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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民主”

(2006-06-21 18:25:12) 下一個



山峰石

試論“民主”

  近年來,許多人經常談起“民主”的問題,也有許多人拿著“民主”的大棒到處打人。還有一些人認為:美國的“民主製度”如此“先進”為什麽不能搬到中國來,等等。我想這個問題現在確實需要好好的討論一下,由於水平關係,我在這裏隻能開個頭,還是大家討論。
  “民主”本身不是一個確定性的概念,不同的階級,有不同的“民主”的概念;不同的國家在不同的曆史階段,有不同的“民主”的概念。同一個國家,在不同的曆史階段,有不同的“民主”的概念。本身它就是無法一致的。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不同,封建社會和資本主義社會不同,東方國家和西方國家不同,發達國家和不發達國家也不同。因為,“民主”的概念本身就是為一個國家,一個社會,一個階級,一個曆史階段的最根本利益服務的。許多的西方國家,把本國實行普選製作為實現民主的標誌,特別是美國,認為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製”是不民主的製度。我們並不是說“普選製”不民主,但“普選製”並不是在所有的國家都能同時實行的。我們很難想象,如果硬要在一個生產力水平不高,廣大國民的素質還有一定差距的國家裏,實行“普選製”是一個什麽樣的結果。我們也很難想象,讓一個連自己名字都不認識的人,拿著選票去選舉國家領導人,能選出他從心裏認為好的人來嗎。他到是會覺得:能化五角錢把它賣了來的更現實些。
  “民主”是相對於“集中”而言的,沒有“民主”社會能發展,同樣沒有“集中”社會也是無法發展的。這個道理在我們生活中無處不在,就講我們每個人天天都要碰到的交通規則而言,如果隻講“自由的個性”,而不講交通規則,交通事故就會危害到每個人的生命。然而在遵守交通規則的前題下,每個人都可以按自己的意願去做,別人影響了你,他就要受到交通規則的製約。這一點,不論是那個階級,那個國家,那個社會,那個曆史階段都是一樣的。這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所決定的,是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有許多人認為,美國是最“自由”,最“民主”的國家,那我們就按美國的情況來講。美國雖然自稱是世界上最“民主自由”的國家。可美國的法律條款也是最多的。它同樣規定著人們什麽可為,什麽不可為,什麽必須為,從本質上講,這難道不是限製“自由的個性”嗎?當然,我們首先要肯定的是,它的這些法律規定,是它們國家不可缺少的,並不是說它不對。而是說它們有,而且是必須有的。
  一個國家是否“民主”,是不是無法衡量呢?有人會說:“按照‘民主’概念不確定性的說法,一個國家是否‘民主’就無法衡量了”。其實不然,“一個國家是否民主”是有衡量的尺度的。這個尺度應該是:一個國家的製度,是否能最大限度的反映和保障,本國絕大多數人自身真實的意願。也就是說:第一,一個國家的民主程度是靠該國家的製度來確定和保證的。第二,一個國家的民主,是指是否能反映和保障本國絕大多數人自身真實的意願。第三,一個國家的民主程度,是指在本國的現實條件下,盡可能實現“最大限度”。其中,最關鍵的是“在本國的現實條件下”。這是民主的前題,如果離開了這個前題談“民主”,就無從談起。否則,不是別有用心,就是“天方夜譚”。
  “按這個說法‘民主’,就沒有先進和落後這分了”,有些人一定會提出這樣的問題。其實這個道理並不難理解,因為“民主”和“民主製度”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單就“民主”而言,是沒有先進和落後之分。“民主”隻有程度上的區分,談不上先進和落後,隻有“民主製度”才有所謂的先進和落後之分。也正因為“民主製度”有先進和落後之分,它才存在著與“本國的現實條件”相適應的問題。因為,“製度”必須適應,它所針對的對象的客觀要求。否則,這個製度就會起到,與人們的願望相反的作用。也就是說,先進不等於適用。就象在有些特定的情況下,走路要比開汽車來的更直接、更有效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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