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還有一些事情讓我印象深刻:
1。有一華人商家,開個賣服裝的店鋪。店主怕服裝被盜竊,又不想花錢安裝防盜係統和閉路監控,於是,自己在門窗等處安裝電網,晚上打烊後通上電,回家睡覺。
有盜賊前來光顧,被電了一下,退卻了。但其中一盜賊不死心,或許他略懂物理(這些都是律師的推測),於是,再光顧時用了絕緣鉗子將電網剪開,盜竊了不少服裝。該盜賊還不甘心又到法院去起訴店主私裝電網------世風日下,真是賊比人還凶。結果店主損失了財物還吃了官司。法院幾經開庭,律師舌槍唇箭,但最後大陪審團裁定:店主私裝電網情況屬實,違反了美國法律第幾條第幾款;店主反訴原告偷竊,因此被電,但證據不足(原告堅持說在他被電時已看到電網被人剪開,而不是他自己剪開。店鋪裏沒有閉路監控,沒有人證物證可證明原告撒謊。)。最後,店主陪了原告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還受了一肚子氣。。。。。。可謂:賠了夫人又折兵。
2。一華人家庭,幾年打拚後,圓了美國夢,買下帶遊泳池的豪宅。 一家人還在興奮之中,惡夢就來了。一日,豪宅的後門忘了關好鎖上,鄰裏的孩子們又來造訪,結果,有一五歲孩子跌入遊泳池,因搶救不及時,死了。
費時,費力,費錢的官司開始了,鄰裏們又不時用責備的眼光看他們。最終的結果是大陪審團裁定:該華人家庭的業主敗訴------遊泳池管理不當,誤傷他人性命,賠償物質和精神損失。法官解釋道:如果你的後門是鎖著的,孩子們翻牆進去,就另當別論。 另外,按本州法律規定:遊泳池旁必須配備救生圈,急救包等緊急搶救工具器械,否則,也屬管理不當。
3。 一韓國人,在韓國生活了三十年,不曾坐牢;在美國生活了十五年,就被拘留了兩次。他幹了什麽傷天害理的事了嗎?沒有。事情是這樣的:他開了一家煙酒專賣店。按規定:21歲以下的不能來買酒。但是,有一19歲的青年用他哥哥的身份證來買酒,他哥哥23歲。店主失察,將酒賣給他了。他喝酒後又超速駕車,被警察逮住,並供出買酒喝酒一事。店主當即被逮捕,鋃鐺入獄。被判保釋罰款後不久,他又被逮捕。這一次的原因是:在他的店裏發現一瓶開了封的威斯忌,裏麵還有半瓶酒。按規定:煙酒專賣店隻能賣酒, 不能飲酒。任何人包括店主都不能在店裏飲酒。所以,店裏不能有打開的酒瓶。
許多人以為美國是個自由的國家,好象什麽事情都能做。其實不然。美國的法律定得很細。在美國任何人都更容易犯法。
4。該韓國人在一年後又觸犯了法律,不過沒有被拘留。一年後的一天,晚九時,三個蒙麵人手提AK47衝進他的店鋪。該韓國人有一把短槍,且練過打靶,但一比三,自然鬥不過人家。於是,乖乖把錢和貨物拱手送給幾位"大俠"。"大俠"走後,該韓國人心有不甘,於是,提著短槍跟了出去。 原來,"大俠"們是附近的無業遊民,賊窩就在貧民區。該韓國人在窗外看著"大俠"們坐地分贓,並把AK47隨手往牆角一丟。 就在AK47"噗噗"跌地時,該韓國人翻燃醒悟:AK47是假槍,塑料的。他立馬踢門而入,用真槍頂著"大俠"們,將錢物搶了回來。一"大俠"看見真槍,想奪路逃跑,也被該韓國人一槍擊中。痛快啊,正當防衛,怕什麽?
可是,還是錯了。原因是該韓國人隻能在自己的店內進行正當防衛,不能跑到賊窩去執法。到賊窩執法隻能由警察來執行。
滿天彩雲到我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