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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十一日 聖經民數記十八章

(2010-02-11 04:22:57) 下一個

祭司和利末人的職責和報酬

民數記十八章一至卅二節

     1 耶和華對亞倫說:『你和你的兒子,並你本族的人,要一同擔當幹犯聖所的罪孽。你和你的兒子也要一同擔當幹犯祭司職任的罪孽。2 你要帶你弟兄利末人,就是你祖宗支派的人前來,使他們與你聯合,服事你,隻是你和你的兒子,要一同在法櫃的帳幕前供職。3 他們要守所吩咐你的,並守全帳幕,隻是不可挨近聖所的器具和壇,免得他們和你們都死亡。4 他們要與你聯合,也要看守會幕,辦理帳幕一切的事,隻是外人不可挨近你們。5 你們要看守聖所和壇,免得忿怒再臨到以色列人。6 我已將你們的弟兄利未人從以色列人中揀選出來歸耶和華,是給你們為賞賜的,為要辦理會幕的事。7 你和你的兒子要為一切屬壇和幔子內的事一同守祭司的職任。你們要這樣供職:我將祭司的職任給你們當作賞賜事奉我。凡挨近的外人必被治死。』

     8 耶和華曉諭亞倫說:『我已將歸我的舉祭,就是以色列人一切分別為聖的物,交給你經管;因你受過膏,把這些都賜給你和你的子孫,當作永得的分。9 以色列人歸給我至聖的供物,就是一切的素祭、贖罪祭、贖愆祭,其中所有存留不經火的,都為至聖之物,要歸給你和你的子孫。10你要拿這些當至聖物吃;凡男丁都可以吃。你當以此物為聖。11以色列人所獻的舉祭並搖祭都是你的;我已賜給你和你的兒女,當作永得的分;凡在你家中的潔淨人都可以吃。12凡油中、新酒中、五穀中至好的,就是以色列人所獻給耶和華初熟之物,我都賜給你。13凡從他們地上所帶來給耶和華初熟之物也都要歸與你。你家中的潔淨人都可以吃。14以色列中一切永獻的都必歸與你。15他們所有奉給耶和華的,連人帶牲畜,凡頭生的,都要歸給你;隻是人頭生的,總要贖出來;不潔淨牲畜頭生的,也要贖出來。16其中在一月之外所當贖的,要照你所估定的價,按聖所的平,用銀子五舍客勒贖出來(一舍客勒是二十季拉)。17隻是頭生的牛,或是頭生的綿羊和山羊,必不可贖,都是聖的,要把它的血灑在壇上,把它的脂油焚燒,當作馨香的火祭獻給耶和華。18它的肉必歸你,像被搖的胸、被舉的右腿歸你一樣。19凡以色列人所獻給耶和華聖物中的舉祭,我都賜給你和你的兒女,當作永得的分。這是給你和你的後裔、在耶和華麵前作為永遠的鹽約(鹽就是不廢壞的意思)。』20耶和華對亞倫說:『你在以色列人的境內不可有產業,在他們中間也不可有分。我就是你的分,是你的產業。』

    21『凡以色列中出產的十分之一,我已賜給利未的子孫為業;因他們所辦的是會幕的事,所以賜給他們為酬他們的勞。22從今以後,以色列人不可挨近會幕,免得他們擔罪而死。23惟獨利末人要辦會幕的事,擔當罪孽;這要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他們在以色列人中不可有產業;24因為以色列人中出產的十分之一,就是獻給耶和華為舉祭的,我已賜給利未人為業。所以我對他們說:「在以色列人中不可有產業。」』

    25耶和華吩咐摩西說:26『你曉諭利未人說:你們從以色列人中所取的十分之一,就是我給你們為業的,要再從那十分之一中取十分之一作為舉祭獻給耶和華,27這舉祭要算為你們場上的穀,又如滿酒醉的酒。28這樣,你們從以色列人中所得的十分之一也要作舉祭獻給耶和華,從這十分之一中,將所獻給耶和華的舉祭歸給祭司亞倫。29奉給你們的一切禮物,要從其中將至好的,就是分別為聖的,獻給耶和華為舉祭。30所以你要對利未人說:你們從其中將至好的舉起,這就算為你們場上的糧,又如酒醉的酒。31你們和你們家屬隨處可以吃:這原是你們的賞賜,是酬你們在會幕裏辦事的勞。32你們從其中將至好的舉起,就不至因這物擔罪。你們不可褻瀆以色列人的聖物,免得死亡。』

    (一)

