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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二十三日 聖經申命記二十一章

(2010-02-23 04:31:15) 下一個

謀殺的懸案

申命記廿一章一至九節

     1『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為業的地上,若遇見被殺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誰殺的,2 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從被殺的人那裏量起,直量到四圍的城邑,3 看那城離被殺的人最近;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取一隻未曾耕地、未曾負軛的母牛犢,4把母牛犢牽到流水未曾耕種的山穀去,在穀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5 祭司利未的子孫要近前來;因為耶和華你的上帝揀選了他們事奉他,奉耶和華的名祝福,所有爭訟毆打的事都要憑他們判斷。6 那城的眾長老,就是離被殺的人最近的,要在那山穀中,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7 禱告(原文是回答)說:「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8耶和華啊,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間。」這樣,流血的罪必得赦免。9 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就可以從你們中間除掉流無辜血的罪。

    所有的社會對發現『被個人或多人』所謀害的屍首無不極為重視。我們殷切期望我們的警察,盡他們一切力量去破案和捉拿殺人犯。換言之,我們認識到社會在這樣的事情上所負的責任——即使死者無親屬和財物。古代的社會也強烈地意識到同樣的社會責任,但卻有兩個不同點。首先,他們沒有刑警,而且隻有甚少的偵探技巧,因此,有許多謀殺案,無疑地是懸而未決的。其次,他們強烈地感到,一個懸而未決的命案和一個逍遙法外的謀殺者,不僅是社會的恥辱,也帶來社會的腐化。在以色列人以外的地區,在此情況下,魔術般和迷信的儀式十分普遍,因為害怕惡運會降臨到社會。以色列人在這種情況下也感到有義務要履行一個謹慎組織的宗教儀式。雖然未曾明白加以解釋母牛犢之死被認為是用來滌淨社會。沒有這類奉耶和華之名而舉行的儀式,我們可以肯定,一般老百姓將會轉而尋求異教的習俗,以求躲避任何的惡運。

    這裏所描述的儀式,可能並入極古老和原始的要素,但至少可以評定其中部分象征的意義以及所進行的活動的價值。(一)藉著長老和利未人為代表的整個社會承認他們是有責任的。藉由嚴肅地發誓(7 節),他們指明在所發生的謀殺案裏,整個社會並沒有被賄賂。(實際上,他們宣布謀殺者為非法,雖然,無法指認為誰。)(二)母牛犢之死,意指應有一條生命用以抵償死者,即是指出有人是理當處死的。(三)用水洗手(6 節)是個眾所皆知和嚴肅的公開儀式,表明某人的無辜:參彼拉多的舉止(太廿七24)。(四)最後一點,在人類無法秉公行義的無助情況下,社會隻好將問題交付給上帝。令人感到好奇的是,我們注意到他們的禱告並非祈求上帝指明並且懲罰犯罪的人,而是祈求上帝赦免他們的社會。重視整體社會的福祉誠然是明智之舉。我們可能拒絕接受共產主義所抱持之整個社會遠比於個人來得重要的觀點,但我們必須小心不要走入另一個極端,即忽略了社會的需求。例如,極端貧窮的存在不僅是貧民個人的悲劇,它也是對社會容許發生這一類情況的一項控訴。

    新約的教會認識到本身是群體的,不隻表現出彼此相愛的關懷,同時,也履行了特定的紀律,以維持會眾的道德福利:參見哥林多前書五章九至十三節的例子。教會絕不是由一群無目標的、言行不能影響其他人的個人所組成。

某些權利和義務

申命記廿一章十至廿三節

     10『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耶和華你的上帝將他們交在你手中,你就擄了他們去。11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戀慕她,要娶她為妻,12就可以領她到你家裏去;她便要剃頭發,修指甲,13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裏哀哭父母一個整月,然後可以與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14後來你若不喜悅她,就要由她隨意出去,決不可為錢賣她,也不可當婢女待她,因為你沾汙了她。

     15『人若有二妻,一為所愛,一為所惡,所愛的、所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但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16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17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生的,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

     18『人若有頑梗悖道的兒子,不聽從父母的話,他們雖懲治他,他仍不聽從,19父母就要抓住他,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本城的長老那裏,20對長老說:「我們這兒子頑便悖逆,不聽從我們的話,是貪食好酒的人。」21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

     22『人若犯該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將他掛在木頭上,23他的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必要當日將他葬埋,免得玷汙了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為業之地。因為被掛的人是在上帝麵前受咒詛的。』廿一至廿五章中的律法,所論及的題目頗雜,但廿一章一個共通主題是尊重。在十九和二十章中論到謀殺及戰爭的論題後,這是個十分恰當的主題。十至十四節中強調戰俘有他們的權利;女性俘擄在古代的世界所享有的權利甚少,但她至少必須得到尊重。十五至十七節講的是在多妻家庭中的長子所享有之權利。個人的喜好不能左右長子應得的權利;因他的身分使他享有這等級的尊重。

    這些情況在今天對我們似乎很陌生,而申命記所提的律法明顯地是建立在一個已過的時代的風俗和傳統上。廿二至廿三節的情況也是一樣,這裏談到公開處死罪犯和公開展示其屍首(掛在樹上,即絞架,參新英語聖經)。在執行死刑同一日即將屍首埋葬的理由,並非是尊重死者,而是尊重那塊土地。這裏的論據是:它是上帝的土地,被處死的罪犯會讓上帝見了剌眼。變通一點,我們可以這樣說,屬於上帝的社會群體並不能從這種公開展示的屍首中獲益,不管它們的嚇阻作用如何。絕大部分的現代社會似乎認為,從前的公開處死之刑罰所帶來的傷害比它的好處更大。

    十八至廿一節討論的似乎是相當普遍的一個問題,即一個家庭中出了一個悖逆的兒子。但這裏的懲罰,以現代的標準來看是極端恐怖的。我們必須認清,這裏所說『頑梗悖逆』的字眼是極端強烈的。這裏預示之情況肯定不是平日所見之情況。我們可以確定,仁慈的父母永遠不可能隻因孩子有點異議和講了氣話,就以如此殘酷之律法對付他。關於貪吃和好酒的控訴(這類指控可被長老采納或拒絕,他們有權拒絕),指出這類行為可能導致悖逆之行徑,而在申命記看來,這對整個社會的害處很大。在以色列,典型的家境是擁有小農場,家中所有人在農場裏都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貪吃好酒的人』代表的是一種寄生蟲,指的是毫無貢獻但卻想要獲取一切的人。在一個小農戶之經濟製度裏,極少家庭能供養這樣的兒子,也因此才有這麽嚴厲之懲罰。它的用意無疑是作為一種警告,而非一種固定或經常應用之法規。它的基本原則出自孝敬父母那條誡命(五16)。新約中也支持這個原則,參見以弗所書六章一至三節。較廣的原則是,在一個上帝所命定的社會裏,為了大家的利益,所有的人都必須分工合作,就如以基督的『身體』來形容教會所明白表示的那樣(林前十二12-27;弗四12-16)。

 學習材料來自神家,感謝主的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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