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京華案件解惑: 開除 vs 解雇
(2008-11-21 17:39:42)
下一個
網上看了不少關於吳京華殺人的評論文章。發現許多人不能理解他的殺人動機。
前幾天跟一個朋友聊到他的案子,才恍然大悟為什麽有那麽多人都不能不理解。
我在美國工作了很多年,自己本人曾經經曆過兩次被裁員,所以對於吳的案子,一看就很明了。
在美國被開除和被解雇(或稱被裁員)是完全不等同的兩件事。
被解雇(或稱被裁員)的原因一般是公司營運不好,要削減開支,所以必須減少員工。美國公司的一般做法是根據每個被裁的員工的年資,發給一筆相當於幾個星期到幾個月的遣散費,然後讓你聯絡州政府,申請失業金,一般可以領取半年到一年。另外,如果你的公司許諾給你STOCK OPTION,你可以在離開公司的幾個月內用錢買下你應得的部分,你也可以選擇放棄不要。
在美國被公司開除是件很嚴重的事情,一般都是因為犯了極大的錯誤。如果是被開除,公司是不會給你任何遣散費的,你也沒有資格領失業金。至於公司曾經許諾給你的STOCK OPTION,你也是沒有資格得到的。
看新聞報道,吳京華是被公司開除的,我相信一般老中在公司裏都是中規中矩,是不至於到要被開除的地步的。要別人走路的話,即使不給遣散費,起碼也要給別人資格拿失業金,畢竟人家有一大家人要養。可惜的是這家公司的老板是老印,辦事不太循規蹈矩,有點欺人太甚,不給別人一條活路,所以吳才會咽不下這口氣,做了後悔莫及的錯事。
想到潤濤閻先生比喻一個是狼,一個是羊,想必也是這個原因吧。