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字架等於苦難嗎?
文/王峙軍
本文選自《十字架的道理》(生命出版社2013年出版)第8章。
在我們以往對十字架的認識中,存在著一種誤解,就是將十字架簡單地等同於苦難。
由於在十字架與苦難之間劃了等號,於是,基督徒生活中的各種負麵因素,如患難、災害、疾病、貧窮以及複雜的人際關係等等,都被看成了十字架。這種把十字架庸俗化的做法,模糊甚至貶損了十字架在我們信仰中的獨特意義。
把十字架看作重擔、看作是生活中的負麵因素,一個較典型的例子是蓋恩夫人(Madame Guyon, 1648~1717)。蓋恩夫人被推崇為“屬靈經曆空前豐富”的人,因為她“一生的經曆,幾乎都是十字架—各樣的十字架,她都經曆過”。(見該書英、中譯者的“引語”和“介言”。“蓋恩夫人自傳”中譯《馨香的沒藥》,譯者為俞成華先生,1938。)但她所經曆的“十字架”是她“想象”出來的,並非是聖經中所說的十字架。
在蓋恩夫人眼中,“十字架”俯拾即是:家庭是十字架,婆婆是十字架,她身邊的使女是十字架,她自己的母親是十字架,丈夫是十字架,丈夫的疾病是十字架,貧窮是十字架……她說, “我渴慕十字架的心甚切,所以我盡力使我嚐試各種十字架最嚴酷的滋味”(第8章),“任何的十字架,都不能使我一刻失敗”(第24章)。最後她說,“或許有人看了這書之後要希奇,因我還沒有將最大最苦的十字架寫在裏麵”(第27章)。在蓋恩夫人的觀念中,十字架是負麵的東西,是可能導致基督徒失敗的東西。 她把十字架與神的恩典對立起來了,她認為神會拯救人“脫離一切的十字架”(第15章)。
類似於蓋恩夫人的“十字架觀”,在華人教會中並不罕見。但是這種觀念與聖經所啟示的十字架真理卻不相合。十字架的道理決不回避苦難這個重要話題,但也沒有在十字架與基督徒的苦難之間劃等號。當主耶穌呼召門徒背著十字架跟從他時,主是把十字架當作基督門徒的生命標記來看待的;換句話說,耶穌基督是釘十字架的主,門徒生命中也必須有基督十字架的印記。背著十字架跟從主,是主耶穌為門徒所規定的內在生命形態。十字架是門徒舍己、愛主“勝過愛父母、妻子、兒女、兄弟、姐妹和自己的性命”的能力(參路9:23~26;14:25~27),而苦難和試煉不過是試驗門徒生命之真實性的環境。主說要“天天”背起十字架跟從他,意味著門徒不但在苦難的環境中要背著十字架跟從,而且在任何環境中都要背十字架跟從。環境可以改變,但十字架作為基督徒的生命內容卻不能改變。
既然不能把十字架簡單地等同於苦難,那麽讀者會問,十字架與苦難之間到底是什麽關係呢?我們在本章中將借著討論“苦難的本質”、“基督徒所遭遇的苦難”、“主耶穌的救贖性苦難和門徒的代價性苦難”、“十字架環境與十字架性情”及“苦難是經曆十字架能力的最佳環境”等方麵,來看這個問題的答案。
在討論十字架與苦難之間的關係時,我們當注意的是,不能讓人的苦難經驗所發出的聲音遮蓋住聖經的聲音。苦難經驗是主觀的,聖經真理是客觀的。人的苦難經驗,唯有放在聖經真理的尺度下,才能看出它是否有屬靈價值。並且,也隻有按照聖經真理去總結這些苦難經驗,它才能成為我們的屬靈財富。
苦難的本質
苦難是聖經中的一個重要話題。當人類曆史的活劇剛一拉開序幕,苦難作為一種生命現象,就開始成為曆史舞台上的重要角色了。
聖經告訴我們,在人類曆史的起頭,苦難是與罪惡結伴而來的。人類的罪惡史有多長,苦難的曆史就有多長。在人類始祖亞當、夏娃犯罪墮落這一悲劇性的曆史事件中,苦難出場了。這個事件記載在聖經創世記裏。當神因著他的愛、為了他的榮耀、按照他的形象而創造了人類時,人的地位和價值是極其崇高的。但人很快從這個崇高的地位上墮落了,他用神所賦予的自由意誌選擇了不信神和悖逆神。神在創造中所顯明的完美的榮耀,因人犯罪而被虧缺了。
我們從聖經的啟示中看到,罪首先破壞了人與神之間的關係。這一基本關係的破壞,又導致了人與人、人與自我、人與自然之關係的破壞。從聖經創世記第3章中,我們可以找到各種關係遭到人類之罪破壞的原始記錄。
人類悖逆了生命之主,死就成了人生必然的結局。當人犯罪之後,罪咎感就常駐在人的良心中,取代了人犯罪前良心的純淨與平安;人內在生命的平衡打破了,人與自我的關係就破壞了(注意亞當犯罪後聽見神的聲音所顯露的恐懼與羞愧,創3:8~10)。而人與人之關係的破裂,可悲地表現在人類的第一對夫妻之間(注意亞當在麵對神的質問將責任推卸到夏娃身上的做法,創3:12)。人與自然之關係的破壞,也是罪的結果,地因亞當犯罪的緣故受了咒詛,給人長出荊棘和蒺藜來(創3:17~18)。
