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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華]美國遺產繼承須知 轉貼

(2009-02-02 18:51:45) 下一個

美國是聯邦製國家,沒有全國統一的繼承法,有關繼承法律由各州立法規定,它們之間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的規定。在美國,無論是動產或不動產一般都要依照遺囑繼承;若無遺囑,才能由死者的最近的親屬繼承。最近的親屬,是指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妻子應當是合法的,未履行法律手續而私自同居的“妻子”不被承認。在繼承份額上,美國有的州規定:死者有父母沒有子女,全部歸妻子繼承;有妻子和一個子女,各分得遺產的二分之一;沒有妻子、子女的,才由父母繼承;妻子、子女、父母全沒有的,歸死者的兄弟姐妹繼承。國內居民要參照遺產所在州的法律和本人身份關係,來考慮是否享有繼承權。對於合法的繼承人來說,即使沒有及時向法院申請繼承,也不要因考慮時效問題而失去信心,因為美國法律規定,繼承人永遠有繼承權,不受時間的限製。
一、美國遺產稅的特點sO100
遺產稅和贈與稅是世界上普遍征收而且曆史悠久的稅種。遺產稅起源於古埃及法老胡夫當政時期,由於修造金字塔和戰爭,財政入不敷出,於是對財產繼承人課征遺產稅,直接用於軍事支出。美國聯邦政府遺產稅於1797年為籌集海軍經費首次開征,1802年廢止。南北戰爭期間,又重新開征,戰爭結束後又被廢除。直到1916年,遺產稅才作為一個經常性的稅種開征至今日。作為遺產稅補充稅種的贈與稅,於1924年開征。現行美國遺產稅有以下幾個特點:
1.實行總遺產稅製,並將夫妻的財產分為共有財產和獨立財產。
盡管遺產稅的名稱較多,如死亡稅、繼承稅等。但從稅製上看,世界各國遺產稅可分為三種類型:總遺產稅、分遺產稅和總分遺產稅。總遺產稅,它的納稅人是遺囑的執行人或繼承人,課稅對象是遺產總額,稅率大多采用超額累進稅率,並設立減免額,但不考慮繼承人的納稅能力。在遺產處理上采用“先稅後分”,即先交稅,再分配稅後遺產。如果不能交納遺產稅,則不能繼承遺產。目前,除美國外,英國、新加坡、我國香港及台灣地區采用總遺產稅製。分遺產稅製,它的納稅人是遺產的繼承人或接受遺贈人,課稅對象是納稅人獲得的遺產,稅率一般也采用超額累進稅率,並設立減免額。在遺產處理上,考慮繼承人的負擔能力,采用“先分後稅”,即先分配遺產,再征稅。日本、德國、法國及韓國實行分遺產稅製。總分遺產稅製,是將上述兩種稅製綜合,它的納稅人是遺產的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繼承人、受遺贈人。它先對總遺產征稅,然後對分配到遺產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超過一定標準的遺產再征稅。在遺產處理上,采用“稅一分—稅”,即先交稅,再分遺產,超標準部分再交稅。目前,意大利、加拿大、菲律賓等國實行總分遺產稅製。
贈與稅是遺產稅的輔助稅種,有許多國家和地區不單獨開征贈與稅,隻是規定財產所有者在生前若幹年內的贈與財產視為遺產進行征稅。贈與稅可分為兩類:總贈與稅和分贈與稅。總贈與稅的納稅人是財產贈與人,即財產所有者,課稅對象是財產所有者生前贈與他人的財產。分贈與稅的納稅人是財產受贈人,即接受贈與財產的人,課稅對象是贈與的財產。采用總遺產稅製的一般選擇總贈與稅;而采用分遺產稅製的也往往選擇分贈與稅;美國聯邦遺產稅和贈與稅屬於總遺產稅製和總贈與稅,目前,美國贈與稅並不單獨開征。
