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是依據女方至少曾經明確口頭表達拒絕,身體拒絕就更不用說了。這是以前啥年的一個最高法院的一個判決。因為是否享受了是人類的肉體反應,包括叫聲是受害人意願無法控製的。就像一個人被撓腳心,這個人會無法控製地發出笑聲,並不證明這個人意願同意被撓腳心。同理,網傳的女方聲音錄音(或其它物證,例如女方床單上體液DNA檢方檢測報告)隻能證明她“享受”了,但不能證明她同意這個“享受”,而是否同意或反對這個享受才是判定強奸或性侵的關鍵。但音頻裏如果沒有女方的明確口頭表達拒絕的話那就非常不利女方了,而且可以證明她的說辭是不實的,甚至是故意誣告,誹謗,敲詐,故意欺騙法庭和公撿機構,故意隱瞞證據,等等,反而會被刑法懲罰。
對了,給人家嗨也必須人家同意被給這個嗨!否則就是性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