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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 馬太福音 第五章

(2010-09-20 04:32:12) 下一個

馬太福音 第五章 注釋

5-7章通常稱為登山寶訓,是馬太福音中耶穌5段教訓的首段(見簡介

),描寫天國子民的生活模式。部分內容與路6:17-49相似。

5:1-16  信徒應有的特徵與影響

1          「門徒 ...... 來」:耶穌的教訓以門徒為主要對象,但聽眾顯然

            不止他們。

 3-12  常稱「八福」

是天國子民所具品德與福氣的寫照。

 3          「虛心」:直譯是「靈裏貧窮」,即自知靈性貧乏,在神麵前

            無可恃賴。

 4          「哀慟」:指為己罪及為世界的不平與不幸而悲慟。

 5          「溫柔」:指對神柔順、對人謙和。

 6          「慕義」:渴望個人在神麵前被稱為義、行事合神心意,並盼

            望世上公義得彰。

 8          「清心」:內心清潔無偽。

9          「稱為 ...... 兒子」:指酷似賜人和平的神。

10-12   「為義受逼迫」:即為了行公義,更因信從耶穌,聽 命令而

            受逼迫。

 13-16  信徒應像鹽

 在世間發出調味與防腐的作用,也應像光,照明四周的黑暗(參

1:4注),將人帶向神。

             「失了味」:古時的鹽往往有雜質,當鹽分失掉隻餘雜質時,

            便淡而無味,隻好扔掉了。

5:17-20  信徒應有的義

 17        「律法和先知」:即舊約聖經的總稱。

            耶穌的「成全」舊約,指履行它的誡命、應驗它的預言、引伸

            它的含義。

 18        「律法」:於此單指摩西五經,或泛指整本舊約。

 20        法利賽人以虔守律法和曆來傳統為己任,不少文士

            隸屬這宗教黨派。他們往往在律法的字麵上斟酌推敲,而忽略

            了律法的精義。

             下文21-48節, 可說是對20節的注釋:於每一段耶穌首先引述

            猶太人經常在會堂裏所聽見的,文士對摩西律法的解釋,然後

            說出他的看法,表明神對人的要求絕不止於按字麵遵守律法。

 5:21-26  仇恨形同殺人

 21        「不可殺人」:是十誡的第六誡。

 22        「拉加」:即「蠢材」;

             「魔利」:就是「愚頑人」,可能含有「罪大惡極」、「活該

            下地獄」之意。

           「公會」:即猶太人最高的民事宗教法庭。

23        「祭壇 ...... 禮物」:即在聖殿的祭壇上獻祭給神。

 5:27-30  淫念不啻奸淫

 27        「不可奸淫」:是十誡的第七誡。

 29-30   意思是:「一些表麵無害的事物(或習慣),如引致你犯罪,

            你便要忍痛與它斷絕關係,免被它拖累淪亡。」

 5:31-32  離婚的含意

 5:33-37  「不可背誓」的真義

 33        見串30 。 法利賽人認為隻有牽涉神或某種字眼的誓,才是人必

            須遵守的(參太23:16-22)。耶穌指出這說法的無稽:神既是宇

            宙的主宰,所有的誓必然牽涉 在內(34-35),而人卻是渺小

            的(36)。 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人隻須說話誠實,不必發誓來

            令人相信。

 35        「大君」:即耶和華神(見詩48:2)。

 37        「惡者」:即撒但。

5:38-42  「以牙還牙」的應用

38        「以眼 ...... 還牙」這原則,原意是定出賠償的範圍

            ,作為審訊的根據。但在個人的層麵,耶穌要求門徒絲毫不謀

            報複,單以善報惡。

 40        「拿 ...... 外衣」:參出22:26; 申24:12-13。

41        「強逼你走一裏」:兵士按例可強逼平民代拿行李走一裏。必

            要時為自己答辯與謀求公正跟這處的教訓並無衝突。

            (見約18:23; 徒22:25)

