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座聖殿
申命記十二章一至十四節
1『你們存活於世的日子,在耶和華你們列祖的上帝所賜你們為業的地上,要謹守遵行的律例典章乃是這些:2 你們要將所趕出的國民事奉神的各地方,無論是在高山,在小山,在各青翠樹下,都毀壞了;3 也要拆毀他們的祭壇,打碎他們的柱像,用火焚燒他們的木偶,砍下他們雕刻的神像,並將其名從那地方除滅。你們不可照他們那樣事奉耶和華你們的上帝。5 但耶和華你們的上帝從你們各支派中選擇何處為立他名的居所,你們就當往那裏去求問,6 將你們的燔祭、平安祭、十分取一之物,和手中的舉祭,並還願祭、甘心祭,以及牛群羊群中頭生的,都奉到那裏。7 在那裏,耶和華你們上帝的麵前,你們和你們的家屬都可以吃,並且因你手所辦的一切事蒙耶和華你的上帝賜福,就都歡樂。我們今日在這裏所行的是各人行自己眼中看為正的事,你們將來不可這樣行;9 因為你們還沒有到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安息地,所給你的產業。10但你們過了約但河,得以住在耶和華你們上帝使你們承受為業之地,又使你們太平,不被四圍的一切仇敵擾亂,安然居住。11那時要將我所吩咐你們的燔祭、平安祭、十分取一之物,和手中的學祭,並向耶和華許願獻的一切美祭,都奉到耶和華你們上帝所選擇要立為他名的居所。12你們和兒女、仆婢,並住在你們城裏無分無業的利未人,都要在耶和華你們的上帝麵前歡樂。13你要謹慎,不可在你所看中的各處獻燔祭。14惟獨耶和華從你那一支派中所選擇的地方,你就要在那裏獻燔祭,行我一切所吩咐你的。』
(一)
十誡中前兩誡規定隻可崇拜耶和華,而且禁止任何種類的偶像(五7以下)。因此,很恰當的,申命記這些詳盡的法典以一些有關崇拜的指導作為開始。與上帝有一個正確的關係是活在他的聖約之下惟一的基礎。這一段主要是澄清在何處可以正式崇拜上帝;這裏所給的答案是一個頗令人吃驚的觀念,就是在整個的聖地隻有一個可以被接受作為崇拜的聖所(14節)。這和迦南的崇拜相比,迦南人有大量的廟宇與露天的祠廟(2節)。一個很普遍的現象是,外來的征服者或入侵者會將舊的祠廟接收過來,作為他們本身崇拜的地點:最著名的例子可能是聖蘇菲亞的拜占庭大教堂(the Byzantine Cathedral of Saint Sophia),它於君士坦丁堡(伊斯坦堡)在一四五三年落入回教徒手中後,就變成了一座回教堂。
毫無疑問的,以色列人實際上采用了許多迦南人的祠廟作為他們自己的用途。然而,特別重要的是某些他們本身的聖所就是這樣得到的,而最受重視的或許是用來放約櫃的那個聖地:這當然是指從大衛時代以來的耶路撒冷這個聖地(參撒下二5 以下)。這惟一的聖所的概念好像是回溯至曠野時期,因以色列人當時顯然隻擁有一個可以搬運的聖所;但是,在巴勒斯坦,直到第七世紀末約西亞王統治時間為止(他改革的詳情記載在列王記下廿三章),看來沒有人認真想要將崇拜集中在一地舉行。申命記十二章無疑對被放逐之後的猶太人是個有力的說服因素,說服他們將耶路撒冷重建的聖殿作為他們惟一崇拜的地點。
就某種意義而言,後來會堂取代了早期那些鄉村裏的聖所,最大的差別在於會堂從未被用作獻祭的場所。到了新約時代,那時隻有一個聖殿,但卻設有為數極多的會堂;主後七十年,聖殿被羅馬人摧毀,而且一直沒有再重建,因此,許多世紀裏,猶太教既沒有聖殿,也沒有履行動物的獻祭。妥拉——上帝藉摩西頒發的律法,已經變成了猶太人崇拜的中心製度,以取代古老的獻祭製度。於是,以色列和猶太人的整個崇拜製度曆經許多世紀的變化;申命記十二章可說是一個樞紐,它是指示這個變化方向之革命性的律法。
約翰福音四章十九至廿四節是基督徒關於崇拜地點的基本經文。雖然我們可以選擇我們的教堂,且使之分別為聖和美化它們,但真正崇拜的中心不在耶路撒冷,也不在羅馬、坎特伯利和日內瓦等地,而是在心裏的那個聖所。例如本仁(Bunyan)和潘霍華(Bonhoeffer),他們就是在監獄的牢房裏與上帝保持著最親密的交通。
就隻有一個
申命記十二章一至十四節(續)
(二)
