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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權是絕對高過人權 人權是絕對高過政權

(2011-03-21 00:47:37) 下一個
1948 年聯合國人權宣言有許多很好的基督徒在裏麵有過貢獻,很多是照著聖經的原則的。 1966 年,國際人權會議,就提到國與國之間怎麽樣提高人權。到 1975 年的時候,赫爾辛基 (Helsinki ) 的會議,卡特有很大的貢獻。赫爾辛基會議之後,我們看見了人權的重要性已經超過國界了,所以人權不是內政,人權是國際事務。人權是國際事務,這一個武器,是使GC黨不得不謹慎、懼怕的原因,因為你不能把狗關在你的門裏麵,然後窗、門都緊閉以後把他打死,讓他吠聲外麵聽不見。你所打的、你所殺的、你所害的是同樣為人,所以人權不是單單內政,人權是國際事務。從這個演變到最後,一定會變成了 21 世紀重要的裏程碑,全世界人類共同為全世界受困苦的人努力,幹涉許多國家的內政。而這一個人類曆史中間的重大變化,是從聖經得著啟發的,這樣,那些政權在隨便玩弄、踐踏人權的時候,就受了一些的公眾、公義觀念的製裁。比如,孩子們打架的時候,孩子們打一個孩子,那是一種最基本的社會公義的事情,因為如果有一個小孩子太壞了,其它的小孩子一同來打他,雖然他們打的會錯,但是他們正在處理一件大家認為不應當有的事情,那就有一種社會公正的雛形在表現出來,當然這不是絕對的事情,因為許多時候是打錯的。照樣,當全世界對公義、對人權的關注到了一個很特別重要的關鍵的時候,就會甚至敢超越國家、政府的主權去做直接的幹預。所以這個北約對南聯盟的轟炸,也就是第一次在全世界曆史中間,眾多國家對一個國家用主權做為幌子來消滅同類不同教的那種殘暴行動的一個製裁,這是 21 世紀一定會擴張的、一定會越來越厲害的。這樣,就沒有一個國家可以隨便用他獨裁的、殘暴的或者壟斷的政治意識來消滅、來刑罰、來苦待那些與他不同政見的百姓,相信這是曆史的一個趨勢。

聖經也清楚的告訴我們,「你要善待在你們中間的寄居者」(參:出 埃及記:22 章 21 節;23 章 9 節;申命記:10 章 19 節)。一般相信這一段聖經是在主前一千五百年摩西寫五經的時候就寫下來的,我相信這是人類曆史中間對整個幾千年來人類的文化,和對那些沒有與我們同樣有居住權、沒有與我們有國民權一個最寬宏大量的記載。你要善待在你們中間的寄居者,這是律法書早就講出來的。你今天看見了共產主義在 1965 年到 75 年之間,這些年
在全世界產生了一千七百萬的難 民。在全世界差不多不到兩千萬難民的中間,有一千七百萬是從共產國家製造出來的,而結果是,接收這些難民的都是受基督教的聖經影響過的國家。沒有回教國接受這些難民,沒有佛教的國家接受這些難民,不是印度教的國家接受這些難民,也不是儒教的國家接受難民。接受全世界這麽多難民的國家,就是英國、法國、美國、加拿大、奧大利亞等等,因為這些國家都是受過基督教影響的國家。「你要善待在你們中間寄居的,你要善待那些貧窮的,你要善待那些無依無靠的,你要用愛對待他們」,這是 20 世紀遠遠超過雄辯的事實。

人權根本是神所給的,所以政府的存在是神許可的。人權的永恒 性與政權的非永恒性的對比之下,人權是比政權更重要,也是更高超的。人是神造的,政權是人犯罪以後許可的,而殘暴、越份的政權,是神主權所任憑以後要審判的,這樣不能把政權絕對化,因為政治是改變的、政權不是永恒的,沒有一個國家是長久的,沒有一個朝代是不解散的,不能把政權超越在人權之上,不能把政權絕對化,然後把人權相對化,因為人權是在政權之 上,不是從人選擇政府才有政權,所以人就比政權更大,因為民主是民眾選出政府,所以民眾的權柄比政府更大。不單從這一方麵,若單從這一方麵,那些不是人民選出來的政府,又套用「人民政府」的那些政權,就可以逃避你這一方麵的控製了,所以我們是從神學立場看萬事,從神的寶座來明白一切被造之物,那你就不會差錯了。

