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澳籍華人的求助:請胡主席幫幫我!

一位澳籍華人在中國上海購買了一套品牌紅木家具,誰想卻遭遇了質量欺詐;本想尋求法律途徑討個公道,誰想卻遭遇了官商勾結,互相袒護。上訴無門,隻好上書胡主席......
正文

一位澳籍華人的求助:請胡主席幫幫我

(2009-06-19 03:17:12) 下一個

中國品牌也騙人

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景濤的公開信

尊敬的胡主席您好!

今天我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冒昧給您寫此信,衷心希望您能伸出援手,為我主持公道,還中國司法公平公正的本來麵貌!

事情是這樣的:我是澳籍華僑, 2004 年 9 月回滬投資,在上海著名大街淮海中路 1118 號,全國名品店購買了紅木家具,人民幣 86000 元,沒想到 “藝尊軒紅木家具有限公司”以虛假的“表裏如一”的承諾廣告及上好的實物樣品誤導我,並用“全國紅木家具 A 級產品”唯一獲得者的獎牌,騙取了我的信任與其簽訂了“上海市家具買賣合同”,合同定明:“錢要在送貨前付清,如有欺詐,先賠償 我的 損失、再增加賠償金是家具款的一倍。”沒想到當我把錢付清後, 05 年 7 月 13 日 送來的家具是爛木頭製成的,其問題是:完全不配套、有些還是半成品、嚴重色差、裂痕處處等 17 個做工質量問題,已被一審法院認定,而材質出現的 6 個問題是: 1 ,抽屜拉手的木頭一拉便斷; 2 ,指甲能把木頭剝下來一塊; 3 ,透明膠紙能把木頭粘下來一塊; 4 ,指甲在表麵一抓即可見五條印; 5 ,用布檫灰木刺會刺入手中; 6 ,櫥裏接口處有蟲爬出來 ( 有照片為證)等總共有 23 個質量問題,當時我年邁的母親遭到強迫簽收,第二天一早我便打電話給包天偉,沒想到隔了幾周他才來,首先他告訴我:“品牌標準就是這樣的!”我說:“你這不是睜眼說瞎話嗎?”他說:“你想怎麽樣?”我說:“退貨吧!”他說:“要賠償每天 1% 的折舊費!”包天偉是有組織、有計劃、有目的、有手段的利用品牌效應在淮海路中路 1118 號實施消費欺詐!他告訴我:“在上海灘他騙的人多了,不怕多騙我一個,否則他拿什麽去養那幫烏龜王八蛋!”

無奈我隻能求助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得到的答複竟是“它是品牌,要保持零投訴,所以我們一律不接受對他的投訴! ”還告訴我:“上海的初級、中級、高級法院乃至檢察院及人大的頭麵人物都是他的隱姓股東”, 並編造謊言,在我提供的被訴方地址正確無誤的前提下,竟然向市政府信訪辦做出“被訴方地址不詳不予受理”的複函! 投訴編號: 000099200511220 。我 70 多次去市政府及人大信訪辦,答複是:“我們都知道不可思議!但無能為力! ”

2006 年 7 月 12 日,我依法向徐匯區法院提起了訴訟 , 我告包天偉:

1, 利用品牌效應實施消費欺詐;

2, 銷售三無產品:凡有問題的家具均無“藝尊軒”商標標識;

3, 偽造木材產地:運用雜木充當進口緬甸梨花木做家具來欺詐消費者;

4, 找人作偽證:事發後包天偉向媒體一再強調,木材是自己親自從緬甸進口的,當媒體要看關稅單時,他拿不出便找來“上海市森鄉木業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潘根華 ”做了一份在上海沒有進口關稅單的、進口“木材購銷合同”。

徐匯區法院先給我立了案,後把我一腳踢到浦東法院。

浦東法院的主審法官孫黎,首先把案由從“消費欺詐”篡改成“合同糾紛”。接著隻認定 17 個做工質量問題;對照片上的 6 個關鍵材質問題一律不予認定!

然後是 06 年 3 月 30 日,我先生將家具木質進行質檢,由於質檢部門的疏忽把 06 年寫成 05 年,經過質證: 05 年 3 月家具還沒送來!一審法官為了達到包庇被告違法行為,竟混淆是非在一份判決書中,寫入自相矛盾的事實認定,為了最後判決的需要,作出與前麵事實相悖的認定:“雙方糾紛有關的時間節點並不完全契合!”來全盤否定事實真相!處心積慮地為枉法判決埋下伏筆!