 5:43-48  「鄰舍」、「敵人」的界分

43        「愛鄰舍」這吩咐,見利19:18。

            舊約並無「恨你的仇敵」一語,大概是文士加上的解釋。

 46        「稅吏」:見路3:12。

 48        「完全」:在此也許指「愛得完全──不分敵我」。

            (參路6:36)

 把登山寶訓擺在新約的開端不是沒有原因的,寶訓的位置正好顯出其重要性。王在登山寶訓中概括了他對子民的性格和行為有何期望。

  這寶訓並非要顯示救恩的計劃,也不是為教導未得救的人。教訓是針對門徒(五1、2)而寫的,且要作為憲章,或神權統治下的法則,以管理神的子民。寶訓對於以前、現在和將來的人,即那些認耶穌為王的人,都是意味深長的。基督在世時,曾經是門徒生活的指引。現在,我們的主雖然在天上掌權,但這寶訓卻適用於凡尊主為王的信徒。最後,在大災難時期和耶穌在地上掌權時,寶訓要成為信徒行為的法則。

  這寶訓有明顯的猶太色彩,例如,五章22節中間接提到公會、祭壇(五23,24)和耶路撒冷(五35)。若認為這些在加利利的教訓隻是單單向從前或將來的以色列民說的,便完全錯誤了,因為寶訓是針對不同時代認耶穌基督為王的人說的。

一.登山寶訓(五1~12)

  五1、2 本章以登山寶訓,或說論福的訓誨開始。這些訓誨宣示了基督國民的典範,而一個模範的民所具備的特質,正好與屬世的準則完全迥異。陶恕這樣形容:“不認識登山寶訓的人,把寶訓完全看錯了,然後說:“這便是人的本性。”這正好描述人的光景。”

  五3 虛心是頭一個宣布的祝福。虛心不是指人的天性,而是人意願的選擇和有操守的品格。這就是說,信徒認識到自己的無助,而倚靠神的全能。他們感到屬靈的需要,可以從主得著供應。天國便是屬於這些人的了。在那裏,自滿並不是美德;而自敖是一種邪惡的品格。

  五4 哀慟的人有福了,他們必得安慰。這種哀慟,不是因為生命的變幻無常而引起的,而是因著與主耶穌的相交,從而經曆到的傷感。這種傷感是與他身同感受,為世上的創傷和罪惡而難過。故此,哀慟不僅包括了為一己的罪而難過,也包括了為世界可怕的景況、人們拒絕救主,和那些拒絕神慈愛的人,將來命定的惡果而難過。這些哀慟的人必得安慰,那時“神要擦去他們一切的眼淚”(啟二一4)。信徒今生要為這一切而哀慟;但不信的人今生所受的哀傷,隻是將來永遠哀傷的前奏。

  五5 第三個福是宣布溫柔的人有福:他們必承受地土。這些人可能本性是善變的、喜怒無常的和粗暴的,可是藉著基督的靈的作工,他們變得溫柔友善(比較太一一29)。謙和是指接受自己卑微的地位。溫柔的人為自己的緣故溫和友善;縱使他為神的緣故,或為保護其它人時,會變得如獅子般猛烈。

  溫柔的人並非現在承受地土;相反,他們會受人苦待,遭人剝削。可是,按字麵的解法,當基督在千禧年時掌權作王,世上和平繁盛,他們便在那時承受地土。

  五6 跟著宣布的福,是給饑渴慕義的人的:這些是應許的滿足。這些人響往活出義;他們渴望社會有誠信、正直和公平;他們尋求教會中有實際的聖潔。如布雷德福所寫,他們有“一種渴望。這渴望不能被屬世的事滿足,他們的饑渴非基督填滿不可,要是沒有就寧願死去。”這些人在將來基督的國來到後,便能夠豐豐足足了:因為正義昭彰,奸惡給摒除棄絕,道德的標準達到最高,這些人就必得飽足。

