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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對公民之言行自由的貢獻

(2012-11-07 23:39:05) 下一個

  「主就是那靈;主的靈在那裏,那裏就得以自由。」——哥林多後書三章 17 節

  廣播評論家保羅哈維(Paul Harvey)曾講述一個關於黑猩猩的實驗。一些科學家決定作一個教黑猩猩以文字符號來進行溝通的實驗,有十四年的時間,計畫指導員辛勤而又耐心地教導這隻黑猩猩,提供一些東西給籠中的猩猩,期望讓它能夠拚出一些音節,以表達出它的意思。

  麵對成果的這一天終於來到,黑猩猩似乎已經可以從它所學到的符號中組成一個句子了。消息傳出後,其它的科學家也都擠在這間實驗室裏,圍繞著猩猩的籠子,摒息地觀看著,兩耳專注地想要聽到這段由世界上最被嬌生慣養,也是最被嘔心瀝血訓練出來的黑猩猩,講出它的第一個信息。熱切期待它能由符號中拚出一整個句子。終於它發出聲音了,科學家們興奮地幾乎無法控製住自己。

  出乎大家意料之外的,這句由黑猩猩口裏說出來的第一個曆史句子竟然是:「讓我出來!」

  這隻黑猩猩告訴我們,所有的訓練、所有的嬌養、所有的喂食,在沒有自由的前提下,也它而言都是毫無意義的。基督教對人類在追求自由及公民的言行自由過程中,具有極大的貢獻。我敢說,如果沒有耶穌,自由將無法存在,即或不然,它也隻是少數知名人士為利己排他的一個小範圍而已。

  耶穌基督是世界曆史上最偉大的解放者,由於我們擁有基督及祂的話語(聖經),才能在這世上享有自由,「主的靈在那裏,那裏就得以自由。」神的話去到那裏,那裏的獨裁暴政就被滅亡,暴君就被趕下寶座,人們便得到自由。美國的人民能享有極大的自由,要歸功於神的話(聖經),傑克遜(Andrew Jackson)說:「那本書(聖經)是我們共和國建立的基石。」當那本書不在的時候,我敢說今日美國人所享有的自由也會隨之殆盡。

自由——聖經中不斷提到的主題

  在聖經中自由是一個不斷被提到的主題,但許多人並不知道這點。舊約裏曾說到一段以色列人淪為奴隸,最後神釋放了他們的故事。當時他們在埃及受捆綁,神帶領他們脫離了四百三十年的奴隸生活,然後,他們在自己的土地上又陷入拜偶像的罪,以致被巴比倫人擄掠達七十年之久,而神又再一次地釋放他們,種種這些例子都不過是告訴我們,這是將來更大的釋放及解放者必要到來的預兆。耶穌基督釋放我們從捆綁到自由,從被奴役到享有自由,祂使為奴及受囚的都得到自由。

「美國宗教裁判」的諷刺

  關於那些以「美國宗教裁判」對抗任何國家的基督教文化遺產的言行自由人士,最大的諷刺就是公民的言行自由其實是基督教信仰的副產品,你隻能在以基督徒立國的國家中找到公民的言行自由。在現今的美國,猶太教及基督教常被媒體鄙視或嘲諷,但令人諷刺的是,他們所使用的這種自由言論討論方法正是不折不扣來自基督徒的禮物——這些在唐納修(Donahue)、莎莉(Sally)或歐普拉(Oprah)等人的脫口秀節目中常可領教到的事實。假如你去到沙特阿拉伯,你無法聽到討論穆罕默德是否真是阿拉的先知的脫口秀,回教徒若皈依基督教,這在回教地方是要處刑的。之前大家所知悉的沙門魯希迪(Salman Rushdie)——《魔鬼詩篇》(Satanic Verses)的作者,由於觸怒了回教人士,目前仍在躲藏之中。假如你去到以色列,你不會聽到有廣播討論耶穌是否就是基督(彌賽亞)的問題,凡是彌賽亞信徒的猶太人(他們相信耶穌就是基督)都已被放逐,或被威脅要從以色列驅逐出境;假如你在印度,你也聽不到公開討論是否聖牛應該被吃的問題;美國人之所以能享受言論自由及公民言行自由,完全是因為這是承自基督教的文化遺產。

  當我們提到言論自由時,要先了解到時至今日,在許多國家中的人們仍沒有自由來批評他們的政府,若是有人說話抵擋政府,他可能立刻被捕入獄。言論自由在美國是比在世上任何地方及任何時代都擁有更大之空間的,要記得從1776年以來,許多國家已急起效法美國,假如你回到1776年之前的英國,公開批評國王,在你知道發生什麽事之前,你可能已經在澳洲(囚犯被放逐的地方)了。