    本章自然地分為四個段落。第一段是一至七節,關於利未人的職責。聖所被看作所謂『承擔』著一種屬靈的能力;把這個暗喻繼續發揮,祭司就是把這種能力傳遞給百姓的『傳導者』。更進一步,祭司必須『去除』它的危險一麵(見5節)。在這種意義上,他們為百姓『承擔著不法的罪孽』。他們必須為他們本身的罪過行贖罪祭(利十六6),並且為不經意弄髒聖所贖罪(利十六16),這樣便可避免所有牽涉其中的危險。

    第六節強調了在上帝的計劃中,利未人的服事與祭司的事奉同樣是必需的。他們成為祭司是一種『賞賜』,但這隻表示必定要把這恩賜『歸於耶和華』。翻譯作『賞賜』(“gife”)一詞,按字麵是『用作為賞賜』之意。此處即解釋了祭司的職分,並說明如果有人膽敢試圖私自取得這種賞賜,就犯了死罪。

    (二)

    第二部分是八至二十節,記載祭司的徵稅和報酬。在申命記十八章一至八節,利未記六章十六節以下,以西結書四十四章廿八節以下,有類似的記述支持這種祭司的職分。祭司每日的糧食,是從百姓的奉獻『存留』得來的。翻譯成『預留』比第九節中的『存留』更好。必須注意的是,隻有某些祭物是他們適用的,『作為他們的分』。他們不能隨意取得自己想要的。當然,那些被燒在祭壇上的,是屬於上帝的部分。其餘的某些『聖』品可以由祭司的家眷分享,但有一些是『最神聖的』,這些不可以離開至聖所,除祭司以外,任何人都不可吃(比較利六16,24)。

    祭司的分也包括『初熟之果』,是百姓在穀物收成時為感恩帶來獻上的。還有十四節稱為『永獻』的東西。『永獻』一詞從日常世俗的用途中『分別出來』,作為特殊或者神聖的用處。與它相同的阿拉伯文名詞是『閨房』(“hareem”),那是一個分別開來,專門作為丈夫用的地方。任何東西這樣『永獻』給耶和華,不可能再回去作世俗之用(利廿七28)。就是因為有這種思想背景,導致把迦南的城市『逐出』的可怕做法,正如它號稱的,因為他們竟膽敢反對以色列的上帝。參見第廿一章二至三節,那裏以色列人衝著何珥瑪作出這樣的誓言,結果把它所有的居民全都殺滅了。然而在這裏提及的初熟果子乃暗喻指頭生的,除非它暗喻必須以特定數目的金錢贖回頭生長子或不潔淨的動物(這些奉獻也會交給祭司)。潔淨的動物,就是那些可以殺作祭牲的,也不能幸免。

    這些對於祭司職分的規定,被稱為『永久性的報酬』和一種『鹽約』。這顯然是一個成語,意為一種不可更改的束縛。鹽在中東是無價的,所以在以西結書四十七章一至十二節的異象中,肥沃的土地明指鹽水的沼澤地。鹽也被用在燒祭中去討上帝喜悅(利二13,結四十三24)。鹽是防腐劑,因此成為永不會衰敗的象征。事實上真的有一個『吃一個人的鹽』的成語,意思是在人們之間創造一種牢不可破的團契,而阿拉伯詞『條約』直接來自動詞在某些東西之上『撒鹽』。所以這樣的約或者協議將牢固地約束雙方。按這些背景知識,就可以更深入地理解耶穌在馬可福音九章四十九至五十節的含意。

    第二段以美妙的第二十節的話作結束。好像利未人一樣(申十9),祭司不再與其他以色列人中有分,但耶和華是他們的分,而屬於他的也就是他們的。他們不像其他人般靠賴農業或畜牧工作的收獲維生,而是藉著以色列人獻給耶和華的奉獻之物而生存。

    (三)

    第三部分是廿一至廿四節,關於利未人一般的什一奉獻。在古代的近東地區,十取一的奉獻很是普遍,而且肯定是在以色列實行的。在早期,每三年會撥十分之一給利未人和窮人(申十四28-29)。根據這一段經文,後來的情況是每年的十分之一歸給利未人,但並沒有提及幫助經濟困難的人。這些資料可否成為馬太福音廿三章廿三節和路加福音十一章四十二節的背景呢?耶穌在那裏譴責法利賽人過分熱衷什一奉獻的具體內容,而忽視原來隱藏在裏麵的原則。

    最後一部分是廿五至卅二節,關於祭司從利未人特別取得的十分之一。利未人要從所取的什一奉獻中選擇十分之一的精華交給祭司。他們自己的什一(假定是祭司)是指因『服事』所得的『報酬』。一種較好的翻譯將是:『它是你的報酬』。上帝的使者不需要因為接受上帝百姓的供養而羞愧,但他們要記得他們的『報酬』是來自人們給上帝的奉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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