  五7 在主的國裏,憐恤人的人有福了,因為他們必蒙憐恤。有憐憫的心,是指很能自發和主動地去憐憫別人。從一方麵看,這種人能對那些犯了錯事,也應得到懲罰的人施以憐憫,抑製住而不向他們施以懲罰。廣義上看,憐恤是指幫助那些有需要而又無法自己解決問題的人。神赦免我們的罪,免我們應受的懲罰,而且更加藉耶穌基督的救恩顯明對我們的仁愛,這便顯出他的憐恤了。當我們有憐恤的心,便是效法神了。

  憐恤的人必蒙憐恤。在這裏,耶穌不是指神讓相信他的罪人得著救恩的那種憐恤;他的憐恤並非隻限於有憐恤心腸的人──他的憐恤是無價又無條件的賞賜。其實,主在這裏是說基督徒在每天的生活都需要憐恤,同時也是指到將來神按我們所作的工而施的憐恤(林前三12~15)。如果一個人沒有憐恤的心,那人便不會得蒙憐恤;即那人的賞賜會因此而減少。

  五8 清心的人有確據,必得見神。一個清心的人的動機是純淨不攙雜別的事物,他的思想聖潔,良心清潔。他們必得見神可從幾方麵作解。首先,藉著神的話和聖靈與神交通,清心的人便得見神;第二,他們有時會得著從神而來的超自然異象;第三,當耶穌再來時,他們藉著耶穌便必得見神;第四,他們在永恒裏必得見神。

  五9 另一個宣布的福是使人和睦的人:他們必稱為神的兒子。留心主並非談及那些有和平性情的人,也不是指那些愛好和平的人。他是指那些主動參與,締造和平的人。按本性,人通常都隻是以旁觀者心態去看爭鬥。屬神的做法是積極創造和平,即使是受淩辱,被攻擊。

  使人和睦的人被稱為神的兒子。這不是指怎樣成為神的兒子──因為隻有接受耶穌基督為救主(約一12)才可作神的兒子。信徒藉著促進和平,便能顯出他們是神的兒子。將來有一天,神會承認他們為有神家樣式的人。

  五10 下一個福是說那些受逼迫的人,不是因為他們犯了錯,他們隻是為義受害的。這些為義受苦的信徒蒙應允得著天國。他們因著正直誠實,譴責不屬神的世人,並且與世界為敵。人們憎惡公義的生命,隻不過因為神的義顯出人的不義吧了。

  五11 最後的祝福似乎與前一個重複了。其實,二者有一點不同。前一節經文是為義受的逼迫;而後一節則是因基督受的逼迫。主知道他的門徒會因為與他同行,對他忠心而受苦待。曆史也證實了這事實:從開始,世界便逼迫、監禁和殺害跟從耶穌的人。

  五12 為基督受苦是一種特權,這特權應帶來喜樂。有極大的賞賜正等待那些為基督受苦的人,他們是過往受苦難的先知的同伴。舊約中那些代表神說話的人把生死置諸度外,堅守神的義。所有效法前人忠心不屈的人,必要在今世歡喜快樂,並且將來也要被高舉。

  登山寶訓描繪基督的國民的模範樣式。留心這裏對義(6節)、和睦(9節)和歡喜快樂(12節)的強調。也許保羅把這章銘記於心,所以他寫道:“因為神的國不在乎吃喝,隻在乎公義、和平,並聖靈中的喜樂。”(羅一四17)

二.信徒為鹽為光(五13~16)

  五13 耶穌把門徒比作鹽。門徒在世上,就好比鹽在日常生活的作用:鹽用來調味;能防止腐壞;能引致囗渴;也能使食物美味。故此,跟從神的人把興奮帶給人類社會,有保護作用,免受腐化,同時也使其它人渴慕前麵經文所提到的義。