最大極限的公民言行自由

  耶穌基督是公民言行自由的最大極限。監獄改革家寇爾森(Chuck Colson)有一次在批評「美國公民權協會」(A.C.L.U)時做了以下這樣的結論,雖然寇爾森偶爾會與他們有相同的立場,譬如在試圖抑製虐待囚犯方麵。

  公民言行自由這個名詞若隻交由一個組織所定義和掌管,我會對此有些憎惡,我認為每個人自己便是享有公民言行者的最高單位,且是因為我效忠於那位在人類曆史中,將尊嚴及自由帶給每個個人的那位。所以我對公民言行自由這詞感到有點被冒犯的感覺,誠實來說,我不認為他們在公民言行自由上有份,因為最大的公民言行家就是耶穌基督。

猶太教為基礎的公民言行自由

  就其本身而論,基督教並沒有特別去開創任何公民言行的自由。因為神在舊約中即和以色列人打交道,與他們立約,並頒布十誡給他們。這十誡與生俱來的含義就是一種公民言行自由。譬如,十誡中的禁戒殺人也就是為保護生命,禁戒偷竊也就是為保障私人財產,禁戒奸淫也就是為保護婚姻製度,所以這些自由是存在於那些希伯來人之中的。然而,他們在世上是極為少數的一群,並且為多數的外邦人所輕視,基督將那樣的自由擴展成為世上大多數人普遍的觀點及財產,這些自由隨著基督而深入至世上的各國各族,祂純潔的信息已獲得優勢,自由也隨之開花結果。

從亞伯拉罕到美國憲法之間的連續

  曆史學家沃爾夫觀察到憲法的政府及自由都是從神而來的財產,以亞伯拉罕之約為起點,而以美國憲法為高潮。當摩西在神和以色列人之間領受了一個約時,那正是政治自由的起點,譬如,在出埃及記十九章 5節神向以色列人說:「你們若實在聽從我的話,遵守我的約,就要在萬民中作屬我的子民,因為全地都是我的。」在第8節中我們看到,人們同意做到這點,是因為這約的意義及從它一直延伸下來到我們今日的自由。我們最後引用沃爾夫博士在為電視事工特別討論自由議題時所寫的一份手稿。

  以色列人主動順服的結果,使他們成為一群自由的百姓——曆史上第一群自由的百姓,如摩西所說,他們要「在遍地給一切的居民宣告自由......」(利25章10節),在神所預定的時間中,透過耶穌基督,神完全了舊約中的應許,並與祂的子民立了新約,基督不隻完全了舊約,並且也確認且使律法普及化,祂向世人指示如何更順從律法——借著接受祂做他們的主和王,基督甚至向世人指示如何得到自由——從內心裏接受祂的管理,而非從表麵上接受人的專製,保羅知道「主的靈在那裏,那裏就得以自由。」他將摩西之約的原則及福音再一次地向西方傳揚,從以色列橫越地中海,到希臘及羅馬。很快地其它的信徒再一次地向西傳揚——到英格蘭然後到愛爾蘭。公元432 年,派崔克使用了一本拉丁的文件名為「摩西律法之書」(Liber ExLege Moisi),他與幾名由他帶領信主的愛爾蘭領袖合作,讓十誡成為英國人製定民法的基礎。在890年,阿爾弗烈德(Alfred)國王——英國惟一稱為「偉大的」君王,他讓摩西十誡及耶穌的金律成為英國法律規條的基礎,以及英國自由的基石。

  1215 年總主教蘭頓(Stephen Langton)使用以聖經為基礎的英國法律,擬成了英國大憲章——也就是美國憲法的始祖,它維護了神所賦予英國百姓以及基督教會的權利,在今日它則被記念為是一本對促進法律保護下之自由有極大貢獻的著作。

  但直到 1517年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及之後加爾文偉大的智慧貢獻,才使得許多基督徒再一次地發現神的約及律法的重要,加爾文應用他對聖經中約及律法的知識擬成了日內瓦市議會的風格,沃爾夫繼續說:「不久之後,諾克斯——加爾文最有恩賜的學生之一,帶著他在日內瓦所學到的,回到他的本地愛丁堡,從事一連串聞名的約的辯護,為蘇格蘭人爭取宗教自由。」

  在諾克斯之後,聖經的約也開始被我們今日所稱為清教徒的敬虔信徒實際應用,這些清教徒在上一章已討論過。他們在1606年開始了教會的約,最後形成了政治的約——五月花號協議,從這些清教徒開始,這約的觀念可以追溯到建國之先祖們,故此沃爾夫下結論說:

  當建國的先祖們在憲法會議上製定了嚴格而受約束的政府時,他們乃是跟隨加爾文的聖經觀點,加爾文說:「人民政府有它受約製的底線...‥要珍惜並保護敬拜神的權利......要使我們彼此和好,要促進整體的和平及祥和。」

罪得釋放引導到政治上的自由

  基督教都是先將人從罪的桎梏中釋放出來,然後人才可以經曆到屬靈上的自由。不可避免地,在尋求公民的自由上也是如此。在美國,基督教擁有最大的影響力,美國人所嚐到的公民言行自由的形式與尺度,是世上任何其它國家所不及的,如同約翰亞當斯(John Quincy Adams,編按:亞當斯之子,美國第六屆總統)所說:「美國革命的最高榮譽,是它連結了一項永遠不變的原則,亦即公民政府連結基督教的原則。」這與所謂的「政教分離」相差了十萬八千裏遠。

黑色軍團

  通往美國自由之路是由新英格蘭的教士們鋪好了大部份的路,在殖民地時代他們所發出的講道,幫助美國人了解「抵擋專製就是順服神」,因此可以說新英格蘭的教士們協助立下具有智慧及帶著神學背景的自由基石。桑多茲博士編輯了一本很有影響力的政治講道的書,書名叫《美國建國時期之政治講道》(Political Sermons of the American Founding Era, 1730~1805年),在書首他寫道:

  我發現這些「美國革命的教士」——藉用桑頓(John Wingate Thornton)在1860年的收集本中所用的名詞,這是一個令人興奮而又相當重要的文獻來源。宗教賦予了美國生命,托克維爾在多年前已觀察到,在革命前夕的美國人「誰能否認他們生存的核心,正是他們與神的連結呢?」卡爾布登堡(Carl Bridenbaugh)如此宣稱。

  桑多茲說,這些教士特別在新英格蘭地,被一些人稱為是「黑色軍團」,此稱呼源自他們身上所穿的袍子顏色,及因為他們在驅策愛國人士反對暴政時所扮演的角色。

  其中的一例是列克星敦教會的牧師克拉克(Jonas Clark),「在 1772 至1776年,他是在列克星敦(Lexington)地帶最有影響力的政治家及牧師。」他的家曾是許多重要愛國人士的聚會地點,事實上,在裏維爾(Paul Revere)騎馬傳信息的晚上,克拉克正在招待漢考克(John Hancock)及亞當斯(Samuel Adams,編按:美國革命家),當問及列克星敦的人會不會起而打仗時,他回答說他已訓練他們多日,隨時等待這一刻的來臨。

  第二天,列克星敦的美國獨立革命,以「世界都聽得到的槍炮聲」拉起了序幕,科爾(Franklin Cole)編輯了一本關於新英格蘭教士與美國革命密不可分的書,書名叫《他們傳揚自由》(They Preached Liberty),他在書中寫道:

  就在牧師館方圓數尺外,革命的第一滴血在翌日——4月19日灑下,這些死去的人們正是他教區中的居民,看到被殺害的這幕,克拉克說:「從這日開始,世界的自由將會被紀念。」

  所以,從新英格蘭地的教士開始,之後產生了那偉大的文件,是關乎自由及神的主權並人類的天性,這些再導致美國革命及美國憲法的引爆。

宗教自由

  諷刺的是,美國建國之前的殖民地時期,在基督教各宗派間的爭鬥,竟然是推動現在美國所享受到的宗教自由之手。在十七世紀有兩位基督徒是幫助鋪更大自由之路的,他們是羅傑斯(Roger Williams),一個反對清教徒的浸信會教友,他同時也是羅得島的建立者,另一位是貴格會的賓威廉(William Penn)。雖然羅傑斯很明顯地與一些人不和,他的觀點「州政府不可以強迫個人良知」卻對美國的公民言行自由有明顯的貢獻。賓威廉的名字被用來記念他所建立的州——賓州,他喚醒百姓對自由的知覺,同時他以基督徒的慈悲及公義對待印第安人,他稱賓州為「神聖的實驗」,並製訂了法律,後人熟知為「政府的架構」,在當時世界上任何國家所能允許的宗教自由,都比不上美國所給予的尺度。

  在十八世紀,美國的建國者對一個宗派駕禦於其它之上已感到厭煩,他們看到貴格會受逼迫,他們對維吉尼亞州的浸信會友因沒有執照傳福音而下監感到不安,在維吉尼亞州的殖民地區,有間州立教會,它是英國教會的分支,美國的建國者雖大多都是基督徒,我們在前一章已討論過,但他們不想看到一個宗派擁有一個州的壟斷勢力。