我們很可以相信,崇拜的漸漸轉變有著上帝的定旨先見,但是,我們有必要問,為何申命記如此堅持,認為隻有單獨一個聖地才是上帝的旨意。總之,這條律法剝奪了許多人經常參加團體崇拜的機會;耶路撒冷成了所有無論住在遠近的人所朝聖的一個中心。三節裏暗示了一種危險;所有迦南人崇拜的陷阱——祭壇,柱子,聖竿(Asherim) 等,當然還有偶像——這些顯然吸引了該地的以色列人,使他們陷入了種類極為繁多的宗教實踐中。八節提示說有一種『自己眼中看為正』的宗教已經出現。異教崇拜還不如術語上所謂『融合主義』——將兩種宗教互相混合的危險來得大(雖然異教崇拜也是一個危險)。我們沒有一個對迦南宗教的風俗完整而客觀的描述,但至少我們知道,它們傾向於提倡性的不道德行為,其中包括了以人作為獻祭之物,雖然這情形並不常見(見31節)。由於以色列人和迦南人的崇拜裏是以動物作為獻祭的,我們可以很容易看見一般民眾是多麽可能將這兩種信仰互相混合,而在不知不覺中陷入了迦南人的崇拜儀式裏。頒布單一聖所之律法主要為的是要保衛真正的信仰免遭任何的腐化。在一個中心聖所,由皇帝或年長的祭司控製來實行規定宗教的儀式,比在許多地方來實行規定的宗教儀式容易得多。
融合主義的危險仍然存在我們中間。例如有些人教導我們說,遵守他們為基督徒之習慣和行為所訂定的秘方,自然地會帶給我們物質上的祝福——大房子、大汽車以及巨額的銀行餘款。不管他們是否了解,訂定這類信條的使徒已經將崇拜上帝和崇拜瑪門混為一談;而且,由於耶穌說過人不可能同時事奉這兩者(太六24),事實是他們隻是在拜瑪門罷了。於此,十字架的道路以及舍己之道已經消失殆盡。
在新教的傳統裏,事實上有一個一直存在的危險,就是在根本上賦予信仰和儀式以『自由』。不管這樣作所獲得的是什麽,它至少明顯是一項損失,就是在宗教改革中喪失了中央的控製力。『各人行自己眼中看為正的事』(8節)絕對不是崇拜或社會的最好的秘方。
在聖殿崇拜
申命記十二章一至十四節(續)
(三)
因此,申命記十二章一至十四節大體上的總意指的是一個禁令:除了上帝所選擇的地點以外,不可有組織的崇拜。然而,我們不可忽略本段的積極方麵。這裏教導讀者說,前往被認可的聖地崇拜是他的責任(5 節),同時,這裏也簡略說明了以色列人的崇拜應當包含些什麽(6 ,7 ,11,12節)。不管聖地有多遠,崇拜無疑是不可忽略的。這裏列舉了各類的獻祭和祭物;有些是甘心祭,有些是還早先許願而獻的祭(還願祭),另有一些是義務性質的,是例行獻祭儀式的部分。不僅是動物,像五穀、新酒和油等也都獻作祭。除了完全燒盡的燔祭外,祭司、利未人以及崇拜者本身在每一種祭物中都可得到他們的一份;因此,在七節裏提到了喜樂的宴會。
各類的獻祭與祭物,在以色列人的儀式中,有著許多不同的價值和目的。一般而言,在古代的世界裏,獻祭被認為是為了討神喜悅,不論是作為禮物或是食物。當神明發怒的時候,獻祭可以撫慰之;同時,藉著向神明獻祭,人類可以與其相通。祭物的代價是昂貴的,就如現代片語『作犧牲』所暗示的。現在的和過去的許多獻祭的象征,很可能曾經是以色列人提供的。這正是以色列的上帝對他子民起碼的要求,雖然這些動物與植物的祭物在時間進程中會被不同模形的崇拜所取代。
因此,在當時,申命記沒有拒絕或更改獻祭的製度;但它強調那個有關的簡略製度的描述值得住意。它並未論到罪或罪債等問題,責際上這裏甚至沒有提到它們。也沒有任何說到撫慰一位憤怒之上帝的事,雖然上帝對以色列人發怒一直是申命記中的一個主題。這裏強調的是歡樂的相交,特別是表現在獻祭之後的喜宴裏。家家戶戶要一起來崇拜,然後一起赴宴(7節),以表示感激上帝給他們的所有恩惠。這類崇拜也不可以自我為中心;仆婢也要與家庭中的人共享(12節)。十二節中也顧及了利未人。因一旦耶路撒冷以外的聖所都關閉後,他們在社會上將同時失去他們所扮演的角式和收入來源。雖然現在崇拜的模式極為不同,這裏卻有一個任何基督教會都可依從的模式——歡樂、感恩、分享和交通,所有參加崇拜的人都可以投入,並沒有限製。
吃肉的條例
申命記十二章十五至卅二節
15『然而,在你各城裏都可以照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福分,隨心所欲宰牲吃肉;無論潔淨人不潔淨人都可以吃,就如吃羚羊與鹿一般。16隻是不可吃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樣。17你的五穀、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或是牛重羊群中頭生的,或是你許願獻的,甘心獻的,或是手中的舉祭,都不可在你城裏吃。18但要在耶和華你的上帝麵前吃,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要選擇的地方,你和兒女、仆婢,並住在你城裏的利未人,都可以吃;也要因你手所辦的,在耶和華你上帝麵前歡樂。19你要謹慎,在你所住的地方永不可丟棄利未人。