  鹽若失了味,怎能叫它再鹹呢?確實沒有方法能使它回複真正和原先的味道。一旦它失去味道,便再無用了,被丟在外麵受人踐踏。伯恩斯對這段經文有卓見:“這國所用的鹽是一種化合物──若鹽失去鹹味,或失去獨特的味道,就再沒有什麽用途了。可是,在東方的國家,他們所用的鹽是不純淨的,混雜了疏菜和地上的物質;故此,那些鹽可能會失去原先的鹹味,有很大部分沒有鹹味的分量遺下(沒有味道的鹽)。這些鹽沒有什麽用處,即或的確用上它,正如經上所說,把它放在路上或遭人踐踏,就好象我們把碎石鋪在路上一般。”

  按著登山寶訓及其它訓誨,門徒有一個很大的功用──活出門徒的樣式,是世上的鹽。如果沒法顯出屬靈的特質,便是把經卷踐踏在腳下。世人隻會輕蔑那些沒有奉獻給神的信徒。

  五14 耶穌又稱基督徒為世上的光。他稱自己為“世界的光”(約八12;一二35、36、46)。這兩句說話的分別在於耶穌是光的來源;基督徒是這光的反射。基督徒的功用是為主發光,就正如月亮反射出太陽的光芒。基督徒好像城造在山上:它所處的位置比周圍高,而它也是在黑暗中發出光芒的。活出基督教訓的生命,是不能隱藏的。

  五15、16 沒有人點燈,再把燈放在鬥底下。反而,隻會把燈放在燈台上,好使它照亮一家的人。耶穌不是要我們貯備他教導的光,留為己用,而是要我們把所學的與別人分享。我們的光也應當照亮出來,叫人們看見我們的好行為,便將榮耀歸給我們在天上的父。這裏強調基督徒的品格。能夠活出基督的生命,比言語的說服更能贏得別人的信服。

三.耶穌成全律法(五17~20)

  五17、18 大部分革命性的領袖都摒棄以前、傳統遺留下來的教訓。然而,主耶穌卻剛好相反。他持守摩西律法,並強調要履行這些律法。耶穌來到世上,並非要廢掉律法和先知;相反,是要成全。他清楚強調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直至成全為止。一點(yod)是希伯來文中最小的字母;一畫是一個小標記或突出的記號,用來分辨字母,就好象英文E字下的小畫,用來分辨F一樣。耶穌相信聖經字麵義的啟示,即或是一些看似瑣屑不重要的資料。聖經中,即使是最小的一畫,都有其特別的意義。

  重要的是耶穌並沒有說過律法會永遠長存。他說律法不會廢去,直至成全為止。今天的信徒就這裏的特點分成不同的宗派。由於信徒與律法的關係複雜,我們將花點時間簡撮聖經在這方麵的教導。

  五19 我們回頭看登山寶訓,留意耶穌預示人天性上是對神的誡命鬆懈的。由於神的誡命超乎自然常理,人們往往曲解這些誡命,把誡命的意思合理化。可是,無論何人廢掉律法的一條,又教訓其它人同樣作的,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奇怪的是,這等人仍然獲準進到天國──這些人是藉相信基督而得以進天國的。一個人在天國的地位是按著他在地上的順服和信心而定的。凡遵行天國律法的人,在天國要稱為大的。

  五20 要進到天國,我們的義必須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法利賽人以宗教儀式而自豪,因為這些儀式讓他們在外表上和儀式上得以潔淨。可是,他們的心卻仍沒有改變。)耶穌以誇張的手法指出一個事實──隻有外在的義而表裏不一致是不能進天國的。神隻會接受一種義──人接受他兒子為救主而被稱為義(林後五21)。當然,除了真心相信基督,耶穌在登山寶訓中也提到生活上的義。

四.耶穌論仇恨(五21~26)

  五21 耶穌時代的猶太人知道神不準殺人,殺人必然受懲罰。律法未頒布前已有不可殺人的命令(創九6)。後來,律法也再次提到殺人的罪(出二○13;民五17)。從“隻是我告訴你們”這幾個字,可見耶穌要修改對殺人的教訓。人們不能再以自己沒殺過人而沾沾自喜。現在,耶穌說:“在我的國中,你絕不可抱有殺人的念頭。”他把殺人的行為追溯到其源頭,並且對三種不義之怒作出警告提醒。

