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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和法律

(2013-05-01 13:51:52) 下一個
 「耶和華的訓詞正直,能快活人的心。耶和華的命令清潔,能明亮人的眼目。」—— 詩篇十九篇 8 節

在製定法律的路途上是沒有完結之時刻的。「周六晚間郵報」(Saturday Evening Post)有一回刊出一張漫畫,畫的是摩西在山上,手裏拿著「十誡」的石版。他舉目向天說道:「現在隻要十條法律就夠用了,其它的條文等到官僚盛行的時候 再說吧!」,這則笑話比你所認知的還具有真實性。幾世紀以來,我們的法律係統是根據神向摩西所啟示的。不幸的是,人有著「無窮的」智能不斷地法上加法,也 往往扼殺了真正重要的法律。

萊斯(Al Ries)和曹特(Jack Trout)在他們那本複雜的《定位:心靈之戰》(Positioning: The Battle for Your Mind)一書裏,指出許多立法委員所製訂的新法正如那幅漫畫所言:

英國眾議院每年大約製訂 500 個法案(那已經很慘了),同時間大約有一萬條新的法令和規條公諸於世。立法當局出手還真大方!想想看:主禱文隻有 56 個字(指英文字,以下同),蓋茨堡演說共 266 個字,十誡亦僅 297 個字,獨立宣言則為 300 個字;最近美國政府公告一項有關卷心菜的菜價上的條文即有 26,911 個字。在州級政府裏。每年有廿五萬條新的法規,而這廿五萬條法規不過是讓立法當局和人民一同迷失在法律的迷宮裏罷了!

這裏我們將檢視在西方世界裏,聖經對法律的影響。我們會研究那些曆史上虔敬的人們對法律的貢獻,從摩西到查士丁尼(Justinian),從阿爾弗烈 德大帝(Alfred the Great)到布萊克史東(William Blackstone)。我們將看到在我們之前的許多文化裏,聖經如何成為所有法律的基礎。當現代文化漸漸離開神的時候,我們目睹了法律係統又是如何的四 分五裂。美國境內訴訟不斷,讓數以兆計的金錢流失,並帶給許多人夢魘,這是將聖經從法律之中除去的一項後遺症。

神向摩西的啟示

隻要稍稍研究過曆史文明的人,便會知悉人類對行為的統一規範一直有一種需求。一群人不能生活在一起,除非有一套行為的標準將他們規範起來。關於這個, 沒有人比神更清楚。祂把十誡寫在石版上啟示給摩西。沒有其它的典章,不管是出自於人,還是源自於其它「神明」,其對法律係統的影響會超過十誡。溫姆瑟 (Rene A. wormser)在他的《法律和立法者的故事--從最早期到現代》(The Story of Law and the Men Who Made It-From the Earliest Times to the Present)一書中說道:

摩西的法律...‥在我們法律係統催生中扮演了一個直接和致命的角色。早期美洲大陸殖民地裏,有不少地方是不多不少地直接援用舊約律法的。此外,猶太人的法典是歐洲大陸和英國兩地法律係統之來源,而我們的法律係統來自後者。

文明初期,習俗、傳統和民間故事提供了適當的行為典範。更早之時,溫姆瑟寫道:「人們的舉止隻是受到祖先經驗累積的左右。」

它們之中沒有一個像十誡一樣地經得起時間的考驗;沒有一個可與神啟示給摩西的律法相比。

考古學家在古代尼普爾城(Nippur)識別出一些有關法律的斷簡殘篇,這也就是著名的「利普爾.伊什塔爾法典」(The Code of Lippur-Ishtar),年代大約在公元前 1868 年到 1857 年之間。這是利普爾?伊什塔爾這位法典製訂人的年代,他也是早先實際製訂法律的人之一。這個法典包含了諸如「若人租了一頭牛,而損傷了牛的尾巴,則他必須 賠償四分之一的牛價」之類的法規。所發掘的九條法規當中,隻有兩條是有關於人與人之間的關係。

