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生命
申命記十九章一至十三節
1『耶和華你上帝將列國之民剪除的時候,耶和華你上帝也將他們的地賜給你,你接著住他們的城邑並他們的房屋,2 就要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為業的地上分定三座城。3 要將耶和華你上帝使你承受為業的地分為三段;又要預備道路,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裏去。
4 『誤殺人的逃到那裏可以存活,定例乃是這樣:凡素無仇恨,無心殺了人的,5 就如人與鄰舍同入樹林砍伐樹木,手拿斧子一砍,本想砍下樹木,不料,斧頭脫了把,飛落在鄰舍身上,以致於死,這人逃到那些城的一座城,就可以存活,6 兔得報血仇的,心中火熱追趕他,因路遠就追上,將他殺死;其實他不該死,因為他與被殺的素無仇恨。7 所以我吩咐你說,要分定三座城。8耶和華你上帝若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擴張你的境界,將所應許賜你列祖的地全然給你,9 你若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的這一切誡命,愛耶和華你的上帝,常常遵行他的道,就要在這三座城之外,再添三座城,10免得無辜之人的血流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為業的地上,流血的罪就歸於你。
11『若有人恨他的鄰舍,埋伏著起來擊殺他,以致於死,便逃到這些城的一座城,12本城的長老就要打發人去,從那裏帶出他來,交在報血仇的手中,將他治死。13你眼不可顧惜他,卻要從以色列中除掉流無辜血的罪,使你可以得福。』
所有社會的法典必須小心訂定條款,以保護它們居民的生命,申命記也不例外。本書由此開始至廿一章九節,這一段主要就是關於生與死的問題。刻意的謀殺者所產生的實際問題很少:『你的眼不可顧惜他,是申命記處理一個謀殺者的指導原則(13節)。然而,意外殺人,在古代近東所產生的問題,在現代西方社會並不那樣棘手。在極度重視以家庭或氏族作為基礎的社會裏,有一個很古老的傳統習俗允許!事實上是期望,受害人的家庭對任何謀殺者進行報複;當然,像這種製度所產生的危險是在於個人情感常阻礙了公正的判斷,意外殺人可能處以和蓄意殺人相同的懲罰。鑒於這個危險,以色列的律法為『無辜』的殺人者——換言之,由於意外造成別人死亡的人——提供了一條生路。(申命記同時顯示出它的人道精神以及對正義的重視;它關切『無辜』的殺人者,照樣也關切到受害人,參十節。)
針對這一種情況,以色列人最基本的律法,是基於出埃及記廿一章十三節。申命記十九章詳盡地敘述了那個基本的律法,它指定了六座城市,需謹慎地設置好(3 節),以作為逃城。(四41-43已提到其中三座逃城的名字,本章九節中所預示的後三座逃城,在書二十章才提到它們的名字。)這規定在以色列中實行的確切時間,有不同的意見。至於『報血仇的』(6 節)到底是受害人家中的成員,或是一些身負處理殺人事件特別職責的官員,也是有爭論的;這裏提到報血仇的『心中火熱』追趕的說法,傾向於支持前者的可能。很可能,這裏所以強調這些逃城和它們的功用,是因為那條規定集中崇拜的律法而造成的;倘若耶路撒冷不隻是成為獨一聖所之所在,同時,也成了惟一的逃城,那麽許多意外導致他人死亡的人,很可能無法及時趕抵耶路撒冷,也就因此喪失了性命。所以,這一段堅決主張這六個逃城必須一直作為提供避難之用。
十一至十三節特意確保冷血謀殺犯不得逃避他們該受的刑罰。
五和十一節舉例說明了極端的案例。事實上,有許多案例的產生非輕易就可以斷定有罪還是無罪。本段交由被起訴人所住之城的長老,按照所提供他們的證據而作決定(12節)。十一節頗為重視動機的問題。
除法律上的考慮外,這裏主要關切的是強調個人之人生價值。這點在古代是值得我們注意的,那時候的人,生命常是不被重視的;實際上,它與我們現代世界裏的暴虐政權以及恐怖組織,仍有明顯的不同。
偽證
申命記十九章十四至廿一節
14『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承受為業之地,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那是先人所定的。
15『無論犯什麽罪,作什麽惡,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16若有凶惡的見證人起來,見證某人作惡,17這兩個爭訟的人就要站在耶和華麵前,和當時的祭司,並審判官麵前,18審判官要細細地查究,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的,以假見證陷害弟兄,19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這樣,就把那惡從你中間除掉。20別人聽見都要害怕,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21你眼不可顧惜,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藉由現代的測量技術,很容易界定一個人所擁有的土地,但是暗中修改分界線(例如移動作為分界的籬笆),也可能長久掩人耳目。在古代近東地區,有許多證據顯示,邊界確實是個問題。也曾有過強行訂定邊界線的努力。甚至右句諺語關於地主以挪移的方式竊取他們鄰舍的土地而產生的社會問題(箴廿二28;參何五10)。十四節所談的並非是關於合法出售土地的事,雖然在理想上似乎是說每位以色列人都應擁有一塊固定分配的土地,作為他在上帝所賜的應許之地的一份。
十五至廿一節是關於十誡(參五20),論及一種不同形式的欺騙。如一至十三節那樣,申命記的律法,同時關注到保護一件訴訟中無辜的受害者,以及對有罪者的懲罰。事實上,那些誣告者是屬於有罪的一方,而各個執法官員(見十七9 )必須盡他們一切所能地求證事實。在申命記看來,假見證是一項極為嚴重的罪,應處的刑罰(19-21節)和被誣告的人一旦罪名成立所受的刑罰完全相等。因此,比如對謀殺的一個假控訴,一旦事實被揭發;凶惡的見證人,將會被判處死刑(16節)。這項極嚴厲的懲罰,其目的是為了防止社會上發生這一類的假見證(20節)。
就在這個背景下,我們見到廿一節中那條熟悉的律法;眾所周知,它叫做以牙還牙(the lextalionis,可譯作『一報還一報』,編者注)。在出埃及記廿一章廿三至廿五節裏,這條律法是應用在一個完全不同的情況下。一般而言,這律法事實上訂規了懲罰的一個最高的極限;人性就是如此,受傷害的一方在激怒之下往往製止不住過度的反應——要求兩顆牙賠一顆!但在此,一報還一報的律法明顯是為了要強烈嚇阻偽證的發生。這條稱為以牙還牙的律法,和基督在馬太福音五章卅八至四十二節中有名的道德法則形成了對照;但申命記中這節經文最好是和基督徒所強調的誠實(參林前五8;弗四25)並列在一起。問題不在於對個人報複的限製,而在於由惡意的謊言所造成的傷害。在現代社會裏,誠實常不受人歡迎,甚至基督徒也可能容易忘記謊言所造成對別人的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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