  五22 第一種怒氣:無緣無故向弟兄動怒。(注5)一旦犯了這罪,便難免受審判──即會被帶到會堂受審。許多人都發覺他們的怒氣是源於自己的想法,然而神隻允許兩種情況下所生的怒氣:一、神的尊榮受損;二、別人犯了錯。因為別人犯錯而向他報複是絕對不正確的。

  更嚴重的罪是侮辱弟兄。在耶穌的時代,人們用拉加(亞蘭文用語,解作“廢物”)表達鄙蔑和怒罵。用這種詞語形容弟兄,難免公會的審斷──即受以色列地的最高法院的審判。

  最後,第三種不義之怒是稱弟兄為魔利,這種怒氣為耶穌所譴責唾棄。魔利(意思是愚蠢)比遲鈍更侮辱,指道德上的愚蠢,並含有想這等人死的意思,因為這等人該死雲雲。在今天的時代,我們很容易聽見人們以“活該”、“該死”來咒詛別人。其實,說這話的人正是在叫神把罪人降到地獄。耶穌指出凡說出這種咒詛的人,難免受地獄的火。在那個時代,死囚的身軀通常被拋掉在火槽中,這火槽是在耶路撒冷城以外,稱為欣嫩穀的地方。這穀象征永不熄滅的地獄之火。

  救主的訓詞嚴格,不容許有半點差誤。他教導說惱怒含有殺人的種子,辱罵的言語含有殺人的精神,而咒詛的言語則顯示有渴望殺人的心。罪的程度愈加增,亦導致三種不同層次的懲罰:審判、上法院受審和下到地獄的火中。耶穌會在天國中按嚴重性懲治罪。

  五23、24 不論是因為怒氣或其它原因,如果一個人得罪了別人,就算他把禮物呈獻給神,主也不會悅納。那人應當先去和弟兄講和。隻有這樣,神才會接納他的禮物。

  雖然這些訓詞是以猶太的背景寫出,但並不代表今天已不適用。保羅用主的晚餐來解釋這個概念(參看林前11章)。如果信徒不與弟兄言和,神就不會接受他的敬拜。

  五25、26 這裏是針對好訴訟的靈和不願承認耶穌所警告的罪。與其冒著受審判的危險,倒不如盡快解決與弟兄之間的問題。因為,我們在審判時必然理虧。雖然有學者對於比喻中的人物身分各持不同看法,但很明顯,如果你犯了錯,便應立刻承認過失,盡快處理好事情。如果你仍不悔改,你的罪會漸漸侵襲你,你不但要完完全全補償你的過錯,且要受額外的苦。不要立刻控訴別人,否則律法便會定你的罪,要你償還最後一文錢。

五.耶穌譴責奸淫(五27~30)

  五27、28 摩西律法清楚地禁止行奸淫(出二○14;申五18)。也許有人會為自己未曾犯這誡命而沾沾自喜,可是他們“滿眼是淫色”(彼後二14)。這些人外表受人尊敬,但心裏卻四處尋求不潔之事。故此,耶穌提醒門徒,光是禁戒行為並不足夠──必須有內裏的潔淨。律法禁止淫行,耶穌連欲念也禁止: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裏已經與他犯奸淫了。鍾思理看出這節的含義,他寫道:“思念情欲或行淫,並不能滿足性欲,就好象把油倒在火中,使這種渴望如火一般挑旺,永不熄滅。”罪是從思念開始,如果我們縱容,便會逐漸犯起罪來。

  五29、30 保持思念純正,需要嚴謹自律。故此,耶穌教導說,如果身體任何部分使我們犯罪,便最好在有生之時摒棄廢去那部分,免得永遠失去靈魂。我們應不應聽從耶穌字麵上的教誨?究竟他是否真的指毀壞身體的部分?這句說話的意思是:如果要失去靈魂,倒不如失去身體一部分,我們也應當樂意接受。可是,我們永遠不必這樣做,因為聖靈讓信徒有能力過聖潔的生活。不過,信徒必須與聖靈合作,謹慎自律。

