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1)
2025 (1)
華人不參政,自吞惡果
解濱
紐約市梁警官一案,陪審團的判決書出來了。 本來這不過是一起執法過程中的意外事故,但陪審團卻判了他二級誤殺、二級攻擊、二級疏忽致險、刑事疏忽殺人及瀆職,檢察官的五項罪名全部成立。 這在美國司法判決中是極其罕見的。 每年美國警察擊斃數千人,其中至少有上百起是誤殺的。 很少有檢察官會對警察誤殺進行起訴。 犯事警官多半隻接受行政處置,極少有警察會因為意外事故而背上官司的。 近年來隻有梁警官是因為意外事故被起訴的。 更加令人吃驚的是法庭居然判決警察有罪,而且所有罪名都成立! 這簡直是胡鬧! 我敢說就連檢察官都對這個判決吃驚。 通常的情況下,檢察官都是以盡可能多的罪名起訴被告,目的是在陪審團否決一部分罪名後仍然讓至少一個罪名成立,或者留下足夠的餘地跟被告達成認罪協議。 但是這次梁警官的所有罪名都成立,確實讓所有人驚掉下巴!
消息傳來,紐約布魯克林非裔社區皆大歡喜,華人社區群情激憤。 黑人為什麽高興呢? 因為他們終於有一個機會狠狠地報複警察了。 接著,紐約人民將賠償死亡者5000萬美元。 由於有了這個判例,紐約警察和全國警察今後都要小心了。 除非罪犯的槍彈擊中自己,是絕不可以開槍自衛的。 任何不小心的開槍都有可能遭遇梁警官的下場!
美國太大,管不了那麽多。 但我們華人在美國今後的日子將更難過,這是毫無疑問的!
這是黑人的又一次輝煌勝利,我們華人的又一次慘敗!
問題是:這件事怪誰? 怪黑人? 怪白人? 怪市政府? 怪法院?
假若這一案件中被打死的是華人,難道華人會忍氣吞聲嗎? 黑人為他們的同胞的命案力爭,難道不是應該的嗎?
怪市政府? 市政府是誰選出來的? 華人投了幾張票?
不要再怪別人了,這件事怪來怪去還要怪我們華人自己!
假如那個陪審團中有一名華人,判決結果會是這樣的嗎? 陪審團本來已經有3位華人入選,但這三位華人都以各種理由將自己弄出陪審團。 這三位華人是誰? 我想親自問問他們: 你們還是人嗎? 下一次,你們要是被搶、被殺,我一定發文祝賀你們!
假如公訴機構裏的檢察官中有幾位華人職員,那麽在立案和選定起訴的罪名時至少要考慮一下華人社團的呼聲吧。 我們華人可不缺念書的,可是我們華人弟子多半就是STEM,有幾位願意學法律? 有幾位願意從政?
假如我們華人的紐約市的投票率哪怕達到那裏老百姓的平均值,紐約市政府會在這件事發生後裝聾作啞,任憑梁警官自作自受嗎?
同胞們,你們知道嗎,這個案發地點和案件審理地點是紐約布魯克林區。 那不是一個華人占少數的地區。 那是華人雲集,有很多華人住戶和商家的地區。 但是那裏的政府官員中有多少是華人? 那裏的民選代表中有幾位是華人? 那裏的大大小小社區會議中有多少華人參加? 那裏的華人有多少去投票? 既然這些都幾乎交白卷,那又怎能怪人家不拿咱們當人? 華人就知道賺錢、發財。 人家也賺錢、發財,但人家還當官,還參加陪審團,還敢於上街遊行,還到處參加各種社區會議,發表自己的見解。 人家就是這樣慢慢混的比我們好! 信不信由你!
華人這一次當了替罪羊,就有下一次。 華人軟骨頭的形象就這樣在美國人民心目中一次又一次形成了。 反正欺負華人是最容易的事情,何樂而不為? 在SCA-5問題和哈佛錄取等問題上,華人好歹還可以拉上“亞裔”一起訴苦。 梁警官一案,華人還能拉誰陪綁?
