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責任的本質
以西結書十八章一至二十節
1耶和華的話又臨到我說:2“你們在以色列地怎麽用這俗語說,父親吃了酸葡萄,兒子的牙酸倒了呢?3主耶和華說我指著我的永生起誓,你們在以色列中,必不再有用這俗語的因由。4看哪!世人都是屬我的,為父的怎樣屬我,為子的也照樣屬我,犯罪的他必死亡。
5“人若是公義,且行正直與合理的事。6未曾在山上吃過祭偶像之物,未曾仰望以色列家的偶像,未曾玷汙鄰舍的妻,未曾在婦人的經期內親近他。7未曾虧負人,乃將欠債之人的當頭還給他,未曾搶奪人的物件,卻將食物給饑餓的人吃,將衣服給赤身的人穿。未曾向借錢的弟兄取利,也未曾向借糧的弟兄多要,縮手不作罪孽,在兩人之間,按至理判斷。9遵行我的律例,謹守我的典章,按誠實行事,這人是公正的,必定存活,這是主耶和華說的。
10“他若生一個兒子作強盜,是流人血的不行以上所說之善,11反行其中之惡,乃在山上吃過祭偶像之物,並玷汙鄰舍的妻。12虧負困苦和窮乏的人,搶奪人的物,未曾將當頭還給人,仰望偶像,並行可憎的事。13向借錢的弟兄取利,向借糧的弟兄多要,這人豈能存活呢?他必不能存活,他行這一切可憎的事,必要死亡,他的罪必歸到他身上。
14“他若生一個兒子,見父親所犯的一切罪,便懼怕,不照樣去做。15未曾在山上吃過祭偶像之物,未曾仰望以色列家的偶像,未曾玷汙鄰舍的妻。16未曾虧負人,未曾取人的當頭,未曾搶奪人的物件,卻將食物給饑餓的人吃,將衣服給赤身的人穿。17縮手不害貧窮人,未曾向借錢的弟兄取利,也未曾向借糧的弟兄多要,他順從我的典章,遵行我的律例,就不因父親的罪死亡,定要存活。18至於他父親,因為欺人太甚,搶奪弟兄,在本國的民中行不善,他必因自己的罪孽死亡。
19“你們還說,兒子為何不擔當父親的罪孽呢?兒子行正直與合理的事,謹守遵行我的一切律例,他必定存活。20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父親也不擔當兒子罪孽,義人的善果必歸自己,惡人的惡果也必歸自己。”
在這一章聖經裏麵,以西結將他的教導轉向責任的本質,和上帝的公義,所有的男人和女人都應向他負責。他以一句流行的俗語開始,毫無疑問,一般人時常利用它來解釋他們的厄運:“父親吃了酸葡萄,兒子的牙酸倒了”(2節)。這是一句敏銳而引人注意的俗語:祖宗所作的,影響他們的後代子孫。這件事情不僅牽涉當時災禍責任的威脅,而且也防止造成一種悲觀主義。因此以西結作深入的分析,向他的聽眾顯示,那確實是個人的責任。上帝認為許多人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並不是對別人的。為使他的信息簡單明了,這位先知從各種不同的角度,詳細說明這個問題。他好像是一位律師,向一個反應遲鈍的顧客,提供法律的解釋,並且絕對的保證,他的指導無誤。
(一)假如一個人是公義的,並且行正直與合理的事,他必定存活(5—9節)。(二)如果他有一個作強盜的兒子,不作任何正當的事情,這個兒子必要死亡,他父親的義決不能救他;這個兒子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10—13節)。(三)但如果一位邪惡的父親有一個誠實的兒子,這個兒子必因他的正直而存活。然而這個父親必要對自己邪惡的行為負責(14—18節)。沒有任何例外,善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可以獲得自己的益處。惡人也照樣要為他自己犯罪的後果負責。
對於一個無知的民族來說,以西結的話應該給人帶來很大的安慰。可是他卻宣講一個令人煩擾的信息。他的聽眾與故鄉隔絕,在外國的土地上,遭受被擄生活的刑罰,他們在思想上,已經清楚的找到某些安慰,以為他們悲慘的狀況,並不是他們自己造成的。他們以為他們的生活乃是前代的罪惡的結果。而且,好像大多數深奧的欺騙和幻想一般,在他們的想法中,是有真理的因素。前代的人的確邪惡,他們的行為招致上帝的審判,但是對於每一個世代來說,都有機會避開先前時代的罪惡。審判不是一部蒸氣壓路機,在它的輪下,無人可以幸免;假如有人負起責任,轉離罪惡,歸向上帝,過一種公義的生活,就可以踩住壓路機的煞車掣。
由於這位先知傳講許多道德的教訓,設法使那些聽眾的心智恢複平衡。父親邪惡的行為,可能給子女造成憂傷的後果,這當然是真的。但是上帝並不叫人為別人的行為負責,每一個人必須為他或她自己的生活負責。那些被擄的人不能將他們整個的命運,歸咎於他們的先人;他們必須認清自己的角色,並麵對造成他們遠離家鄉和被擄的責任。除非他們認清自己的責任,他們決不能轉離他們的罪惡;除非他們轉離自己的罪惡,便沒有盼望恢複自由,並過一種豐富的生活。