再是 07 年 4 月 30 日孫黎法官告訴我:“被告拿不出關稅單,已承認向法庭提供了偽證!我已告知:要負全責!但被告把我院長搞定了,你有沒有認識比我院長大的官?否則我隻能判:欺詐不成立”!腐敗啊!因我沒背景,法官實施了舉證責任倒置!違反了:“誰主張誰舉證及舉證不能或不足以證明所主張的應承擔不利後果”及“對審理案件需要的關鍵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的法條。公然以偽證為判決依據!

本案適用《消保法》第 22 條: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表明商品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商品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消保法》對欺詐行為的懲罰性規定中有詳細說明: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中,故意以虛假陳述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以致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傷的行為。經營者構成欺詐行為的判斷標準:第一,經營者對其商品或服務的說明行為虛假,並足以使一般消費者受到欺騙或誤導。第二,消費者因受誤導而接受了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即經營者的虛假說明與消費者的消費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例如: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銷售商品。

《消保法》第 44 條規定: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

《消保法》在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民事責任中有詳細說明:當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同時符合《消保法》、《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的民事責任要件時,消費者有權選擇適用《消保法》請求保護。一審法院拖延案件審理時效,本應在 6 個月內結案的,在院長的授意下一年後作出判決,本案顯然是一起 : “消費欺詐 ” 案,適用《消保法》相關規定,而一審法院選用《合同法》的相關條律,但又不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義務,把嚴重的“消費欺詐”判為隻是 “ 過失 ” 而已,是相當不嚴肅、相當不公正的,法官為了達到包庇被告違法商業行為的目的,涉謙故意瀆責!知法犯法!徇私舞弊!舉證責任倒置!以偽證為判決依據!有法不依!枉法判決!特在此請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審的主審法官沈覺明,對一審錯誤判決沒有予以糾正,不但拒絕我請求與當事人對質 及 調取進口木材關稅單的合理請求。而且對我提供的證據采取了回避的態度。對此法官的高見是:“上當受騙的人成千上萬,沒有一個人 能 打贏官司的,要是給你打贏了,其他人怎麽辦?特別是一審沒認定的事實,我們不可能再認定!否則依法他要脫衣服的!要知道我們都是同學!”本來互相監督的司法體係怎麽就變得互相勾結互相包庇抱成一團了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179 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及裁定;

2, 原判決,裁定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3,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 對審理案件需要的關鍵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請求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

5,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是錯誤的;

6, 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是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

該案一 、 二審的審理及判決符合以上全部情形,依法在 07 年 11 月我向一中院提出再審請求,遭到無理駁回! 08 年 5 月,我依法向上海高院提出再審請求,沒想到他們竟拒絕受理!無奈隻能依法用特快專遞寄去,卻被原件退回!在全國人大的督辦下, 08 年 7 月 29 日收到高院再審通知書。主審法官周宏偉告訴我:“要認定你提交的證據!難度太大,但可以讓被告去找木材進口關稅單,並承諾 : 如被告提供得出關稅單 , 她就駁回我,反之就給我再審,但條件是:不許再提新的證據!”顯然是相當不公平的,我據理力爭,但法官說 : “隻能這麽著,且你得向我保證!”我無奈隻能求全!但因為中國從來沒有人從緬甸進口過任何花梨木!當然不可能有關稅單!到此被告的詐騙事實已如此清楚!而法官周宏偉卻反悔地告訴我:“你是很冤枉!但我不想失去飯碗,因被告不願意 ! 雖然他提供不出進口關稅單!但我還是要駁回你的再審申請”!啊喲 ! ?我搞不懂了 ! ?怎麽法官手中的判決權是以被告願不願意來決定的?!

在被一中院駁回再審後,因高院拒收故我向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請求抗訴,幾經周折我同時收到高院及檢察院立案通知書,經與檢察院聯係被告知:“依法必須是先高院後檢察院,他們先暫停,等高院結束後如有需要他們再啟動程序。”沒想到被高院駁回後,我再去檢察院,竟被告知:“不會再啟動程序!”我問為什麽?答:“阻力很大!”後收到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的不立案通知書!

因我去上訪,上海高院法官多次對我實施軟禁並進行恐嚇, 2008 年 9 月 19 日早上 8 點左右,我在高院門前先被保安拍下照片,然後遭包光寒法官欺騙荒稱:“今天院長接待你們,把握好機會雲雲”。實際是軟禁 3 多個小時後當庭宣判:駁回再審!他們動用了 30 幾名法警,宣判後像犯人一樣強製我被浦東法院的車子帶走!我犯了什麽法???!!下午 3 點左右,在高院附近(建國路口)遭到法西斯暴力毆打,頭破血流,頭上縫了 7 針,撕裂性骨折(有照片為證),我報警 110 ,警方在偵察案件過程中告知我;“就在你被毆打那一小段(幾秒鍾)時間,錄像探頭正好壞了”。此時我才醒悟:我遇到“黑社會”“官商”勾結的詐騙集團了。

