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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二十三日 聖經 出埃及記二十章-廿三章

(2010-01-23 05:38:07) 下一個

十 誡

出埃及記二十章一至十七節

    1上帝吩咐這一切的話,說:2『我是耶和華你的上帝,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

    3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4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麽形像,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5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他,因為我耶和華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6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

    7不可妄稱耶和華你上帝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

    8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9六日要勞碌作你一切的工,10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上帝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你的兒女、仆婢、牲畜,並你城裏寄居的客旅!無論何工都不可作!                      11因為六日之內,耶和華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定為聖日。

    12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

    13不可殺人。

    14不可奸淫。

    15不可偷盜。

    16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17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仆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引言:

    基督教思想家都覺得十誡(希伯來文是十語)在律法中占一個特異的地位。比照起來,主後七十年,猶大國被摧毀之後,拉比們趨於把十誡消滅,反對妥拉(教訓或律法)的某一部分比其他任何部分更為重要的觀念。

    這些是唯一聲稱為上帝對全體百姓說出的律法,其佘的都經由摩西居間傳述。它們構成上帝最初親自寫在兩塊石板上的內容(廿四12;卅一18;卅二15一16;申十4 )。通常在猶太教及基督教關於兩塊石板的圖畫中,都不理會兩麵書寫的說法(卅二15)。雖然摩西發怒打碎過(卅二19),上帝卻把它重寫出來,不過摩西先要自己鑿出石板(卅四1,28)。它們放在約櫃裏麵(四十20;申十1-- 5)。在四十章二十節中它們被稱為『法版』,因為它們乃是作為以色列人成為上帝百姓的真正契約。

    所以當我們把出埃及記十語的說法,與申命記(五章六至廿一節)比較一下,發現兩者之間有大大小小的差異之處,是不足為奇。後者在英文譯本中小的差異,沒有留下痕跡,故這裏把它們忽略掉。但是當我們把出埃及記二十章十一節與申命記五章十五節,或二十章十七節與五章廿一節相比較時,情形便不可如此。有一種解釋歸因於不同的來源,這太輕易了,因為它難於解釋在引述民族的契約書中的較大差異。不少人主張十語本來全是正麵的話,不過不大可能;但是簡化得多,這卻是可能。換句話說,在誡命中,可能原來隻是『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和『不可貪婪』;後來才改變為現在的形式。如果真如此的話,改動一個解釋性的子句或子句的次序便不是那麽驚人的了。但請參看卅一章十八節的注釋。

    馬丁布伯曾經指出,如果我們嚴格遵依希伯來語翻譯的話,這裏我們應當譯成『沒有....不作……』而不是反麵的命令。那就是我們得到關於人與上帝立約關係到人的行為的敘述,而不是一係列的禁令。換句話是,那情形很像耶利米書卅一章卅一至卅四節的新約的形式了。但是這不適用於希伯來語的申命記十語的譯法。

    十語並不像我們在廿一章一至六節;七至十一節所得的,是『詭辯的』或『個案的』法律,而是所謂『明確的法律』,就是說,它們乃是絕對的,不許例外,而且以要求人對上帝忠誠為根據的。

    請注意標準修正本把欽定本的Thou(你)撇下,而喜歡用YOu(你,或你們) ,使誡命對個人頒布這事實含混不清了。雖然聖約是與整個民族訂立的,它卻是預言性,而且主要是約束個人的。

          上帝恩典的宣告(二十2)

    如果是俗世的宗主權條約,到了這一步,便會有一個征服者勝利的宣告(正如在十九章四節所記載的) 但在這裏,卻上上帝為他百姓的勝利的宣告,而非統治他們。換句話說,接著的乃是恩典的 流露而非強製。這意思是,在背誦十語中若忽略二十章二節,便是把它們放在虛假的背景下,便是律法而不是恩典。

今日的十誡

出埃及記二十章一至十七節

    今天有一個與改教家們的態度相反的普遍趨勢,就是否定十語對基督徒有任何實在的適用性。許多人主張新誡命應是;『你們要彼此相愛。像我愛你們一樣』(約十五12)。耶穌的這句話已經使十語成為過時的話。為了這個原故,以下的注解將較少涉及那些初聞十誡的人,而較多主論及它們今天的應用。

        (一)多神教的禁律(二十3 )

    海耶特(Hyatt)譯道,『你不要喜歡其他的神過於我』。嚴格的一神論(monotheism)是以色列人後來才發展起來的。此地所要求的莫非是『獨一真神信仰』(henotheism) ,這是一個專門名詞,用以表示隻拜一位神,而不理會有沒有其他對抗的勢力存在之傷腦筋問題。今天許多基督徒把過分的勢力歸於撒但,歸於星宿與其他勢力。我們則無條件的對保羅在羅馬書八章廿八、卅八至卅九節所主張的說『阿們』。

        (二)拜偶像的禁律(二十4--6)

    雖然希伯來字pesel的正當譯法是『雕刻偶像』,以賽亞書四十章十九節與四十四章十節卻表示它可以有較廣泛的涵義。以色列的信仰的一個傑出的特質,乃是他們不可以給耶威造像。考古學家發掘出許多女神像,卻未從以色列人的遺址掘出男神像----關於金牛犢,請參看卅二章二至四節的注釋。

    我們對這禁律的理解,使我們必須認為,拜像的人,嚴格說來,並不是拜像。他們以為,由於祭司的祝福,神靈的一些能力臨在神像;而且以為神像的樣子代表那神的一些傑出特質。

    禁律否定人能以他自己的行動去保證上帝的臨在。它也肯定上帝是那麽美好,好到人無法說他有多好。

    上帝被稱為『忌邪的』。好像人類的偉大施愛者,他非常關注我們對他的想法。這便是主禱文的第一個祈求:『願人都尊你的名為聖』的來由。任何他的像,都不會真正表現他的神性,因此便必然削減他的尊榮。

    現代基督徒應當鄭重自問,這誡命是否適用於耶穌像,除非是像何爾曼韓德的世上的光那樣,完全而且明顯地是象征的。因為藝術家必得集中精神於他所見的人物的一個方麵,我們得不到他完全的榮光,就是『父獨生子的榮光』(約一14)。許多成年人都承認他們對耶穌的想法,受了他們兒童時代所見的耶穌像的模塑。然而依照以往的理想去創造我們對上帝與基督的觀念,比較讓藝術家——不必是基督徒,用他的繪畫或雕刻去給我們創作更糟得多。