正如那些被擄的囚犯一樣,在他們恢複自由之前,他們必須了解責任的本質;我們也是如此。在革命誌士格言中,喬治·簫伯納(George Bernard Shaw)說:“自由意味著責任,這就是為何多數人恐懼它的原因。”我們可能覺察到我們現在所處的監獄,而且渴望自由,但在我們心底深處,很容易滯留在那裏,珍惜幻想。雖然我們作囚犯,並不是由於我們自己的失敗,但認定責任,乃是認識缺點之必須;而悔改之先必須要有勇氣。除非我們願意為自己的行為負起責任,我們絕對無法得到完全的自由。在開始承擔責任成長時,我們才能了解那位我們必須對他負責的,他所作的完全是依照公義。還有,為我們自己行為所負的責任,可能會成為一個過於沉重、而無法承當的負擔;隻是籍著一種認知,就是福音的中心乃在於上帝的赦免,這種生活才是可能的。
責任與悔改
以西結書十八章廿一至卅二節
21“惡人若回頭離開所作的一切罪惡,謹守我一切的律例,行正直與合理的事,他必定存活,不至死亡。22他所犯的一切罪過都不被記念,因所行的義,他必存活。23主耶和華說,惡人死亡,豈是我喜悅的麽?不是喜悅他回頭離開所行的道存活麽?24義人若轉離義行而作罪孽,照著惡人一切可憎的事而行,他豈能存活麽?他所行的一切義,都不被記念,他必因所犯的罪所行的惡死亡。
25“你們還說,主的道不公平,以色列家阿!你們當聽,我的道豈不公平麽?你們的道豈不是不公平麽?26義人若轉離義行而作罪孽死亡,他是因所作的罪孽死亡。27再者,惡人若回頭離開所行的惡,行正直與合理的事,他必將性命救活了。28因為他思量,回頭離開所犯的罪過,必定存活不至死亡。29以色列家還說,主的道不公平,以色列家阿!我的道豈不公平麽?你們的道路豈不是不公平麽?”
30所以耶和華說:“以色列家阿!我必按你們各人所行的審判你們,你們當回頭離開所犯的一切罪過,這樣,罪孽必不使你們敗亡。31你們要將所犯的一切罪過,盡行拋棄,自作一個新心和新靈,以色列家阿!你們何必死亡呢?32主耶和華說,我不喜悅那死人之死,所以你們當回頭而存活。”
這位先知繼續傳講上帝的諭旨,現在將焦點集中在責任與悔改之間的關係上。在他教導的第一部分,他認為人們所過的生活,應好像是在一條直線上。生活循規蹈矩的人,可以得到上帝的喜悅;過罪惡生活的人,必須對它責任,結局乃是死亡。然而在實際的人類生活中,自始至終都是站在一條直線上的人,非常罕見。有許多好人,在生活上突然脫離正道.開始追求邪惡的事情。照樣,也有不少的惡人,突然發覺他們的生活方式錯誤,並且承認他們應為自己所做的惡事負責;他們展開生活新的一頁,認定他們的責任是向善。
這等生活的轉變,立即被上帝接納。犯罪的惡人可以變好,並可以得到上帝的接納和赦免,他不希望任何人死亡。但是有一個作了多年善事的人,突然間變壞,便立即喪失上帝的祝福。“這當然是不公平,”有一部分人發出怨言。的確,正是因為這個問題,有些低級的律師和神學家,開始運用他們的心智來解釋這個問題。“考慮一下,”他們爭辯說,“約翰·杜的個案。六十五年以來,他一直過著完全無可指責的生活,但突然間,不知是什麽原因,他變壞了,在他活在地上最後幾年的生活中,他竟不負責任,而且追求邪惡。當然你不是要說,六十五年良善誠實的生活,卻被最後一點的軟弱完全塗抹麽?”這種看法似乎是以西結所說的。
所以那些低級律師要使案件反轉。“應思想一下約翰.施奴的生活,”他們爭辯說,“六十五年以來,他一直過著最黑暗的罪惡生活,他輕看上帝,剝削他的同胞,剝削貧乏和困苦的人,自己卻成為富翁。當他躺臥在死亡的床上時,若他轉離罪惡而悔改,難道你要宣告他所有的罪都可以得到赦免嗎?肯定這種事一定不公平!但是你竟宣告說上帝是公平的!”他們雖然抱怨,但這正是以西結傳講神諭時,所要宣告的。
那些低級律師和半路神學家的爭辯,有什麽錯誤呢?他們的確似乎有點道理,對不對?是的,他們沒有錯——但是隻因他們已經誤解若幹基本的原則。首先,他們想法錯誤,以為上帝的公義,隻是一塊簡單的記錄板:六十五年的好行為,超過幾年的壞行為,所以約翰·杜應該被肯定。但是六十五年的罪惡完全不能平衡最後悔改的幾分鍾,約翰·施奴的行為是否定的!然而公義不是隻憑行為來衡量;認識上帝的公義,與認識上帝的赦免,二者必須保持平衡。整個問題的關鍵,是並不在於行為;乃在於人與上帝之間的關係。這是一個基本原則。一個承認上帝的好人,必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追求良善。遠離上帝的惡人,一定逃避(最低限度是設法逃避)責任,並且生活在罪中。善人可能離開善,惡人也可能離開惡,但歸根結底,所有的人若要了解人生,他們必須認識上帝。而一個人若要認識上帝,他必須追求良善,而最重要者,他一定要祈求赦免。不論過去的生活如何,都需要赦免;悔改是上帝輸出赦免的泉源。使徒保羅對於這個問題說得更加清楚,顯示全人類都需要上帝藉著耶穌所賜的赦免(羅三23—24)。假如我們真正認識赦免是恩賜,我們也必須負起回應的責任。因為在回應方麵失敗,我們雖然可以得到赦免,但是我們決不能免除應負起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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