對“藝尊軒”的詐騙行徑,我早就向上海市公安局詐騙舉報中心舉報,他們連調查都不感興趣就發出“不予立案”信件。我向上海市徐匯區檢察院提出舉報申訴, 2008 年 11 月 14 日收到偵監“不立案”審查意見通知書

08 年 10 月 9 日我依法向最高法院登記遞交申訴狀,雖然是排在第 1 號,但一直呆等到 14 號下午 4 點多才被叫到號,接待的是女法官劉雪梅,她告訴我:“你已走完了中國的司法程序,認命吧”!我說“這裏是最高監督機構”!她說:“你們都來找我們,那我們去找誰?”我再要據理力爭,她說“你唯一的出路那就是去找地方法院!時間到我要下班了!”排了那麽多天,等來的竟是拒絕受理!真叫人失望啊!無奈我又去了全國人大投訴,他們說:“會督辦”!讓我再去登記。 09 年 2 月 20 日 、 3 月 2 日 、 4 月 2 日我均向最高法院 [ 有兩次是排通宵 ] 登記遞交申訴狀,有了第一的 號碼,但我與成千上萬要申訴的老百姓在寒風中等待最高法院法官的接待,日複一日,月複一月難以等到叫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月月給冤民登記,說是按順序排隊聽號接申訴狀,一個月下來,法官呼叫寥寥無幾初來的訪民,接待聽取申訴原因,而基本上均遭到無理拒絕!我的再審申請基本權益在這裏被強製剝奪了。因簽證時效關係,萬般無奈下,我在 2009 年 4 月 4 日依法把二份再審申請材料,用同城快遞郵寄到: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 27 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至今沒有任何回複。這不是在折騰冤民嗎?胡主席您講:“ 09 年不折騰”!為啥您領導下的整個司法監督體係折騰百姓沒個完?可能您不知道!但我知道他們抱成了一團,欺上瞞下,瞞上欺下,他們把溫總理在今年兩會答中外記者時說;“繼續發揚自由民主,健全法製及監督體製”當耳邊風,使成千上萬的訪民仍生活在“司法再審無門且任警察隨便毆打”的宭地!胡主席您的子民真是太冤太可悲了!

09 年 4 月 9 日周四是法定院長接待日,上午 9 點多,在上海高院信訪辦,我因阻止那裏的保安對其他訪民動手及要求院長接待,竟遭到警察( 310046 )的 淩辱 ,他當著七個訪民的麵,掐我脖子扭我胳膊,把我的燈芯絨衣服都撕壞(有照片為證),真是無法無天啊!我犯了什麽罪?!!( 310046 )警察就像有執照的流氓!可以當眾淩辱婦女!我報警但無人出警!因訪民遭毆打已是家常便飯的事!為了不再逼出第二個罪犯楊佳!請求您清理警察隊伍!並對( 310046 )警察做出嚴肅的處理!

我移民 20 多年了,看到中國強大,發自內心的高興!有錢就是想到中國去投資,沒想到我在國際大都市 - 上海,最知名的大街 - 淮海路,購買的是全國品牌,有買賣合同保障,還是受到欺詐,且無法維權!最讓我震驚的是:上海的公,檢,法是這樣的腐敗!他們竄統一氣,官商勾結,欺詐老百姓,還理直氣壯地說:誰讓你有錢?不騙你們有錢人那騙誰啊?!!我想不通 啊???!!

今寫上此信,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領導胡主席您:明查本案所牽涉到的:從地方到最高院一連串的腐敗行為,太可怕了,腐敗分子他們天天在製造冤案,欺壓百姓!貪官才是真正的顛覆政權的始作俑者!他們官商勾結,詐騙百姓!故意激化社會矛盾!當老百姓受盡冤屈忍無可忍把貪官揭露出來時,貪官就打著共產黨的旗幟,大叫要鎮壓才能達到和諧,利用手中的權力,動用一切人力大肆鎮壓老百姓,我是深有體會的!我向有關部門不知寄了多少信,從無回音,事發至今已近四年,我澳洲上海來回跑了十多次,被折騰得夠嗆!為了不讓包天偉繼續行騙,使上海真正成為名副其實的國際大都市,在世博會即將來臨之際的今天,我隻能用公開信的方式,請您為我主持公道,還司法公平,公正的本來麵貌!讓老百姓真正享受到嚴肅,切實有效的,司法監督體係的陽光及讓中國真正成為受世人尊重的強國為盼!謝謝!!

受害人:陳燕萍

2009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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