  事實上,在美國愛國人士中有一個很少被提到的威脅,這種威脅在美國獨立戰爭中影響到他們得失攸關的心理。已故的達拉斯大學教授布雷德福說道,愛國人士很害怕輸了這場戰爭,因為英國報複殖民地的處罰很可能是強迫英國教會成為全地的唯一教派,包括那些由清教徒及貴格會所建立的州都得強迫接受,所有在一百五十年的美國曆史中所辛苦獲得的宗教自由,都會付諸一炬。更進一步而言,美國人害怕若英國人贏了這場戰爭,他們會派英國主教來管理美國人,美國人不想要,包括敬虔的英國國教徒如喬治華盛頓等,所以各宗派的美國愛國人士合起來打仗——長老會聯合浸信會、新英格蘭的公理教會聯合英國國教徒、巴摩的爾的天主教徒聯合賓州的法國新教徒等。在他們贏了這場戰爭之後,宗教自由及自由的意識對美國的建國者而言已是如此重要,以致他們接受憲法的要件是文件上必須保障宗教自由,這是為何宗教自由是美國權利典章的第一條。

  在美國沒有州立教會,而隻有自由意識。十九世紀最高法院法官斯托裏指出「第一修正案」能夠解決幾世紀迫害基督徒的問題,「它(第一修正案)因此除去了宗教迫害的手段,以及從使徒時代至今都被踐踏的宗教意識權利。」

  很不幸地,我們今日的公民言行自由已經完全扭曲了當初第一修正案的宗教條款原義——我們在上一章已經看到,我們把它們扭曲為實際上在尋找又破壞任何宗教遺產的借口。

  建國之父給了我們一個係統,此係統是奠基於基督教原則,無論是無神論者、回教徒、猶太教徒、基督徒、佛教徒,任何人都可以建立一間教會敬拜神,或站在街角或屋頂,宣揚他的觀點,出書或做任何其它的事情,在這個基督教國家中自由不受來自任何政府的壓迫。

  幾百年以後,找不到任何像我們今日在美國所能享受到的宗教自由,清教徒為了避免宗教迫害而逃出英國,英國還是我們看為自由的國家。但其實英國不是,在二百一十八年之前,世界沒有一個國家存有任何像美國今日所擁有的公民言行自由,這自由是由美國的建國者們在憲法上明令而受到保障的,這也正是基督教遺贈給世界的禮物!如同約翰亞當斯所斷言:

  美國的生日與救世主的生日是有堅固的聯結,這聯結促使了福音的傳揚......獨立宣言第一次以救贖主在世上的使命為基礎,組織了社會的協議,也是將人類政府的房角石立基於基督教的訓言上。

  公民言行自由與基督教無法連結的觀點並不是建國者的感覺,他們堅信公民自由的繁盛期正是依賴聖經中的基督教原則。

  宗教自由的進化過程並不像希臘神話中宙斯到雅典娜那樣躍進而達到全盛,相反地,它是經曆了長時間的實驗、試煉及錯誤來改正它的瑕疵,並進而使這係統更趨完美。這過程從1620年到之後的一百六十年間不斷在進行,在數十年的進化中曆經了不同的階段,其中的高潮就是憲法的第一修正案中保障了宗教的自由。

關於奴隸製度

  但是關於奴隸製度又怎麽說呢?當成千上萬的美國人因為他們膚色的關係而受捆綁,我們又如何能有意義地討論公民的言行自由?在美國建國之時及憲法會議上有相當多的討論是關於這點。在北方有許多人想要借著製定憲法中不允許奴隸製而將之廢除,但在南方卻希望能納入憲法之中,在1787年美國幾乎發生一場內戰——除非發動一場戰爭,否則就無法聯合,為了保護及創建一個美利堅合眾國,他們在這點上妥協而允許奴隸製度繼續下去。在這個啟迪教化的過程,要花八十年才能解決內戰中的這個妥協的問題,之後憲法被修正,黑人與白人一樣同為公民,但即使在內戰之後,對黑人的歧視仍深深植入在美國人的生活中,恐怕要花上好幾世紀的時間及像浸信會金恩牧師(Martin Luther King Jr.)的勇氣,才能達到一種類似的平等待遇。

  完全的自由及完全的真理是不會以一次完成的形式躍進的,譬如,科學的真理不會以一次完成的形式從培根(Francis Bacon)的腦中跳出,也不會從其它科學的發現者中一次躍出;不是雅典娜女神,卻是一位活生生的基督——拿撒勒的耶穌,之前或以後都無人能像祂一樣賦予公民言行自由的生命,如同科學是一代代地傳遞下所搜集到的知識,基督教也是代代相傳所累積的知識。但不幸的是,基督徒的良知也受到了扭曲,我們擁有完全的啟示,但即使在此啟示中也是有一順序的進程,從創世記到啟示錄,經過數百年的時間我們才能對此啟示慢慢地開始有所了解。

