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吃食物的條例
申命記十四章一至廿一節
1『你們是耶和華你們上帝的兒女。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也不可將額上剃光;2 因為你歸耶和華你上帝為聖潔的民,耶和華從地上的萬民中揀選你特作自己的子民。
3『凡可憎的物都不可吃。4可吃的牲畜就是牛、綿羊、山羊、5 鹿、羚羊、灣子、野山羊、麋鹿、黃羊、青羊。6 凡分蹄成為兩辦又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吃。7 但那些倒嚼或是分蹄之中不可吃的乃是駱駝、兔子,沙番因為是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8 獵因為是分蹄卻不倒嚼,就與你們不潔淨。這些獸的肉,你們不可吃,死的也不可摸。
9『水中可吃的乃是這些:凡有翅有鱗的都可以吃;10凡無翅無鱗的都不可吃,是與你們不潔淨。
11『凡潔淨的鳥,你們都可以吃。12不可吃的乃是雕、狗頭雕、紅頭雕、13顫、小鷹、鷂鷹與其類,14烏鴉與其類,15鴕鳥、夜鷹、魚鷹、鷹與其類,16號鳥、貓頭鷹、角鴉、17鵜鶘、禿雕、18鸛、鷺鷥與其類,戴鳥與蝙蝠。19凡有翅膀爬行的物是與你們不潔淨,都不可吃。20凡潔淨的鳥,你們都可以吃。
21『凡自死的,你們都不可吃,可以給你城裏寄居的吃,或賣與外人吃,因為你是歸耶和華你上帝為聖潔的民。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
本章是以對死人的某些禁忌作為開始的;換言之,就是指那些與喪事有關的習俗。這裏說到以色列人和其他民族不同,是屬於耶和華的,這個理由為一節中的律法背後的目的提供了一個充足的線索。被禁的禮儀必曾出現在迦南的宗教儀式裏;履行這些禮儀並非是對死人尊敬的一個記號,而是置身於與異教崇拜有關的一個表記。像許多其他古代的人民一樣,迦南人是相信下界的神隻的。
很可能是基於這種想法才導致有三至廿一節很長一段對不潔之物的解釋。這是一個很詳盡的表(參利十一章),它使以色列人在分辨潔淨與不潔淨動物的事上有個清楚的指南,一旦放鬆了吃肉的有關律法(見申十二15-32的注釋),讓一般平民知道一些先前由祭司所執行的律法就變得十分重要了,以防一般農夫屠殺和吃被認為是不潔的動物。由於要去記住這樣長的一張表勢必很難,因此,這裏編入了一些一般性的原則(6 、7 、9 、10、19、20節)。
一些肉類無疑天然就會令人感到厭惡的,例如,吃腐肉的動物是被禁止吃的,最好是任何時候都避免吃它們。我們也必須記得,在以色列人的世界,許多動物是被看為神聖的,編輯這個表的一個主要原因,可能是為了要使以色列人對迦南人的宗教習俗保持一個安全的距離。廿一節中最後這條律法無疑看來像是一個禁令,針對的是迦南人所實行的一個明確而使土地豐饒的儀式。
如果說定下各項明確禁令的理由各有不同,目的卻明白地記載在第二節裏:以色列人作為一個民族必須是聖潔的。我們現代對聖潔的概念將不會牽涉與節食有關的事,但是,對以色列人而言,聖潔包括了區別以及順從的觀念,身為造物者,上帝將所有的東西擺在各自適當的範疇裏,認識各物的重要區別是人的責任。
以色列人被看成是一個家庭,是『耶和華你們上帝的兒女』(1節);作為一個家庭,他們必須分別出來——這是本段經文中聖潔這個名詞的主要意義。在以色列人的世界中,這個分別顯示了它是從與假宗教有關的每樣事物中分別出來的。猶太人嚴守這些律法,無疑最後造成他們成了一個與眾不同的民族,同時也因此時常築起了一道社會的牆,因為正統的猶太人是不會在外邦人家裏吃飯的。這就是為何新約替教會廢除了這些律法(見可七14-19及徙十五章);沒有任何障礙可以阻止基督徒之間的團契。然而,基督徒的家庭必須是有區別的:例如保羅在加拉太書五章十六至廿六節中,就提供了他自己的一張表,這張表我們可以稱之為『潔淨』和『不潔淨』的行為。