神造人,所以人權是永恒的。人與人之間需要治理,犯罪之人需要以法來法治,結果就產生了政權,政權是犯罪以後神許可存在的,又暫時給予權柄的,所以政權不是永恒的,為了這個緣故,人權是比政權更高超的。那麽如果神許可那些「正常的」、犯罪之被許可的正常政權存在,那這些政權,是為了賞善罰惡、是為了執行公義、是做上帝在這一方麵的代理人,所以羅馬書第 13 章兩次用「上帝的用人」(參:羅馬書:13 章 4 節),上帝的用人不是單單上帝的仆人不是單單站講台的牧師、傳道,連古列王也是上帝的仆人、毛澤東也是上帝的仆人,是什麽仆人?「反麵仆人 」,不是「正麵仆人」。那這些神所可能用以達到祂更高的旨意的這些人,神一麵用、一麵給他們任憑,讓他們有一些好象超乎常理的權柄來隨便對待他們所不喜歡的人,但是最後的審判權還是在上帝的手中,那政權的存在,在正常的狀態中間,神許可的有一個重要的目的就是「保障人權」。政權的存在為了保障人權,政權的存在維持眾人建立社會的一種次序,政權的存在要使這個次序可以帶來人與人之間關係的安定,政權的存在要使社會進到一個平衡的地步,所以,政權的存在是需要的。就是當政權失敗的時候還是需要的,最壞最壞的政府比沒有政府更好。

政府在保障人權的事情上,到底政府的責任是什麽?人權中間的第一條就是生下權,人有被生下的權利。當一男一女因相愛而結合,結果成胎而又再墮胎的時候是最基本的違背人權,因為一個已經成胎的生命,有權柄被生下來。基督教絕對不可讚同墮胎,除非在很特殊、很特殊的狀況中間,比如說一個良善的女子被一個犯神經病的人強奸,那是不是許可她墮胎?那個是和普通的情形不一樣,若是可能,還是可以接受,若是絕對不可能,我們在不是同意的情況中間,至少同情這樣的事情。那這樣,墮胎就是一個違背人權最基本的一個錯誤的行動,因為人有被生下來的權利,這是第一個。

第二樣,人有生存的權利。所以他生下之後,應當好好被照顧,在所有被造之物中,隻有人是生下需要最長久的時間照顧才能自立,狗一生下來就會跑,許多的動物生下來就會爬,許多的生物生下來不久它就會自己去找生活。人需要差不多一年的時間才能站得住,人的生存權是需要照顧用得最多的時間才自立的,所以,這個生存權就需要更多超過其它生物界的照顧和關懷,這是基本人權,人有生存權。人的生存權中間,就需要有足夠的環境、健康的營養,促使他成長的因素,所以政府的存在是維持人權的尊嚴,政府的存在是為了保持對人權的保證,對人權的這支持。這樣,政府應當在各樣的健康環境,所有營養和其它有關的部門加以花錢關注,使人類可以繼續生存下去。像提高衛生、研究營養、照顧環保,使我們可以產生有足夠的食品,對食品加工監督,和是不是保障這些食品是無毒的、是正當的。這是在誠實供應人身體所需要的,政府都有責任監察、管製和支助。

接下去,人有自由權。所以除了生下、生長之外,人應當有自由權。這一個自由權就包括了許多最深的生命的層次。第一、最簡單的、最外麵的就是產業的自由權。人有私產權,這樣,人購產的自由、人存款的自由,政府應當保障。人能夠在勞力得來的東西、得來的錢財,置產的時候應當保障。而對人私產的自由的保障,這個原是從聖經最基本的律法裏麵已經提出來的。也就是十條誡的第十條誡是私產保有、保證的一個人權最重要的文件 -- 你不可貪別人的妻子,你不可貪別人的兒女、仆婢,你不可貪別人的牛羊,你不可貪別人的房屋( 參:出埃及記:20 章 17 節)這表示,私人有產業是政府應當保障。私產權是人權一個很基本的方麵。

