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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禮舉要》 |
李炳南教授編述 一、為人子不晏(晚)起,衣被自己整理,晨昏必定省。 二、為人子坐不中席,行不中道。 三、為人子出必告,反必麵。 四、長者與物,須兩手奉接。 五、徐行後長,不疾行先長。 六、長者立不可坐,長者來必起立。 七、不在長者座前踱來踱去。 八、立不中門,過門不踐門限。 九、立不一足跛,坐勿展腳如箕,睡眠不仰不伏,右臥如弓。 十、同桌吃飯不另備美食獨啖。 十一、不挑剔食之美惡。 十二、食時不歎,不訓斥子弟。 一、升降國旗及唱國歌、校歌時,肅立示敬。 二、師長上下課時,起立致敬。 三、向師長質疑問難,必起立。 四、路遇師長,肅立道旁致敬。 五、聽講時,應端坐或直立;不支頤交股,彎腰,翹足。 六、考試時,不交頭接耳,或左顧右盼。 七、安其學而親其師,樂其友而信其道。 一、無道人之短,無說己之長。 二、家庭之事,不可向外人言。 三、口為禍福之門,話要經一番考慮再說。?見失意人,不說得意語;見老年人,不說衰喪話。 四、交淺不可言深,絕交不出惡聲。 五、不侮辱人,不向人開玩笑。 六、與殘疾人會麵,須格外恭敬。 七、於肩挑小販苦力,莫討便宜。 八、施恩求忘,受恩必報;開罪於人須求解,開罪於我應加恕。 九、善人自當親近,須要久敬;惡人自當敬而遠之。 十、遇事要鎮靜,做不到的事,莫妄逞能。 十一、瓜田不納履,李下不整冠。 十二、凡事要合理智,不可偏重感情。 十三、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十四、凡求教他人的事,必須造門請問。 一、座有次序,上座必讓長者。 二、入座後不橫肱,不伸足。 三、主先舉杯敬客,客致謝辭。 四、主人親自烹調,須向主人禮謝後食。 五、主人敬酒畢,正客須回敬主人。 六、舉箸匙,必請大家同舉。 七、用箸夾菜,隻取向己之一方者,不立起向他角器中取菜。 八、箸匙不向碗盤頂心取菜取湯。 九、公食之器,不用己箸翻攪。 十、匙有餘瀝必傾盡,方再入公食器中。 十一、自己碗中之肴菜,不可反回公器中。 十二、箸匙所取肴菜,不倍於他人。 十三、食勿響舌,咽勿鳴喉。 十四、公食以不言為原則,須言亦應避免唾沫入公器中。 十五、咳嗽必轉身向後。 十六、勿叱狗,不投骨於狗。 十七、碗中不留飯粒。 十八、不對人剔牙齒。 十九、客食未畢,主人不先起。 二十、起席,主遜言慢待,客稱謝。 二一、宴畢,主人進巾進茶。 一、衣冠不求華美,惟須整潔。 二、見長者,必趨致敬。 三、登高不呼,不指,不招呼。 四、路上不吸煙,不嚼食物,不歌唱。 五、乘車見長者必下,見幼者亦須與之頷首為禮。 六、夜必歸家,因事不能歸時,必先告家人。 七、車馬繁雜衝區,不招呼敬禮。 八、不立在路上久談。 九、不走馬路中間,越路須先向左右看清,不可與汽車爭路。 十、行走時,步履宜穩重,並宜張胸閉口,目向前視。 十一、遇婦女老弱,應盡先讓路讓座。 十二、途次有人問路,須詳為指示;問路於人,須隨即稱謝。 十三、一人不入古廟,兩人不看深井。 十四、逢橋先下馬,過渡莫爭船。 十五、在舟車上或飛機上,不探首或伸手出窗,並不得隨便涕痰。 一、先立外輕輕扣門,主人讓入方入。 二、入內有他客,主人為介紹,須一一為禮,辭出時亦如之。 三、入內見有他客,不可久坐;有事,須請主人另至他所述說。 四、坐談時見有他客來,即辭出。 五、坐立必正,不傾聽,不嘩笑。 六、不攜一切動物上堂。 七、主人室內之信件文書,概不取看。 八、談話應答必顧望。 九、將上堂,聲必揚。 十、戶開亦開,戶闔亦闔;有後入者,闔而勿遂。 十一、主人欠伸,或看鍾表,即須辭出。 十二、飯及眠時不訪客。 十三、晉謁長官尊長,應先鞠躬敬禮,然後就座;及退,亦然。 十四、與長官尊長,及婦女行握手禮時,應俟其先行伸手,然後敬謹與握。 十五、訪公教人員,必先問明其上班鍾點,不可久坐閑談。 十六、訪客不遇,或留片,或寫字登留言牌。 一、見先致敬,熟客道寒暄,生客請姓字住址。 二、及門先趨,為客啟闔。 三、每門必讓客先行。 四、入門必為客安座。 五、室內有他客,應與介紹,先介幼於長,介卑於尊,介近於遠,同倫則介前於後。 六、敬茶果先長後幼,先生後熟。 