    有人建議說,典型的英國人太隨便地把傳統的私立學校的標準歸因於上帝。這話可能是好意,但是卻嚴重地虧缺了耶穌基督所教導的。更普遍的則是把當前流行的哲學和意識形態,歸於上帝或耶穌。很常見的則是教會把基督描述為一個保守派或革命家,一個社會主義者或和平主義者。其實上帝的本性是那麽豐盛而又寬廣,把他與我們的意識形態和思想認同,都不足以完全描述他的真相。

    事實上,當我們研究教會史中最黑暗的時期,我們發現它們都是由於一些善意的人,把上帝的一些特性孤立和強調所致。這些特性都是真理,但是由於孤立和過分強調,引致墮落的人們帶來最黑暗時刻。

    『第三第四代』的力量普遍地為人所忽略。在早期以色列人,兒子結婚以後住在父母的附近。假定在通常的年齡結婚,全家便會有四代住在鄰近的地方,而且受家長的影響。如果他對上帝的概念不適當,例如使用雕像的話,便必然有害。

    『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這譯法(當代英文本)代表古老拉比的傳統,而且差不多一定正確。

          (三)妄用上帝之名的禁律(二十7) 

    耶威的名,或者論到上帝或耶穌的名,不應濫用。這裏特意禁止三個很常見的習慣:

    (甲)把耶威用於與魔術有關的情形。一般相信這是可能的,在中世紀一個流行的猶太人反福音的公共團體,Toledoth yeshu,把耶穌的神跡歸因於他擁有神聖的名字。同類的概念今天在那些人當中存在,以為在禱告中加上『奉耶穌的名』便保證得到有利的回答,一點兒不問禱告的內容如何。這全然是魔術,以為我們可以強迫上帝照我們的意思行。

    (乙)用上帝的名去證明一項說話的真實性。在舊約的曆史書中屢屢出現的一個公式乃是:『不然,願耶和華……降罰與我』(參閱得一17及撒上二十13)。我們不應該暗示上帝唯命是從。基督徒的態度乃是應使人知道我是那麽誠實,我的話不容人置疑(太五33--37)。

    (丙)不加思索的褻瀆。這表示對上帝的失敬和言語失慎。

    這誡命在放逐後及兩約之間的時間,都曾經極嚴厲地執行。耶威使用耶和華或上帝替代,有時也用『那名』或『上天』。這過程的第一步可見於詩篇二、三卷(第四十二至八十九篇),耶威通常以伊羅欣Elohim(上帝)作代。其極端方式則是現代猶太人高度正統的怪癖,寫作G--d,有如在一些會堂的『路邊講壇』上所見者;就是過路人讀經文的課程或倫理的意見。

    從我們現代的觀點看來,這誡命涉及約束舌頭和我們所用的言語。當代人一個大弱點乃是輕易用一大堆胡言廢話去發泄他的感情。許多時候上帝的名被當『代用品』而致含混不清;而這些代用品的意思大都已為人忘卻。對上帝的失敬也表現在妄用說話的恩賜;請參看雅各書一章廿六節,三章二至十二節;四章十一至十六節。

          (四)時間的分別為聖(二十8--11)

    這是十誡中引致最大爭辯的一條。其理至為顯而易見。律法主義者總覺得完全禁止比較對積極命令求屬靈的解釋為易。雖然通常這誡命被解釋為要求七天之中有一天完全停止工作,事實上它是要求人以那天為聖日,那就是區別開給上帝。

    關於守安息。,有兩個動機。申命記五章十五節把它與以色列人從埃及為奴之地得釋放聯係上。上帝釋放了的人,不應再被今生的世務所奴役。這在今日正如當年的以色列人一樣,是一個有效的動機。出埃及記這段經文是與創世記二章二至三節的故事相關聯。在那裏是說『到第七……上帝歇了他一切創造的工,就安息了』。安息日(希伯來語Shabbat)來自一個動詞,意思是停止而不是休息,雖然後者乃是出埃及記二十章十一節所用的動詞。這點給我們誡命更深一層意義的線索,那就是希伯來書四章九至十節所說的『歇了自己的工』所指出的,他找到 Shabbat的基本意義了。基督徒在安息日歇息,乃是從自己的勞碌中歇下來而成為上帝的同工。這種精神當然應當推廣到每日的生活中去。

    安息日的誡命產生出無可避免的壓力,這是很自然的。它的含意乃是以前的六天已經足以完成要作的工,這是馬太福音十一章廿五至卅十節中基督的邀請所包含的內容,那就是凡接受這邀請的便能放下一切勞苦而去作基督的工。

    很早時候,以色列人有點不願意遵守安息日,阿摩司書八章五至六節便有所表示。從巴比倫放逐歸來以後,守安息日的現則越來越嚴;到了第二世紀末葉便列出了在安息日禁止作的三十九種工,這張單子與清教徒(譯者注:是十七世紀英國的宗教團體,要把教會中他們視為邪惡與腐敗的事物清除,其中包括牧師禮服、圖像、儀式和節期等等。他們的教義通常屬加爾文派,其中的成員多屬長老會及公理會)的立法與作法相類似。盡管有這一切嚴格要求與律法條文,安息日直至挽近,仍然是以色列人的喜樂與光明的日子,而且為以色列人曆世曆代所保存。幸虧有拉比的政策,律法賜下使人得以依之而活,並且有各種辦法去緩和或勝過拉比法律的嚴峻之處。

    除了基督與猶太宗教領袖的爭論之外,我們對於新約中守安息日一節,並沒有興趣。最好的解釋乃是早期的異教皈依者中,許多乃是奴隸,在他們守安息日(或禮拜日)乃是不可能的事。過分強調守安息日的重要性會使他們變成教會中的次等教友。

    不幸的是,今天教會中許多人過分誇張非律法主義(譯者往:意思是基督教的恩典和自由勝過律法,所以應該拒絕律法的權威),以致許多人不了解以賽亞書五十八章十三至十四節和基督的話『安息日是為人設立的』(見可二27)的真理。這意思是我們不應勉強那些對安息日的主未有尊敬的人守安息日,但是我們應當維護那些珍惜他們休息日的權利,而不讓他人的自私剝奪了它。

