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著的特征
申命記廿二章一至十二節
1『 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為不見,總要把它牽回來交給你的弟兄。2 你弟兄若離你遠,或是你不認識他,就要牽到你家去,留在你那裏,等你弟兄來尋找就還給他。3 你的弟兄無論失落什麽,或是驢,或是衣服,你若遇見,都要這樣行,不可佯為不見。4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驢跌倒在路上,不可佯為不見,總要幫助他拉起來。
5『婦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婦女的衣服,因為這樣行都是耶和華你上帝所憎惡的。
6 『你若路上遇見鳥窩,或在樹上或在地上,裏頭有雛或有蛋,母鳥伏在雛上或在蛋上,你不可連母帶雛一並取去。7 總要放母,隻可取雛;這樣你就可以享福,日子得以長久。
8 『你若建造房屋,要在房上的四圍安欄杆,免得有人從房上掉下來,流血的罪就歸於你家。
9『不可把兩樣種子種在你的葡萄園裏,兔得你撒種所結的和葡萄園的果子都要充公。10不可並用牛、驢耕地。11不可穿羊毛、細麻兩樣攙雜料做的衣服。
12『你要在所披的外衣上四周做隧子。』
這一段包含了各種類之簡短律法。從律法的觀點來看,它們在本質上更像是勸告,因此它們是被應用於家庭的場合裏,不論戶內或在農場裏。這些律法必然是很難強迫執行的。然而,神聖之律法和世俗之法典是不同的,那些信奉任何信仰的人理當遵守該信仰之規條,私下或公開場合皆然。因此,申命記毫不猶豫發布這一類的家規,然而,它沒有明文規定懲罰並不令人感到意外。
發些律法之理由並未交待,同時,今天我們也並非十分清楚所有這些律法。第八節作了自我的解釋——明顯是個安全的措施。有關保存母鳥的生命及自由之法規(6-7節),更應該說是出自有遠見過於人道之考量,是為了保存食物以使他人也受惠。九至十一節這項奇異的禁令,可能是由於對埃及人之某些儀式而起的一種敵視反應。這類律法明顯和今日基督徒之言行沒有關連。我們極有理由將五節之律法,看成並非所謂輕微性變態(指喜歡穿異性服裝或舉止如異性者,譯者按),而是在唾棄當時某種異教之風俗;因此,這條律法不過是今日時尚之指引,最多像十二節中所說有關衣裳縫子之律法那樣。不論這些隧子之起源為何,它的目的是要成為一個眼可見之提醒,使每位以色列人都能遵守上帝的律法(參民十五37-41)。在實效上,它們使得以色列人在他們的穿著上有所區別。
基督徒在言行上可合理地從這一段中吸取兩點教訓。第一,基督徒應當像以色列人那樣與社會有別,當然所用的方法不同。事實上,猶太人獨特之服飾是早期教會所摒棄的許多事物中之一,教會加諸外邦基督徒身上之猶太人風俗不過一、二個罷了(參徒十五19-21)。而一個基督徒擁有之顯著之特征,應當是內在過於外在的。然而,倘若這種內在之特征不能叫別人看見,則其中一定出了問題。
第二個教訓包含在第一段裏,即一至四節。申命記堅決主張應有一個比消極避免傷害他人更高之律法:『你……不可佯為不見』。在務農的社會裏,人們常會發現有某種程度之好鄰舍的要求,像這裏所要求的那樣。但是在都市社會中,卻存在著『從那邊繞過去了』的根深蒂固之積習。耶穌所教導之基督徒倫理(路十29-37)支持了本段經文之原則,這些原則不僅是應用在個人的兄弟或鄰舍身上,且要應用到所有人之身上。要履行這些原則不隻需要有正確的心態及樂於采取積極之步驟幫助人,最要緊的是要有靈敏之心思以察覺其他人之困難和問題。再沒有比那些不願睜開眼去看之人更為眼瞎的。
性道德
申命記廿二章十三至三十節
13『人若娶妻,與她同房之後恨惡她,14信口說她,將醜名加在她身上,說:「我娶了這女子,與她同房,見她沒有貞潔的憑據」;15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貞潔的憑據拿出來,帶到本城門長老那裏。16女子的父親要對長老說:「我將我的女兒給這人為妻,他恨惡她,17信口說她,說:我見你的女兒沒有貞潔的憑據;其實這就是我女兒貞潔的憑據。」父母就把那布鋪在本城的長老麵前。18本城的長老要拿住那人,懲治他,19並要罰他一百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為他將醜名加在以色列的一個處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終身不可休她。