除此以外,人有自由選擇事業、婚姻等等的自由,人有自由選擇婚姻。沒有一個人有權柄壓製別人、或者強逼別人結婚或者不結婚,也沒有一個人有權柄管製別人、限製別人隻能在某一種範圍中間選擇配偶或者為他定下某一個勉強性的配偶,這是人權,政府在這方麵應當保障人婚姻的自由權。

人還有思想自由權,這樣當一個人他願意領受哪一種思想體係做為他的宇宙觀、做為他解釋萬有的哲學的基本,這個權柄是政府應當要保障的。沒有一個人有權柄控製、管理別人的思想,所以「洗腦」,接受某種特權的思想型態的時代應當過去,因為這是對人性的不尊重、這是對人性的一個侮辱。人有思想權,人也有選擇思潮、選擇哪一種思想意識做為他信念的權柄,這是人的思想、人的文化。

接下去,人有嗜好的權柄。人喜歡哪一種東西做為他生命偏愛的一種生命的調潤劑,這是人的自由。所以一個人如果對藝術、對音樂,或是對哪一種收藏、對哪一種喜愛的文化、藝術等等,有他所喜愛的嗜好,這是他的權柄。

除此以外人有言論的自由權,當他的思考、他的文化的這些結晶把他表達出來,用他的意見傳出來的時候,他應當有言論的自由權。而這言論的自由權就不應當在損害別人的名譽,或者對整個社會有所侮辱或者毀蔑的因素之下,自由的發揮他所思想的,認為是真理的問題。

人還有政治權,所以人在讚同哪一種政體、或者哪一種政治哲學,選擇哪一種政治派係的權柄,是沒有人可以剝奪的,這是人的政治權。

除此以外,人還有宗教信仰權。對絕對的終極者、對永恒的盼望、對道德的原理、對神的敬拜、對教義的認同,這些宗教信仰的權柄是沒有人可以剝奪的,政府應當保障這些的權柄,這是人權中間很重要的一個。宗教信仰的權柄不是政府賜下來的,宗教自由的權柄是神給的,是自然已經在神的創造中間放在人裏麵的,所以沒有一個政權有資格剝奪人的宗教信仰的權柄。為了這個緣故,所以當基督徒作總統的時候,他就不能因為他是基督徒,他就勉強全國的人都要放棄其它的宗教來相信耶穌。因為信仰就不是勉強的一個結果,信仰是對真理明白以後絕對投靠的一種表現。這樣,我們就看見自由信仰的權柄是神所給的,在這裏,神也不勉強人,神也許可撒旦的存在,乃是告訴我們神不勉強人一定要信祂。神可以把命令賜下,神可以把誡命賜下,然後神給人自由可以選擇,在神與撒旦中間做一個相信上帝的人或者抵擋上帝的人,這是神給人的尊嚴最重要的一方麵,就是在永恒的事、絕對的事,在靈界的事有自由選擇永遠的路線,這是神對人自由最大的一個尊重。

那除此以外,人還有婚姻的權柄、有生兒養女的權柄、有發展事業的權柄,還有國際交流、旅行的權柄。所以一個人居住在什麽地方,他要到哪一個國家居住,在沒有違背國際公法的狀況之下,人有自由選擇他要住的地方。國與國之間的交流、政府與政府之間的協議,一定要給人類有這些的自由,那這是有關所有人權中間最重要的這一部分。神許可政府存在、神許可政權在曆史中間產生,乃是為了要保障人權。所以政權是為人權而預備的,這樣政權就比人權更低,而政府是從人民產生出來的,政府更應當服務於它的百姓。

神權是絕對高過人權的、人權是絕對高過政權的。神權是人權的保證,而人權是政權的基礎。政權的存在為了服務人權、要保障人權,而神對人的創造產生了人高過萬物的權柄,而神給人的權柄使人在曆史、在過渡的時期中間,慢慢的進步到可以用民主的製度選出人所要的政權,而所有的政權如果不是以敬神愛人,為了敬神的權柄來保守、來尊重人權,政權的存在就沒有價值。感謝上帝,一切的權柄正像耶穌基督教導我們的這個主禱文所講的話,也就是說「因為國度、權柄、榮耀全是你的,直到永遠,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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