    很久以來,那些主張安息日的誡命是要一律遵守,活像『自然律』一樣的人,與那些主張它隻是給以色列的恩賜(如尼九14所記)的人之間一直有所爭辯。在古代的世界中其他民族未有相似的事,這事實支持後一種主張。唯一顯著的例外乃是出埃及記十六章廿二至卅十節,其中暗示在西乃未賜下律法之前便有安息日。不過細心讀讀這段經文便會發現,它暗示的乃是關於安息日概念的引端。即Shabbat的意義,甚至當它還沒有得到一個技術性的意思,對他們也是清楚的。

          (五)孝敬父母(二十12)

    這誡命絕非如今許多人所想的,不過是早期社會現實的反映。今天我們過分受了對青年的崇拜所影響,這崇拜部分來自人類上兩代的兩次災難的戰爭的有罪良心。

    就聖經說,家庭乃是社會結構的基礎,而這也是現代所慢慢重溫的觀念。聖約假定那些家庭中的人,都為他們的兒女尋求上帝的旨意;這事在每次舉行嬰兒洗禮時都清楚提出。但是就是在上帝的名未被尊崇的家庭中,兒女都不應忘記上帝使用他的父母把他帶進世界來。而且,不論好壞,通常都是他們照顧他的童年,若沒有他們的照顧,他便不會成人。就是現代在家庭常常未盡善盡美的情況下,如果以為自己的成就並非來自父母,也應對他們加以孝敬。這問題在非信教的家庭更是辛酸,在這種家庭中,孩子如果覺到上帝的慈愛,想遵行他的旨意,常常與他的父母的願望相反。通常所能給他最好的意見是,當他仍須仰賴父母時,如果父母的願望並非絕對錯誤的話,他應當遵從他們。青年工作者要比平常更加醒覺,他們每每促成年輕人與他們的父母之間的不和。

          (六)凶殺的禁律(二十13)

    很可惜標準修訂本依照欽定本仍然譯作『不可殺人』。比較正確的譯法乃是『不要殺害』(修正本,新英文本,新國際本,當代英語本)。ratzach一字,除了一個例外(箴廿二13),隻用於越權的殺害,雖然有時是無意的。這字不用於戰爭中的殺害或執行法律的判決。

    生命是上帝的恩賜,如果他要取去,人是不能不歸還的。所以殺人在舊約的罪惡名單中居首位。眾先知把它的意思引伸,使它包括一切涉及切斷生活的來源,諸如不公義與搶奪一個人的生計都在內。耶穌更推前一步,包括一切剝奪人的自尊與缺乏愛心,意思是當人最為需要時,不給予援助的態度在內(太五21--26)。

    有些聖經的見解與現代人的心意更為相符。如果醉漢或性急的駕駛員殺了一個路人,總是當作『倒黴』。如果一個醒目的新聞記者,揭露一個舊醜聞以致破壞了一個家庭,便被視為可惡。如果一個人因『封鎖工廠』(譯者注:即不得雇用非工會會員工人的工廠),而被奪去了他賺錢的途徑,便會得到一時的同情。當所謂『工業行動』威脅病人、窮人、老人的時候,會有一陣子的焦慮。教會對於破壞教友品格取樂的長舌婦卻很少有效的行動。

          (七)奸淫的禁律(二十14)

    現代社會遠離聖經標準的,莫過於對性的各方麵的態度。較公平的說法乃是其反對抵擋聖經的少,而敵對清教徒關於與性有關的事較多。清教徒的態度是傾向於把性視為不正當而且是最壞的罪惡。隻要性未仿效迦南人,把它們帶進宗教來,性的亂交雖然聖經從未寬赦,卻被視為生活中的一個事實,而且也曾記載沒有對娼妓嚴加定罪。不可否認的是在男性支配的社會中,一個年青寡婦,除非她有富裕的親戚,否則難有其他途徑維持她的生活。

    但是對於奸淫卻不應寬代,因為它威脅家庭的安定。而家庭,正如今日逐漸為人所認知,乃是社會的基石。有趣的是,除了大衛與拔示巴的卑鄙故事以外,聖經中再沒有其他不正當的愛情故事,也沒有企圖掩飾引致奸淫的縱情事件。耶穌改正了以奸淫大抵為婦女的罪的看法,而使男女處在同等地位,尤其重要的是他把奸淫視為思想的罪。

    我們現在降低標準,結果接受離婚及其接踵而來的一切悲劇。這一切都是來自真正由『上帝配合的』的概念,已經被羅曼蒂克愛情的支配力所頂替,而這種愛情卻不足以產生終身的結合。

          (八)偷盜的禁律(二十15)

    偷盜是雙重的罪。它得罪上帝,因為它指控上帝未充分供給他,而他又否認愛,未履行愛,因為它抵毀愛鄰舍如同自己。同時它又是對被偷竊的人的譴責,因為他未曾用他的豐裕滿足他人的需要。我們要用『愛人如己』(利十九18)去平衡這誡命。在基督徒中,最常見的一種偷盜就是未給他人以配得的讚許及榮譽,因為他們以為,如果如此行,會失掉他們當得的一分。他們忘記了,要緊的不是人的估評,而是天父的估評。

          (九)作假見證的禁律(二十16)

    西方人受了加爾文派強烈的影響,似乎很奇怪,為什麽十語不簡單禁止撒謊,因為我們的謊話大部分是來自我們對人的畏怯,而不是對上帝的畏怯。舊約論及撒謊是模棱兩可的。其中記載的一些主角,在擔心生命危險時撒謊,卻沒有加於置評。簡單的因素乃是縱使我們清楚知道,卻不容易『說出真相,全部真相,而且純是真相』(譯者注:原文是英美司法程序中舉凡發言者必須左手按著聖經,右手舉起宣誓時的詞句)。如此行的話,可能引致不必要的傷害和犯法,而且危及他人幸福。有時人家向我們發問,我們不應回答,但是緘默實際上便是回答,尤其是對一精於發問的人為然。請參看一章十五至二十節的注釋。

    然而,我們此地所關心的乃是一個人被人合法查問——作見證是公眾的責任(利五1)。同時,當死刑流行時,作假見證相當於凶殺,所以其刑罰可能是處死(申十九18--19)。利未記十九章十六節把這法律擴大及於禁止毀謗。很容易判錯他人的行動,並把對他談判公開,即使存心是好的,也會造成極大的損害。

          (十)貪婪的禁律(二十17)