20但這事若是真的,女子沒有貞潔的憑據,21就要將女子帶到她父家的門口,本城的人要用石頭將她打死;因為她在父家行了淫亂,在以色列中做了醜事。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22『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就要將奸夫淫婦一並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
23『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有人在城裏遇見她,與她行淫,24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本城門,用石頭打死,女子是因為雖在城裏卻沒有喊叫;男子是因為玷汙別人的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25『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強與她行淫,隻要將那男子治死,26但不可辦女子;她本沒有該死的罪,這事就類乎人起來攻擊鄰合,將他殺了一樣。27因為男子是在田野遇見那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並無人救她。
28『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她,與她行淫,被人看見,29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他玷汙了這女於,就要娶她為妻,終身不可休她。
30『人不可娶繼母為妻;不可掀開他父親的衣襟。』
接下一個題目談的是性關係。我們再次發現這裏定下對違法者非常嚴厲之懲罰。首先和最長的一段(13-21節),論的是一個男人指控妻子婚前不貞或與人濫交。這樣的指控是極端嚴重的一件事——刑罰是死因此這項立法要辛苦去設法建立搜存證據。已有的傳統可以用來作為試驗的證據,即女方之父母在她結婚時所持女性童貞之證物。這項證據通常認為包含了婚後首次性交時染了血跡之床單;另一個可能是染了月經血液的衣服,這是表明婦人並未在她結婚以前懷孕的一項記號。這樣的證明在今天看來似乎很難令人滿意,任何人都想知道是否另有些公開證明之方式。無論如何,濫交明顯是犯罪的行為,奸淫也是一樣(22節)。廿二至廿七節有關奸淫的罪同時適用於結婚及訂婚之女人身上。廿八至廿九節中強調有人強奸未許配的少女必須賠償;他必須娶她作終生的妻子(29節),且要付給女方父親當時所有新郎應付的聘金之全數。
三十節禁止一種古老的風俗;它不像是在攻擊這般不道德之行為。
從這些律法中很清楚可以看見,以色列人擁有非常高超之性道德標準。婚外情是非法的,不同輩之間的婚姻也遭禁止(見利十八6-18中所列對禁止骨肉之親通婚詳表)。所有社會皆有一些這類的規定,雖然它們之間的差異很大。正當現代西方國家的法律允許許多自由和寬容,而每個國家仍以其身之方式維持良好的社會秩序並擁護婚姻之製度。在古代的以色列,我們還可看見這項立法背後兩個附加的動機。(一)婚姻關係被視為上帝所賜予之製度——上帝給人計劃之關係。因此,必須全然嚴肅而鄭重地看待它。暗中破壞婚姻之價值,等於暗中確壞了聖約之下社會的組織。(二)不道德之性行為在舊約作者看來,是迦南人品德的表征,它是和他們的宗教儀式緊密糾纏在一起的。因此,以色列人必須製訂更高之標準。
這兩種動機獲得新約的支持。耶穌痛切地指出離婚是完全違背上帝之計劃的(可十2-12);而保羅亦痛陳不道德的性行為,正是哥林多這樣一個異教城市典型之文化,參哥林多前書五和六章。在我們二十世紀,幾乎很難指望對不合法之性行為訂定嚴刑峻法;但是,在所有生活領域裏,我們應當尋求建立明顯的、比不信宗教的人更高的標準。我們擁有一個目標和一個榜樣,這是他們所沒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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