什一奉獻的意義
申命記十四章廿二至廿九節
22『你要把你撒種所產的,就是你田地每年所出的,十分取一分;23又要把你的五穀、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並牛群羊重中頭生的,吃在耶和華你上帝麵前,就是他所選擇要立為他名的居所。這樣,你可以學習時常敬畏耶和華你的上帝。24當耶和華你上帝賜福與你的時候,耶和華你上帝所選擇要立為他名的地方若離你太遠,那路也太長,使你不能把這物帶到那裏去,25你就可以換成銀子,將銀子包起來,拿在手中,往耶和華你上帝所要選擇的地方去。26你用這銀子,隨心所欲,或買牛羊,或買清酒濃酒,凡你心所想的都可以買;你和你的家屬在耶和華你上帝的麵前吃喝快樂。
27『住在你城裏的利未人,你不可丟棄他,因為他在你們中間無分無業。28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要將本年的土產十分之一都取出來,積存在你的城中。29在你城要無分無業的利未人,和你城裏寄居的,並孤兒寡婦,都可以來,吃得飽足。這樣,耶和華你的上帝必在你手裏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
在古英文裏,『十分之一』(tithe) 與第十(tenth) 是同一個字。我們極可能( 雖然我們不能絕對地肯定) 在希伯來文之中也可以作一個等式:因此現代譯本( The Good News Bible)這樣寫道,『保留十分之一,就是你田裏每年出產的一切的第十份』(22節)。這是一個很古老的風俗,在舊約(參創廿八22)和在以色列之外都有這風俗。履行十一奉獻有兩個意義:(一)它代表獻給上帝的一份禮物,承認田裏的出產以及家畜都是從他而來——什一奉獻事實上是向他回報;(二)它提供了維持聖殿及殿中職員,如祭司和利未人所需的大部分資源。因此,什一奉獻是獻祭和宗教稅捐相結合,申命記在這裏重新強調遵守這條舊時的律法和風俗的重要性。什一奉獻無疑通常是付給最近的聖所的;一旦耶路撒冷以外的聖所和聖殿關閉後,我們很容易會以為,鄉下的民眾對有關繳納什一奉獻的事就會變得更加粗心大意,尤其像田裏的牲畜要趕往許多英哩外的地方等實際的問題產生時,情形就更加嚴重。
申命記十四章和其他描述有關十一奉獻的律法的經文(如利未記廿七章和民數記十八章)之間,有著一些令人感到困惑的差異。利未記和民數記中的律法很可能是針對不同的情況而訂定的。不論如何,我們必須就這一段本身來查考它,同時觀察它與十二章中那條關於獨一聖所的律法的聯係。這條律法堅持:前往那個獨一的聖所仍然是以色列人的責任(23節),但是,倘若耶路撒冷太遠的話,那麽就用金錢來代替田裏的出產(24,25節)。(這裏可能暗示每年上耶路撒冷造訪一次。)因為當鄉村的聖所被關閉後,利未人就失去了他們生計的憑依,沒有田地,而且現在有需要,因此,每到第三年,什一奉獻即歸當地的城鎮,而非耶路撒冷,為的是支持這些利未人及其他的窮人(27-29節)。這裏,我們清楚看見申命記所表現的社會良心;這裏認為以色列人需要一個社會的福利製度。
什一奉獻有可能變成一種機械式及毫無喜樂的事,好像今天一般的市民看待繳付所得稅那樣。申命記采納了這條古老且又是普世的律法,但卻使它成為一件既快樂又慷慨的事。以色列人繳這項稅並非以極冷淡的態度履行這件事;他和他的家庭會在耶路撒冷開一個宴會,當然他們全家都有份於這個宴會(26節)。(不言而喻,他們並未將整個什一奉獻用來喂飽自己!)如聖保羅所說:『捐得樂意的人,是上帝所喜愛的』(林後九7)。基督的教會對個別的基督徒及他們的家庭也發出同樣的呼籲;教會得以維持及社會之需要,要求我們自願舍己。新約中對殷勤待客的勸告(來十三2),在根本上也可能是引自申命記的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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