巴比倫的「漢摩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是另一個書寫下來的律法。人們鹹信它是公元前 1750 年的產物:其中有些像「控訴別人謀殺,但不能使那個人認罪的話,控訴者將處以死刑」,和「協助宮廷裏的男女奴隸,或平民家裏的男女奴隸逃跑者,當處死 刑」,以及「若有不待在院裏的女祭司開了酒鋪,或者進入酒鋪飲酒的話,人們應將她處以火刑」等等。另有一處規定,被告以行巫術者,得將自己投入河中,如果 河水「勝過」這個人,那麽他即有罪。但如果控訴者告錯了,他將被處以死刑。關於「漢摩拉比法典」,杜蘭(Durant)說:「法律中沒有保障個人在對抗國 家時的權力,否則它就是歐洲的創舉。」其實,杜蘭這種考量可在神透過仆人摩西所頒定的十誡中找到。

迪蒙(Max Dimont)在 「猶太人、神和曆史」(Jews, GOd and HiStory)的論文中寫道:「摩西律法......是第一個真正合乎司法而寫下來的法律,並由於它對人性的完成、對公義的熱情、對民主的熱愛,使得過去的任何法典皆黯然失色。」

    溫姆瑟並且補充地說:

猶太人對我們法律最重要的文獻,首推被基督教引為律法基礎的「妥拉」(Torah,編 按:即摩西五經)。即使新宗教創始人穆罕默德也隻是拿舊約,和猶太先知們來做為其新教義的根本。其中,他稱耶穌為先知之一。雖然它和舊約差了一點,但是可 蘭經在道德思維上延續著舊約的觀點。統治著百千萬人的回教法律,其中和其猶太律法來源之間的差異是很難識別的。

迪蒙匠心獨具地指出,啟示給摩西的律法演變成曆代的律法:

摩西的律法和神應許給以色列的國家地位有關。雖然猶太人在那個節骨眼上還是一個流浪的民 族。但摩西律法並不是給一個流浪民族的。它乃是為維係國家統一而設計的,不是僅僅用來保全一個家庭的完整,盡管個人權力不會因為國家而有所犧牲。這些律法 崇高的架構浮現了政府的民圭型態,其綿延不絕的能力持續了八百年之久,直至先知們將其恢複。截至目前為止,美國憲法才平安地渡過了兩百年而已!

摩西律法不像那些比它更早的法律。即便有些聲望卓越的曆史家,包括杜蘭,擁護漢摩拉比法典影響摩西律法的論調,我還是要重申,十誡是經過時代的考驗而 堅立的,而漢摩拉比法至今早已蕩然無存。摩西律法之中的原則比同期的巴比倫還要先進,盡管摩西律法比起漢摩拉比法晚了幾個世紀,它的日期大約是公元前 1450 年。

十誡與我們的法律

許多人注意到當今許多法律是從十誡來的。杜蘭便是其中的一個,他指出許多相似之處。他把第四誡視為是為安息日而編纂的,第五誡乃是把家庭神聖化的一則 強力的法律,以至於這條法律「銘刻在家庭之中的理想延續到了中古世紀、現代歐洲,直到瓦解社會的工業革命出現。」杜蘭把第七誡視為「婚姻乃家庭之基礎」。 溫姆瑟補充道,第七誡乃是透過禁止通奸來強化「保護家庭」的法律。關於第八誡,杜蘭寫道:「它認可了私有財產,並與之和宗教及家庭相結合」。關於第九誡, 溫姆瑟說明它「禁止偽證,並建立一種以宗教為基礎的訴訟」。第十誡「禁止貪奪」溫姆瑟寫道:「從這一條法律可以引出相關之條文。」如此一來,十誡幫助人類 建立了現代社會的基礎。它自然為西方法律立下了根基。

就法律而言,聖經是我們的一筆大遺產,它帶來了一個溫情、人性。自由和公義的風氣。德雷普金教授(Israeal Drapkin) 在他《罪與罰:古代篇》(Crime and Punishment in Ancient World)裏總結說:「十誡是西方文明道德和法律的基礎。」

十誡如何在法律的曆史上做出如此巨大的影響?溫姆瑟相信,猶太人是曆史上被驅散得最厲害的民族。他自成一家之言地說,他們「多次被迫為奴,每一次過程 中均有些人回到巴勒斯坦重建家園,有些人則在國外建立自己緊密相連的屬地。」如同其它的社區一般,猶太人所到之處總是帶著自己的信仰、習俗和律法。其它的 文化因而深深地受到猶太人帶去的傳統和法律所影響。