美國是個民主法治的社會,但這個民主法治不是有個超人幫助咱們打理,一切還是要靠自己去努力!
華人不參政,自吞惡果。 現在看到了吧。 該怎麽辦還不清楚嗎?
----------
Fisherman8 發表評論於 2016-02-13 10:46:54
To 綠蘭,如果你是陪審員,了解案情後判斷華人嫌犯有罪,你是判有罪,還是因為華人網開一麵?想知道你的選擇
您的問題有點怪,這問題應該隻屬於法官的問題吧?不過,我得承認,我對陪審員製度不是很明確。前幾年的時候,曾為辛普森殺妻案,了解了一點,那時,不知從哪看到,說美國的法官,在案件審理前要跟陪審員說:“你們不需要任何專業的法律訓練,也無需精通法律條文,你們隻要用你們來自生活的經驗和感受對證據作判斷就行了。”不知這句話是否屬實,但從這句話得出,有罪沒罪,陪審員很重要!那年,辛普森的涉嫌殺妻案,最後陪審團宣布辛普森無罪,這與主流民意截然相反;相信辛普森的律師團很得力,但更相信,也與陪審團中,有9名黑人分不開!......
鑒於上麵所說,在所片麵了解案情的情況下:比如新手、比如所處環境惡劣和危險、還有緊張、慌張等等等等,如果根據我“來自生活的經驗和感受”來判斷,我會選擇同情當事人(警官),而且無論當事人是否華人......
但如果我是法官,如果陪審團認為有罪,我也會判有罪,我絕不會因為是華人而網開一麵,除非有非常明顯的證據,來推翻陪審團的判斷。
不知這條信息是否準確可靠?如確有其事,這真是一條令人非常悲痛和絕望的信息,這種悲痛和絕望,竟讓我聯想到:明朝時候,隻百十個倭寇海盜,就可以橫掃中國海岸;二戰期間,隻幾個廖廖可數的日本兵,就可以押解幾千中國人,赴刑場處死。
上麵文字無意去指責這三位華人,相信他們一定有他們的理由。我隻是在憫心自問:當自己也是這三位華人的處境時,是否也會選擇逃避?當自己也身處上麵所述的種種處境時,自己又會去怎麽做?
BTW,如果陪審團裏有一個成員不同意,是不是就無法達成定罪?如果是,那三個華裔弱爆了。
讓我們眾多非法律專業的看官沉溺於細節,來衡量和判斷美國法製在這件事上是否得當,看似公平,實則不然。
這個社會要打壓你,總會找到相觀依據的。我們不能迷信西方的“公平”。
從宏觀的角度看,華人的生存鄰域受到了其他少數民族的擠壓。這個案例隻是例子之一。
華人參政那自然是高檔次的,我絕對支持。高檔次的無賴和低檔次的無賴有區別。
對於這個特別案例,你要考慮無辜的受害者。比如,警察在日常執勤時,不能隨便舉槍,槍也不能在可擊發狀態。比如,有人駕車超速,被警察停下,警察上前問詢。如果警察上來就舉槍瞄準,一不小心發生走火,那絕對是濫用權力,犯法的行為。除非警察事先知道在追捕犯罪分子,或者司機有非正常的舉動。
梁警官在樓內例行巡查,又不是在搜捕嫌犯,為什麽要握槍還隨時準備射擊?這要警局出麵說明,是否梁警官行為符合要求?我無法了解實情,也就沒有發言權。隻是無法理解為什麽梁警官的行為不是草菅人命。
你看一下其他警察致死平民的案例。黑人襲擊警察,拘捕,奪槍,扭打,但凡有這些舉動,警察使用武力,沒事。就想知道梁警官握槍巡邏,誰下令的,誰批準的?
http://www.80-20initiative.net/
怕麻煩,害羞,不想惹事或找麻煩,也情有可原。最可恨有些人一副大義滅親的嘴臉,自輕自賤。更讓人欺負你沒商量。
就算現在沒攤到麻煩,誰知到以後你自己,親朋好友,父母子女會不會有需要同胞的地方。再這樣下去,我們後代生存環境堪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