美國將夫妻的財產分為共有財產(communityproperty)和獨立財產(separateproperty),對於共有財產,無論在誰的名下,其中的一半作為死亡者的遺產,另一半是未亡配偶的財產,不作為死亡者的遺產。對於獨立財產,在死亡者名下財產全部是遺產,在配偶名下財產,不屬於遺產。
2.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們財富的遞增,不斷提高遺產稅的免稅額,並相應降低遺產稅最高邊際稅率。
美國遺產稅和贈與稅的稅率和抵扣額是一體的,生前贈與和死後繼承,稅率和抵扣額是相同的,稱為統一抵扣額(Unifiedtaxcredit)。它把財產所有者一生中第一次贈與的財產,扣除統一抵扣額,超額部分納稅,以後年度的贈與財產和以前的贈與財產累計計算,扣除以前已繳納的贈與稅,剩餘部分納稅。因為連續累計計稅較複雜,現在已采用相當免稅額(applicableexemptionamount)方法。由於贈與稅的免稅額最高為100萬美元,而遺產稅的免稅額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們財富的遞增不斷提高的,2001年的相當免稅額為67.5萬美元,(見下表)。所以,美國政府將在2003年後改變這種統一的計稅方法,而采用分離計稅。
美國遺產稅最高邊際稅率及相當免稅額
年度最高邊際稅率(%)相當免稅額(萬美元)
200250100
200349100
200448150
200547150
200646200
200745200
200845200
200945350
2010廢止廢止
3.對美國公民、居民和非公民、非居民采用不同的稅收政策。
美國稅法規定,美國公民或居民死亡時,無論其財產在美國境內或境外,均為遺產。非美國公民或居民死亡時,其在美國境內的財產為遺產,境外的財產不作為遺產。如果死者持有綠卡,但不在美國居住,在納稅申報表中可填為居民也可報為非居民。另外,美國公民或居民死亡時的遺產,由美國公民配偶繼承,可享受100%的配偶繼承扣減;由非公民配偶繼承的遺產,原隻抵扣10萬美元,2002年調為11萬美元。非美國公民或居民死亡時的遺產,不論由美國公民或非公民配偶繼承,隻享受11萬美元的抵扣額和6萬美元的相當免稅額,即超過17萬美元的部分課征遺產稅。
4.遺產稅稅製複雜,征稅成本較高,財政職能弱化,爭議較大。
由於財產、尤其是不動產的轉移,往往難以核定,為此,美國遺產稅設置了許多條款,以避免稅收流失。僅遺產稅納稅申報填寫說明書就有20多頁,納稅報表有40多頁,兩者合計多達60頁以上。正確填寫往往需要一個月時間,所以,大多數納稅人都聘請專業人員來完成納稅申報。可以說,美國現行遺產稅是美國公認的最複雜的稅種。複雜的稅製提高了征稅成本,以1998年為例,遺產稅收入為230億美元,而征稅成本是480億美元,征稅成本高於稅收收入多達250億美元。
遺產稅一直是美國的一個小稅種,收入有限,籌集財政收入職能不強,一般隻占稅收收入的1%左右。這一點與大多數西方國家是相似的。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一方麵,受供給學派減稅主張的影響,要求廢除遺產稅的呼聲一直不斷。布什總統2001年廢除遺產稅1年,從2002年起又按2000年的舊稅法執行;另一方麵,要求保留遺產稅的也大有人在。2001年,120名美國富翁聯名在《紐約時報》上發表聲明,呼籲政府不要取消遺產稅。這些人包括比爾·蓋茨的父親老威廉、巴菲特、索羅斯、洛克菲勒等。老威廉在請願書中寫道:取消遺產稅將使美國百萬富翁、億萬富翁的孩子不勞而獲,使富人永遠富有,窮人永遠貧窮,這將傷害窮人家庭。可見,美國對遺產稅存在較大的爭議[精華]美國遺產繼承須知 轉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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