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散文]誰是凶手
(2009-05-21 19:48:41)
下一個
近來,知道許多過去沒有聞見的事情,因此,經常產生一些困惑。
曾有報載,“在美國馬裏蘭州喬治王子縣,一女子遭鄰居侵犯,她的12歲兒子持刀殺死凶手”。男孩回憶說,發現母親在廚房被一名男子雙手扼住咽喉而窒息,“我當時不停地說:‘住手!住手!住手!’,但他沒有停手,隻是在繼續傷害她。”於是,男孩毅然操起廚刀,向侵犯母親的男子揮去。那個男子被送往醫院後死亡。
在這個案件中誰是凶手呢?男孩是凶手,還是死者是凶手?分開看:死者是凶手,男孩的母親是受害者;男孩是凶手,死者是受害者。連貫起來看則是,男子傷害母親在先,男孩為救母親,用刀傷害了男子,致使男子後來死亡。
我揣想,有人對男孩會有這樣的要求和主張吧:
男孩應該理智地鎮靜地這樣做:首先要報警,然後要保護現場,接著要配合破案。男孩卻動了刀,傷了人,致使那人後來死亡。所以,男孩是殺人凶手。還有:首先,他沒有報警,不但肆意妄為,並且造成了嚴重後果,說明他目無法紀;其次,他不是直接受害者,談不上自我保護;再次,為了自己的母親而動刀傷人,決不是見義勇為;最重要的是,男孩沒有權力傷害任何人,更不能剝奪別人生命。雖然不是成年人,不到承擔刑罰的年齡,也還是要讓他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我還揣想,那個男子如果不是被傷害以致死亡,會不會有這樣的結局:
他被當場擒獲了,也隻是犯罪的嫌疑人,得到了充分的人道主義的對待。即使證據確鑿,若有其他可考慮的因素,那麽:或者他被認為情有可原,不予責怪;或者因為沒有造成嚴重後果而不予追究;或者有得力的律師進行無罪辨護,形成無罪判定;或者因為積極配合,於是對他減輕處罰;或者鑒於健康情況,讓他保外就醫;如果那個男人有艾滋病,那如何是好,決不能關押;等等。好象有人強烈主張過,罪犯也是人,也應享有正常人的權利,應該受到充分的人道主義的尊重和保護。
有人認為,美國人的思想怪異,他們的法律複雜,程序煩瑣,對這個案件的認識和處理肯定與我們不同。我想,我們不去管他們了,我們是否可以運用我們的思維和標準來思考一下,在這個案件中誰是凶手?如果你是法官,你會如何斷案?
我們能拿出讓美國和世界所有文明進步的人們敬佩並學習的案例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