當然,十誡之所以遍布世界。當歸結於基督教之廣傳。因此,當基督教興起遠播的時候,就把十誡帶到了世界各地。然而,基督教時代的前三個世紀裏,她仍是 屬地下式的組織。發動了十次對信奉者血腥的鎮壓,羅馬帝國仍然無法阻擋基督教。當康士坦丁這位羅馬君王登基時(公元四世紀初),羅馬的法律開始遵從聖經的 原則。康士坦丁和狄奧多西(Theodosius)是那些基督徒君王之一,他們把基督教的道理納入了法律之中。其中以查士丁尼一世的貢獻獨占鼇頭。

查士丁尼一世


查士丁尼一世是自 48Z 年至 565 年以來,君士坦丁堡(羅馬帝國東半部)的統治者。但一開始,我必須先交代,查士丁尼一世個人有一些嚴重的汙點。牛津大學院長兼曆史學家羅伯特(J. M. Robert)在他的《世界史》(History of the World)一書中。對查士丁尼一世作過如下評語:

雅典學院的曆史享有八百年之久,但他將之毀於一旦。他想成為一位基督徒君王,不願是一名非基督徒的統治者,並下令摧毀所有在首都裏的異教徒銅像。更糟的是,他加速降低猶太人的社會身分,和限製他們履行宗教事物的自由。

當然,我並不覺得這些行為是可以接受的,尤其是他對猶太人的作法。但是,查士丁尼的統治確是聖經影響法律發展的一個典型。套用杜蘭的話說:「曆史想當然耳地忘卻了查士丁尼的戰爭,而隻記得他對法律的貢獻。」

甚至對查士丁尼的評語也均是集中在他好的一麵。查理斯迪爾(Charles Diehl)說他是「兩種偉大思想的傑出代表--帝國思想和基督教思想。由於他提出這兩種思想,以致他足以垂名千秋矣!」吳爾(P. N. Ure)在《查士丁尼和他的世代》(Justinian and His Age)一書裏寫道:「從各方麵來看,查士丁尼所編纂的法律被公認為是他最主要的成就,使得他萬古流芳。」我們所要研究的是,這份整合了數百年來矛盾的法 律係統之遺產。以及立法的各種層麵。

當查士丁尼統治的時候,羅馬的律法已經累積了超過一千年之久的經驗。羅馬人愛立法,市井小民的生活幾乎全被野心勃勃的立法神經給牢牢掌控著。那時,查 士丁尼承接了法律的混亂場麵:當時他們有著各種不同層級的法律,彼此在不同區域之間甚至相互抵觸著。杜蘭指出,那個時期羅馬法律是一種「實證性的累積,不 是邏輯性的演繹。」為了整合和修剪現有法律係統這個龐然大物,查士丁尼組成了一個委員會,其中成員均是法律上的偉大人物。

這個工作分成三方麵。首先,這個委員會寫下了他們認為最好的律法大綱。這份完成於 529 年的大綱叫做「憲法」(Codex Constituionum),通行全國,而與之抵觸的任何法律一律無效。這分「憲法」史稱「查士丁尼大法」(Code of Justinian),其中奉聖經原理為圭臬。

委員會檢討了羅馬曆代以來人才濟濟的立法程序。並在 5Z9 年將結果寫在「羅馬法典」(Digesta or Pandectae)上。奧斯卓高斯基(George Ostrogorsky)在他的《拜占庭史》(History of Byzantine)做了如是之評論:「成於公元 533 年的『羅馬法典』是另一項更偉大的成就。它集合了羅馬古典法學者的著作,以及帝國官方之勒令,變成現行法律的主體。」在「羅馬法典」裏,我們讀到了這一段 話:

透過祂神聖的王權,神把這個國家交托給我們統治。我們曆經戰爭的勝利,也承接和平的禮 物。同時因著肩負國家架構的運行重責,彷佛如臨深淵、如履薄水,思索著神所給予我們的大能支持,便我們不至於仗恃自己的膀臂,不倚靠軍隊,不仰仗元帥,也 不自恃才能,而是在於對至高無上之三位一體真神護佑的盼望。如此,世界方能持續進行。

查士丁尼法律改革的第三個部份是成之於公元 533 年的「製度法」(Institutiones)。基本上,它是「憲法」的濃縮版,又加進了一些補述。「製度法」是給法律學生閱讀的一本官訂手冊。如同西方一些重要的文件一般。它仍是以救主為其開宗明義:

奉我們主耶穌基督......給胸懷大誌的法律學生......在刪除了不一致性所帶來的不和諧、混論的的國家規章(即國家法)之後,我們關照了無以數計的舊有之法律體係。並且,如同水手渡過大海中心一樣,我們終於完成了這一項工作。

這些不凡的出版被後人稱之為「查士丁尼大法」(Codes of Justinian)。為了消弭法律之間的矛盾,查士丁尼做了一些調整和補充。例如,

* 「自由人(曾為奴仆者)不再視為是分開來的群體。」他們得以分享「自由人的所有特權」。

* 嚴懲強暴:以極刑定讞;對霸占財產的人亦同。

* 律師必須向聖經發誓,將全力以誠信保衛當事者的權益。此外,若發現告訴不屬實,律師將停止一切告訴程序。


杜蘭寫道,查士丁尼大法「把正信的基督教納入法律之中。它以宣告王位一體真神做為開宗明義篇」。奧斯卓高斯基說:「在基督教影響所及,大法時常在更高的人性原則之下被加以修正,尤其是有關家庭的部份。」

稍後,奧斯卓高斯基也補充說:

查士丁尼是占領拜占庭的最後一任羅馬君王。同時,他也意識到掌控國家的那位神聖者的存在。他統治世界的企圖心也是奠基於基督教和羅馬帝國。

數世紀以來,查士丁尼將基督教納入法律的作法影響了整個世界。曆史學教授諾曼康德(Norman Cantor)寫道:「查士丁尼大法是中古世紀最高度發展的法律體係,也是現代歐洲法律係統的基礎。」迪爾說,查士丁尼的成就使得他的缺點和失敗瑕不掩 瑜。「這是一個了不起的工作,是人類進步史上最大的成果。」迪爾補充說:

查士丁尼大法為國家提供了道德的基礎,它在中古世紀之中保存了下來,並且教導西方有關國家的意義,以及社會結構的原理。再者,它用新的基督教精神瓦解了嚴密的羅馬法律,從此,它把社會公義、公共道德和人,性引介到法律的層麵裏。

杜蘭說「拜占庭帝國律法曆久不衰。自從帝國在西方消失了五個世紀之後,布隆格納(Bologna)的法律學者曾經將之作了一番修訂,而不論君王、教宗均對此奉行不渝。並且它是許多現代國家的法律基礎架構。」

查上丁尼大法最後影響了英國的法律曆史。溫菲爾德(H. Winfield)在他的《英國法律曆史的主要來源》(The Chief Source of English Legal History)一書中解釋道:

十二世紀的時候,布隆格納學派成立了,並且恢複教授羅馬的律法......這項新的運動 有其倡導人,並且其中一位名叫瓦卡裏馬斯(Vacarius)的人來到了英國的坎特伯雷(Canterbury)和牛津兩地傳授羅馬律法。1149 年,他為他的學生編了一本教科書......書名是 "Liberpauperum",它是以「憲法」和「羅馬法典」為藍本所寫成的......,到了十二世紀末,瓦卡裏島斯的傳授已經在牛津結出果實來了。

溫姆瑟寫道:

黑暗時期,當歐洲興起一股對羅馬律法的興趣,並且提供環境做為現代法律的溫床時,人們所學習的正是查士丁尼的法律冊子。他的律法成了歐洲法律,也是大部份英美兩國法律的基礎。

德雷普金批注道:「大法事實上是法律係統的房角石:拿破侖法典即是直接依據它而來;一直到 1900 年德國還援用大法 。即使在英國,『公共法』(Common Law)有許多地方也是淵源於羅馬律法。」這一切都在說明一個重點:聖經強化了查士丁尼大法。查士丁尼大法變成西方法律的一塊基石。因此,聖經是我們法律 係統的根源。

阿爾弗烈德大帝

另一個聖經影響西方法律的例子是,韋塞克斯(Wessex)國王阿爾弗烈德的法案。這位國王以阿爾弗烈德大帝著稱於世(849-899)。他效法將十誡引進愛爾蘭的聖帕提克(St. patrick),在帕提克 400 年之後,依樣畫起葫蘆來。