    譯成『貪婪』covet這字通常的意思不過是『欲望』或『情欲』,正如保羅在羅馬書七章七節(欽定本)所說的,不過就上下文說,貪婪(covetng)乃是故意的。

    當然這是我們這時代顯著的『罪』,而且藏在對社會不滿與經濟困難的深處。禱告祈求『我們日用的飲食,今日賜給我們』的人,不應對天父的賜與不滿,因為他不會留下任何美好的恩典不給他們。不過,這誠命特別注意所牽涉的自私與無愛心。所責備的不是想多要,而是要犧牲他人以求得。耶穌在葡萄園工人的比喻(太二十1--16)中,揭露出現代同等報酬的要求背後的自私。

百姓的懼怕

出埃及記二十章十八至廿一節

    18眾百姓見雷轟、閃電、角聲、山上冒煙、就都發顫,遠遠的站立,19對摩西說:『求你和我們說話,我們必聽。不要上帝和我們說話、恐怕我們死亡。』24摩西對百姓說:『不要懼怕,因為上帝降臨是要試驗你們,叫你們時常敬畏他,不至犯罪。』21於是百姓遠遠的站立,摩西就挨近上帝所在的幽暗之中。

    其他聖經把地震的激蕩視作為上帝降臨必有的伴隨事件(例如士五5),我們或假定其為火山活動或隻不過是大雷而已,這仍然是一個疑問。把約博摩沙誤為西乃山而否定前一種說法是有毛病的想法。百姓的戰懼是自然的。摩西看見叢林中的火(三2--3),並未受損傷,所以他沒有動搖。角聲乃是羊角的聲,為要叫人注意。我們在列王記上十九章十一至十二節中見到類似的敘述。但是對以利亞,上帝以『微小的聲音』(新國際本),『微風的聲音』宣告他的臨在。對以利亞,那就像西乃的雷聲與地震激蕩同樣的可畏。很多現代的虔敬已經失去了那種敬畏之感。我們需要重新獲得邊尼(Tho.mas Binney)聖詩中的異象:

          永恒之光,永恒之光!

          靈魂必須極清潔,

          放置主之探照燈中,

          不畏縮而有安樂,

          靠主而活且仰望他。

聖約之書(Ⅰ)

出埃及記二十章廿二節至廿章卅三節

              基本崇拜規則(二十22--26)

    22耶和華對摩西說:『你要向以色列人這樣說,「你們自己看見我從天上和你們說話了。23你們不可作什麽神像與我相配,不可為自己作金銀的神像。24你要為我築土壇、在上麵以牛羊獻為燔祭,和平安祭,凡記下我名的地方,我必到那裏賜福給你。25你若為我築一座石壇,不可用鑿成的石頭,因你在上頭一動家具,就把壇汙穢了。26你上我的壇、不可用台階,免得露出你的下體來。」』

            希伯來奴仆(廿一1--6)

    1你在百姓麵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2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仆,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的出去。3他若孤身來,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他主人若給他妻子,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他要獨自出去。5倘或奴仆明說,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不願意自由出去,6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那裏,又要帶他到門前,靠著門框,用錐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遠服事主人。

            婢女(廿一7--11)

  7人若賣女兒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仆那樣出去。8主人選定她歸自己,若不喜歡她,就要許他贖身;主人既然用詭詐待她,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9主人若選定他給自己的兒子,就當待他如同女兒。10若另娶一個,那女人的吃食、衣服,並好合的事,仍不可減少。11若不向她行這三樣,他就可以不用錢贖,白白的出去。

            人身損害(廿一12--17)

    12打人以至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13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乃是上帝交在他手中,我就設下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裏逃跑。14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裏,也當捉去把他治死。

   15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16拐帶人口,或把人賣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

   17咒罵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更多的人身損害(廿一18--27)

   18人若彼此相爭,這個用石頭或是拳頭打那個,尚且不至於死,不過躺臥在床,19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無罪,但要將他耽懼的工夫,用錢賠補,並要將他全然醫好。20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立時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21若過一兩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為是用錢買的。

    22人若彼此爭半,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墜胎,隨後卻無別害,那傷害他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23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24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25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

    26人若打壞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隻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27若打掉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個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牴牛(廿一28一32)

    28牛若觸死男人或是女人,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卻不可吃它的肉,牛的主人可算無罪。29倘若那牛素來是觸人的,有人報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著,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觸死,就要用石頭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30若罰他贖命的價銀,他必照所罰的,贖他的命。31牛無論觸了人的兒子,或是女兒,必照這例辦理。32牛若觸了奴仆,或是婢女,必將銀子三十舍客勒給他們的主人,也要用石頭把牛打死。

            侵犯財物(廿一33一廿二15)

    33人若敞著井口,或挖井不遮蓋,有牛,或驢,掉在裏頭。34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死牲畜要歸自己。

    35這人的牛若傷了那人的牛,以致於死,他們要賣了活牛,平分價值,也要平分死牛36人若知道這牛素來是觸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著,他必要以牛還牛,死牛要歸自己。

   廿二1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2人若遇見賊挖窟窿,把賊打了,以致於死,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3若太陽已經出來,就為他有流血的罪。賊若被拿,總要賠還,若他一無所有,就要被賣,頂他所偷的物。4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驢、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賠還。

    5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裏放牲畜,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裏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

    6若點火焚燒荊棘,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站著的禾稼,或是田園,都燒盡了,那點火的必要賠還。

    7人若將銀錢,或家具交付鄰舍看守,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賊找到了,賊要加倍賠還,8若找不到賊,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

    9兩個人的案件,無論是為什麽過犯,或是為牛、為驢、為羊、為衣裳,或是為什麽失掉之物,有一人說,這是我的,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審判官定誰有罪,誰就要加倍賠還。

    10人若將驢、或牛、或羊,或別的牲畜,交付鄰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傷、或被趕去,無人看見,11那看守的人,要憑看耶和華起誓,手裏未曾拿鄰舍的物,本主就要罷休,看守的人不必賠還。12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裏被偷去,他就要賠還本主,13若被野獸撕碎,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所撕的不必賠還。

    14人若向鄰舍借什麽,所借的或受傷、或死,本主沒有同在一處,借的人總要賠還。15若本主同在一處,他就不必賠還,若是雇的,也不必賠還,本是為雇價來的。

            違背道德(廿二16一廿三9)

