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除了感情因素外,也是一種合同。簽訂合同的方式有在神前發誓的,有在律所簽字的,根據個人信仰和實際情況怎樣選擇都無可厚非。
我們中產沒有太多財產的負擔,所以走入婚姻殿堂的方式也相對簡單一些。
認識兩個嫁了“豪門”的女人,和大家分享一下她們的情況。
A的婚前協議規定大致說生個孩子給多少錢,結婚年頭越多,將來離婚或是分遺產時得到的比例越多。有的壇友可能要說,這不是生育機器嗎?我相信他們結婚還是有感情基礎的,有感情生孩子應該是心甘情願的吧。但是感情這東西太複雜說不清楚,這裏隻說能量化的東西。
這份協議合理的地方就是通過經濟因素給予女方對家庭貢獻的肯定。否則無論結婚多久,弱勢的一方始終既沒有經濟自由也沒有安全感,不但不公平,更是PUA的一種,就是讓弱勢一方永遠沒有選擇權,進而永遠要仰他鼻息。
B的婚前協議不公平到她的律師都不讓她簽,就是婚前財產婚後生意她都沒份。律師說如果她一意孤行的話,自己不負任何責任。B當時愛得昏了頭,義無反顧的一腳踏了進去。兩個人婚後發現性格生活方式什麽的都不合拍,不到三年就離了,沒孩子。離婚的時候男方給了她一筆現金,給她買的車首飾什麽的都讓她帶走了。雖然按照協議B什麽都沒有。
還是那句話,個人婚姻的方式是自己的選擇。這裏隻想說離婚看人品。
無論當時王力宏的離婚協議內容是什麽,他對待自己三個孩子的母親的方式都太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