阿爾弗烈德大帝活在一個騷動的時代裏。在他做王之前和之後,英國不是被她的征服者圍困,就是被大火焚燒。這個國家最大的夢魘是古挪威人,他們肆虐歐洲 沿海地區。包括英國幾個島嶼。這是一段黑暗時期。然而,阿爾弗烈德大帝帶給人民盼望。法蘭生(Allen Frantzen)指出:「借著出版一套法律,也是英國第一套法律,阿爾弗烈德大帝更新了自從威京人(The Vikings)入侵之後即陷人的錯亂法律、政治和社會係統。」然而那不隻是更新而已;曆史家羅伯茲(J. M. Roberts)斷言阿爾弗烈德大帝的「革新是歐洲社會裏唯一的政府創新努力,並且標記著英國偉大時刻的開端。」

所不同於查士丁尼的是。阿爾弗烈德大帝用最高的倫理標準來統治國家,丘吉爾在他《英語係民族的曆史》(History of the English-Speaking People)一書中做如下的表達:

在古挪威人戰艦猙獰的時代裏,阿爾弗烈德大帝是一盞明燈,是撒克遜人成就的光環標誌,也是這個民族的英雄。在丹麥戰役當中,這位統冶者教給了他們勇敢 和信心,他用國家和宗教的信仰挺住他們,並頒給了他們法律、良善的管理製度,記載了他們英勇的事跡。人們以軼聞和歌謠來頌揚他。

即便是那位高度懷疑主義者,反基督教的伏爾泰(Voltaire)也評論到:「我不認為世界上誰能比阿爾弗烈德大帝更值得有無窮盡的子孫!」

阿爾弗烈德大帝的性情是受聖經指引的,他所製訂的法律也是如此。安塔弗德教授(Pauline Stafford)解釋:「在那本法律書的前言裏,阿爾弗烈德大帝大量地引用舊約。這位第九世紀國王心目中的君王典範是,士師記中那些專心取悅造物神的統治者。」

當然,其中也有許多其它的事物影響到阿爾弗烈德大帝。法蘭生指出:「阿爾弗烈德的律法將許多傳統合成在一起,包括摩西律法。初代教會的會議記錄、以及 最重要的,他本國的法律條文。」丘吉爾補充:「阿爾弗烈德大帝律法以肯特(Kent)、韋塞克斯(Wessex)和麥西亞(Mercia)現有的法律為基 礎,混和了摩西律法、基督教原則和德國習俗法。」

薛夫(Philip Shaff)在他的《基督教會曆史》(History of the Christian Church)一書中更指出,阿爾弗烈德大帝的改革融合了聖經的原理:

他的律法以十誡和其它源自聖經的原理為前導。為紀念以色列人在埃及的旅居生涯,他的法律保護陌生人。如同摩西律法上給予奴隸自由的條例,他的法律也在 七年之後開釋奴隸。為了阻止一切的血腥報複,它創立了罰款製度。他下令通行黃金律(Golden Rule),也就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有趣的是,阿爾弗烈德律法之中有一種特別的企圖和啟示。法蘭生解釋:

他的律法之中複雜的結構反映了它的合成性目的......整套律法共有一百廿本書,是一個有組織的架構,而其所呈現的是文學的傳統,非邏輯性的必然。分成一百廿章是被視為紀念律法宗師摩西在世的年日;鹹信摩西活了一百廿歲。

史塔弗德解釋:「當阿爾弗烈德製訂他的律法時,他的目的是在地上推行和保存天上的律法版本。在律法中,他將罪推廣到罪行,並解釋神人之間關係的錯亂,是模擬於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因竊盜或謀殺而錯亂的。」

他所做的,以及他之所以如此行的原因是不能小覷的。阿爾弗烈德大帝是英國第一位把律法根深蒂固地建立在聖經之上的國王。日後在世界上其它國家的律法係統裏,包括美國的,英國的法律係統一直扮演著吃重的角色。

大憲章

幾世紀以後。英國到達了另外一個法律曆史上的裏程碑--英國大憲章。公元 1215 年,許多貴族不滿約翰國王的專製暴行。坎特伯雷大主教藍頓(Steve Langton)倡議國王和人民兩造之間應達成一項合意書,以防止君主極權的專製。約翰葛林(John Richard Green)在他所著《英國人民曆史》(History of English People)一書中寫道,大憲章「在傳統權力的範疇上劃了一條不能逾越的線,保存了國家的記憶......直到出現了書寫的立法。」