    16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與他行淫,他總要交出聘禮娶他為妻。17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交錢出來。

    18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

    19凡與獸淫合的,總要把他治死。

    20祭祀別神,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那人必要滅絕。

    21不可虧負寄居的,也不可欺壓他,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22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23若是苦待他們一點,他們向我一哀求,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24並要發烈怒用刀殺你們,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兒女為孤兒。

    25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你若借錢給他.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26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當頭,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27因他隻有這一件當蓋頭,是他蓋身的衣服,若是沒有,他拿什麽睡覺呢?他哀求我,我就應允,因為我是有恩惠的。

    28不可毀謗上帝,也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

    29你要從你莊稼中的穀,和酒酢中滴出來的酒,拿來獻上,不可遲延。你要將頭生的兒子歸給我。

    30你牛羊頭生的,也要這樣,七天當跟著母,第八天要歸給我。31你們要在我麵前為聖潔的人,因此田間被野獸撕裂牲畜的肉,你們不可吃,要丟給狗吃。

  廿三1不可隨夥布散謠言,不可與惡人連手妄作見證。2不可隨眾行惡,不可在爭訟的事!隨眾偏行,作見證屈枉正直,3也不可在爭論的事上,偏護窮人。

    4若遇見你仇敵的牛或驢失迷了路,總要牽回來交給他。5若看見恨你人的驢墜臥在重馱之下,不可走開務要和驢主一同抬開重馱。

    6不可在窮人爭論的事上屈枉正直,7當遠離虛假的事,不可殺無辜和有義的人,因我必不以惡人為義。

    8不可受賄賂,因為賄賂能叫明眼人變瞎了,又能顛倒義人的話。

    9不可欺壓寄居的,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作過寄居的,知道寄居的心。

            安息年與安息日(廿三10一13)

    10六年你要耕種田地,收藏土產,11隻是第七年,要叫地歇息,不耕不種,使你民中的窮人有吃的,他們所剩下的,野獸可以吃,你的葡萄園和橄攬園,也要照樣辦理。

    12六日你要作工,第七日要安息,使牛、驢,可以歇息;並使你婢女的兒子和寄居的,都可以舒暢。13凡我對你們說的話,你們要謹守。別神的名你不可提,也不可從你口中傳說。

            崇拜曆(廿三14--17)

    14一年三次,你要向我守節。15你要守除酵節,照我所吩咐你的,在亞筆月內所定的日期,吃無酵餅七天,誰也不可空手朝見我,因為你是這月出了埃及。16又要守收割節,所收的是你田間所種勞碌得來初熟之物,並在年底收藏,要守收藏節。17一切的男丁,要一年三次朝見主耶和華。

            酵、脂油、初熟之果,肉與奶(廿三18一19)

    18不可將我祭牲的血,和有酵的餅,一同獻上;也不可將我節上祭牲的脂油留到早晨。19地裏首先初熟之物,要送到耶和華你上帝的殿。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

            結束的告誡(廿三20一33)

    20看哪,我差遣使者在你前麵,在路上保護你,領你到我所豫備的地方去。21他本是奉我名來的,你們要在他麵前謹慎,聽從他的話,不可惹他,因為他必不赦免你們的過犯。

    22你若實在聽從他的話,照著我一切所說的去行,我就向你的仇敵作仇敵,向你的敵人作敵人。

    23我的使者要在你前麵行,領你到亞摩利人、赫人、比利洗人、迦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那裏去,我必將他們剪除。24你不可跪拜他們的神,不可事奉他,也不可效法他們的行為,卻要把神像盡行拆毀,打碎他們的柱像。25你們要事奉耶和華你們的上帝,他必賜福與你的糧,與你的水,也必從你們中間除去疾病。26你境內必沒有墜胎的,不生產的,我要使你滿了你年日的數目。27凡你所到的地方,我要使那裏的眾民,在你麵前驚駭、擾亂,又要使你一切仇敵,轉背逃跑。28我要打發黃蜂飛在你前麵,把希未人、迦南人、赫人攆出去。29我不在一年之內,將他們從你麵前攆出去,恐怕地成為荒涼,野地的獸多起來害你。30我要漸漸的將他們從你麵前攆出去,等到你的人數加多,承受那地為業。31我要定你的境界,從紅海直到非利士海,又從曠野直到大河。我要將那地的居民交在你手中,你要將他們從你麵前攆出去。32不可和他們並他們的神立約。33他們不可住在你的地上,恐怕他們使你得罪我,你若事奉他們的神,這必成為你的網羅。
聖約之書(Ⅱ)

出埃及記二十章廿二節至廿三章卅三節(續)

    『聖約之書』一名,今日通常根據出埃及記廿四章七節的記載而應用到這一段落來,這是無庸置疑。它含有十語如何實踐,對於以色列人的日常生活,它正如登山寶訓之於基督徒一樣。

    學者們一度把這幾章的年代定為王國分裂之後期,但是今天,學者們漸漸覺得士師時代比較適當。不過,它與巴比倫的罕摩拉比法典(Hammurabi或Hammurapi主前一七九二至一七五O年。譯者注:盛於主前二一0O,是巴比倫首朝----閃族朝,第六代王,他的偉大法典發現於一九0一年,因此為世人所注目)有若幹極相類似之處。但是摩西的津法總是比較有人情味。對眾族長時期的誤解,曾使人不能領悟他們從米所波大米帶來了文明的傳統,這傳統傳給了他們在埃及的子孫。律法的這一精選——其所以要精選乃因其中有些使人驚詫的間隙——最好視為聖約如何要求修正那些傳統的一個證明。那些無須修正的傳統律法與風俗,未加說明便保留下來。我們現代的危險,乃是假定舊的一定是過了時的。

          崇拜基本規則(二十22一26)

    在提醒過律法來自上帝之後,接著把偶像的禁律又覆述一次,不論那些像多麽昂貴或好看,都不相配。我們還需要驚奇一些猶太教與回教徒冒昧進入基督教禮拜堂去,會以為其中的崇拜是拜偶像的嗎?

