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伯和他的三個朋友 圖片來源自網絡
十字架等於苦難嗎?(2)
文/王峙軍
本文選自《十字架的道理》(生命出版社2013年出版)第8章。
基督徒所遭遇的苦難
基督徒所經曆的苦難大致有三種不同的類型。第一種是一般性的苦難(疾病、貧困、偶發事件、自然災害等)。第二種是因犯罪而承擔罪的惡果或承受刑罰(其中也包括神對他兒女施行管教)。第三種是神的兒女為義(為基督和福音的緣故)受逼迫。
就一般性苦難而言,它既發生在不信神的人身上,同樣也會發生在基督徒身上。不治之症可以奪去無神論者的生命,也可以奪去基督徒肉體的生命。在這種情況下,不同之處在哪裏呢?不同之處在於:
一)基督徒對自己的生命心裏有底。 這個底就是十架受死、從死裏複活、升天坐在父右邊、還要再來的基督,以及因基督而有的永生的盼望。無神的人遇見災難,常會說“大不了就是一死”。這是因為心裏沒底才如此說。然而死並不是人生的終點,因為“按照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後且有審判”(來9:27)。
二)基督徒經曆的一般性苦難不是個人性的,而是團契性的。因為聖經教導說,“若一個肢體受苦,所有的肢體就一同受苦”(林前12:26)。在這種“一人受苦、人人受苦”的團契性苦難中,來自十字架的愛與安慰,可以將受苦者的痛苦減弱到最低限度。不但如此,在這種愛與安慰中,受苦者可以因在團契中而超越痛苦,得享“神所賜出人意外的平安”(腓4:7)。基督徒苦難的團契性特征,還表現在“他們在一切苦難中”,神“也同受苦難”(賽63:9)。神對他兒女苦難的認同,使苦難成為基督徒經曆神同在與安慰的契機和環境。
因犯罪而承受刑罰之類的苦難,在聖經中有很多記載,最典型的要數神的選民以色列人所經曆的。舊約中充滿了以色列人犯罪受罰的記錄。以賽亞書說:
嗐! 犯罪的國民,擔著罪孽的百姓,行惡的種類,敗壞的兒女!他們離棄耶和華,藐視以色列的聖者,與他生疏,往後退步。你們為什麽屢次悖逆?還要受責打嗎?你們 已經滿頭疼痛,全心發昏。從腳掌到頭頂,沒有一處完全的。盡是傷口,青腫與新打的傷痕。都沒有收口,沒有纏裹,也沒有用膏滋潤。你們的地土已經荒涼,你們 的城邑被火焚毀,你們的田地,在你們眼前為外邦人所侵吞……(1:4~7)
這正是“愚妄人因自己的過犯和自己的罪孽,便受苦楚”,“那些坐在黑暗中死蔭裏的人,被困苦和鐵鏈捆鎖,是因他們違背神的話語,藐視至高者的旨意。所以他用勞苦治服他們的心……”(詩107:10~17)使徒彼得稱這類苦難是“因行惡受苦”(彼前3:17),“因犯罪受責打”(同前,2:20)。我們相信,在彼得說這話時,他對“欺哄神”的亞拿尼亞和他妻子的故事一定還記憶猶新(見徒5:1~10)。所以彼得再三告誡門徒:“你們中間卻不可有人因為殺人、偷竊、作惡、好管閑事而受苦。”(彼前4:15)使徒保羅也提醒信徒要按理吃主的餅、喝主的杯,因為在哥林多有人“不按理”吃餅喝杯,結果變成了“吃喝自己的罪”,就有“好些軟弱與患病的,死的也不少”(林前11:27~30)。
與一般性苦難和為義受逼迫的苦難相比,這類因犯罪受責打的苦難談不上從十字架那裏得著承受與超越的能力(彼前2:20說:“你們若因犯罪受責打,能忍耐,有什麽可誇的呢?”)。十字架也斷不會為這類人提供此種能力。相反,陷入這種苦難中的人,最需要來到基督的十字架前悔改,求神赦免;並在聖靈的引導下,進入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的屬靈真實,對罪死,向神活。
基督徒所遭遇的第三類苦難,是在神的旨意中為基督和福音的緣故受苦。腓立比書1:29 說,“因為你們蒙恩,不但得以順服基督,並要為他受苦。”在這裏,“蒙恩……順服基督……為他受苦”,就是背著十字架跟從主的重要內容,是作門徒的代價。主耶穌自己也曾對門徒說,“我實在告訴你們,人為我和福音,撇下房屋,或是弟兄、姐妹、父母、兒女、田地,沒有不在今世得百倍的,就是房屋、弟兄、姐妹、母 親、兒女、田地;並且要受逼迫,在來世必得永生。”(可10:29~30。重點為筆者所加)在這個今世得百倍、來世得永生的應許中,就包含著要受逼迫。所以使徒保羅在腓立比書3:10~11說,他渴望“認識基督,曉得他複活的大能,並且曉得和他一同受苦,效法他的死”。
對於為義受苦的基督徒來說,十字架是他們承受與超越苦難的能力和保證。主耶穌說,“你們在世上有苦難,但你們放心,我已經勝了世界。”(約16:33) (未完待續)
王峙軍 來自中國大陸,生命季刊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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