如同其它基督教重要的文獻一般,大憲章以神做為起點:

約翰,因著神的恩惠,身為英國國王、愛爾蘭大主公、諾曼底公爵、阿基坦公爵,以及安茹伯 爵,現在對他的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長、男爵、司法官、林務官......及效忠他的百姓們請安。汝等知悉,吾人在神麵光之下,在吾人與祖先靈魂救恩之 中,以及神榮耀之前,誓將推行聖潔的教會,並改善領土......首先,在神允準之下,為吾人後代永世之故,批準大憲章:

英國教會應持有自由,擁有其完整之權力與自由......吾人並將自由賦予居住在本國地土上之所有自由人,以及他們的後裔,他們以及他們的後裔將永遠配享一切成文和未成文之自由。

聖經為大憲章立下了根基和原則。大憲章的另一個副產品是陪審團製度。陪審團製度之所以產生,乃是由於約翰國王喜歡任意地誣告別人,並且下令地方官吏羅 織罪名。在「人民法庭」(The People's Court)電視影集中,那位為人津津樂道的法官韋普納(Joseph Wapner)獻身加州最高法庭和市府法院長達廿年。他說:

這個在美國和大英國協之中視為理所當然的陪審團製度阻止了政府的濫權。在世界其它國家裏,陪審團製度仍然是人民的夢中情人。但是,遠比大憲章還早,這種製度起源於何方?沒錯,是在「利未記」裏,更明確地說,是在十九章第 15 節:「按著公義審判你的鄰舍。」

沒有聖經就沒有大憲章,也不會有陪審團製度。

法律上另一項源自聖經的重要進展也是發生在中古世紀,那就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紐約大學前曆史教授約瑟夫瑞特(Joseph Reither)在他所著之《世界簡史》(World History at a Glance)一書中寫道:

人類平等論是人類相當新穎的觀念。它是中古世紀人們重複談論的一個話題:「在神麵前,人類的靈魂同有相等的價值。」

格魯修

另一個西方法律的宗師也是從聖經著手的。即是荷蘭的格魯修(Hugo Grotius,1583-1645),此人素有「現代國際法之父」的美名。

政治科學教授愛德華(Charles Edward)宣稱「十五歲的時候,格魯修即在知識和學術上得到啟蒙,使得他成為當時最有名望的人物之一。」廿六歲的時候,他便以《公海》(Mare liberum,1604)一書名聞遐邇。這是一本闡述航海的律法,並很自然地擔任國際公海自由權限的發言人。

格魯修詳加說明引用在各國的自然法。法律教授布爾特(W. E. Bulter)在格魯修國際法(Law of Nations)的批注中解釋說,格魯修相信「神在自然界裏立下了祂的公理,因為,並不是所有的地方神都提供了生命的必需品。有些地方特別盛產一些東西, 有些地方則特別盛產別的東西。「神聖的公義就是,一個民族必須提供他們地區的特別必需品給其它民族。」依循這個脈絡,格魯修論辯著公海白由。

他的書中最著名的理當首推《戰爭與和平法》(De Jure Belli et Pacis)。溫姆瑟評論說,此書「包羅萬象。直到今日仍然被引用著」。格魯修自己解釋說,他之所以寫這本書的原因是,矯正基督教的一項嚴重錯誤。他認為 基督教界充滿了太多沒有正當理由的戰爭,一旦戰爭發生,基督教界就被迫「拋棄所有敬畏神的心和法律。」

格魯修在他的書裏藏著神的真理和事實的謎語,晚近一位牛津教授布爾(Hedley Bull)解釋為何現代的學生在閱讀格魯修的著作時常常發生困難:「即便閱讀英文翻譯本,主修國際關係的學生今天不容易讀懂格魯修的作品。他們受阻於聖經 以及古典的知識,而這個在格魯修那個時代是被視為整個辯論的支架。」這裏有一小片段錄自《戰爭與和平法》

在善良的人群裏,某個原則應該在毫無爭議的情況下被建立,但是一旦建立這個原理的權威抵觸了自然法,或是神的誡命時,這項規範應當無效。因為,當使徒說他們應該聽從神,不聽從人的時候,他們所求助的是永不誤謬的力量。