    獻祭是舊約崇拜的中心,而以祭壇作為獻祭必備的記號。因為上帝不要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獻祭,建造許多聖地;他要一個非永久性的祭壇。土壇作為廿七章一至八節所敘述的構造的代替品,一旦構造撤除,它便迅即消失。用粗石造的也是一樣。崇拜時時都要保持端莊大方(不可『露出你的下體來』),這些規定現在在一些地方不太受人重視了。『凡......地方』一語也許是許可在凡上帝顯現之處舉行獻祭崇拜,而不限於一個中央的聖所。

          希伯來奴仆(廿一1--6)

    可能『希伯來』的稱號不隻當作『以色列的同義詞,而且是古老米所波大米的Habiru一詞的遺物,那就是說,我們關切的乃是某些在失去其土地以後,實際上淪為二等國民的人。他們可能是自己賣身(利廿五39) ,或是為了債務被賣。在這律法背後的基本觀念,乃是那奴仆工作七年以上,便償還了他的售價許多倍了。買主無權再利用其人過去的需要;請參看申命記十五章七至十一節。禧年來臨(利廿五8以下),給以色列人中的失敗者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這機會乃是現代社會通常辦不到的。

    在這本質上是有人情味的律法中,妻兒的例外是令人驚異的。她明明是他的主人的奴仆,而她白白地出去,便是使他受到金錢上的損失希伯來奴仆沒有接納她的義務。拉比根據他們對奴仆律法的研究,說她將是一個非以色列人,因此她的兒子們出去作自由民,便會『損害種族的純潔』(何茲的說法)。這卻是不可能的。

    許多希伯來奴仆會認為一位善良的主人的房子,提供比自由更大的安全感。當眾的敬畏可見於以穿耳的行動中,這好比基督徒對基督的愛,表明願作他忠心奴仆的期望。正如哈威迦勒女士(F.R.Havergal,譯者注:一八三六至七九年英國聖公會聖詩作家,普天頌讚修正本三二一,四0二,四O三,四O四,四O五,四二二,四二三等首作者(的聖詩所表達的:

          我愛,我愛我主,

          我不願自由出去,

          因他是我救主;

          贖價他為我付。

    但是盡管如此,它並未解釋為什麽是穿耳這事實,它總不配合上下文。如果我們一定要有一個特別的解釋,則約翰南班澤開(Yohanan ben Zakkai)給他學生的一個解釋似乎比較恰當:『那聽到神聖的話語之耳朵,「因為以色列人都是我的仆人」(利廿五55),正如對世界上的主人那樣,讓這耳朵被穿好。』

    第六節的『一生』(譯者注:中文聖經譯作『永遠』),希伯來文是『永遠』。拉比們與約瑟夫解釋這字含有直到禧年的意思。

          婢女(廿一7--11)

    出賣兒女——特別是出賣女兒,為了還債是常見的;看列王記下四章一節。大抵她要作她主人或他一個兒子的妾,那就是一個合法的妻子。這就是說,女人有權利生孩子——因此無疑在七年滿了以後,是不能拆開母子,除非她未得到妻子的權利。但是她的一個男親戚可以把她贖回(見利廿五48)

聖約之書(Ⅲ)

出埃及記二十章廿二節至廿三章卅三節(續)

          人身損害(廿一12--17)

    這一段關係到打人致死,包括造成這種後果是出於故意與無意的。上帝所設下的『地方』(13節)大抵是下一節所提及的壇。逃城尚未提及,因為這乃是為曠野生活的律法。

    打父母或咒罵父母的死刑,並非因他所造成的身心損害,而是因為其違犯一條基本誡命。它也表示長輩的經驗對社會有特殊的價值。拐賣人口為奴當時是普遍的。特別是在腓尼基人與希臘人中為然;請參看阿摩司書一章六至十節;約珥書三章六節。以色列人是上帝的財富,所以拐帶人的便是偷竊上帝的財物。

          更多的人身損害(廿一18一27)

    這裏的律法根木上是澈底的,要求所受的損害盡可能得到補償。其實際的形式反映出在沒有醫院照顧傷病者,也沒有保險機構給予受害者以金錢的賠償。如果我們要親自照顧我們所傷害的人,我們會很小心該怎麽作。本段包含著名的『以命償命』(Lex talionis)。這一點所以常受攻擊,一般都是出自明顯的反猶太的偏見。它並非要求必須報複,但報複不應超過所損害的。我們不能引用馬太福音五章卅八至四十二節這段經文。因為在基督的價值觀未被接受時,隻要是公公道道,報複有什麽不對呢?最初這律法或許是照字麵解釋的這樣使有錢人不致占便宜,而知道有這樣的律法存在,對行為有穩定作用。但是到了基督的時代,法利賽人卻堅持賞罰必須是相等。

    貧困與不幸不應損及一個人的尊嚴。奴役的事實——並沒有暗示說隻涉及以色列的奴仆不應奪去一個奴仆的尊嚴。他必須受到如同自由人一樣相當的體諒和待遇。如果他的主人沒有這樣作,他便沒有權留他作奴仆。如果英國較早一代的人記得這事,恐怕今天就差不多不能找到一個女仆了。批評工會的人應當記得,許多時候工會是由於雇主的殘酷而創立的。

          牴牛(廿一28一32)

    在文明社會裏,人不隻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也要對在他管理之下,或應在他管理之下的牲畜的行為負責。在此,牛,作為以色列農場上可能是最危險的牲畜,便被選為一切有關牲畜的代表。那牛要『用石頭』打死,『為要注入對凶殺的可怖,雖然牛沒有道德的感覺,也要使那牲畜致死』(何茲),參看創世記九章五節。它的肉不能吃,因為它『被視為汙穢,因為它有血罪在其上』(海耶特)。在中世紀時常舉行的、為那殺人的牲畜的嚴肅審訊,毫無疑問是根據這一律法。對主人的警告大抵出自地方上的父老議會。償金是由至親提出的,也是應一該給他的。對奴仆的特殊規則,可能是因為他們每每沒有近親。三十舍客勒的銀子顯然是一個上等奴仆的身價——其所以采用,乃是為了避免每一案件冗長的法律爭訟。甚至當購買銀子的能力改變的時候,這辦法依然繼續,是有根據的。何茲認為三十節(『若罰他贖命的價銀……』)的主要意思,乃在對以命償命作粗魯而又是律法主義的解釋;如果一個兒子或女兒被觸死,受苦的不是主人的兒子或女兒而是主人本人。

          侵犯財物(廿一33--廿二15)

  我門以一個頗為習見的疏忽舉動開始,當人為盛取雨水或者為貯水打開井蓋,忘記蓋上。值得注意的是沒有提及此人要賠以生命或手腳。這大抵是在以命償命的原則之下,假定受傷的人可以被證明並非出於故意。

