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金山和約》是同盟國與軸心國日本所簽訂的和平條約。 1951 年 9 月 8 日,包括日本在內的 49 個國家在美國舊金山簽訂了這份和約,並於 1952 年 4 月 28 日正式生效;這份和約的起草人為當時的美國國務卿顧問杜勒斯。
該和約主要是為了解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戰敗國日本的戰後地位問題,和約的第二條聲明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放棄台灣、澎湖、千島群島、庫頁島南部、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等島嶼的權利。於第三條中,日本同意美國對於琉球群島等諸島實施聯合國信托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舊金山和約由於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準備、擬製和簽訂,中央人民政府認為是非法的、無效的,因而是絕對不能承認。
台灣的國民黨政府也沒有參加舊金山和約,但表示讚同。後來簽署了台日和平條約,放棄對日本要求賠償,但需要經濟協力。
舊金山條約規定日本放棄台灣主權的生效日是在 1952 年 4 月 28 日 ,直到今天,陳水扁認為:從來不擁有主權,主權屬於美國占領軍,他和馬英九都是占領軍的行政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