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的一些問題
申命記廿四章一至九節
1『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什麽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2 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3 後夫若恨惡她,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或是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4打發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汙之後再娶她為妻,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不可使耶和華你上帝所賜為業之地被玷汙了。
5『新娶妻之人不可從軍出征,也不可托他辦理什麽公事,可以在家清閑一年,使他所娶的妻快活。
6『不可拿人的全盤磨石或是上磨石作當頭,因為這是拿人的命作當頭。
7『若遇見人拐帶以色列中的一個弟兄,當奴才待他,或是賣了他,那拐帶人的就必治死。這樣,便將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8『在大麻瘋的災病上,你們要謹慎,照祭司利未人一切所指教你們的留意遵行。我怎樣吩咐他們,你們要怎樣遵行。9 當記念出埃及後,在路上,耶和華你上帝向米利暗所行的事。』
在現代社會裏,結婚、離婚不僅受法律所規範,同時,除非它由被承認的官員在合法的場所(教會和結婚登記處,或到法庭離婚)所督導或宣布,否則均屬無效。然而,在以色列,這兩種情況純屬家務事,不牽涉到官員,也幾乎沒有任何文件;而休書則為例外,它是不可或缺的,為的是保護離婚婦人免遭控告犯淫亂之罪,這項罪是要被判死刑的(參廿二22)。從一至四節中,我們可以猜想,在迦南人的圈子裏,離婚及再婚是自由許可的;但再一次,以色列本身定下較高的標準。而耶穌在這件事上定了一個更高的標準,參馬可福音十章二至十二節。
雖然五節也談到婚姻,和本章其他各節一樣,表現出對人們幸福的關心。現代軍隊尚未對新婚的人設想得這樣周到;但必須記得,申命記想到的並非是專業的軍人,而是一般農夫,他們在國家發生緊急情況下,極可能要被征召入伍。廿四章五節中的律法,清楚顯示上帝為人類所設計的,包括無羞恥的婚姻及婚姻之愛。
六節開始談論的主題是當頭;十至十二節中也繼續談到這個題目。當頭是作為貸款的抵押品,因此,我們這裏所見是極貧窮的人們。債主也許會指定某件他的藝術品,希望作為當頭。磨石(包含兩塊石頭;底下的石塊較重,上磨石則較為輕便)可能是最易被拿走的東西。因為它是家家戶戶不可缺少的東西,而負債人會盡快想盡一切辦法將它贖回。因此,申命記完全禁止這類作法,為的是保護窮人。
七節禁止誘拐和奴役他人。倘若任何種類的偷盜皆為上帝所不許——如十誡中第八條誡命所宣告的——那麽,誘拐更為他所厭惡。
八至九節轉至我們所謂衛生保健的事。麻瘋不是我們今天所認識的那種樣子,它包含各種類的皮膚病,而最可怕的是它為一種傳染病,如瘟疫那樣。在一個沒有醫生,且隻有非常原始的醫藥知識的社會裏,重要的是,任何明顯又嚴重的皮膚病,必須隻有按照那些有能力處理這狀況的人所吩咐的去做,這些人就是祭司利未人(利十三和十四章記載給他們的詳細的指示)。這裏提到摩西的姊姊米利暗,其用意可能是作為一種提醒,即在社會中地位最高者,也不能幸免這種疾病,他們照樣可能很容易引起傳染病,除非是依照有關規定去做。米利暗長大麻瘋的事,記述於民數記十二章九至十五節裏。
原始社會典型的將疾病看成是宗教上的事。現代,顯然如果我們憂患某些疾病,我們會去醫院,而非前往牧師的住所。然而,疾病和健康,甚至是生與死本身,至終是操在上帝手中,它們不能傷害我們。
貧窮的人
申命記廿四章十至廿二節
10『你借給鄰舍,不拘是什麽,不可進他家拿他的當頭。11要站在外麵,等那向你借貸的人把當頭拿出來交給你。12他若是窮人,你不可留他的當頭過夜。13日落的時候,總要把當頭還他,使他用那件衣服蓋著睡覺,他就為你祝福;這在耶和華你上帝麵前就是你的義了。
14『困苦窮乏的雇工,無論是你的弟兄或是在你城裏寄居的,你不可欺負他。15要當日給他工價,不可等到日落,因為他窮苦,把心放在工價上,恐怕他因你求告耶和華,罪便歸你了。
16『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
17『你不可向寄居的和孤兒屈枉正直,也不可拿寡婦的衣裳作當頭。18要記念你在埃及作過奴仆。耶和華你的上帝從那裏將你救贖,所以我吩咐你這樣行。
19『 你在田間收割莊稼,若忘下一捆,不可回去再取,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這樣,耶和華你上帝必在你手裏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20你打橄攬樹,枝上剩下的,不可再打;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21你摘葡萄園的葡萄,所剩下的,不可再搞;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22你也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仆,所以我吩咐你這樣行。
廿四章十節以下,整章講的全是關於保護窮苦人的事。在以農業為主的社會裏,在任何家庭中,男人的死亡所造成的損失,等於是剝奪了負擔家庭生計的支柱,而寡婦和孤兒(在數節中提到他們)通常是極為窮苦的。寄居者也和他們並列一起;前來定居以色列的外邦人必然是因為在別處欠債,遭到不平等待遇或壓迫才來到這裏,因此,他們也是貧苦無依的。除此之外,曆史清楚地揭示,外邦人以及外來的居民最易成為偏見、虐待以及社會普遍不公平的犧牲目標。
因此,在各方麵,申命記試圖保護這類的人。它的裁定不易獲得律法的支持:例如,律法規定任何農夫都有權悉數收取他的農作物,但十九節中的勸告卻與此有別。其中有些裁決是明確的,但任何違約之受害者將違法者送交法辦,卻是極不可能的事。另一些裁決則較為一般性:『雇工……不可欺負他』(14節),似乎是待解釋的事,而『屈枉正直』(17節)包含整個可能濫用律法和訴訟程序的範圍。從舊約一些先知所說的話中,顯然的,司法製度的弊端證明在當時是一個嚴重的問題(參賽一23;彌七13)。因此,我們可將這段看成是發自內心的一項請願,過於看它是律法的一張表格。
在這裏的上下文中,十六節或許是禁止一種嚴重的律法延伸。它在強化較早的律法,這律法保護家庭中的人免因家中某個人犯罪而受牽連。也許無恥的富農對鄰近的地產妄用律法的製度,因而拖垮了整個家庭,目的是增加自已本身所擁有的土地。然而,這一段整體看來是隻講給富人聽的;它同樣適用於一些有財產的人,盡管不多,隻要他們有能力借或分享給較貧窮的同胞都算在內。財富的概念在根本上是相對的。
申命記廿四章中的呼籲很清楚在當時是必須的。為什麽任何人都應當聽它呢?這裏提供了兩個很好的理由:(一)上帝會報答人的慷慨(19節),也會懲罰違背這些律法的人(15節暗示);(二)以色列人過去的經曆,將使得他們容易借債給貧窮的人(18-22節)。但在這些明白宣告的理由之外,還有個隱藏的理由,藉著引人注意社會的需要,激起人積極的良知,這樣來提及這些問題。人類的麻木不仁常是不經意的,或是由於健忘和輕率。申命記這些經文仍然能促使健忘的良知想起較為不幸的人不論是在第三世界或在隔壁那條街上——同時為這些人采取一些積極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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