七、主人必下座,舉杯讓茶。 八、客去必送致敬,遠方客必送至村外或路口。 九、遠方客專來,須備飲食寢室,導廁所,導沐浴。 十、遠方客去,必送至驛站,望車開遠,始返。 一、將遠行,必辭親友,祭祖辭親。 二、遠到目的地,必先拜訪有關人士。 三、歸來必謁親友,或略送土物。 四、遠行之親友辭行,必往送行,事前或贈物,或宴餞。 五、遠方客來拜訪,須往答拜,或設宴接風。 六、旅人歸來拜,須詣回拜,或設宴洗塵。 七、受人之送行及餞別,達到所在地,須一一函謝。 八、人之接風或洗塵畢,須還席。 九、入境問禁,入國問俗,入門問諱。 十、入國不馳,入村裏必下車馬。 一、他人正談話,不在中間插言。 二、兩人對談,不向中間穿走。 三、不高聲喧嘩擾亂他人視聽。 四、不橫坐,不橫腿,不捫腳。 五、不隔席談話。 六、坐不掀起椅凳之後方。 七、衣帽不加於他人之衣帽上。 八、不向人噴水吐痰。 九、不向人嗬欠,舒伸,嚏噴。 一、禮尚往來,來而不往,往而不來,皆非禮也。 二、賜人不曰來取,與人不問所欲。 三、贈人物品,必謙必敬。 四、贈人物品,外必用包裹,婚喪慶壽例外。 五、平素贈物,座有他客,須避觀聽,遠來及初晤,可不避。 六、受贈先略謙辭後受,稱謝,逾日須往拜。 七、長者賜,不敢辭。 一、參加吉禮,不談衰喪話,不戚容,不啼泣。 二、居喪不參加吉禮,隻送儀物。 三、喪服不入公門,不觀吉禮。 四、賀婚在眾賓前,辭不諧謔。 五、臨喪不笑。 六、裏有殯,不巷歌。 七、飯於喪家,酒不赭顏。 八、佩會葬徽章者,禮終即卸去,不佩帶他往。 一、初見麵之人問姓,曰貴姓,問名,曰台甫。自說姓曰敝姓某,說名曰草字某某。 二、有親戚世交者,應各以其名分彼此相稱。普通稱人曰先生或某兄,自稱曰弟。老者長者,稱曰老先生,自稱曰後學,或稱自名。 三、稱人之父曰令尊,母曰令堂。向人稱自父母,曰家嚴,曰家慈。見朋友之父,稱老伯,母稱伯母,自稱晚或侄。 四、稱人之祖,曰令祖公,祖母曰令祖太夫人。向人稱自祖曰家祖。祖母曰家祖母。見人之祖父祖母,稱太老伯,太伯母。自稱己名即可。 五、稱人之兄弟,曰令兄,曰令弟。向人稱自兄弟,曰家兄舍弟。稱人之姊妹,曰令姊令妹。向人稱自姊妹,曰家姊舍妹。見人之兄弟,稱幾先生,或幾兄,自稱小弟。見人之姊妹,統稱幾姐,稱自曰小弟。(書款則稱侍) 六、稱人之妻,曰令正或尊夫人,向人稱自妻,曰拙荊或賤內。見人之妻稱嫂,自稱己名。(女子可自稱妹) 七、女子稱人之夫,曰尊府某先生,向人稱自夫,曰外子。見人之夫稱某先生,自以避免稱呼為佳,如必要時,隻稱本人即可。 八、稱人之子,曰令郎或公子,稱人女曰令愛,或女公子。向人稱自子,曰小兒,女曰小女。見人子稱世兄,自稱弟,稱女曰世姐,自不稱。 九、稱人之孫及孫女,曰令孫曰令女孫。向人稱自孫,及女孫,曰小孫,曰小女孫。見人之孫及女孫,稱幾公子幾小姐。 十、稱人或稱自之已故上輩,統加一先字。如稱人之故父母,曰令先尊令太夫人;稱自之故父母,曰先嚴先慈之類。稱人已故下輩不必另加字,隻雲「以前某兄」即可,稱自故下輩,但加一亡字,或雲「以前某某」亦可。 十一、稱人之姑丈姑母,曰令姑丈令姑母。向人稱自姑丈姑母,曰家姑丈姑母。見人之姑丈姑母,稱老先生老太太;交厚者,可稱老伯及老伯母。 十二、稱人之舅父舅母,曰令母舅令舅母。向人稱自舅父舅母,曰家母舅家舅母。見人之舅父舅母,稱謂仿前。 十三、稱人之嶽父嶽母,曰令嶽令嶽母。向人稱嶽父母,曰家嶽家嶽母。見人之嶽父母,稱謂仿前。 十四、稱人之內侄,曰令內侄。稱人之甥,曰令甥。稱人之婿,曰令婿。向人稱自內侄,甥,婿,曰敝內侄,曰舍甥,曰小婿。 十五、稱人之親友,曰令親曰貴友。向人稱自親友,曰舍親敝友。 十六、稱人之師,曰令師,生曰令高足。向人稱自師,曰敝業師。稱自生曰敝徒。自稱師,曰夫子或吾師。稱自曰受業,或曰門生。 十七、稱人之長官,曰貴某長(院部廳局等)。稱人之屬員,曰貴部下或貴屬。向人稱自長官,曰敝某長,稱自屬員,曰敝同事或敝屬,稱其某姓某職亦可。 十八、稱人之主人,曰貴上,稱人之仆,曰尊紀。向人稱自主人,曰敝上;稱自仆,曰小價。 一、稱呼一事,本甚繁雜,各地習慣,直接見麵之稱,尤多不同,故難備載。本編僅錄其對外交際通常用者。 二、親戚之間,稱呼甚為微細,每有錯一字而貽笑者。茲編本為舉要,專為常用,故不詳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