愛德華在詳細描述格魯修的理念時說:

格魯修的所有作品裏,有許多將神比做自然的「作者」。在第二卷裏,他引錄四個他認為曆代以來最被大眾廣泛接受有關神的觀念:首先,神隻有一個;第二,神高過所有的事物;第三,神關切人類的事務。加以公義審判萬事;第四,神是創造除了祂自己以外的那一位。

第二卷結語中,格魯修禱告基督教界能在這個他指為不公義的世界中覺醒,並且悔改。他禱告神「把這些教訓刻在那些在基督教世界裏搖擺的人心」。他並禱告神會給基督教國家的領袖們一顆知道和遵行神律法的心。在前言第十二節裏,格魯修指出神是國際法的基石:

我們提過的這個自然法--包括人類的社會生活,和所謂根植於人類世界重要的生活路徑--不得不歸功於神,因為祂定意將這樣的路徑根植在人類世界裏。

格魯修對於曆史有很大的影響。沒有哪一個國際關係的曆史事件比「西發利亞和平」條約(Peace of Westphalis,1648)更影響世界的了。它是「卅年戰爭」之後所簽署的,並且建立了國和邦之間的關係「條約的前言是依照格魯修的思想所寫的。布 爾解釋:「格魯修所考慮的國際社會理念,在西發利亞和平條約裏充分落實,格魯修可以被稱做現代和平解決方案之父。」

然而。格魯修的影響力超過任何一個單一衍生的曆史事件。溫姆瑟說:「格魯修的......名氣讓所有現代國際法律的作者光環盡失。他對學問以及人類的貢獻是無限的。」



布萊克史東

法律領域裏另外一個舉足輕重的人物是布萊克史東(William Blackstone,1723-1780)。他寫過一係列《英國法注釋》(Commentaries on British law)。在使法律落實的一百五十年過程裏,布萊克史東扮演著一個吃重的魚色。截至目前為止,他仍是法律界中的佼佼者。威爾斯比(W. N. Welsby)說他是:「從深刻思索證據出發,終於成為一位敬虔的基督徒。」

布萊克史東的影響甚至延伸到近代的法律事務。也許你聽說過阿拉巴馬州大法官被一所大學(ACLU)告狀的新聞,狀紙上說這位大法官把一幅刻有十誡的匾 額掛在法庭的牆壁上。羅伊摩爾(Roy Moore)法官是我書中的英雄,他也是 1997 年第二屆由「珊瑚礁事工」主辦的「年度基督教政冶家」得主。摩爾法官援用布萊克史東為他的主要法律依據,寫下了八十七頁的答辯書。這份沒有出版的文件-- 一份非常有用的資料--清楚地交代美國的法律引自英國,而英國的法律又是從神的律法而來,尤其是十誡。

今日,布萊克史東仍被視為法律體統之起源。摩爾寫道:

自從 1793 年以來,美國最高法院直接引用布萊克史東爵士的法律係統高達 Z72 次。驚人的是,最近六年來(l990-1996)我們的最高法院大約引證了 21% 的布萊克史東之《英國法注釋》。

摩爾也指出,出現在獨立宣言中「生命、自由、財產」的用語可以在布萊克史東的作品中找到,而他的作品正是在我們國家誕生時被人民廣泛閱讀的。摩爾寫 道:「此三者理念乃是根植於對神的信仰。」根據布萊克史東,生命是「神直接的禮物,每一個人與生俱有的,在法律的觀點上,一個人尚在母腹之中的時候,這個 禮物就開始送達了......關於自由,確切地說。是一種個人意欲行事的權限,不能受限於除了自然法以外的其它控製;是人與生俱來的,是當神賦予人自由意 誌機製時的諸多禮物之一。」摩爾說:「財產是每一個英國人的絕對權力,並且擁有權是神所賜予的。」布萊克史東指出,財產權是透過神首先賦予人類的:「世界 之初,根據聖經我們是被造的,美善的創造者賦予人類掌管全地、海中魚類、空中飛禽。以及地上走獸的權力......這是人類掌管其它外界事物的唯一真實、 確鑿基礎。」

