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濟窮人
申命記十五章一至十一節
1『每逢七年末一年,你要施行豁免。2 豁免的定例乃是這樣:凡債主要把所借給鄰舍的豁免了;不可向鄰舍和弟兄追討,因為耶和華的豁免年已經宣告了。3 若借給外邦人,你可以向他追討;但借給你弟兄,無論是甚麽,你要鬆手豁免了。4你若留意聽從耶和華你上帝的話,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你這一切的命令!5 就必在你們中間沒有窮人了(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為業的地上,耶和華必大大賜福與你。)6 因為耶和華你的上帝必照他所應許的賜福與你。你必借給許多國民,卻不致向他們借貸;你必管轄許多國民,他們卻不能管轄你。
7 『在耶和華你上帝賜你的地上,無論哪一座城裏,你弟兄中若有一個窮人,你不可忍著心、??著手不幫補你窮乏的弟兄。8總要向他鬆開手,照他所缺乏的借給他,補他的不足。9 你要謹慎,不可心裏起惡念,說:「第七年的豁免年快到了」,你便惡眼看你窮乏的弟兄,什麽都不給他,以致他因你求告耶和華,罪便歸於你了。10你總要給他,給他的時候心裏不可愁煩;因耶和華你的上帝必在你這一切所行的,並你手裏所辦的事
上,賜福與你。11原來那地上的窮人永不斷絕;所以我吩咐你說:「總要向你地上困苦窮乏的弟兄鬆開手。」』
貧窮和負債是一個普遍的問題(就如十一節悲歎地供認那樣),曆史上有許多社會都作過一些努力,想要解決它們。這裏,申命記處理負債的問題是藉由立法,規定每逢七年的末後一年將會是豁免年,必須豁免所有的債務。顯然七這個數字是與安息日的概念連在一起的,同時,我們必須注意到,在以色列有一條古老的律法規定,田地每到第七年就應當休耕(利廿五1-7稱為『安息年』,編注)。申命記並未提到這條古老的律法。但是,安息年很可能與豁免所有債務有關。一些注釋家這樣認為,在安息年裏,債隻是延期償還,不是豁免,因這時候農夫沒有收成,根本就不能償還;但是,這一段的整個大意卻有力地支持了永久豁免的觀點。這條律法並未擴大至外邦人(3 節),很可能因為想到的是外邦的商人,而不是外邦的居民,這些外邦的居民,像大部分以色列人一樣,是靠當地的田地維生的。這一段極關切地把以色列人視為一個家庭;這就是為何外邦人沒有包括在內,以及為何要禁止向國際借貸(6節)。富有的以色列人必須知道,他們應當對待窮苦的以色列人如同對待兄弟一樣(7節),而且要以慷慨和仁慈對待他們。豁免年必然是一個固定的年,且是人盡皆知的,否則九節的勸告就變得沒有意義了。
要在一個特定的時間裏製定一條強製豁免借貸的律法是一件事;然而,要迫使較富裕的借貸給他人幾乎是不可能的,我們可以看出本段是一個呼籲;懇求人們慷慨解囊。這裏的根據是聖約;聖約中規定以色列人身為上帝的子民,是聯為一體的。因此,以色列人彼此之間有道義上的義務;而且,作窮的消滅當然是一個理想(正如11節真實意識到的),重要的是,它是一個值得追求的理想。
這裏,我們清楚看出申命記的『律法』,不隻是固定的法令,而是一種『為人生而設計的』。本段的高潮不在那條關於豁免借貸的律法,而在十一節對同情心的呼籲。律法的反麵是『罪行』;上帝道德律的反麵就是『罪』。馬太享利(Matthew Henry)很恰當地評論道,被我們簡單的稱謂節儉有可能是罪。在我們的世界裏,關於借貸的結構和借貸給窮人的律法是極不相同的,一年之豁免將是不切實際的;但是,十一節所表達的原則卻是永遠有效的。在基督徒的家庭,民族的家庭,及世界性的家庭裏,我們的義務在上帝眼中看來並沒有改變。
待奴隸的規定
申命記十五章十二至廿三節