六.耶穌責備離婚的事(五31、32)

  五31 舊約律法下,按申命記二十四章1至4節,離婚是受允許的。這章並非關注到犯奸淫而造成的離婚事件。(犯奸淫的處分是死,參看申二二22)。相反,這裏的離婚案是由於厭惡或生活不合而產生的。

  五32 可是,基督的國中,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他作淫婦了。這並不是說她自動成為淫婦。這裏推測到婦人離婚後,因無經濟支援而被迫與其它男人生活,因此便成了淫婦。不但被休的婦人犯奸淫,連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奸淫了。

  離婚和再婚是聖經中一個最複雜的題目。其實,要完全解答這方麵的問題,根本是不可能的,但透過查考和總結聖經在這方麵的教訓,的確對我們有莫大幫助。

七.耶穌責備起誓的人(五33~37)

  五33~36 摩西律法中,有幾條律例是禁止奉神的名起假誓的(利一九12;民三○2;申二三21)。以神的名起誓是以神作證人,證實你所說的全屬實話。為免發生事故,猶太人起假誓時,往往以天、地、耶路撒冷或他們的頭來代替奉神的名。

  耶穌指責這樣逃避律法是十足十的偽君子行為,並且禁止人們在日常談話中起任何的誓。起假誓不但虛偽,而且用別的名詞代替奉神的名起誓根本毫無作用。指著天起誓便是以神的座位起誓;指著地起誓便是以他的腳凳起誓;指著耶路撒冷起誓便是以大君的京城起誓;就算是指著自己的頭起誓也與神相幹,因為他是創造萬物的那位元首。

  五37 基督徒根本不需要起誓。他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若再多說,便是承認撒但──那惡者──掌管我們的生活。基督徒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說謊。

  這篇章也禁止隱瞞事實或欺騙。可是,這裏並沒有禁止在公堂上起誓。耶穌自己便曾在大祭司麵前起誓,以證實他的身分(太二六63及以下)。保羅也曾起誓求神作證,證明他所寫的是實話(林後一23;加一20)。

八.同他走二裏路(五38~42)

  五38 律法寫道:“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出二一24;利二四20;申一九21)這既是懲治的命令,也是懲治的限製──不能刑過其犯。可是,懲治的權在舊約由政府所掌,而不是握在個人手中。

  五39~41 耶穌所教導的義,比律法的準則更高,因為他連報複也要廢去。他告訴門徒,從前報複在法理上是可以接納的,不過現在卻不要報複。耶穌教導門徒不要與惡人作對。如果有人打他們的臉,連另外一麵也轉過來由他打。如果有人要拿他們的裏衣,連外衣(晚上穿的外衣)也由他拿去。如果有軍人強迫你替他背行李走一裏路,便自願地替他背行李走兩裏路。

  五42 耶穌在這段中的最後吩咐似乎不適用於今天。有求你的,就給他。有向你借貸的,不可推辭。我們對物質和財富的渴求,往往使我們躊躇而不願把自己有的奉獻他人。可是,假如我們願意注目天上的財富,知足於已有的所需衣食,便能自願地謹守這些教誨。耶穌這番話是預先假定了那些尋求幫助的人是有真正需要的。由於很難斷定那些是真正的需要,情願(如別人曾這樣說)“經常幫助那些偽裝的乞丐,也不要遺漏一個真正需要幫助的人。”

  從人的角度而言,主這個教訓根本不能實踐。除非那人是被聖靈掌管,他根本不可能過這種自我犧牲的生活。隻有信徒讓救主住在他們的心中,由他掌管生活,才能夠以愛去回應羞辱(39節)、不公平(40節)和不便(41節)。這就是“第二裏路的福音”。

九.愛你的仇敵(五43~48)