  同一疏忽的因素在牛牴觸別的牛的法律上亦起作用。

  接下來是處罰偷竊的基本法律。請注意標準修訂本把經文作了一個頗為顯著的整理(新英文本及當代英文本也是一樣,但是在耶路撒冷本則有些微的差異)。偷竊,與夜盜相比,含有侵入或者會陷入被指控為殺人罪。現代的經驗清楚指明,在黑暗中我們不能確知竊匪的存心。雙倍償還在後世的猶太法律中成了處罰偷竊罪的標準。請注意,沒有要他受肉體上的損害或汙辱。

  猶太傳統把廿二章五節解作,『如果一個人燒毀一塊田或一個葡萄園,並且讓火延開,以致燒了他人的田』(新英文本)。牛群通常不在葡萄園中放。現代燒毀殘梗的經驗,顯示出火焰多麽容易漫延及失去控製。我們又一次見到處理疏忽的結果,它絕不能形成為一個人取得原諒的理由。

    正如今天,行善事的人,也可能使自己陷入困難之中;第十至十三節指出當他並無遇失時,如何逃避賠償。『就近上帝』(8節)(編按:中文和合本譯作『就近審判官』)的含義不清楚。它當然包括到本地的庇護所去,但是要莊嚴宣誓,還是由祭司借著烏陵土明宣判,則並未明確;第九節暗示後者,第十一節則暗示前者。阿摩司書三章十二節指明要提出證據證明牲畜是野獸所殺(13節)。

聖約之書(Ⅳ)

出埃及記二十章廿二節至廿三章卅三節(續)

          違背道德(廿二16--廿三9)

    至此,以上的律法,按照現代標準乃是合理而又可以接受的。但是接著來的,許多今日卻是要馬上拒絕的。然而,我們千萬不要忘記,上帝正在訓練以色列人,以後借著他們把他的旨意和性格啟示世人。加上事實上教會時時誤用其中一些律法,我們便不能不為它原來的恰當性爭辯。

    大凡神誌清明的人都同意,如果一個青年男子引誘一個女子去滿足他的情欲,他便應當負責其後果。如果那女子的父親察覺這男子不配,他不同意他們的婚事,並非無理。

    『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一語的驚人用法,沒有理由把它從聖經中刪去。這律法同樣在利未記二十章廿七節中提到。古代邪術背後存有公然轉向邪靈,以求達到個人的目的,而這乃是普遍為人譴責的。古代希臘譯本在此譯成『毒害者』並非出於偶然。在隱多耳巫士的故事(見撒上廿八章)中,那女巫的特技是實際上或佯作的,借著谘詢死人的靈魂去知道未來。既然掃羅求上帝的旨意被拒絕而作這事(撒上廿八6),當他轉去向那女人求問上帝所拒絕給他的訊息時,便是直接違背上帝的旨意。不論現代的『通靈』背後的實情如何,她所提供的資料總是上帝所拒絕給人的。

    幸而沒有幾個教會接受一個公開承認與巫術有牽聯的男人或女人加入教會成為會友。凡企圖不靠上帝的靈而知未來的,凡企圖以非來自上帝的能力去支配自然的,其本質都是邪惡,因此不配列在上帝的百姓之中。上帝賜給以色列人以武力,但幸未賜給教會。因此玩弄巫術者沒有借口,因為巫術依據迷信而不是聖經。在以色列,承認女巫,便含有否認上帝作為統治他百姓的君王之意。

    今天,性越來越被稱為肉體的快樂,這快樂可以因各種各式的濫用而合法地提供。就聖經說,性乃是上帝所賜給人特別的恩賜,好叫人可以效法創造主製造新生命。所以一切濫用性的作法,都是降低了上帝的恩賜和人類的尊嚴。這尤以使用野獸以求性的『興奮』(19節)更為不道德。這裏與前節的情形一樣;上帝沒有給教會以武力對付之。

    立即把凡公開崇拜他神的教友都革除會籍,這是相當『祭祀別神,不單單……』的現代語句。當然,革除會籍便是判決死刑(林前五3--5)。

    在以『不可虧負寄居的』開始的經文中,我們得到舊約的一個偉大的中心思想。我們慣於強調上帝的愛,以致我們往往忘記了,在何西阿未能宣告上帝的愛之前,阿摩司要傳講上帝的公義和它的要求:『惟願公平如大水滾滾,使公義如江河滔滔』(五24)。總之,不義就是對慈愛的否定。

    以色列人受警告,在訴訟中不要偏袒窮人(廿三3)----貧窮不是公義的證據,財富與地位也不是。這些經節的要求乃是寄居的和沒有家庭勢力和沒有保護的人,在法律麵前不應吃虧。今天的傳播媒界不斷提醒我們,在法律麵前的冒牌平等,可能因為我們的社會存在『道德下沉』的問題。在大多數的革命之後的矯枉過正中,通常被拒絕公義的人搞得過分辛酸。兩個妓女可以到所羅門王麵前求公義的審判(王上三16--28),表示出以色列人有些時候多麽鄭重地處理對於公義的要求。最有趣的是,此地好像是上帝要親自施行以命償命的樣子。

    在基督教倫理學史上,少有比借款利息問題更引起異意的。顯然的,舊約對利息的禁律(請參看利廿五35--38)是特別應用於貸款給窮人的事上;但是在申命記廿三章十九至二十節中,它卻應用於任何給一個以色列貸款的人。主要的分別乃是:借款給窮人乃是敬虔的本份,但是當請求貸款隻為借款人的方便時,借主有權拒絕。理想地,今日的猶太人社會有一筆為窮人預備的貸款基金,是不收利息的。合理的態度似乎是,當人有實際需要時,寧可給他而不借給他——如果歸還的話,可以用作將來的贈款。但是如果所請求的隻為免去麻煩或者避免高利率的話,收取合理利率似乎是恰當的。提及借錢人的『衣服』(新國際本),表示那被迫要借款的人的財物是多麽的少。可以與申命記廿四章四節試作比較。要求鄰舍手中的磨穀物之石,就是露出他的貧窮。一個窮人高度敏感的問題在申命記廿四章十至十一節中表明出來。

    命令盡速把初熟果子拿出的動機,經文中沒有提出(29節)。可能為求避免貯藏中的任何損壞,或者為防避它與其他農產品相混雜。關於頭生的規定在十三章十一至十五節中已有論及;又參看卅四章二十節。