12『你弟兄中,若有一個希伯來男人或希伯來女人被賣給你,服事你六年,到第七年就要任他自由出去。13你任他自由的時候,不可使他空手而去,14要從你羊群、禾場、酒榨之中多多地給他;耶和華你的上帝怎樣賜福與你,你也要照樣給他。15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仆,耶和華你的上帝將你救贖;因此,我今日吩咐你這件事。16他若對你說:「我不願意離開你」,是因他愛你和你的家,且因在你那裏很好,17你就要拿錐子將他的耳朵在門上刺透,他便永為你的奴仆了。你待婢女也要這樣。18你任他自由的時候,不可以為難事,因他服事你六年,較比雇工的工價多加一倍了。耶和華你的上帝就必在你所做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
19『你牛群羊群中頭生的,凡是公的,都要分別為聖,歸耶和華你的上帝。牛群中頭生的,不可用它耕地;羊群中頭生的,不可剪毛。20這頭生的,你和你的家屬,每年要在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在耶和華你上帝麵前吃。21這頭生的若有什麽殘疾,就如瘸腿的、瞎眼的,無論有什麽惡殘疾,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你的上帝;22可以在你城裏吃;潔淨人與不潔淨人都可以吃,就如吃羚羊與鹿一般。23隻是不可吃它的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樣。』
在古代的近東,債抬高築主要產生的後果之一,是欠債的人可能被迫將他們自己賣作奴隸。在社會上其他有些奴隸是外邦人,他們事實上是戰爭的俘虜。但是,這一段隻是有關以色列人(即希伯來人)中的奴隸。一至十一節相應的豁免的律法也近似地適用於他們,除了第七年不再是一個固定的年曆,因所有這些奴隸被規定要服事達六年之久(12節)。
英文標準修訂本第十七節的永遠為奴隸(bondman)和永為婢女(bondwoman)的字眼,與十五節中的奴隸含意不同,但希伯來文則沒有分別( 編注:中文和合本也沒有分別)。我們必須謹慎,不可從閱讀黑奴隸天錄 (Uncle Tom's Cabin) 的記憶裏抽出我們對奴隸的概念;湯姆叔叔當然沒有在服事六年之後,藉著一次『隆情的握手』而得到釋放。在以色列,奴隸明顯真的享有一些權利——這當然是十二至十八節的重點。古今皆然,奴隸是一種卑微的身分;而十八節的語氣暗示,實際上,並非所有奴隸主都願意釋放有價值的奴隸和廉價的勞工。
基本的律法是在出埃及記廿一章二至六節。這裏極大的差異是十三至十四節中的勸告——幾乎不能算是一條律法——吩咐要給奴隸一個慷慨的離別禮物。這項告誡不隻合乎人道,很可能也能幫助獲釋的男女避免再次陷入負債以及為奴的遭遇。因此,申命記在這裏原則上是朝向防止奴隸製度蔓延的,但它沒有推翻整個的社會結構。十五節背後的邏輯是,『你們白白的得來,也要白白的舍去』(太十8)。
像出埃及記廿一章那樣,十六節意識到,有一些奴隸覺得他們本身很自在,也很安全,因此,這裏說他們可以出於自願接受永遠為奴的身分。十七節中那個古老的風俗產生了為奴身分一個永久而顯著的標誌。這個永久性的身分有雙麵的意義;它不僅規定奴隸屬他的主人,同時也阻止作主人的在他的奴隸年老力衰時將他拋棄。
最後一段調整關於頭生牲畜(出十三2)古舊的律法,使其能與那個獨一聖所的律法相配合。所有頭生的牲畜仍然要獻給上帝,要帶到耶路撒冷作為祭物和節期之宴會用,但是,倘若它們有任何殘疾,就不可用來獻祭,在當地就可將它們吃了。這一條律法是和十二章一至九節相連的。其基本原則是認識到所有的生命都屬於上帝(如23節中也以不同的象征加以證實);農夫必然懂得,盡管他本身盡力地工作,但是給他收獲的卻是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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