沒有(14)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也不擔憂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從人的角度看,這是完全沒有希望了,但亞伯拉罕仍有信心。

  四20 縱使這應許表麵上看來不可能實現,但他卻沒有動搖。神既這樣說了,亞伯拉罕就這樣信;事情也就妥當了。對這位先祖來說,隻有一件事是不可能的,就是神不可能說謊。亞伯拉罕的信心是堅定而又活潑的。他將榮耀歸給神,又尊崇神是可靠的,不管機會多寡,他必定實踐諾言。

  四21 亞伯拉罕並不知道神會怎樣成就他的話,但這屬次要。他認識神,並絕對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全數作成。一方麵說,這是偉大的信心;但從另一方麵說,這樣相信是最合理不過的,因為宇宙中最可靠的,莫過於神的說話。亞伯拉罕相信神的話,這是毫不冒險的!

  四22 神說了話,如果人就這樣聽取了,就能夠得神的喜悅;他一直喜悅人這樣行。因此,他將義歸與亞伯拉罕。過去,人因罪而產生罪疚,現在卻在神麵前有合乎義的身分。亞伯拉罕因著信,已得聖潔的神將他從被定罪的光景下釋放及稱義了。

  四23 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曆史敘述,不是單為他寫的。當然,一定程度上這是為他寫的,要把他得免被定罪和在神麵前已經完全的身分,作一個存留久遠的記錄。

  四24 但這也是為我們寫的。當我們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裏複活,這時候我們也因信而被算為義了。我們與亞伯拉罕的唯一分別,就是亞伯拉罕相信神會叫死人得生命(即是使他如同已死的身體和撒拉不能生育的身體有生機)。我們相信神藉著叫主耶穌基督複活,使死人得生命。麥敬道解釋說:

  神呼召亞伯拉罕相信他的應許,而我們卻有幸蒙召去相信一件已成就的事。他蒙呼召向前仰望將來要成就的事;我們卻回顧已完成的事,就是那已成就的救恩,並有複活得榮耀的救主在天上至大者右邊作證。

  四25 主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複活,是為叫我們稱義。提到我們的過犯和稱義時,雖然都同時用了是為(希臘文dia)這個介詞;但在本節裏,兩處的含意各有不同。他被交給人,不但是為我們的過犯,而且要把罪除掉。他複活,是為叫我們稱義,意即要顯示神完全滿意基督為使我們得稱為義而成就的工作。就前者說,要處理的問題是我們的過犯。就後者說,因基督的複活,肯定帶來的結果是我們稱義。如果基督沒有離開墳墓的話,就不能夠有稱義的事。然而,他複活的事實告訴我們,工作已經完成,代價已經付上了,而神對救主贖罪的工作感到絕對的滿意。

學習材料來自神家,感謝主的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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