托克維爾的觀察

  托克維爾是一名法國人,他於 1830年遊遍美國時,驚訝地看到雖然美國人很宗教化,卻也很自由,他寫道:「美國人將基督教的觀點與自由如此親密地在他們的腦中結合,以致無法使他們相信其中一項可以獨立存在。」在另一段,他也提到:

  世上沒有一個國家是像美國這樣,基督教信仰對人類的靈魂有如此巨大之影響,在任何地方也找不到基督教的益處及其與人類天性之一致性對美國的影響,在這塊世上最自由最文明的國土上,到處可強烈感受到基督教對她的影響。

  這是基督福音純淨宣告的結果,它抵擋了當時在法國的情形。托克維爾又說,「在法國我幾乎所見的都是宗教的靈與自由的靈彼此抵觸的狀況,但在美國我發現它們是非常緊密地結合,他們也同時治理相同的一個國家。」

美國革命與法國革命的對照

  當提到意識自由、宗教自由及公民言行自由時,我們很奇妙地發現美國革命與法國革命之間有著極大的不同,如托克維爾所指出的,在法國,宗教與自由是正好互相反對的,要獲得自由的唯一方法,就是斷開宗教的枷鎖。

  所以在他們的革命中,法國對教會采取嚴厲手段並沒收教會的財產,他們在聖母院教堂上掛了一名裸體女人,以此來褻瀆聖壇,並羞辱聖母院之名。他們拋棄以耶穌誕生年所定下的公元,而改以1792年為他們的元年——共和國的第一年,一個沒有神的共和國。很快地,這個共和國便屈服在無政府的混亂中,最終導致出獨裁專政。

  當宗教被摒棄,獨裁專製便總是出現。在巴黎超過兩萬人在一場革命的惶恐浪潮中被殺,街上遍滿血腥之氣,他們沒有找到自由,他們找到的是獨裁專政,整個國家陷入絕望的戰爭及更大的捆綁之中。但在美國,由於並沒有把宗教與自由切斷,因此找到了最大的自由。

自由對抗放縱

  然而,美國今日所處的情況卻類似於 178O年時的法國——罪變得窮凶惡極,而道德卻相對地貶值,今天許多人看基督教是對他們「自由的一大攔阻」——犯罪的妨礙,他們已經將自由改變為放縱,更糟的是以放蕩不拘的形式來詮釋自由,他們不要任何人向他們告誡不可如此,或是限製他們放縱自我,現代享樂主義者更是看基督教為壓製,而非自由。

  他們本打算讓自己得到自由——滿足他們所有的情欲,可悲的是享樂主義者最終卻發現他們在獨裁專製的捆綁之下,如英國政治家伯克(Edmund Burke)所說:「人類的意誌及情感必須受到一些限製的影響,否則若是從內在來的影響變少,則從外在來的影響必定增多。」

結論

  公民言行自由是基督教贈予這個世界的禮物,即使在二千年前的今日,那些能夠享受最多的公民言行自由的國家,也多是那些福音已滲入的土地。在基督徒立國的基礎上,各個信仰的人士都被接納,同時他們也無法在世上任何其它地方找到像他們現在所擁有的意識自由。美國成為那些受逼迫者、受壓製者以及窮人的避難所,「在時代的過程中,成千上萬的人已來到美國這個地方。」普林斯頓的霍奇博士深入解釋這個說法:

  所有人都在此被接納,所有人都被承認具有相等的權利及特權,所有人都允許獲得私產,在選舉畤投票,合格者都可以擔任公職,在任何公眾事務上投入他們的影響力;所有的人都可以隨意敬拜神或不敬拜神,隻要他們覺得合適便可,沒有任何人可以妨害他人的宗教或其對宗教之意願,沒有一個人被要求要聲稱任何形式的信仰,或參加任何的宗教組織。超過這點都不可被要求,但應該被要求的是,無宗教信仰者不能要求政府應該采取認為基督教原則是假的之態度,或無神論者要求世上沒有神才是對的態度,而對這原則采實證主義者又認為人類不是一個自由道德的代理人......針對所有人的聲音,是不可能有足夠令其滿足之答案的。


信息主要翻譯自
WHAT IF JESUS HAD NEVERBEEN BORN?》 by Dr. James Kennedy and Jerry Newcom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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