  五43 神的國所要求的義,還包括怎樣對待仇敵。這題目是先前篇章的延續。律法教導以色列人要愛他們的鄰舍(利一九18)。雖然律法中沒有明確地吩咐以色列人要恨他們的仇敵,可是這種精神卻藏在他們的教訓中。這種態度總括了舊約對殺害神子民的人的看法(參看詩一三九21、22)。這種出於正義的仇恨,是因為憎恨與神為敵的人而產生的。

  五44~47 可是,耶穌卻宣布我們要愛我們的仇敵,並且要為逼迫我們的禱告。耶穌吩咐要愛,顯示出這愛是基於意誌,而不是原本而有的情感。這種愛與本性的情感有所不同,因為去愛恨你和傷害你的人不可能是出於自然的。這種愛是超乎本性和常理的善意,隻有那些有屬神生命的人才可以表現出來。

  單愛那愛我們的人,不會得到賞賜;耶穌說即使那些不信神的稅吏(注6)也能這樣行!這種愛並不需要屬神的能力。單請弟兄的安(注7)(即我們的親戚和朋友)也不算什麽美德。不信的人也能做到這點;基督徒若單做到這點便與世人無異。如果我們的標準不高於世界的標準,那麽我們便注定不能影響世界了。

  耶穌叫他的門徒要使惡人轉回,好叫他們成為天父的兒子。他不是說我們這樣行才能成為神的兒子;相反,這樣才能顯出我們是神的兒女。神既不偏私歹人和好人(他們都從日頭和雨得益),我們也當以恩慈的心公平待他們。

  五48 耶穌以這樣的勸勉作結束:所以你們要完全,象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完全這詞的意思應按上文下理解釋。這詞並不是解作無罪或無瑕疵。上文解釋“完全”是指去愛恨我們的人,並且善待朋友和敵人。這裏的“完全”是指靈命的成熟,這種生命叫一個基督徒能效法神,毫不偏私地祝福所有人。


附篇一:

信徒與律法的關係

  律法是神藉摩西給以色列國的立法製度。雖然十誡包含了律法的精義,但律法的整體源於出埃及記第二十至三十一章、利未記和民數記。

  律法的頒布不是作為一個救恩之法(徒一三39;羅三20上;加二16、21,三11),律法是要顯出人的罪(羅三20下,五20,七7;林前一五56;加三19),並且叫人因神慈愛的救恩而歸向神。雖然律法包含的道德準則適用於各時代的人(羅二14、15),但律法是頒布給以色列國的。神以律法試驗以色列人,象征了他以律法試驗人,而以色列人的罪也就證實了世人的罪(羅三19)。

  律法帶來的是死亡的刑罰(加三10);違犯一項誡命便等於違犯所有誡命(雅二10)。因為人類違犯了律法,所以必受死亡的咒詛。按神公義和聖潔的屬性,人類不能無罪釋放,必然要付上罪價。也正因為這個緣故,耶穌才來到世界,藉著死來替我們付上罪價。雖然他沒有罪,但他替代有罪的人而死。他並沒有廢掉律法;卻是藉著他的生命和死亡成全了律法,完全符合律法的嚴格要求。因此,這福音不是要棄置律法,而是要堅定律法,並且顯示出基督的救贖計劃正好完完全全地符合律法的要求。

  所以,相信耶穌的人不再在律法之下,他是在恩典之下(羅六14)。藉著基督的工作,這人對律法已經死了。律法所定的刑罰必須一次付上;因為基督已付上了罪價,信徒便不必再付了。故此,律法對於基督徒是已經失效的了(林後三7~11)。基督到世上來之前,律法就如導師,但基督的救恩出現後,我們便不再需要這位導師了(加三24、25)。

  然而,基督徒不在律法之下,卻不等於他可以任意犯罪。其實,他是受製於比律法更強的約束力,因為他如今是在基督的律法下(林前九21)。信徒的好行為不是因為害怕刑罰的緣故,而是基於對救主的愛慕,渴望討他的喜悅。基督成了他生命的主宰(約一三15,一五12;弗五1、2;約壹二6,三16)。

