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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慶洪案,律師為何遭“驅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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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慶洪案,律師為何遭“驅逐”
2012年01月13日08:35新京報[微博]季渚鴻我要評論(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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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渚鴻 法律工作者

如果辯護律師隻能“幫助”法官,不讓法官“失望”,那麽必然讓當事人失望,讓法律失望。

據《東方早報》報道,貴州黎慶洪涉嫌黑社會犯罪案,在1月10日庭審的1小時之內,先後有3名律師被“驅逐”出法庭,有9名律師遭到數十次法官的訓誡;12日開庭時,全國人大代表遲夙生律師也被“驅逐”,因情緒激動而當庭暈倒搶救。

法官“驅逐”律師雖是個案,卻折射出刑事審判的普遍性問題——如何切實保障律師辯護權?

此前貴陽中院一審判決黎慶洪有罪,但省高法以“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增加了新指控罪名之後,此案奇怪地從中院“降格”到區法院一審;更奇怪的是,代表區檢察院出庭的公訴檢察官,是從市檢察院“臨時空降”到區裏的。

一審法院“降格”,意味著本案終審將被“消化”在貴陽市中院,而當初貴陽中院的有罪判決,是被上級法院認定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檢察官“空降”,意味著一二審的公訴人都是市檢察院,違背了刑訴法二審終審、回避製度的立法本意。

因訴訟程序存在這一係列問題,當“空降檢察官”宣讀起訴書時,律師們提醒法庭解決回避問題,結果卻是3位律師被趕出法庭。

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如果訴訟參與人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先警告,對於不聽製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但律師隻是依法提出回避申請,並陳述理由,為什麽就被“驅逐”呢?當天下午的庭審前,3名被“驅逐”的律師仍前往法庭,卻被告知該案審判結束前,均不能再出庭。“驅逐”即便采取,也隻是維持審判秩序的暫時舉措,而這豈不是變相剝奪辯護權?

經驗告訴人們,如果律師不能形成與公訴方勢均力敵的抗辯製局麵,就難以保障審判公正。特別是在一些“敏感”案件中,一些法官嚴格限製律師發揮。比如,2009年審判阜陽“白宮書記”張治安時,蕪湖中院不僅不許旁聽,而且要求被害人的律師不得使用筆記本電腦,理由是那屬於“錄音、錄像設備”,導致三名被害人律師憤然集體退庭。

本案也有辯護權受不正當幹擾的問題。據媒體報道,當地律師接到“命令”,在法庭上“一句都不敢說”,氣得被告人家屬當庭解除了委托關係。法院還主動約談律師,刑事審判庭一位庭長指名其中兩位律師令其“失望”,希望律師“遵守法庭紀律”,並“幫助”審判長將案件順利審理下去。 不論黎慶洪有罪與否,司法程序都應經得住推敲,如此才能捍衛正義。辯護權是公民麵對公權控訴時,最該受保障的權利之一。如果辯護律師隻能“幫助”法官,不讓法官“失望”,那麽必然讓當事人失望,讓法律失望。“黎慶洪案”並非是極端個案,其中辯護權受到幹擾問題,具有相當的普遍性,所以更值得公眾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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