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的許願
民數記三十章一至十六節
1 摩西曉諭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領說:『耶和華所吩咐的乃是這樣:2 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3 女子年幼、還在父家的時候,若向耶和華許願,要約束自己,4 她父親也聽見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卻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5 但她父親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就都不得為定;耶和華也必赦免她,因為她父親不應承。6 她若出了嫁,有願在身,或是口中出了約束自己的冒失話,7 她丈夫聽見的日子,卻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8但她丈夫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就算廢了她所許的願和她出口約束自己的冒失話;耶和華也必赦免她。9 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所許的願,就是她約束自己的話,都要為定。10她若在丈夫家裏許了願或起了誓,約束自己,11丈夫聽見,卻向她默默不言,也沒有不應承,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12丈夫聽見的日子,若把這兩樣全廢了,婦人口中所許的願或是約束自己的話就都不得為定,因她丈夫已經把這兩樣廢了;耶和華也必赦免她。13凡她所許的願和刻苦約束自己所起的誓,她丈夫可以堅定,也可以廢去。14倘若她丈夫天天向她默默不言,就算是堅定她所許的願和約束 自已的話;因丈夫聽見的日子向她默默不言,就使這兩樣堅定。15但她丈夫聽見以後,若使這兩樣全廢了,就要擔當婦人的罪孽。』16這是丈夫待妻子,父親待女兒,女兒年幼、還在父家,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律例。
這是獨立的一章,處理一個其他地方沒有處理的題材。它是關於任何的『許願……起誓……諾言』的確實性,特別涉及這樣的問題:即當男人被考慮要對他們自己的決定和起誓負責;婦女隻有當她們是寡婦或者離婚,才以個人責任來考慮。否則的話,她們的父親或丈夫具右最後的權柄。在舊約聖經中教導有關起誓的其他經文,在此提供民數記六章(參見注釋),利未記五章四至六節,廿七節,申命記廿三章廿一節以下,作為參考。
在本章的開端出現一條律法:人必須無條件被他所起的誓所約束。這是新約報導有關起誓的背景重要的一部分,特別是耶穌在馬太福音五章卅三至卅七節的教導。耶穌不是小題大作,而是講到宗教生活的意義和易受攻擊的方麵。我們中間若有輕易起誓和承諾的人,應去聆聽他所說的話,並要曉得關於這方麵猶太人的背景。
猶太人的法律是建基於舊約的。從『孩童』變成一個『成人』的年齡是十三歲加一天。十三歲以後是律法上的一條界線(bar mitzvah,這個詞的意思是『誡命之子』),達到這年齡的青年人能夠為自己製訂有約束力的合約和誓言。這是惟獨路加福音二章四十一至五十二節記載的事件發生的背景,當耶穌達到這個年齡時與他的父母到耶路撒冷聖殿,去被奉獻為律法之子。而且一旦他在上帝麵前成為一個『成人』,他被發現『在殿裏,坐在教師中間,一麵聽,一麵問』。
然而任何的婦女不論什麽年紀,隻要未婚,都在她父親負責的權柄之下(3-5節)。這一章規定了她可以起誓或者訂合約,但是她的父親能夠取銷它們,隻要他在同一天聽見它們,他就可以這樣做。甚至他既不需要聽見它們的製定,也不需要在它們製定的那一天取消它們,而隻要有一天某人告訴他即可。可以假定這種密告者經常是某人或者許多人,包括那些想盡可能快些知道所說的話成不成立的人。靜默意味著讚同,或者至少是同意。然而如果一個婦女起了誓然後在她父親聽見之前結了婚,或者時間來不及取銷它,那樣一旦丈夫聽見它責任就落在他身上(6-8節)。惟有寡婦和離婚的,要直接對她的誓言負責(9 節)。
餘下的案例包括婦女在結婚時許了願,對所許的願丈夫有最後的決定權(10-15節)。他的沉默將使許的願成立,而他的廢止將使之無效。但這裏提出重要的一點(15節),如果在指定的一天某段時間以後,他要曆掉所許的願,那時他『就要擔當婦人的罪孽』,也就是說,他要承擔破壞所許的願的後果,就像所許的願是他自己的一樣。這種刑罰之訂定可能是用來確保丈夫不致草率決定,以致許願的其他部分或各部分能夠確實不受阻地實行出來。
這些律法反映在以色列中婦女地位之低,正像在其他古代東方的社會那樣,並對我們有些許的教導作用。如果在這一章中有要學習的功課,我們可以在此章中找到:它是非常強調男人的責任——而我們還要加上婦女的責任他要為自己所說的負責到底!這是對現代社會的斥責,在現代社會中的律法看來更加關心協議書的小節,過於關心締結此協議書時雙方是否誠實,或是否信守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