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1 豁免的困惑
(2009-01-11 17:27:12)
下一個
各位版友,我有幾個J1 豁免問題希望得到幫助:
1.
2007年我以J1簽證來美國作為中學交換老師。今年8月簽證期滿;我希望以後能在美國讀一個F1的 master 學位; 根據要求,我需要做J1 豁免,解除兩年服務期限製;我的基本工資由國內發,美國學校方麵負責保險,福利;有朋友說如果工資由國內發,則不可以申請豁免。但在大使館的官方網頁上沒有這樣的明確規定,請問如何理解?
2.
大使館的官方J1 豁免網頁有規定:“與國內原所在單位結清經濟、住房等關係,並已協商解決其他未了事宜。”。我和單位有簽署正式合同,規定了我如果不回單位,相關的住房,工資,福利,工作職位等等處理細則,請問這個合同是否符合上述J1 豁免規定?
3.
豁免的書麵申請報告中一般都用什麽理由? 是不是必須先得到一個I-20 作為申請F1的理由?
4.
這樣的說法是否正確:“一旦申請豁免,就不能再續J1了。任何情況下,為保險起見,最好等拿到新表以後再申請豁免。”
十分感謝所有回複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