20『耶和華你的上帝照他所應許擴張你境界的時候,你心裏想要吃肉,說:「我要吃肉」,就可以隨心所欲地吃肉。21耶和華你上帝選擇要立他名的地方若離你太遠,就可以照我所吩咐的,將耶和華賜給你的牛羊取些宰了,可以隨心所欲在你城裏吃。22你吃那肉,要像吃羚羊與鹿一般;無論潔淨人,不潔淨人都可以吃。23隻是你要心意堅定,不可吃血,因為血是生命;不可將血(原文是生命)與肉同吃。24不可吃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樣。25不可吃血,這樣,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你和你的子孫就可以得福。26隻是你分別為聖的物和你的還願祭要奉到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去。27你的燔祭,連肉帶血,都要獻在耶和華你上帝的壇上。平安祭的血要倒在耶和華你上帝的壇上,平安祭的肉,你自己可以吃。28你要謹守聽從我所吩咐的一切話,行耶和華你上帝眼中看為善,看為正的事。這樣,你和你的子孫就可以永遠享福。
29『耶和華你上帝將你要去趕出的國民從你麵前剪除,你得了他們的地居住,30那時就要謹慎,不可在他們除滅之後隨從他們的惡俗,陷入網羅,也不可訪問他們的神說:「這些國民怎樣事奉他們的神,我也要照樣行。」31你不可向耶和華你的上帝這樣行,因為他們向他們的神行了耶和華所憎嫌所恨惡的一切事,甚至將自己的兒女用火焚燒,獻與他們的神。
32凡我所吩咐的,你們都要謹守遵行,不可加添,也不可刪減。』
這一段整個討論的是關於吃肉的事。從儀式的觀點來看有三類的動物,它們分別是不潔淨的,世俗的以及作為獻祭用的。第一類是絕對禁止用來當作食物的(見利十一章),因此,這一章無須討論它們。世俗的動物主要是那些被獵人所捕獲的動物:像『羚羊』和『鹿』等獵物(15節)。典型作為獻祭用的動物是農場裏的動物,如牛和羊。我們或許有理由這樣認為,在巴勒斯坦,迦南人和以色列人當他們進入該地時一般習慣是:隻要便利,他們就在家裏吃世俗動物的肉,但是在獻祭的節期裏,他們將不吃牛肉或羊肉。換言之,他們將獻祭的牲畜看作是神聖的動物,這些動物隻能在神聖的場合吃。
有了這個文化背景,這一段所以存在的理由也就容易明白了。十三和十四節中那條革命性的律法廢止了所有聖所,除了一個保存,這條律法將澈底地減少以色列人對肉類的消耗量,除非準許人們以吃獵物同樣的方法來吃牛肉和羊肉。因此,我們發現,這裏並非是一項禁令,如(各個國家的)許多的律法那樣,而是一項被賦予更大自由的律法。牛和羊成了世俗的動物作為廣泛的用途——除了它們仍然像從前那樣被當作獻祭用以及節期宴會中的祭物(耶穌則更進一步說道『各樣的食物都是潔淨的,』可七19)。
這一段關心兩件事。第一明顯是出於仁慈的,為的是要確保上帝的子民不致於貧乏,而且能夠得到適當的喂養。第二是在敦促,指出所賜給他們的娛樂不可妨礙到正當的獻祭和儀式的程序。由於在以色列人的農場裏很自由即可得到肉類,就有一種危險存在:許多人將會因此而開始忽略前往那個聖所,並在那裏獻他們的祭。廿六至廿八節敦促以色列人要履行必須的旅行(就是在節期裏上耶路撒冷),而且要謹慎和規規矩矩地作每件事。這項新的安排的一個真正危險是:家裏的每樣事物將會被看作是世俗的,而宗教則被孤立在聖所裏。有關血的律例(16,23節)——本身是一個很古老的律法(參創九4)——多少有避免加以詳述之嫌,像對其他所有食物有關的禁令(見十四章)那樣地詳述。基督徒可能會對猶太人遵守所有節食律法感到驚奇,但是至少,他們把家當成是一個神聖的地方。基督徒很容易在行動上把宗教隻與教會的建築物以及禮拜天聯係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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