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說明我的官司是在Delaware, 在小額法庭告的一個broker and his office. 我的官司在3月初因為被告缺席而自動判贏,法庭又給了對方15天的上訴,對方也沒有上訴,然後我在法院提交了要求執行債務的申請並付費。一個月過去了,一分錢也沒有收到,今天又去法庭問情況,結果被告知,他的office 拒絕執行'the levy of property'.然後工作人員又要我提交了要求hearing的文件,又要等幾個星期了,氣死我了,我著急回國呢。前麵已經給了他們兩次機會,都沒有出庭,為什麽法庭還要給第三次機會?法庭的審判難道是兒戲嗎?
請群裏的牛人們指點迷津。謝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