摩爾法官指出,「英國法和共同法的基礎都是以神的信仰為前提,祂的旨意是所有律法的基石。」布萊克史東寫道:「當至高者創造宇宙,並從無生出有時,他 把某種原則放在所有事物中間,以此維係,而不致分崩離析。若無這些原則。一切事物將蕩然無存。」布萊克史東把這些原則名之為「自然法」,此法「在人類之間 平等,但受到神的管轄」。布萊克史東把自然法視為神的旨意,並且在自然界裏可被加以觀察:

創造者之旨意名約自然之法。當神創造萬物時,即賦予它活動之原則,並建立某些原則以規範其終生之活動。是以,當神造人時,他亦賦予人自由意誌以掌控生 命之各部位,並為人類立下永恒不變之律法。職是之故,就某種程度而言,此一自由意誌必受製於管理與約束。此外,神並賦予人類思想機製,用以發覺諸般律法之 內涵......試舉數例:吾人當以誠實過日,不得傷害他人,欠人者必加以償還。此三者乃查士丁尼諸大律法之礎石。

因為人類的自私,加上人類的認知「充滿了無知和誤謬」,人們需要啟示。聖經即是那個我們所需要的啟示。「那個啟示的道理,我們名之為神聖的 (divined),或者神聖的律法(divine law),」布萊克史東寫道:「人們隻能在聖經裏找到它們。」因此,我們有自然法,以及隻有在聖經裏才能找到的啟示法律。布萊克史東寫道:「人類的律法必 須依賴自然法和啟示法。這意味著,人類的律法不可和此二者抵觸。」關於這一點,我們需要再三予以強調:人類的律法必須依賴自然法和啟示法。這意味著,人類 的律法不可和此二者抵觸。也就是人類的律法不得與神的啟示法相抵觸!盼望今日的立法者、律師、法宮能將此言銘刻於心。

關於聖經和法律,布萊克史東還做了其它的論述。他指出聖經為何是下列事物的來源:

* 發誓:出於聖經,旨在保證證人之誠實。在布萊克史東出版《注釋》之後幾十年,華盛頓在他的告別演說中問道:「如果宗教責任的意識棄絕了在公義的法庭上做為調查工具的『發誓』,那麽財產保障、名聲保障和生命保障在哪裏呢?」

* 整個法庭製度反映了「摩西所設立的那個猶太共和國」。

* 未來之賞罰取決於人民是否遵守法律。布萊克史東說,相信未來之賞罰使得所有持相異論點的人都會遵守法律。

 當想到我們文化受到世俗主義和無法性的打擊,上述的論點更耐人深省:

相信未來之賞罰,喜愛聖經的道德性公義,以及信服「種什麽得什麽」的理念--此三者概念 都源自基督的啟示,和誡命的教導。這是所有法律上「發誓」的基礎,而其目的乃是呼求神做為事實真理的見證,而那個事實可能隻有神和當事者知情而已。是以, 所有道德證據。所有對人類誠實的信心,勢必會因背叛和不信神而大打折扣。

當你想到布萊克史東在英國法律和美國法律裏所扮演的角色時,以上所述的事情必然令你嘖嘖稱奇。當林肯自修法律的時候,其中一本主要的書本就是布萊克史 東的《注釋》。沿著憲法大道(Constitution Avenue)不遠的美國首府大廈(U.S. Capitol Building)立了布萊克史東的銅像。如果沒有聖經,西方的律法將與布萊克史東巨著《注釋》失之交臂。

是打破玻璃的時刻嗎?

我們剛剛描繪的聖經和法律的草稿,使我們得悉,我們的律法係統來自歐洲,尤其英國,但終極而言。它們均來自聖經,曆史上的重要人物,從查士丁尼、阿爾弗烈德大帝、格魯修到布萊克史東,均將西方律法恰當地根基於聖經中神的律法。

不幸的是,我們離開了聖經律法的精神支柱,而結果使得我們的律法係統錯亂。關於這一點,史德史卡爾(Wayne Stayskal)的政治漫畫倒是表現得維妙維肖。漫畫畫著一間立法機構,牆麵上鑲著一隻消防器材箱的玻璃櫃,裏麵放著「十誡」。玻璃上寫著:「緊急時, 請打破玻璃。」我想,現在該是打破玻璃的時候了!


總結譯自 《WHAT IF THE Bible  HAD NEVER BEEN WRITTEN?》 by Dr. James Kennedy and Jerry Newcom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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