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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三十一日 聖經利未記十二章

(2010-01-31 05:30:56) 下一個
性事

利未記十二章一至八節

    1耶和華對摩西說: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若有婦人懷孕生男孩!他就不潔淨七天,像在月經汙穢的日子不潔淨一樣。3第八天要給嬰孩行割禮。4婦女在產血不潔之中,要家居三十三天。他潔淨的日子未滿,不可摸聖物,也不可進入聖所。5他若生女孩,就不潔淨兩個七天,像汙穢的時候一樣,要在產血不潔之中,家居六十六天。

    6『滿了潔淨的日子!無論是為男孩,是為女孩,他要把一歲的羊羔為燔祭,一隻雛鴿,或是一隻斑鳩為贖罪祭,帶到會幕門口,交給祭司。祭司要獻在耶和華麵前,為他贖罪,他的血源就潔淨了。這條例是為生育的婦人,無論是生男生女。8他的力量若不夠獻一隻羊羔,他就要取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一隻為燔祭,一隻為贖罪祭。祭司要為他贖罪,他就潔淨了。

    要清楚的是本章並不提出性為不潔或不聖。全部聖經肯定性為上帝的善意和給人的恩賜,因為沒有了性,人類便不能延續下去。男人與女人因性的催迫力而互相吸引,繼而在愛中結合。雅歌給我們指出,青年男子與他的夫人在上帝所創造的『完整』愛中不感羞愧的喜樂,而這喜樂因而必須包括身體,就如我們在第十一章所見,在生活的各方麵,身、心、靈合一的『完整』人。

    可是第二節所說,遠出我們的思想之外。到底『不潔淨』是什麽意思呢?它的意思是『不可摸』。因此這看來古舊的禁忌,這古老的禮儀律,在第二聖殿的時期,實際上是告訴為丈夫的要溫柔體貼對待他的妻子。她每月經期或在生下孩子以後,作丈夫的不要強迫他的妻子從他的意。在聖潔的民族中,兩人之間的婚姻必須達到保持聖潔的關係。不幸的是因為一個男人有可能強奸他自己的妻子。這樣的卑汙關係,因而在此完全被斥責了。所要求的乃是一個人對另一個人神秘人格之溫柔、體貼而又尊敬的關係。丈夫必須在妻子生孩子的劇烈而又負傷的經曆之後,給她充分時間去恢複她的身體和精神。等候的時間是四十天,這不隻是在新舊兩約多次出現的一個熟悉的整數,而是回應以色列人在進入聖地之前所經過的潔淨期四十年。

    因此必須實行的乃是:為一個嬰孩,不論是男是女(在上帝眼中顯然是同等寶貴),要把一隻又一歲大的羊羔完全獻作燔祭,焚化了上升到上帝那裏去。然後接著獻一隻野的或別的雛鴿作贖罪祭。我們必須堅決主張,這並不意味著為創造一個孩子的性行為本身是有罪的。毋寧是那女人知道她的為人,她的所作所為,包括性行為,都包括在她的原罪的狀態之內。因此她祈求上帝讓她的嬰兒由一個得蒙赦免的罪人而生。

    以前我們在五章七至十三節曾經碰上這些祭。我們注意到耶穌誕生時,如何遵守這神聖的命令(路二24)。在這裏,強調的是律法中的一項,(23節)說:『凡頭生的男子,必稱聖歸主』。難怪那生他的母親的身體,也必須成為聖潔。實際上,頭生的(就是開懷的嬰孩)之所以應當稱聖歸主,是因為他按理已經屬於上帝。上帝說,『他是我的』(出十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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