  當討論到信徒與律法的關係,一般人都會問:“應否遵守十誡?”答案是:律法中的一些條例長久都適用。偷盜、貪婪或謀殺一定是錯的,十誡中有九項在新約中重複出現,而且它們都有很重要和獨特之處──它們不再是律法頒布的命令(律法頒布的命令必須遵行,否則便受懲罰)。現在,這些命令的提出,是讓屬神的人學習神的義(提後三16下)。唯一沒再出現的誡命便是守安息日,新約聖經沒有教訓說基督徒要守安息日(即一星期的第七天,也就是星期六),因為在基督裏的,已經享受了安息日的實質,得了永遠的安息。

  對於未得救的人而言,律法仍有它的用處:“我們知道律法原是好的,隻要人用得合宜。”(提前一8)律法的用途是使人知道有罪,從而悔改歸正。可是,律法不是為得救的人而設立的:“因為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提前一9)

  律法所要求的義已經在那些“不隨從肉體,隻隨從聖靈的人身上”(羅八4)得以成全。事實上,我們的主在登山寶訓上的教訓,比律法所定的準則更高。例如,律法寫道:“不可殺人”;耶穌卻說:“甚至不可恨人”。故此,登山寶訓不僅堅守律法和先知的原則,更把它們加以補充,發掘出其中更深的含義。


附篇二:

離婚與再婚

  離婚絕不是神的意願。神理想的婚姻是一夫一妻,除了死亡,婚約不能解除(羅七2、3)。耶穌以創世時定的聖潔規律來清清楚楚地向法利賽人闡明這點。(太一九4~6)

  相反,神厭惡人離婚(瑪二16),即不合聖經原則的離婚。但他並不厭惡一切的離婚事件,因為他說自己曾休了以色列(耶三8)。這是因為以色列國離棄他去拜偶像。以色列對神不忠。

  馬太福音五章31至32節和十九章9節中,耶穌教導說,除非配偶任何一方犯了奸淫的罪,否則不能離婚。馬可福音十章11至12節和路加福音十六章18節中,更指明不可離婚,沒有提到例外的情況。

  這裏所出現的差異可能是因為馬可和路加沒有把耶穌所說完整記述下來。故此,即使離婚不是理想的,但當配偶對對方不忠時,這仍是可獲接納的。也就是說,除非配偶犯了奸淫,信徒才能依照聖經允準的條件離婚。然而,耶穌隻是容讓在這種情況下離婚,而沒有命令在這種情況下便要離婚。

  雖然新約容許離婚,但對於再婚,則仍有許多爭論,認為不可容許。可是,沒有足夠的證據確定這論點。新約中,被遺棄而再婚的人沒有受到譴責──隻有那些犯錯的人遭受譴責。同時,合乎聖經要求的離婚,其主要目的是容許再婚;否則,分開已經能解決二人的問題了。

  當討論這題目時,不免會問:“那些得救之前離婚的人又如何?”得救前的不法離婚和再婚是罪,但已於得救後完全得著赦免(參看林前六11,保羅把哥林多信徒未信主時的奸淫列為罪)。得救以前的罪並不能阻擋信徒完全參與地方教會生活。

  更麻煩的問題是基督徒曾經沒有按照聖經原則而離婚,而且還再婚。教會能否接納他們相交?這要視乎該弟兄或姊妹是初犯奸淫,還是不斷犯著。如果這些人活在奸淫中,他們不但要承認自己的罪,也要放棄現在的伴侶。不過,神的處理方案,絕對不會使問題惡化。如果因為要解決婚姻的糾紛而引致對方犯罪,或使到妻兒孤苦無援,這種醫治比問題更糟糕。

  因此,筆者個人認為,基督徒曾違反聖經原則而離婚和再婚,可以真心悔改,承認過犯,然後恢複與主和教會的相交。至於離婚,似乎每一件離婚個案都有所不同。因此,地方教會中的長老應當個別審查每個情況,並按神的話來審判處理。若要進行紀律處分,必須交由長老決定。

學習材料來自神家,感謝主的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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