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麽不早點退出這個仲裁庭呢?
中國是兩海牙公約的原始締約國。1899年和1907年召開的兩次海牙和平會議,均有中國清政府的代表與會,並先後簽署、批準了兩公約。清政府向常設仲裁法院指派了仲裁員。
1911年,中華民國成立,接受了海牙公約,成為締約國,並繼續指派仲裁員。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由於中華民國仍保有海牙公約締約國地位,並繼續向法院指派仲裁員,中華人民共和國未與常設仲裁法院發生關係。
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決定“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占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1972年4月6日常設仲裁法院行政理事會第121次會議決定:授權海牙公約保存國荷蘭政府同締約各國進行磋商,並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態度,在磋商取得結果以前,在年度報告中刪去“中華民國”字樣和它指派的仲裁員名單。
中國政府於1993年7月15日由國務院副總理兼外長錢其琛致函常設仲裁法院秘書長,通知中國政府恢複在常設仲裁法院活動。同年10月24日,錢副總理兼外長又致函荷蘭外交大臣,通知中國政府承認兩海牙公約。中國恢複活動後的首任四位仲裁員應邀出席了1993年9月在海牙召開的常設仲裁法院首次全體仲裁員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