罪性這種東西,當然不會滿足於靜態地在人心裏安睡;一有機會,它就會改頭換麵,轉化為各種惡行。如果說創世記第3章記錄了“罪因一人入了世界”(羅5:12)的開端,那麽,進入第4章後,目之所及,就是無休無止的謊言、謀殺、淫亂和強暴了。聖經告訴我們,耶和華神因“見人在地上罪惡很大,終日所思想的盡都是惡”而“心中憂傷”,以至於他要把人和地“一並毀滅”(參創4:8~11,6:1~13)。
的確,當人與神的關係破裂,人與真、善、美、聖的源頭和本體隔絕之後,在罪惡權勢之下的人,無法不生活在邪惡、過犯、焦慮、憂傷、空虛、無助、苦毒、嫉妒、惱怒、愁煩等心靈狀態中。在舊約聖經中,前述這些字眼在意思上都和罪有某種關聯,都從某個角度解釋著什麽是罪。罪使原本有意義的人生變得沒有意義;罪是人生命中負麵因素的總和。總之,不信神、不守神的律法、不感謝和敬拜神、拜偶像、自義和驕傲、欺壓和殘害他人、蹂躪和破壞大自然等都是罪。如果必須給罪 下一個定義,根據聖經,我們可以說,罪是存在於人性之中的、使人悖逆神並導致人走向死亡的、人自身無法克服的一種權勢。在這種權勢之下,人犯罪侵害他人,也受罪遭人侵害。同樣,因人的罪,大自然也受了咒詛。神“使江河變為曠野,叫水泉變為幹渴之地,使肥地變為堿地,這都因其間居民的罪惡”(詩107:33);“地被其上的居民汙穢,因為他們犯了律法,廢了律例,背了永約。所以地被咒詛吞滅,住在其上的顯為有罪”(賽24:5~6)。大自然從人類文化意義上的朋友,變成了人類的仇敵。一方麵,大自然因不斷被人類之惡所“激怒”,經常對人類采取各種“報複”行為;另一方麵,大自然也與人一同“歎息勞苦,直到如今”(羅8:22)。
苦難既是罪惡的影子,借著觀察罪惡現象就可以對苦難的本質有所認識。根據聖經,我們可以說,所有的苦難(無論是內在的或外在的),或直接或間接,都是人類之罪破壞了上述幾種關係的後果。換句話說,苦難的本質就隱藏在各種和諧關係遭到破壞的狀態中。
一般說來,苦難是可經驗的生命現象,常表現為肉體或心靈的痛苦經曆。但就其本質而論,苦難則是和諧關係的破壞。如此一來,罪惡的問題不解決,苦難的問題也不能解決。破壞和諧關係的起因是罪。解決罪的力量是十字架。聖經讓我們看到,從神用皮子(暗示著一個無辜生命的代死)給亞當和夏娃做衣服(創3:21),到他在新天新地裏擦去他兒女一切的眼淚,十字架的工作將貫穿始終。
十字架是理解苦難的鑰匙,也是承受與超越苦難的能力。如果前述之“苦難是罪惡的影子”、“苦難是和諧關係的破壞”等說法是合乎聖經的,那麽,除了耶穌基督並他釘十字架,還有什麽可以使被罪破壞了的人、神關係得以恢複呢?還有什麽可以使人與人、人與自然及人與自我的關係得以調和呢?基督的十字架是和好的十字架,“既然借著他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成就了和平,便借著他叫萬有,無論是地上的、天上的,都與自己和好了”(西1:20)。
苦難有其奧秘性(例如約伯就根本不知道在他的苦難背景中有撒但對上帝的挑戰因素)。苦難的奧秘性有時會挑起受苦者痛苦的好奇心。麵對苦難,我們會不由自主地問為什麽。但神並不回答這些唯有他才能回答的問題;因為他沒有義務滿足我們的好奇心。有時候“痛苦的好奇心”反而會加深我們的苦難經驗。好奇心被成熟的信心所代替,才能經由苦難而得到真正的屬靈祝福。神不會去滿足我們的好奇心,但他樂意賜給我們信心。他賜信心的方法是讓我們真認識他,並在苦難中像約伯一樣親眼看見他。這樣的信心可能是前一次苦難環境中所結的果子,但它卻會成為我們承受與超越下一次苦難的能力。
我們必需求神賜給我們一個最穩固的基石。當各樣的苦難臨到我們時,我們可能會手忙腳亂,我們會從信心的“高度”(實際上隻是主觀層麵的信心),從所謂的平安、喜樂狀態中往下掉(能夠這樣“掉下來”實在是苦難給人帶來的益處)。耶穌基督的十字架就是這個基石。十字架是純然客觀的,不因人信仰的主觀色彩而有所改變。在基督的十字架那裏我們可以重新找到信心的依據,找到我們的安慰與承受苦難的能力。十字架將重新恢複我們在苦難中所失去的真信心。D.A.卡森的觀察十分敏銳,他說,在我們因苦難臨到而陷入失敗與痛苦時,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沒有充分思考十字架的意義”(D.A.卡森﹕《認識苦難的奧秘》,何醇麗譯,校園書房出版社,1997, 第24頁)。(未完待續)
王峙軍 來自中國大陸,生命季刊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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