    以色列人不可吃被野獸殺死的牲畜的肉,一個原因乃是不能保證血已經完全汲出(31節),但是更深一層的理由則是申命記十四章一至二節中所提及的。上帝的兒女是有位高任重的身分。有些事情基督徒應當避免去作,並非因為那些事情不對,而是因為與身分不合。

    第廿八節中上帝把對他的代表的尊崇,與對他的崇敬視作相等。如果我們的議員自視為這樣的地位,我們可能要對他們推崇得更高。眾所周知羅馬書十三章一至二節乃是新約訓言中最難實踐的一項,正如德國基督徒在納粹時代被迫去接受的那樣。

    以『不可隨夥布散謠言』(廿三1--8)開始的守則,實際表示以色列乃是一個家庭。雖然他們全部都溯源於雅各,每一支派卻覺得自已本身便是一個個別的整體,正如我們現代的宗派所常作的。第二節引進一價重要的問題,那就是真理與公義。不一定在大眾中找到『多數』就一定是對的說法(新英文本),實際上是很少見。這種對『多數是對的』之迷信,乃是現代民主製度,尤其是英國工會的一個基本弱點。基督徒必須常常準備孤軍作戰,為保衛真理與公義。

    這裏及以下幾節所要求的行為,乃是家庭中的行為,對於古代以色列人的生活竟然需要用這原則表述出來,乃是可悲的論述。不幸我們未能假定所有基督徒都有這樣的行為。

    德來維論第八節道:『在東方,賄賂的流行是出名的』。這可能是事實,但是在西方,雖然沒有那麽公開,卻是遠為巧妙,而且在人未察覺之先便很容易已經墮入圈套。一個較好的譯法是,『因為賄賂能使明眼變瞎了,義人作欺詐的回答』(新英文本)。

聖約之書(Ⅴ)

出埃及記二十章廿二節至廿三章卅三節(續)

          安息年與安息日(廿三10--13)

    近年一個大變化是覺察安息年的價值,但是這被視為主要地是為知識分子的。在舊約這裏是為體力勞動者規定的,這些人今天卻不甚有機會亨受,而他們可能比較更需要它,尤其是那些從事重複性工作的人。工業革命大部分是更正教和清教徒工作倫理的結果,但是它的雇主未能應用聖經的眼光使其人情化,而我們今天便要付出它的代價了。正好像一個男人在七天中需要一天休息的規律,女人也許更為需要;而且他還需要更大的在七年中有一年休息。通常說安息年反映原始農業的需要,這是事實,但它適合於土地,也適合於人類。

          崇拜曆(廿三14--17)

    最能表示工業化的西方不是從以農業為主的文化轉移過來的,莫過於其假期大多出於隨意這一事實。以色列人的聖日與節期,都與自然有關聯,不過上帝把這些日期也和救贖史的特出事件聯係起來,以加深其意義。節期(chag)一字實際上是『朝聖者的節日』之意。那些慶祝節期的人要離開『日常呆板的工作』。

    『逾越節』與『除酵節』放在收獲大麥之初,而且在開始夏季重工作之前給人一個休息。『收割節』或『五旬節』表示小麥的初熟和收獲,在夏季工作高潮中給人短暫的休息『住棚節』或『收藏節』表示收獲回家,一年的工作終結,是在秋雨重新開始整個循環之前。另一由鄉村轉到城市的記號,可見於我們有規律的禮拜日崇拜,因而上帝隻向以色列人要求三個大的崇拜行動。會堂是比我們知道的遠為遲才發展起來的。除詩篇以外,我們對於以色列人日常的敬虔與崇拜無從知曉。盡管贖罪日的禁食在其後有重要意義,此地並未提及贖罪日,因為在那天上聖所去並非強迫性的。

          酵與脂油(廿三18)

    關於酵,參看十二章一至十三節的注釋。提及脂油乃是指獻平安祭(利14--16)。因為平安祭通常是當天便吃的(利七15),把耶和華的份留到翌日便表示極大的不敬了。對有信仰的人作嚴格的觀察,便看出對上帝的輕率不敬的舉動,多麽容易在不知不覺中混進來。

          初熟之果(廿三19)

    『首先初熟之物』這特別的短語——亦見於以西結書四十四章三十節,可能是初熟果之最佳產品的意思(在新英文本,耶路撒冷本,新國際本都是如此)。沒有指明初熟之果的數量。這表明主要是自由奉獻。我們為收入的增加有否經常向上帝表示我們的感謝呢?

          肉與奶(廿三19下半)

    『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是出現三次的誡命,除此處之外,又見於卅四章廿六節及申命記十四章廿一節。這是拉比禁止在同一餐吃肉與乳類食物之薄弱基礎,這禁律在極正統派當中還包括肉與奶分用不同的陶器與刀具,如果可能並要分用冰箱櫥櫃。拉比們對於立這個律例的原因,意見是從未一致。有人主張它是對一個迦南神奇禮儀的譴責,這看法似乎為在烏加烈(Ugarit,譯者注:係敘利亞一個古城,也就是拉斯珊拉Ras Shamra,靠近地中海,一九二三----三六年間,在此發掘出主前十四紀的泥磚幾百塊,對舊約研究很有幫助)的考古學發現所證實。另外有人說在它背後有人文主義的理由。當然它確實並非立意把奶與肉分開。

          結束的告誡(廿三20--33)

    每一個重要的律法集,都有這樣的一段告誡來結束;試比較利未記廿六章三至四十五節,與申命記廿八章一至六十八節)。

    我們自然應當把『使者』詞依字麵意義解說,但是因為希伯來語 malakh可以同樣適用於『使者』,猶太教的注釋家把它解作摩西與約書亞(譯者往:英文本的angel,中文聖經原已譯作『使者』)。

    葛斯登(Garstang)解釋『黃蜂』(申七20;書廿四12)為埃及的象征,它在迦南的戰役大大地破壞了它的王權。這字在希伯來語是單數,但是標準修正本把它當作集體名詞。對於征服強調其漸進性(『漸漸的』)乃是主張拒絕十二章卅十七節所暗示大量的意思;也請參看申命記七章廿二節。喇合與她的家人得免於死(書六17)表示根絕迦南人係出於宗教的動機,而非種族的動機。她曾接受了以色列人的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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