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難的城市
民數記三五章一至卅四節
1 耶和華在摩押平原約但河邊、耶利哥對麵曉諭摩西說:2 『你吩咐以色列人,要從所得為業的地中把些城給利未人居住,也要把這城四圍的郊野給利未人。3 這城邑要歸他們居住,城邑的郊野可以牧養他們的牛羊和各樣的牲畜,又可以安置他們的財物。4你們給利未人的郊野,要從城根起,四圍往外量一千肘。5 另外束量二千肘,南量二千肘,西量二千肘,北量二千肘,為邊界,城在當中;這要歸他們作城邑的郊野。6 你們給利未人的城邑,其中當有六座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此外還要給他們四十二座城。7 你們要給利未人的城,共有四十八座,連城帶郊野都要給他們。8以色列人所得的地業從中要把些城邑給利未人;人多的就多給,人少的就少給;各支派要按所承受為業之地把城邑給利未人。』 9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10『你吩咐以色列人說:你們過約但河,進了迦南地,11就要分出幾座城,為你們作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12這些城可以作逃避報仇人的城,使誤殺人的不至於死,等他站在會眾麵前聽審判。13你們所分出來的城,要作六座逃城。14在約但河東要分出三座城,在迦南地也要分出三座城,都作逃城。15這六座城要給以色列人和他們中間的外人,並寄居的,作為逃城,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裏。16『倘若人用鐵器打人,以致打死,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17若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18若用可以打死人的木器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19報血仇的必親自殺那故殺人的,一遇見就殺他。20人若因怨恨把人推倒,或是埋伏往人身上扔物,以致於死,21或是因仇恨用手打人,以致於死,那打人的必被治死。他是故殺人的;報血仇的一遇見就殺他。22『倘若人沒有仇恨,忽然將人推倒,或是沒有埋伏把物扔在人身上,23或是沒有看見的時候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扔在人身上,以致於死,本來與他無仇,也無意害他。24會眾就要照典章,在打死人的和報血仇的中間審判。25會眾要救這誤殺人的脫離報血仇人的手,也要使他歸入逃城。他要住在其中,直等到受聖膏的大祭司死了。26但誤殺人的,無論什麽時候,若出了逃城的境外,27報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見他,將他殺了,報血仇的就沒有流血之罪。28因為誤殺人的該住在逃城裏,等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死了以後,誤殺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為業之地。29這在你們一切的住處,要作你們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30『無論誰故殺人,要憑幾個見證人的口把那故殺人的殺了,隻是不可憑一個見證的口叫人死。31故殺人、犯死罪的,你們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32那逃到逃城的人,你們不可為他收贖價,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來住在本地。33這樣,你們就不汙穢所住之地,因為血是汙穢地的;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殺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潔淨(原文是贖)。34你們不可玷汙所住之地,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因為我——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人中間。』
(一)
兩股分開的繩子,被本書的編輯者編織在這一章中。第一股是一至八節的主題:每一個世俗的支派,根據它的領土,並所得的財產(8節),要撥出城市(用城鎮更為準確)和土地給利未支派,因為後者沒有在迦南地分得產業(卅四章)。所有的四十八座城(7 節)和周圍的郊野都要劃歸利未支派。這裏的思想是這個支派特別奉獻從事聖職事奉耶和華,藉著它分布在各支派之間,以便能夠服務各支派和耶和華的聖所;並且也藉著利未支派的群體生活,在這些城市中,形成內聚力和整體的感覺,從而保持為一個支派。拉比傳說『利未城』的實施一直到所羅門的聖殿被毀才停止。根據約書亞記廿一章記載,那裏十三座城市是給子亞倫後裔作祭司的,而卅五座是給予利未支派作祭司的,使他們『住在其中』。
我們必須一直從我們的豐裕中去供給那些全時間在他的事工中服事上帝的人。我們必須堅持我們的教會要積極地和獻祭似地為那些被指定為差傳的事工提供資料,無論是在本地或在海外。任何教會隻顧把錢花在自己本身的,將會為錢而掙紮不休。
(二)
本章中的第二股繩,是六座『逃城』的建立,作為保護在律法下那些某種程度上要對別人的死負有責任的,提供他們一個安全的地方。這兩股繩的交接點可以在第六節找到,那裏它指出四十八座城其中六座要給於利未人,事實上是六座逃城。這裏沒有提出它們的名字,但約書亞記二十章七至八節記載,它們是基低斯、示劍、基列亞巴、比悉、拉末、哥蘭。
關於這六座城要注意之點(11節)是特別為了合法地保證、保護那些『不是故意』殺人的(比較十五24)。這是最大的製度上的一種改進:(甲)惟有故意殺人的要被殺,支派社會的有家族之累世宿仇的人不要存心懷有殺人的思想;(乙)禁止以金錢來贖命。簡言之,其目的在尋找適當和充分的公正,認識並肯定設殺和該受譴責之間的不同,或者考慮其中有預謀和非預謀的謀殺,這是一個曆史的裏程碑。早期律法反映在創世記九章六節,那裏在決定報仇者有否報仇的權利時是不考慮其動機的。
所假定的是『報血仇的』,如果可能的話,有充分權利和權柄去尋求報仇並執行之。這裏所用的詞語與原文,用於形容耶和華為『救贖者』是同一字(參見五章五至十節的注釋)。但是更完美地來說,他是使一切事情平衡的恢複者,而不是建基於任何野蠻的意識上一個尋仇的獵人。被這樣一位『救贖者』所尋求的平衡,可以采取娶兄弟的寡婦為他們留後代的形式(得三13),或者從為奴之中把親戚買回來(利廿五48),但是有一種以命還命的情況,通常被認為是對的(好像這裏)。
在本章中立下了任何人無惡意的或無預謀的殺了另外一個人,可以尋求這六座城之一作為避難所,去逃避『報血仇的』,直等到給子客觀公正的審判。『在會眾麵前』要安排一種審判,去確立有沒有故意殺害的成分。如果他被裁定無惡意,那麽他可以安全地住在那座城裏。那些決定這些事件的,假定是殺人者逃往的城中的長老,而不是他的家族。這些律法保證公正地保護無辜者,並且藉著限製殺人者的自由在那特殊的城中,去嚴肅地弄清楚殺人的事實。
所以最後兩節是重要的(比較五章一至四節)。耶和華以他自己的奧秘和可察覺的方式臨在那塊土地上,因此它必須保持聖潔。可是血弄髒了那塊地,它必須重新被潔淨,其行動隻有藉著殺人者的『贖罪補償』才有可能。現在,全世界更加興奮地知道,上主通過他的兒子拿撒勒耶穌的道成肉身,真正出現在我們的麵前,並藉著聖靈的工作,使他活在每一個他的跟隨者裏麵!藉著這樣一位『救贖主』無罪的血,所有人類的罪債已經完全充足地償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